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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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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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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入學管道介紹

100 學年度繁星計畫與學校推薦整併為「繁星推薦」後,入學管道分為 「甄選入學」及「考試入學」兩大管道,各大學可依其特色訂定招生條件,

招收適才適性之學生入學。

( ( (

(一一一一))))甄選入學甄選入學甄選入學甄選入學

分為「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前者由高中向各大學校系推薦(限應屆畢業生),

後者由考生自行向符合志趣之大學校系提出申請;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及大學校 系辦理。

1. 繁星推薦:大學依學系之性質分學群招生,由高中向大學依學群推薦符合推薦條件之 應屆畢業學生。大學不辦理第二階段甄試。

大學各學群分類原則如下:

第一類學群:文、法、商、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等學系(學程)。

第二類學群:理、工等學系(學程)。

第三類學群:醫、生命科學、農等學系(學程)。

第四類學群:音樂相關學系(學程)。

第五類學群:美術相關學系(學程)。

第六類學群:舞蹈相關學系(學程)。

第七類學群:體育相關學系(學程)。

(1)推薦條件:

a.符合繁星推薦資格之高級中等學校,全程就讀同一所高中,修滿高 一、高二各學期之應屆畢業生,且高中前四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全 校排名百分比符合大學之規定(校排百分比前 20%、30%、40%、

50%)

b.100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校系之檢定標準。

c.高中對大學每個學群至多推薦 2 名,如高中對同一大學推薦超過 1 名學生時,必須排定其學生推薦順序,甄選入學委員會分發時即依高 中排定的推薦順序分發。

d.同時設有普通科及綜合高中學術學程課程之學校,應分別按普通科、

修習學術學程課程之學生計算「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推 薦時,應合併計算每學群至多可推薦人數。

e.推薦學校如於普通科設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設立並經各該教育主管機 關核定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等藝術才能班(以下稱藝才班)及體育班,其

(2)

計算「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不列入普通科學生成績,另分別就藝才班 及體育班計算出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體育班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 百分比。

f.藝才班及體育班之學生僅限被推薦至大學第四~第七類與學生在校 所學相關之學群。

g.每名考生僅能被推薦至 1 校 1 學群,選填志願數依大學之規定。

h.具原住民身份之學生,得以一般生或原住民生身分擇一參加本招生。

(2)分發比序:

第 1 比序為「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第 2~7 比序為學測各單科級分 或總級分,或各單科學業總平均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單科為國文、英文、數學、

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音樂、美術、舞蹈、體 育等 14 科,其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專業成績僅供第四~第七學群之校系擇一 使用。

(3)錄取:

分兩輪分發,第一輪分發,各大學對同一高中非藝才班、非體育班之學生,以 錄取一名為限;對同一高中各藝才班及體育班之學生,其對應之學群亦各以錄取一 名為限。大學校系經第一輪分發後仍有缺額者,依該校系之分發比序項目進行第二 輪分發。

(4)錄取生限制:

錄取生不得報名該學年度「個人申請」,亦不得參加該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 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未於規定期限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該學年度 大學考試入學招生。

(5)招生名額:預計總額約 8000 名,大學校系得另訂原住民外加名額。

2. 個人申請:採用兩階段考試,第一階段依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進行檢定及篩選,第二階 段考試的方式則較為多元,含口試、筆試、資料審查及實作等。符合大學校系報名資 格之學生,每人以申請 6 校系(含)為限。

(1)篩選:由甄選入學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篩選,並公告通過篩選之級分資料。

(2)大學校系約於 4 月之週五、六、日擇期自辦指定項目甄試。

(3)分發錄取:各校系之正備取錄取生於規定時間內至「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登記就 讀志願序,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 1 校系為限。

(4)放棄:未於規定期限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大學考試入學招生及 四技二專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

((二二二二))))考試考試考試考試入學入學入學入學

依考生志願序及校系採計之考科組合成績分發錄取,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統一受理考生登記。

(3)

1.辦理方式:大學校系可訂定至多學科能力測驗 2 科作為檢定標準,並採計 指定考試科目 3~6 科(含術科考試)選才,並依其招生需求對採計之科 目依×1.25、×1.50、×1.75、×2.00 之方式加重計分。

2.考生須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網站登記志願,每位考生選填之志 願數不得超過 100 個。

3.考生之各考科組合總分未通過最低登記標準者不得登記分發。

4.已錄取「繁星推薦」、「個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者,不 得參與考試入學。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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