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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福陽國小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時間:106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 至 10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止。
(二)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簡章及報名表於警衛室索取。
(三)招收班級數及名額:滿三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1 班(每班三 十人),預計 12 人(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人數後為準)(鑑輔會安置 之幼兒年齡為滿三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受各校本年度實際 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四)抽籤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地點:幼兒園。
(五)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幼兒園教室及警衛室。
福陽國小網站
(六)錄取生報到日期: 106 年 5 月 24、25、26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大班:民國 100.9.2~101.9.1 出生 中班:民國 101.9.2~102.9.1 出生 小班:民國 102.9.2~103.9.1 出生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五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第二順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四順位: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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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順位: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第六順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一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 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第二順位: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第四順位: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第五順位: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 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 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 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因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 四、 招生順序:
(一)招收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年滿五、四、三歲者):
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
滿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5、
滿五足歲一般生。6、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7、
滿四足歲一般生。8、
滿三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9、
滿三足歲一般生。3 / 3
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 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 之錄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 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四時止。招收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 收幼生三十名為限,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 私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 育部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 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六 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 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 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 上者。
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 注意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 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