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 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
投標須知
(108.06.06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填寫,投標廠
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貿易局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關 所 訂 定 之規 定 。
二、 本標案名 稱:109 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巨額採購。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 規定」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 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
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 單位敘明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並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十二、 本採購:
(一)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1.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 檻 金 額 :
依 GPA 我 國 承諾開 放清單 所載門檻 金額開 放,惟簽 署 國 之門檻 金額較我 國高者,對該 簽署 國適用 該較高之 門 檻 金額。
(2)服 務 及 工 程 服 務 :
依 GPA 我國 承諾開 放清單 之服務及 工程服 務開放, 惟 僅 開放予 對該等服 務亦相 對開放之 簽署國 。
2.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附件 1
(二)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 共同投 標 。
十五、 廠 商對招 標文件內 容有疑 義者,應 以書面向貿易局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 公告日 或邀標日 起等標 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 不足 1 日者,以 1 日 計 。
十 六、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答復。
十七、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廠商於 開標前補 正非契 約必 要 之點之 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如貿易局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15 份、
「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結 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二、 資格標開標時間: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三、 資格標開標地點:貿易局 7 樓第 4 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之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之投 標廠商。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5 人。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
服務建議書評選)合併一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請就各階段 之標封分別裝封。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 二十七、 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 10%。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得 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 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
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 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本案應於決標日起 6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 證金,逾期未簽約以棄權論。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中正區 湖口街 1 號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
庫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一、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 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二、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三、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四、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五、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本案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 議價等程序進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 順序,詳見廠商評選須知。
三十六、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七、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一)本計畫後續擴充期程為 2 年(110~111 年),得標廠商之執行績效若 經期中及第 3 季審查通過,貿易局得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次一年 工作內容,並依該年度預算辦理議價及委辦契約之簽訂。若執行 績效未獲審查通過,則後續年度由貿易局重新辦理招標。110 年預 計經費為新臺幣 1,000 萬元;111 年預計經費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
(二)貿易局得視立法院審議之預算情形及後續政策之需要調整本計畫 之金額及工作項目。
三十八、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九、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
四十、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貿 易 局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 係 不 實 之 文 件 者 , 依 採購法 第 50 條規 定辦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 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貿易局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貿易局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 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一、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 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四十二、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標案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四十三、 招 標文件 如有要求 或提及 特定之商 標或商 名、專利、設計 或型 式、特定 來源地、生 產者或 供應者之 情形,允許投 標廠 商提出 同 等 品 ,其 提出同 等 品 之時 機為: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貿易局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 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四、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
四十五、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六、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貿易局取得全部權利。
四十七、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貿易局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 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貿易局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 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 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貿易局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 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八、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附件 1)。
(二)招標規範書(附件 2)。
(三)其他:廠商評選須知(附件 3)、廠 商 評 選 表 (附件 4-1)、廠商評選 結果彙總表(附件 4-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5)、契約 (草 案 )(附件 6)、投 標廠 商聲明 書 (附件 7-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7-2)、委託代理授權書(附件 8)、同意書(附 件 9)、保密切結書(附件 10)、證件封(附件 11)、規格封(附件 12)
、外標封(附件 13)。
四十九、 投 標廠商 應依規定 填妥(不得 使用鉛 筆)本招標 文件所 附 之投 標 廠商聲 明書,連同 資格文 件、規格文 件及招 標文件所 規定之 其 他文件,密封 後投 標。惟 屬一次 投標 分 階段 辦理者,各 階段 之 投標文 件應分別 密封 於 證件封、規 格封 (內置 服務建 議書一 式 15 份 , 本 建 議 書 內 之 報 價 視 同 標 價 ),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投標 廠商名稱、地址 及採購 案 名,廠商 所提供 之投 標、契 約 及履約 文件,建 議採雙 面列印, 以節省 紙張,愛 惜資源 。 涉 及未得 標廠商投 標文件 著作財產 權,貿易 局如欲使 用該等 文 件,應 經該廠 商同意 無償授 權 貿易局 使用,或由 貿易局 給予報 酬 後,於 彼此約定 範圍內 使用。
五十、 投 標文件 須於 108 年 12 月 26 日 下午 5 時前,以 郵遞、專人 送 達 方式送 達至下列 收件地 點: 臺北 市中正 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秘書室文 書科總 收發 (以貿 易局收 文章戳為 憑,以郵 遞 寄達者 ,請自行 注意郵 遞時間 )。
五十一、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五十二、 其他須知:
(一) 本案有關分包之規範,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 貿 易 局 依 廠 商 投 標 時 間 (以 貿 易 局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之 先 後 , 決 定 其 「簡報 及現 場 詢答 」之 順序 , 投標 時間 較早 者 ,順 序 在 前 。 評選時間得由貿易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宣布,或 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投標廠商應依序向本案評選委員進行 20 分鐘簡報(含樣帶撥放時間),並接受評選委員以統問統答之方式
答詢,廠商回答時間原則以 10 分鐘為限。簡報資料不得逾越服 務建議書範圍,出席簡報人數不得超過 5 人,且計畫主持人或協 同主持人務必出席,簡報人員不限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但需為 本計畫工作團隊成員(以上人員請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故仍須 納入評選,4-1 廠商評選表第 5 評選項目「簡報內容與答詢」為 0 分。
(三) 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為標價,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 高於預算金額為不合格,經評選出第 1 名優勝廠商,將另行函告 議價時間。
(四) 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 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代理人 者則免附。
(五) 立 法 院審 查預 算如 有 下列 情形 ,廠 商 必須 遵守 ,且 貿 易局 不 負任何 賠償責任 :
1.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貿易局即終止契約。
2.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貿易局總 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減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 準)。
3. 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五十三、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貿易局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本 局興利除弊 e-mail address:462@trade.gov.tw。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 (02)2917-7777; 傳 真: (02)2918-8888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 郵政 60000 號信箱。
(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 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五十四、 附註:
(一) 為瞭解貿易局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廠商於 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貿易局政風單位辦理廉政 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二) 「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 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 形,貿易局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
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