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公共事務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學制再轉換問題之研究 -以A學校為例
研 究 生:黃昱馨 撰
指導教授:李玉芬 先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年六月
謝 辭
「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恩毀於隨。」這句話對我而言,是人生過程中,
不論在求學或就業都必須信守的箴言。
本論文之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李玉芬博士,由於您的悉 心指導與鼓勵,使我在寫作的過程中,感受到學術研究的真諦與無價,感謝您以 無比的教育愛點醒我沉睡的思維,並啟迪我駑鈍的智慧。
此外,亦要感謝口試委員孫本初教授與蔡西銘所長,在論文計畫審查及論文 口試時,給予個人許多的精闢見解及匡正,使得本論文能更臻善完整。同時,亦 感謝在台東大學二年期間,曾在課堂教導過我的師長,侯松茂老師、靳菱菱老師、
王鴻濬老師、王聖銘老師、彭堅汶老師、何清治老師、夏黎明老師等,感謝您的 諄諄教誨。
在學習的過程中,也要感謝文璉老師的相互扶持及鼓勵,適時的給予意見及 砥礪,使我的論文研究歷程更加顯得充實。最後,我更要感謝默默協助我的父母 親、姐妹們,以及全力相挺的丈夫和善解人意的兒子,對於我多年的進修、求學 路程給予最大的包容與支持,使我無後顧之憂,並能順利完成學業且取得碩士學 位,感謝你們
黃 昱 馨 謹誌 2009 年 6 月於國立台東大學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學制再轉換問題之研究 -以 A 學校為例
作者:黃昱馨
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公共事務管理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中文摘要
綜合高中,係自1994年召開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之決議,並於1996 年8月開始試辦,A學校即是初期參與全國試辦綜合高中學制的18所學 校之一。然而時隔12年,A學校卻出現再轉換回高職學制的構思,身為 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理應重視及探討此問題,本研究藉由文獻分 析與深度訪談的研究方法,針對A學校的教師、學生及家長,經由質性 研究的分析,藉以了解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實施現況、探討綜合高中學 制專門學程的問題及分析專門學程再轉換回高職學制的原因,希冀提 供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相關人員在綜合高中學制規劃上的實質參考。
經研究分析後發現,A 學校在綜合高中學制專門學程所產生的問 題,包括選修專精科目課程節數不定,間接的影響到專門學程教師的 課程時數,且為維持教師基本時數所採取的配課方式,卻未必能滿足 學程教師的授課需求及解決學校行政業務的問題。學生多元選課的結 果影響到專門學程教師的基本時數,而教師授課科目順序亦需配合開 課時數,無形中增加專門學程教師在職進修的壓力等教師授課時數的 問題。受限於課程學分數,專精科目無法精進的情況下,學生畢業後 進路表現堪憂,產生專門學程發展不佳等學生學習及專門學程發展的 問題。
經研究分析後發現,A 學校專門學程再轉換回高職學制的原因,
包括家長對於實施綜合高中學制的成效產生質疑,認為高職課程比綜 合高中更有利於學生的專精科目學習,A 學校再轉換回高職學制乃呼 應家長與學生對學習的期待。讓原有職業類科教師能發揮本職學能,
專門學程教師授課科目能符合本科專業,唯有尋求再轉換回高職學制 以解決學生人數遞減之困境,也因應專門學程專精科目教師的需求。
關鍵詞:綜合高中,課程,學制
A Study on the Re-conversion of Professional Programs in Comprehensive High Schools -- A Case Study of School A
Author:Yu-Shin Huang
Institute of Policy & Development Nttu, Public Affairs & Administration On-job Master Program Research Paper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comprehensive high school" is based on a resolution reached in the 7th National Educational Conference in 1994, and a trial program was initiated in the August of 1996. School A is one of the 18 schools that participated in the trial program. However, 12 years later School A is considering the possibility of switching back to the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ystem, and this issue deserves attention from educators. In this study,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a qualitative analysis was conducted on the teachers of the professional programs in School A, the students, and their parents, in order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programs, the issues, and the reasons behind the re-conversion. The findings would serve as valuable references for educational authorities and school staff in the planning of comprehensive high school curriculums.
The analysis indicates that the problems in School A’s professional
programs, including uncertain number of elective courses, have indirectly
affected the hours of courses taught by the teachers in the professional
programs. Moreover, the course schedules designed to maintain a basic
number of work hours for teachers are not always able to satisfy the
teachers’ course-related demands or to solve problems in the school’s
administration. The result of students taking courses through different
methods is that the teachers’ basic work hours are affected, and the order of
the courses taught by the teachers must also complement the number of
course hours, which actually lead to hour-related problems and put more
stress on teachers who are in on-job training. Restricted by the number of
course hours and undedicated courses, students will expect difficulties after
they graduate, and this pose as problems such as underdeveloped professional courses.
An analysis suggests a reason for the re-conversion is that the parents ques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prehensive high school system as they believe a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ystem would be better able to aid students in dedicated training. Responding to the parents and students’ demands, School A is thus planning on switching back to the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ystem. In order to allow the teachers specialized in professional courses to fully express their capacity, it seems the re-conversion would be abl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declining number of students and satisfy the teachers' needs.
Keyword:Comprehensive high school,Curriculum, School system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問題、範圍與限制...4
第四節
章節安排與研究流程 ...4
第五節
名詞解釋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8
第一節
高中、高職與綜合高中之學制...8
第二節
綜合高中的實施現況 ...25
第三節
綜合高中相關研究之探討...44
第三章 研究設計...53
第一節
研究架構 ...5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55
第三節
研究對象 ...6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62
第五節
研究的信度與效度 ...67
第六節
研究倫理 ...68
第七節
資料呈現與分析步驟 ...70
第四章 訪談結果分析...72
第一節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實施現況...72
第二節
綜合高中學制專門學程的問題...81
第三節 專門學程再轉換回高職學制的原因...9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3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03
第二節
建議 ...107
參考文獻...111
中文部分...111
英文部分...114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115
附錄二 訪談內容確認單 ...116
表 目 次
表 2-1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科目及學分數表 ...11
表 2-2 高職課程架構表...18
表 2 - 3 綜合高中的課程架構表...24
表 2 - 4 歷年來綜合高中辦理校數、學生數...26
表 2-5 綜合高中與普通高中、高職的差異 ...27
表 2-6 A學校實施綜合高中前、後之概況簡述表 ...31
表 2-7 D縣參與實施綜合高中學校概況 ...34
表 2-8 C科各學期開課順序表 ...38
表 2-9 C科教學科目與學分數表 ...39
表 2-10 Q科各學期開課順序表 ...42
表 2-11 Q科教學科目與學分數表 ...43
表 2-12 普通高中學制轉換綜合高中學制 ...44
表 2-13 高中職學制轉換綜合高中學制 ...44
表 2-14 高職學制轉換綜合高中學制 ...45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60
表 3-2 專家學者名單一覽表 ...66
表 4-1 A學校教職員工數及專門學程教師兼任職務表(97 學年度) 73 表 4-2 A學校教師年資概況統計表(97 學年度) ...74
表 4-3 A學校教學設備表(97 學年度) ...74
表 4-4 A學校專門學程師資結構表(97 學年度) ...76
表 4-5 A學校教師兼導師及行政職務每週任課節數(97 學年度) ..76
表 4-6 A學校專門學程教師授課時數分析表(97 學年度) ...77
表 4-7 A學校專門學程之選修課程及開班概況表(97 學年度) ....78
表 4-8 A學校平均招生概況表(94~97 學年度) ...79
表 4-9 A學校專門學程之畢業學生人數及開班概況表(94~98 學年度) ...79
表 4-10 A學校專門學程課程與學分數概況表 ...80
表 4-11 A學校專門學程教師時數分析表(97 學年度) ...82
表 4-12 A學校C、Q學程選修課程及開班概況表(97 學年度) ...83
表 4-13 A學校配課方式開課概況表(97 學年度) ...84
表 4-14 專門學程教師擔任職務人數統計表(97 學年度) ...85
表 4-15 A學校C學程開課順序表(97 學年度) ...86
表 4-16 A學校Q學程開課順序表(97 學年度) ...87
表 4-17 A學校專門學程教師在職進修需求意願表(97 學年度) ...89
表 4-18 A學校C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 ...90
表 4-19 A學校Q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 ...91
表 4-20 A學校C學程升學率及證照通過率概況表 ...94
表 4-21 A學校Q學程升學率及證照通過率概況表 ...94
圖 目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5 圖 3-1 研究架構圖...54 圖 4-1 行政組織分配圖...75
第一章 緒論
本 章 旨 在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 敘 述 其 研 究 背 景 、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研 究 問 題 與 範 圍 以 及 研 究 限 制 、 章 節 安 排 與 研 究 流 程 及 名 詞 解 釋 等 , 分 別 加 以 說 明。且 為 維 護 研 究 倫 理,本 研 究 所 有 的 討 論 對 象,均 用 化 名 或 符 號 表 示 之 。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綜 合 高 中 , 係 自 1994 年 召 開 第 七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之 決 議 , 並 於 1996 年 8 月 開 始 試 辦 。 期 間 , 由 於 受 到 社 會 與 學 生 家 長 的 重 視 , 教 育 部 乃 修 正 原 定 辦 理 三 屆 五 年 之 計 畫,提 前 結 束 試 辦,而 於 1999 年 7 月 修 正 及 通 過「 高 級 中 學 法 」, 明 定 綜 合 高 中 為 我 國 高 級 中 學 的 學 制 類 型 之 一,使 其 與「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 、 「 單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 、 「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等 併 立 為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體 制 (行 政 院 , 1996), 而 A 學 校 即 是 參 與 教 育 部 初 期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的 全 國 18 所 學 校 其 中 之 一 。
面 對 此 教 育 變 革 , A學 校 在 試 辦 初 期 , 對 於 已 經 習 慣 傳 統 教 育 模 式 的 行 政 人 員 、 教 師 、 家 長 及 學 生 而 言 , 的 確 是 一 種 改 變 相 當 大 的 革 新 措 施 。 其 中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必 須 花 費 較 多 的 心 思 來 安 排 課 程 及 管 理 學 生 ; 學 校 教 師 必 須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 以 達 適 性 學 習 的 目 標 ; 家 長 必 須 配 合 學 校 , 改 變 既 有 的 教 育 觀 念 , 發 掘 並 輔 導 子 女 的 性 向 、 興 趣 ; 學 生 也 必 須 改 變 以 往 被 動 的 學 習 方 式 , 主 動 的 瞭 解 課 程 的 特 色 及 將 來 的 進 路 發 展 , 自 主 性 的 選 擇 自 我 需 求 的 課 程 , 並 為 自 己 將 來 的 學 習 成 果 負 責 。 綜 言 之 ,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的 政 策 , 對 於 上 述 標 的 團 體 行 為 改 變 的 程 度 相 當 大 , 因 此 , 學 校 在 當 時 遭 受 的 阻 力 及 抗 拒 程 度 高 的 情 況 下 ,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學 校 是 我 國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的 首 批 轉 型 者 。
A學 校 位 於 D縣,該 地 區 人 口 約 壹 萬 人,地 方 民 風 淳 樸,人 情 味 濃 郁 , 閩 南 人 為 大 多 數 , 其 次 為 客 家 人 及 原 住 民 。 A學 校 前 身 為 省 立 中 學 分 部 , 創 立 於 1955年 , 當 時 僅 設 初 中 部 ; 1968年 改 辦 高 中 部 ; 1969年 招 收 高 職商 科、家 事 科 各 一;1978年 改 制 獨 立 設 為「 省 立 A學 校 」;直 至 1996年 開 始 由 高 職 學 制 轉 型 成 為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 2000年 凍 省 後 , 奉 教 育 部 改 制 為 「 國 立 A學 校 」至 今。A學 校 之 校 地 約 5.2公 頃,教 職 員 為 91人,其 中 教 師 為 64人 , 職 員 27人 , 學 生 數 為 451人 , 以 高 中 職 校 而 言 、 它 算 是 一 所 小 型 的 學 校
( A學 校 , 2008)。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制 組 織 是 由 學 校 的 學 程 組 合 而 成 。 A 學 校 的 規 模 分 為 五 個 學 程 , 其 中 包 括 甲 學 程 、 乙 學 程 、 丙 學 程 、 C 學 程 、 Q 學 程 。
甲 學 程 主 要 培 養 以 升 一 般 大 學 、 科 技 大 學 、 四 技 、 二 專 之 人 才 。 乙 學 程 主 要 培 養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與 資 訊 軟 體 、 硬 體 設 備 安 裝 及 建 置 人 才 , 養 成 資 料 處 理 事 務 與 作 業 系 統 及 應 用 程 式 操 作 之 知 識 技 能 。
丙 學 程 主 要 培 養 企 業 經 營 、 會 計 實 用 技 能 、 財 務 管 理 、 觀 光 餐 飲 及 電 子 商 務 應 用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
C 學 程 主 要 培 養 土 木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 學 習 有 關 繪 製 、 辨 識 工 程 圖 及 施 工 過 程 之 知 識 技 能 。
Q 學 程 主 要 培 養 家 用 電 器 及 設 備 維 修 人 員 , 精 熟 電 器 系 統 處 理 、 電 工 基 本 配 線 及 機 電 檢 修 等 實 用 技 能 , 成 為 電 器 及 空 調 的 基 層 技 術 人 員 (A 學 校 , 2008)。
1996 年 教 育 部 開 始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三 屆 五 年 初 期,在 教 學 資 源 上,教 育 部 衡 量 學 校 規 模 而 給 予 補 助 經 費 ; 在 升 學 競 爭 力 上 , 教 育 部 結 合 大 專 院 校 而 給 予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校 , 學 生 升 學 的 保 障 名 額 的 特 殊 優 厚 措 施 。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學 校 在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困 難 的 環 境 , 且 家 長 期 待 學 子 能 考 取 國 立 大 專 院 校 情 形 下,綜 合 高 中 在 當 時 極 佔 優 勢。時 隔 12 年,綜 合 高 中 在 現 今 的 教 育 體 制 中 卻 出 現 了 危 機 。 教 育 部 補 助 經 費 的 規 定 , 除 了 依 照 各 綜 合 高 中 學 校 的 規 模 之 外 , 也 將 綜 合 高 中 諮 詢 輔 導 之 檢 核 成 果 納 入 考 量 。 近 幾 年 , A 學 校 的 檢 核 成 果 不 如 預 期 理 想,相 對 地,其 相 關 的 經 費 補 助 也 一 併 縮 減。
隨 著 政 策 的 改 變 , 升 學 的 保 障 名 額 也 減 少 了 , 因 此 , 校 內 開 始 出 現 部 份 學 程 回 復 原 本 高 職 職 業 類 科 學 制 的 聲 浪 , 如 此 , 卻 衝 擊 著 綜 合 高 中 設 置 的 理 想 與 理 念 。 A 學 校 這 所 由 職 業 學 校 轉 型 的 綜 合 高 中 , 內 部 正 在 轉 化 著 , 當 優 勢 不 存 在 時 , 一 切 將 成 劣 勢 。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1996年 A學 校 在 時 任 校 長 領 導 之 下 , 推 動 首 批 參 與 綜 合 高 中 的 試 辦 , 在 當 時 的 環 境 背 景 下,校 內 教 師 的 反 彈 聲 音 總 不 及 行 政 的 主 導 力 量,況 且 在 制 度 的 建 構 下,學 校 教 師 自 主 性 也 不 高 的 環 境 中,亦 只 好 跟 從。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學 校 組 成 了 教 師 會,任 何 的 意 見 只 要 提 出 就 有 回 應,且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開 始 後 , 學 校 的 管 理 及 生 態 也 有 所 改 變 , 基 層 教 師 的 聲 音 始 被 重
視。以 往 不 被 重 視 的 問 題,漸 漸 形 成 了 你 我 關 切 的 議 題,在 學 校 的 整 體 改 進 過 程 中,教 師、學 生、家 長 及 對 該 校 改 進 過 程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都 應 能 分 享 意 見 , 共 同 加 入 決 策 會 議 決 定 學 校 教 改 的 方 向 (Mary, 1999)。
教 師 從 師 資 培 養 體 制 中 , 每 位 皆 擁 有 基 本 專 門 領 域 的 專 長 , 舉 凡 國 文、英 文、數 學 抑 或 音 樂、美 術、舞 蹈,甚 至 各 種 職 種 的 專 業 科 目。由 於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制 開 啟 後,教 師 必 須 因 應 課 程 及 班 級 經 營 的 改 變,在 課 程 上 教 師 須 必 備 多 元 課 程,以 滿 足 學 生 課 業 之 需 求;班 級 導 師 因 班 級 課 程 選 修 之 故,已 不 同 於 以 往 從 早 讀 到 放 學 時 間 的 同 班 學 習,學 生 也 因 選 修 課 程 的 跑 班 制 度 隨 開 課 班 級 上 課。在 競 爭 力 的 比 較 及 綜 合 高 中 的 延 後 分 化,造 成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的 學 生,用 兩 年 的 專 精 科 目 課 程 學 習 時 數 與 原 來 高 職 三 年 學 習 的 能 力 相 抗 衡 。
研 究 者 發 現 這 所 從 試 辦 時 期 至 現 今 內 部 力 量 轉 化 的 糾 雜 氣 氛,有 別 於 其 他 的 綜 合 高 中 學 校,研 究 者 了 解 到 綜 合 高 中 業 務 後,發 現 學 校 內 部 核 心 行 政 與 實 際 執 行 基 層 教 師 的 表 現,有 別 於 一 般 以 學 業 成 就 發 展 為 主 要 目 標 的 學 校。研 究 者 除 對 學 制 發 展 及 研 究 課 題 深 感 興 趣 外,更 緣 於 工 作 上 對 綜 合 高 中 的 深 入 認 識 與 了 解 , 從 而 形 成 本 文 研 究 動 機之 一 。
位 於 D縣 的 A學 校 近 年 在 僧 多 粥 少 、 多 校 多 元 科 目 的 選 擇 之 下 , 造 成 學 生 往 城 市 流 失 的 情 形 與 日 遽 增。班 級 數 不 變 但 學 生 人 數 卻 日 漸 減 少,加 上 每 年 招 生 未 達 上 級 核 定 人 數 之 情 況 下,A學 校 藉 由 再 轉 換 回 高 職 學 制 的 方 式,來 度 過 C學 程 及 Q學 程 目 前 的 困 境。所 以 探 討 綜 合 高 中 C、Q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回 高 職 學 制 的 問 題 與 原 因 , 是 本 文 研 究 動 機之 二 。
二、研究目的
因 此 , 基 於 前 節 所 述 之 研 究 動 機 , 研 究 實 施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的 現 況,並 找 出 實 施 過 程 中 專 門 學 程 所 遇 到 的 問 題,也 藉 由 研 究 之 路 了 解 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學 制 的 問 題 與 原 因。具 體 而 言,本 文 研 究 之 目 的,有 下 列 三 點:
(一)了 解 A學 校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實 施 的 現 況 。 (二)探 討 A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專 門 學 程 的 問 題 。 (三)分 析 A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回 高 職 學 制 的 原 因 。
(四)根 據 研 究 的 結 論 ,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以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在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規 劃 上 的 實 質 參 考 。
第三節 研究問題、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問題
依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本 文 的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高 職 轉 型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制 為 何 ?
(二 )A 學 校 轉 型 成 綜 合 高 中 的 專 門 學 程 現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 (三 )A 學 校 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學 制 的 原 因 為 何 ?
二、研究範圍
本 研 究 以 A 學 校 的 C、Q 專 門 學 程 學 制 轉 換 為 個 案,選 擇 6 位 教 師 、 6 位 學 生 及 3 位 家 長 作 為 深 入 訪 談 的 對 象,藉 由 質 性 研 究 的 方 法,針 對 實 施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專 門 學 程 所 面 臨 的 各 種 問 題,以 及 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回 高 職 的 原 因 , 分 別 加 以 研 究 分 析 並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三、研究限制
本 研 究 從 資 料 蒐 集、訪 談 大 綱 設 計 到 資 料 分 析 的 過 程,將 力 圖 合 乎 科 學 研 究 之 精 神。但 可 能 侷 限 於 研 究 者 個 人 的 職 務、學 識、能 力 與 時 間 之 不 足 , 以 及 各 種 主 觀 及 客 觀 因 素 , 產 生 如 下 的 研 究 限 制 :
(一)研 究 推 論 的 限 制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對 象 侷 限 於 A學 校 的 組 織 體 系,因 此 分 析 結 果 會 因 學 校 特 性 而 有 所 差 異 , 故 尚 待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和 驗 證 。 (二)研 究 方 法 之 限 制
本 研 究 採 用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質 性 研 究,受 試 者 極 可 能 受 到 態 度 上 或 情 緒 上 的 主 觀 判 斷 而 有 所 影 響。另 外,在 訪 談 中,由 於 施 測 者 的 職 務 關 係,受 試 者 可 能 出 現 不 符 實 際 之 回 應。因 此,在 結 果 上 會 有 測 量 誤 差 的 存 在,在 內 容 分 析 及 解 釋 上,也 會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偏 差。
第四節 章節安排與研究流程
一、章節安排
第 一 章:緒 論。分 為 研 究 背 景、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研 究 問 題 與 範 圍 以 及 研 究 限 制 、 章 節 安 排 與 研 究 流 程 及 名 詞 解 釋 , 共 四 節 。
第 二 章:文 獻 探 討。分 為 高 中、高 職、綜 合 高 中 之 學 制、綜 合 高 中 的 實 施 現 況 及 綜 合 高 中 相 關 研 究 之 探 討 , 共 三 節 。
第 三 章:研 究 設 計。分 為 研 究 架 構、研 究 方 法、研 究 對 象、研 究 工 具 、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研 究 倫 理 及 資 料 呈 現 與 分 析 步 驟 , 共 七 節 。
第 四 章 :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 分 為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實 施 的 現 況 ,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專 門 學 程 的 問 題 , 專 門 學 程 再 轉 換 回 高 職 學 制 的 原 因 , 共 三 節 。
第 五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 分 為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 共 二 節 。
二、研究流程
從 設 定 研 究 方 向,介 紹 研 究 背 景,說 明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針 對 研 究 問 題 與 範 圍 來 選 擇 適 當 的 研 究 方 法,並 根 據 研 究 目 的,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加 以 分 析 探 討,經 由 探 討 中 擬 定 出 研 究 設 計 的 內 容,且 藉 由 適 當 的 研 究 工 具 進 行 資 料 的 釐 清 與 實 證 的 結 果 分 析 , 最 後 提 出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流 程 如 下 (見 圖 1-1):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問 題 與 範 圍
文 獻 分 析 與 理 論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果 分 析
第五節 名詞解釋
本 研 究 依 所 探 討 問 題 之 相 關 重 要 名 詞 加 以 說 明 , 使 讀 者 能 有 明 確 的 概 念 , 為 方 便 本 文 討 論 , 茲 將 下 列 之 名 詞 分 別 予 以 解 釋 (教 育 部 , 2006)。
一、綜合高中
綜 合 高 中 係 統 整 普 通 高 中 和 職 業 學 校 之 教 育 目 標、學 生 來 源、學 生 進 路 和 教 學 資 源 的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高 一 課 程 以 試 探 為 主,自 高 二 起 依 學 生 之 適 性 發 展 分 化,選 擇 學 術 學 程 (以 升 讀 大 學 為 主 )或 專 門 學 程 (以 升 讀 科 技 大 學、技 術 學 院、就 業 )或 跨 學 程 (綜 合 學 程 ),藉 以 提 供 性 向 未 定 或 性 向 多 元 之 學 生 , 在 延 後 分 化 後 獲 得 適 性 發 展 之 機 會 。
二、後期中等教育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係 指 高 級 中 等 教 育。在 我 國 教 育 體 制 中,涵 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普 通 高 中 )、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 職 業 學 校 、 及 五 專 前 三 年 。
三、專門學程
專 門 學 程 為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自 高 二 起 分 化 後 進 路 選 擇 之 一,其 課 程 與 職 業 學 校 相 近,著 重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並 兼 顧 職 業 道 德 之 培 養。係 以 就 業 或 升 讀 科 技 大 學 、 技 術 學 院 、 二 專 等 進 路 為 主 。
四、一般科目
一 般 課 程 為 培 育 學 科 基 礎 能 力,即 培 養 學 生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能 力,多 半 以 部 定 必 修 的 方 式 規 畫 此 部 份 的 課 程。而 所 謂 學 生 十 大 基 本 能 力 即 為 培 養 學 生 認 識 自 己、發 展 潛 能 與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進 而 尊 重 與 關 懷 本 國 與 世 界 不 同 族 群 文 化,主 動 探 索 學 習,運 用 科 技 與 資 訊 及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的 基 本 能 力,是 學 生 進 一 步 學 習 學 術 學 程 或 專 門 學 程 所 必 需 之 能 力。此 十 大 能 力 為:
(一 )瞭 解 自 我 與 發 展 潛 能 。 (二 )欣 賞 、 表 現 與 創 新 。 (三 )生 涯 規 畫 與 終 身 學 習 。 (四 )表 達 、 溝 通 與 分 享 。 (五 )尊 重 、 關 懷 與 團 隊 合 作 。 (六 )文 化 學 習 與 國 際 理 解 。 (七 )組 織 、 規 畫 與 積 極 實 踐 。 (八 )主 動 探 索 與 創 新 研 究 。 (九 )獨 立 思 考 與 解 決 問 題 。
(十 )運 用 科 技 與 善 用 資 訊 。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之 一 般 科 目 可 開 設 在 部 定 必 修、校 訂 必 修 及 校 訂 選 修 , 部 定 必 修 一 般 科 目 為 56 學 分,包 含 語 文 領 域 16 學 分、數 學 領 域 8 學 分 、 自 然 領 域 6 學 分、社 會 領 域 6 學 分、藝 術 領 域 4 學 分、生 活 領 域 6 學 分 、 體 育 與 健 康 領 域 6 學 分 及 國 防 通 識 4 學 分 , 計 56 學 分 。 校 訂 必 修 一 般 科 目 為 0 至 16 學 分 , 學 校 得 參 照 「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中 之 部 定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或「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之 部 定 必 修 一 般 科 目,而 校 訂 選 修 一 般 科 目 亦 比 照 此 原 則 開 設 。
五、專精科目
專 精 科 目 係 屬 校 訂 選 修 科 目 , 為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高 二 分 流 後 選 讀 之 課 程,分 為 學 術 學 程 和 專 門 學 程 兩 大 類。學 術 學 程 之 專 精 科 目 得 參 照 95學 年 度 實 施 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專 門 學 程 之 專 精 科 目 得 參 照「 專 門 學 程 歸 屬 表 」 及 95學 年 度 實 施 之 「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學 校 應 就 每 一 學 程 至 少 規 劃 60學 分,內 含 基 本 必 要 的 核 心 科 目 26至 30學 分,學 生 於 特 定 學 程 修 滿 40學 分 並 修 習 該 學 程 之 核 心 科 目 且 成 績 及 格 者,得 在 畢 業 證 書 上 加 註 其 主 修 學 程 。
依 各 學 程 特 色 所 設 計 的 專 精 科 目 , 包 括 針 對 學 術 學 程 所 規 畫 的 社 會 學 程、自 然 學 程 專 題 討 論 等 課 程,或 是 對 於 商 業 學 程 所 規 畫 的 各 種 商 科 課 程 等,此 部 份 課 程 多 以 選 修 的 方 式 進 行 規 畫,學 生 可 依 其 性 向 選 擇 所 要 修 習 的 科 目。九 大 學 習 領 域 為:本 國 語 文、外 國 語 文、數 學、社 會、自 然、藝 術、生 活、體 育、活 動。此 九 大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除 了 部 訂 必 修 的 學 分 數 外 , 各 校 仍 可 依 需 要 開 設 相 關 的 校 訂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
六、核心科目
係 特 定 學 程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時 應 修 習 之 科 目 , 屬 校 訂 選 修 科 目 範 圍 ; 學 術 學 程 得 參 照 「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專 門 學 程 得 參 照 該 學 程 所 歸 屬 職 群 之 部 定 必 修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 規 劃 26至 30學 分 做 為 該 學 程 之 核 心 科 目 。
七、課程計畫
學 校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時,須 研 擬 送 審 之 文 件 資 料,藉 以 說 明 規 劃 理 念 、 課 程 規 劃、教 學 規 劃、學 生 畢 業 進 路 等 事 項,期 使 學 生 能 充 分 適 性 發 展 , 以 落 實 綜 合 高 中 之 教 育 理 念;學 校 應 籌 組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並 依 照「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暫 行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 中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 撰 擬 之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有 關 文 獻 之 探 討 , 共 分 成 三 節 。 分 別 為 高 中 、 高 職 與 綜 合 高 中 之 學 制 , 綜 合 高 中 的 實 施 現 況 , 綜 合 高 中 相 關 研 究 之 探 討 等 三 節 。
第一節 高中、高職與綜合高中之學制
一、高中之學制
依 照 我 國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總 綱 , 我 國 高 級 中 學 的 教 育 目 標 主 要 除 了 延 續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之 目 的 外,並 以 提 昇 普 通 教 育 素 質,增 進 身 心 健 康 , 養 成 術 德 兼 修、五 育 並 重 之 現 代 公 民 為 目 的。為 實 現 本 階 段 教 育 目 的,須 從 生 活 素 養 、 生 涯 發 展 及 生 命 價 值 三 層 面 輔 導 學 生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教 育 部 , 2008a):
(一 )提 昇 人 文 、 社 會 與 科 技 的 知 能 。
(二)加 強 邏 輯 思 考 、 判 斷 、 審 美 及 創 造 的 能 力 。 (三)增 進 團 隊 合 作 與 民 主 法 治 的 精 神 及 責 任 心 。 (四 )強 化 自 我 學 習 的 能 力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 (五)增 強 自 我 了 解 及 生 涯 發 展 的 能 力 。
(六 )深 植 尊 重 生 命 與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觀 念 。
高 級 中 學 開 設 的 科 目,除 了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學 識 能 力 的 學 科,還 包 括 公 民 教 育 學 科 (公 民、班 會、團 體 活 動 )及 藝 能 學 科 (音 樂、美 術、藝 術 生 活 , 家 政 與 生 活 科 技 )。 課 程 架 構 分 為 必 修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 高 一 不 分 組 , 僅 能 選 修 4學 分 , 必 修 33學 分 ; 高 二 起 以 選 修 代 替 分 組 , 高 二 至 少 必 修 社會 學 科 4學 分、自 然 學 科 2至 3學 分,選 修 不 得 超 過 6學 分,必 修 30學 分;高 三 除 了 公 民、班 會、團 體 活 動、國 文、英 文、軍 訓、體 育 等 16學 分 為 必 修 學 分 外,其 餘 17至 19學 分 為 選 修 學 分,三 年 級 選 修 不 得 少 於 17學 分。三 個 學 年 共 開 設 198至 210學 分 , 學 生 修 畢 160學 分 即 可 畢 業 。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是 教 育 部 頒 訂,允 許 學 生 選 修 的 空 間 較 少,由 於 高 中 是 以 升 大 學 為 辦 學 的 目 標,它 屬 於 精 英 式 的 教 育,因 此 課 程 綱 要 的 要 求 較 為 深 入,教 材 的 內 容 也 編 輯 的 較 為 艱 深,比 較 適 合 具 有 優 異 學 識 能 力 的 學 生 學 習,而 一 般 程 度 的 學 生 學 習 較 易 產 生 挫 折 與 困 難,若 實 施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可 以 輔 導 修 習 學 術 學 程 適 應 不 良 學 生,選 修 專 門 學 程 發 展 其 潛 能,升 入 四 技 二 專 , 以 達 成 教 育 改 革 , 把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帶 起 來 的 目 標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是 奠 定 個 人 發 展 及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的 重 要 階 段。近 年 來,由 於 知 識 經 濟 的 興 起,網 路 社 會 的 形 成,以 及 全 球 化、市 場 化 的 衝 擊,
使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必 須 面 對 社 會 急 遽 變 遷 的 挑 戰,無 論 在 學 校 教 育 目 標、功 能 或 類 型 方 面,都 必 須 有 所 調 整。因 此,近 年 來 無 論 是 官 方 或 民 間,
皆 對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產 生 的 問 題,紛 紛 提 出 新 的 變 革,如「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
「 廣 設 高 中 」、「 實 施 綜 合 中 學 」等。希 望 能 在 學 校 轉 型 上 走 向 多 元( 如 普 通 高 中、完 全 中 學、綜 合 高 中 ),以 適 應 學 生 不 同 的 需 求;在 教 育 功 能 上 則 突 破 「 升 學 預 備 」 而 同 時 強 調 「 統 整 」 (integration) 和 「 完 成 」 (terminal)的 適 性 教 育 (林 光 輝 , 2003)。
中 等 教 育 亦 須 掌 握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正 義 原 則 , 以 因 應 城 鄉 均 衡 的 需 求,配 合 社 區 特 性 的 發 展。然 而,學 校 類 型 的 多 樣 化,功 能 的 擴 充 以 及 社 區 化 的 發 展 下,如 果 缺 乏 共 同 的 核 心 課 程 來 加 以 統 整,則 會 造 成 學 校 各 行 其 事,差 異 過 大,而 學 生 則 會 因 課 程 過 多 分 化 造 成 學 習 的 偏 失 或 困 難,這 對 即 將 進 入 成 年 世 界 的 青 少 年 而 言,可 能 會 失 去 社 會 共 識 凝 聚 及「 公 民 素 養 」(citizenship)的 達 成。其 次,由 於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於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 為 因 應 國 中 畢 業 生 將 來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後,課 程 上 的 銜 接 轉 為 順 暢 , 因 此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大 綱 的 修 訂 乃 勢 在 必 行,為 瞭 解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對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總 綱 草 案 之 看 法 , 教 育 部 已 經 針 對 國 內 294所 公 私 立 高 中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其 課 程 發 展 原 則 之 如 下 (教 育 部 , 2003):
(一 )連 貫 原 則
為 因 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變 革 , 大 學 教 育 追 求 卓 越 趨 勢 , 以 及 世 界 各 國 積 極 培 育 人 才 的 潮 流,高 中 課 程 發 展 應 與 國 中、大 學 相 互 聯 結。
高 中 課 程 目 標 應 以 生 活 、 生 計 、 生 命 的 人 生 發 展 階 段 為 範 疇 , 生 活 階 段 著 重 生 活 素 養 , 包 含 人 文 素 養 、 藝 術 素 養 、 科 技 素 養 、 民 主 法 治 素 養 ; 生 計 階 段 強 調 生 涯 規 畫 , 為 選 擇 學 術 或 職 業 奠 基 ; 生 命 階 段 重 視 尊 重 、 關 懷 、 創 造 。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目 標 以 生 活 為 主 , 佐 以 生 計 與 生 命。高 中 課 程 目 標 除 延 續 生 活 發 展 任 務 之 外,以 生 計 為 主,
並 輔 以 生 命 發 展 。 (二 )通 識 原 則
為 提 高 學 生 品 質 與 競 爭 力 、 培 育 廿 一 世 紀 的 人 才 , 應 擬 定 中 等 教 育 後 期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共 同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 基 本 的 共 同 素 養 , 如 團 隊 合 作 、 社 會 關 懷 、 民 主 法 治 素 養 、 藝 術 素 養 、 科 技 素 養 、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生 涯 規 畫 能 力 、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 (三 )適 性 原 則
為 切 合 學 生 不 同 的 性 向、興 趣 與 能 力,並 符 應 生 計 發 展 的 需 求。
高 中 課 程 應 提 供 學 術 與 職 業 不 同 選 擇 的 需 求 , 在 課 程 設 計 方 面 更 應 有 必 修 與 選 修 , 課 程 內 涵 宜 有 層 次 性 , 使 學 生 得 適 性 選 擇 , 以 利 生 計 發 展 。 高 中 課 程 亦 應 激 發 學 生 潛 能 , 鼓 勵 學 生 追 尋 自 我 卓 越 、 邁 向 自 我 實 現 。
(四 )彈 性 原 則
為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理 念 , 課 程 發 展 應 強 調 課 程 綱 要 的 彈 性 化 ,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的 自 主 性 , 教 材 編 輯 與 選 用 的 多 元 化 , 賦 予 學 校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的 更 多 彈 性 自 主 空 間 。
(五 )專 業 原 則
課 程 發 展 宜 賦 予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 先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與 專 業 精 神 , 再 賦 予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 課 程 設 計 應 賦 予 教 師 更 專 業 自 主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不 僅 給 予 設 計 、 改 編 、 選 擇 、 組 織 課 程 的 權 利 , 亦 應 要 求 善 用 創 新 教 學 及 多 元 評 量 以 提 高 學 生 品 質 的 義 務 。
(六 )民 主 原 則
課 程 發 展 應 採 取 多 元 參 與 及 凝 聚 共 識 之 民 主 模 式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 教 育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教 師 、 學 生 、 家 長 、 民 間 團 體 以 及 民 意 代 表 等 有 關 人 員 , 共 同 參 與 研 討 , 辦 理 公 聽 會 或 座 談 會 , 擴 大 參 與 課 程 研 討 之 機 會 。
課 程 是 教 學 的 內 容,課 程 的 規 畫 要 依 照 國 家 的 教 育 目 標,以 培 養 國 家 社 會 所 需 的 人 才 , 高 級 中 學 的 教 育 上 接 高 等 教 育 下 銜 國 中 教 育 , 課 程 的 設 計 , 要 能 滿 足 具 有 學 術 傾 向 國 中 畢 業 生 , 使 其 能 夠 繼 續 發 展 學 識 能 力 及 生 活 能 力 為 主 。 課 程 的 發 展 以 採 用 多 元 、 民 主 及 專 業 的 方 式 , 參 與 的 成 員 要 以 教 育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學 者 專 家 、 教 師 為 主 體 , 再 邀 請 家 長 代 表 、 民 間 團 體 以 及 民 意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規 畫 ( 林 光 輝 , 2003)。
在 上 述 六 項 原 則 之 下,高 級 中 學 的 教 育 目 標,以 繼 續 實 施 普 通 教 育 , 培 養 健 全 公 民,促 進 生 涯 發 展,奠 定 研 究 學 術 及 學 習 專 門 知 能 之 基 礎 為 目 的。就 如 同 Teahen(1996)所 強 調 的,學 校 應 提 供 所 有 學 生 以 工 作 為 基 礎 的 經 驗 (work-based experiences), 以 便 升 學 或 就 業 後 的 生 涯 發 展 。 以 下 是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表 (見 表 2-1)。
表 2-1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表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備 註 類
別 領 域 科 目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綜 合 活 動 2
* 2
* 2
* 2
* 2
* 2
*
國 文 4 4 4 4 4 4
語 文 領
域 英 文 4 4 4 4 4 4
數 學 4 4 4 4
歷 史 2 2 2 2
地 理 2 2 2 2
社 會 領
域 公 民 與 社 會
2 2 2 2
基 礎 物 理 4 4 4 4 基 礎 化 學 4 4 4 4 基 礎 生 物 4 4 4 4 自 然 領
域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4 4 4 4
1. 數 學 、 英 文 、 基 礎 物 理 於 高 二 開 始 分 為 A、 B兩 版 , 且 A包 含 於 B。
2. 社 會 領 域 歷 史 、 地 理 、 公 民 與 社 會 等 三 科 , 學 校 得 採 取 每 學 期 4學 分 的 排 課 方 式。
3.自 然 領 域 含 括 基 礎 物 理、基 礎 化 學、基 礎 生 物、基 礎 地 球 科 學 等 四 科,每 一 科 目 至 少 修 習 2學 分
音 樂 2 2 2 2 2 2
美 術 2 2 2 2 2 2
藝 術 領
域 藝 術 與 生 活
2 2 2 2 2 2
藝 術 領 域 含 括 音 樂 、 美 術 、 藝 術 生 活 等 三 科 , 每 一 科 目 至 少 修 習 二 學 分 。
家 政 2 2 2 2 2 2
生 活 科 技 2 2 2 2 2 2 必
修
生 活 領 域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2 2 2 2 2 2
家 政 、 生 活 科 技 、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 健 康 與 護 理 等 四 科 合 計 10 學 分,每 一 科 目 至 少 修 習 2 學 分 。 各 校 可 彈 性 調 整 授 課 學 期
表 2-1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表 ( 續 完 )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備 註 類
別 領 域 科 目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健 康 與 護 理
2 2 2 2 2 2
體 育 2 2 2 2 2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1 1
必 修
必 修 學 分 數 小 計 /每 週 節 數 小 計
29 /31
29 /31
28 /30
28 /30
12 /14
12 /14
138/150
語 文 類 0-2 0-2 0-3 0-3 0-19 0-19 數 學 類 0-2 0-2 0-3 0-3 0-19 0-19 社 會 學 科 類 0-2 0-2 0-3 0-3 0-19 0-19 自 然 科 學 類 0-2 0-2 0-3 0-3 0-19 0-19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藝 術 與 人 文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生 活 、 科 技 與 資 訊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健 康 與 休 閒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生 命 教 育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生 涯 規 劃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其 他 類 2-4 2-4 2-5 2-5 2-21 2-21
註:生 涯 規 劃 類、生 命 教 育 類 在 三 年 選 修 課 程 中 至 少 各 佔 1學
分 。 選
修
選 修 學 分 數 上 限 小 計
4 4 5 5 21 21 60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上 限 總 計 /每 週 節 數 上 限 總 計
33 35
33 35
33 35
33 35
33 35
33 35
198 210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 2 0 0 8 a )
在 表 2-1中 可 歸 納 出 下 列 幾 項 特 徵 :
(一 )每 週 上 課 之 節 數,除「 綜 合 活 動 」打「 *」表 示 必 修 不 計 學 分 外,該 數 字 亦 同 時 表 示 各 該 科 目 每 學 期 之 學 分 數 。
(二 )「 綜 合 活 動 」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兩 節 , 必 修 不 計 學 分 。 各 校 可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 於 每 週 兩 小 時 的 課 程 中 , 安 排 各 項 綜 合 活 動 , 如 專 題 演 講 、 社 團 活 動 等 。 社 團 活 動 以 每 週 一 節 為 原 則 。
(三 )「 語 文 」 與 「 數 學 」 應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興 趣 , 作 為 支 持 其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
(四 )為 因 應 學 生 性 向 、 生 涯 發 展 取 向 之 差 異 , 數 學 、 英 文 、 基 礎 物 理 三 科 教 材 自 高 二 起 分 為 A、B兩 版,提 供 不 同 深 度、廣 度、與 學 習 速 度 的 課 程 , 且 A版 教 材 須 包 含 於 B版 教 材 中 。
(五 )「 社 會 」 與 「 自 然 」 領 域 之 必 修 部 分 以 學 科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能 為 主 , 注 重 通 識 及 對 生 命 、 人 文 與 自 然 的 關 懷 , 俾 有 助 於 提 昇 終 身 學 習 之 能 力 與 興 趣 。
(六 )各 科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 應 於 選 修 課 程 中 培 養 。 各 類 別 開 設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 除 各 科 課 程 綱 要 專 案 小 組 規 劃 之 選 修 課 程 綱 要 外 , 亦 由 各 校 成 立 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依 各 校 經 營 理 念 及 特 色 自 行 規 劃 。 (七 )體 育 班 之 課 程 、 教 材 及 教 法 應 保 持 彈 性 , 適 合 學 生 身 心 特 性 及 體 育
類 別 需 要 , 其 課 程 綱 要 由 教 育 部 另 訂 之 。
(八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畢 業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為 160學 分 , 其 規 定 如 下 : 1.必 修 學 分:如 表 2-1所 列 之 必 修 科 目 均 須 修 習,至 少 須 120學 分 成 績
及 格 , 始 得 畢 業 , 其 中 應 包 括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 2.選 修 學 分 : 如 表 2-1所 列 之 選 修 科 目 至 少 須 修 習 40學 分 。 其 中 , 第
二 外 國 語 文、藝 術 與 人 文、生 活 科 技 與 資 訊、健 康 與 休 閒、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生 命 教 育 、 生 涯 規 劃 或 其 他 等 八 類 合 計 至 少 須 修 習 8學 分 (教 育 部 , 2008a)。
二、高職的學制
高 職 教 育 對 於 發 展 個 人 實 務 性、鼓 勵 從 實 作 中 學 習 與 多 元 發 展 空 間 來 說,本 有 積 極 與 正 面 之 功 能,但 是 多 年 來,重 知 識 與 輕 忽 藝 能 和 僅 能 配 合
「 就 業 市 場 」 為 首 要 任 務 的 思 想 , 致 使 技 職 教 育 一 直 被 當 作 「 次 等 教 育 」 看 待,沒 有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與 尊 嚴。但 是 在 實 質 上,高 職 教 育 掌 控 了 國 家 的 命 脈,所 以 應 該 予 以 肯 定。我 國 在 傳 統 上,有 著「 萬 般 皆 下 品,唯 有 讀
書 高 」的 觀 念,所 以 對 於 技 職 教 育 都 採 取 刻 意 忽 視 的 態 度。直 到 清 朝 末 年,
西 洋 人 憑 藉 著「 船 堅 礮 利 」、「 堅 兵 利 甲 」的 方 式 強 行 進 入 中 國 後,這 種 狀 況 才 有 大 幅 度 之 改 善 (楊 俊 庭 , 2004)。
(一)高職教育的源起
我 國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從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的 初 職 層 次 , 迄 民 國 四 十 年 代 中 期 之 後 , 全 面 提 升 至 高 職 層 次 , 五 十 多 年 來 , 高 職 在 學 生 佔 中 等 教 育 後 期 的 比 例 從 早 期 的 40%,逐 漸 攀 升 至 七 十 年 代 的 70%,而 此 高 比 例 已 維 持 了 近 二 十 年 之 久 。 期 間 , 課 程 標 準 歷 經 四 次 修 訂 , 教 育 目 標 亦 逐 漸 從 「 終 點 教 育 」 調 整 為 「 中 繼 教 育 」 , 畢 業 生 也 從 「 單 一 職 業 導 向 」 轉 型 為 「 可 兼 顧 就 業 及 繼 續 進 修 導 向 」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的 教 育 , 旨 在 培 育 國 家 經 建 基 礎 技 術 人 力 , 使 其 在 畢 業 後 能 進 入 社 會 從 事 各 項 實 際 生 產 工 作 。 1950年 , 我 國 全 部 職 業 學 校 共 有 77所,其 中 初 職 44所、高 職 1所、高 初 職 合 設 者 32所;初 職 有 學 生 23,211位、高 職 學 生 有 11,226位,共 有 34,437位 學 生 。 其 後 初 職 逐 年 減 少 , 直 至 1968年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後 , 初 職 全 面 停 止 招 生 ; 所 有 學 校 均 改 為 高 職 , 同 時 在 若 干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有 高 職 職 業 類 科 , 實 施 所 謂 的 高 級 中 等 職 業 教 育,並 將 職 業 技 能 的 學 習 提 升 至 高 職 階 段。直 至 1999 年,高 職 校 數 已 增 至 199所,另 有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高 職 職 業 科 86所;學 生 數 共 有 467,207位。而 2000年,公 立 高 職 則 增 至 99所,私 立 高 職 增 至 105 所 (教 育 部 , 2000)。
政 府 遷 台 之 初 , 即 就 台 灣 之 職 業 教 育 狀 況 , 重 新 加 整 飾 與 改 進 。 將 原 設 之 實 業 學 校 及 各 科 實 習 補 習 學 校 給 予 調 整 歸 併 , 建 立 三 三 制 之 初 級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分 別 招 收 國 民 學 校 及 初 中 職 畢 業 生 。 1953年 2 月 教 育 部 為 檢 討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成 效 , 工 業 職 業 教 育 採 行 美 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單 位 行 業 訓 練 制 度 」 , 單 位 行 業 訓 練 係 減 少 艱 深 理 論 部 份 之 課 程 比 重,增 加 工 廠 實 習,採 取 分 組 教 學,以 加 強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之 培 養 。 各 科 教 學 比 重 為 一 般 科 目 30%,相 關 科 目 30%,實 習 科 目 40%,此 對 50、
60年 代 之 產 業 結 構 和 經 濟 人 力 培 育 確 具 影 響 效 果 。
1955年,教 育 部 選 定 台 北 市 工、新 竹 工 職、彰 化 工 職、嘉 義 工 職 、 台 南 工 職 、 高 雄 工 職 、 花 蓮 工 職 、 台 中 工 職 等 八 校 為 示 範 工 職 , 辦 理 單 位 行 業 科 , 實 施 訓 練 。 1956年 起 , 鼓 勵 生 產 工 業 機 構 附 設 各 類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 其 辦 理 成 績 優 良 者 , 由 政 府 獎 勵 , 並 將 部 分 職 業 學 校 改 制
為 五 年 制 職 業 學 校 。
再 者 , 教 育 部 鑒 於 初 級 中 學 課 程 對 不 想 升 學 的 學 生 , 無 法 適 應 其 就 業 之 需 , 特 制 訂 「 四 年 制 實 驗 辦 法 大 綱 」 , 故 於 1953年 指 定 臺 灣 省 立 員 林 實 驗 中 學 等 五 所 省、縣 立 中 學 辦 理 實 驗。第 一 、二 年 為 基 本 訓 練 , 第 三 、 四 年 為 分 組 課 程 , 設 置 職 業 課 程 供 不 想 升 學 者 選 修 。 後 因 不 受 學 生 與 家 長 歡 迎 , 於 1955年 、 1956年 停 止 實 驗 。 高 級 中 學 部 分 , 亦 於 1953年 指 定 臺 灣 省 立 員 林 實 驗 中 學 設 置 土 木 科 , 進 行 實 驗 , 尚 有 成 效 。 故 1968年 起 准 於 高 中 設 置 職 業 科 , 以 因 應 地 方 的 需 要 。 1956年 起 , 對 職 業 教 育 作 相 當 程 度 的 改 進 措 施 , 檢 討 各 類 職 業 學 校 , 依 其 性 質 停 辦 初 級 職 校,改 辦 高 職 或 五 年 制 的 職 校 (招 收 國 民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的 職 校 );鼓 勵 生 產 機 構 附 設 各 類 私 立 職 校;或 逐 年 停 辦 省 立 初 職。於 1964年 教 育 部 採 單 位 行 業 精 神 設 計 課 程 , 修 正 公 布 各 類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標 準 。 隔 年 , 又 訂 頒 「 五 年 制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設 置 暫 行 辦 法 」 , 對 已 設 立 之 初 職 或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其 成 績 優 良 且 設 備 充 實 者 , 得 申 請 改 辦 五 年 制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由 1953年 的 初 職 學 生 29,787 人、高 職 學 生 15,814人,提 高 至 1967年 的 初 職 學 生 48,749人、高 職 學 生 94,547人。可 見,此 期 培 育 的 人 才 遽 增 兩 倍 以 上 (吳 祥 茂,2002)。1968 年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 原 為 招 收 國 校 畢 業 生 之 初 級 職 業 學 校 及 五 年 制 學 校 , 均 予 停 辦 , 此 後 只 辦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1968年 政 府 公 布 「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 後 , 我 國 的 職 業 教 育 產 生 根 本 的 變 化。此 外,為 推 展 經 濟 建 設,政 府 除 陸 續 推 出 多 期 的「 經 建 計 畫 」外,亦 開 始 在 學 校 內 開 設 與 廠 商 合 作 的「 建 教 合 作 班 」(李 志 祥 , 2003)。
1972年 重 新 修 訂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標 準 , 分 別 於 1973、 1974年 公 布 。 1974年 成 立 「 國 立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 , 是 台 灣 第 一 所 技 術 學 院 , 完 整 了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學 制 。 1986年 起 , 工 職 課 程 歸 併 為 機 械 、 電 機 、 電 子 、 土 木 建 築 、 化 工 及 工 藝 等 五 個 類 群 , 分 為 甲 、 乙 類 課 程 。 甲 類 課 程 較 注 重 廣 博 專 業 知 識 之 傳 授 , 以 培 養 學 生 適 應 工 業 社 會 變 遷 與 自 我 發 展 之 能 力 。 乙 類 課 程 較 注 重 專 業 技 術 之 養 成 , 以 培 養 熟 練 基 層 技 術 之 人 力。1983年 8月,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 目 前 已 改 名 為 實 用 技 能 班 , 提 供 國 中 生 具 就 業 傾 向 者 就 讀 。
自 1986年 至 今 , 職 業 教 育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是 將 原 本 由 社 教 司 負 責 ,
並 由 補 習 學 校 執 行 的 「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 轉 由 技 職 司 執 行 , 且 重 新 安 排 「 科 別 」 與 「 課 程 」 , 使 得 具 就 業 傾 向 之 學 生 能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並 且 順 利 就 業 。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的 變 遷 , 也 為 了 以 加 速 技 職 教 育 的 現 代 化 , 諸 如 修 改 及 公 布 教 材 大 綱 、 類 科 整 合 、 社 區 化 亦 同 時 展 開 規 劃 (李 志 祥 , 2003)。
1987年 高 職 正 式 採 行 職 業 群 集 課 程 , 以 俾 調 整 適 應 產 業 科 技 的 進 步 、 配 合 產 業 勞 動 需 求 的 變 動 , 並 增 進 學 生 的 個 人 發 展 。 職 業 群 集 課 程 是 將 性 質 相 近 的 職 業 類 科 整 合 為 「 職 業 群 集 」 , 讓 較 為 寬 廣 的 基 礎 職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可 以 增 加 學 生 就 業 與 轉 業 的 彈 性 , 畢 業 生 成 為 整 體 職 業 群 集 的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 而 不 再 只 是 單 一 行 職 業 的 基 層 人 力 。 課 程 結 構 先 廣 後 專 , 第 一 階 段 為 基 礎 課 程 , 第 二 階 段 為 專 業 課 程 , 第 三 階 段 為 實 用 課 程 。 相 較 於 單 位 行 業 課 程 , 職 業 群 集 課 程 的 技 能 實 習 與 普 通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縮 減 , 增 加 了 職 業 基 礎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的 授 課 時 數 。 從 授 課 時 數 比 例 看,普 通 科 目 29%,專 業 理 論 科 目 12至 31%,技 能 實 習 16至 35%, 職 業 基 礎 科 目 12%, 選 修 科 目 3至 14%(曾 瀚 賢 , 2003)。
1989年 起 , 積 極 辦 理 「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職 業 教 育 改 進 計 畫 」 。 1993年 辦 理 「 發 展 與 改 進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方 案 」 。 而 1993年 高 職 學 校 亦 開 始 試 辦 「 學 年 學 分 制 」 , 改 善 目 前 高 職 學 生 因 為 少 數 科 目 不 及 格 , 就 要 留 級 的 規 定 ; 也 可 使 重 讀 生 不 必 每 一 科 目 都 重 讀 , 只 要 重 讀 不 及 格 科 目 且 資 優 生 或 績 優 生 可 跳 讀 。 此 外 , 每 一 學 生 均 有 選 修 的 機 會 , 所 以 實 施 學 年 學 分 制,可 以 適 應 學 生 的 個 別 差 異。1994年 起,試 辦「 輕 度 智 障 生 職 業 教 育 實 驗 班 」 , 以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目 標 。 1996年 起 ,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實 驗 計 畫 , 提 供 國 中 畢 業 生 在 綜 合 高 中 時 , 可 同 時 兼 顧 學 術 導 向 課 程 和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之 學 習 。
(二)高職教育的發展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的 學 校 教 育 體 系 , 包 括 科 技 大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 專 科 學 校 及 職 業 學 校 等 三 個 層 次 。 其 中 , 科 技 大 學 和 技 術 學 院 以 培 養 高 級 技 術 及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 學 制 上 可 分 為 研 究 所 和 大 學 部 兩 部 份 , 研 究 所 提 供 碩 士 學 位 和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 大 學 部 則 又 分 為 二 年 制 二 技 和 四 年 制 四 技 , 二 年 制 二 技 招 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 四 年 制 四 技 招 收 高 職 畢 業 生 或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的 高 中 畢 業 生 ; 專 科 學 校 以 養 成 中 級 實 用 專 業 人 才 為 宗 旨 , 學 制 依 修 業 年 限 分 為 二 年 或 五 年 制 二 種 , 二 年 制 招 收
高 職 畢 業 生 , 五 年 制 招 收 國 中 畢 業 生 ; 職 業 學 校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綜 合 高 中 職 業 學 程 )則 以 養 成 健 全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才 為 宗 旨,分 為 日 間 部、夜 間 部、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實 用 技 能 班 (延 教 班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班、綜 合 職 能 班 (特 殊 教 育 班 )及 進 修 學 校 (補 校 )等 多 種 學 制,招 收 國 中 畢 業 生 入 學 , 其 中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班 則 招 收 國 中 在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實 施 部 分 時 間 合 作 教 學 (吳 清 基 , 1998)。
我 國 自 1968年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來 , 學 生 進 路 分 流 在 學 制 上 係 自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開 始,普 通 教 育 與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分 軌 而 行。自 1996 年 起,部 分 高 職 開 始 試 辦 綜 合 高 中,提 供 國 中 畢 業 生 另 一 種 升 學 管 道 , 本 研 究 個 案 A學 校 即 在 此 基 礎 上 成 為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校 之 一 。
簡 言 之 , 國 內 高 職 之 教 育 目 標 以 教 授 青 年 職 業 知 能 、 培 養 職 業 道 德 及 養 成 健 全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才 為 宗 旨 , 且 注 重 其 人 格 修 養 及 文 化 陶 冶,培 養 學 生 敬 業、負 責、勤 奮、合 作 等 職 業 道 德,以 奠 定 學 生 創 造 、 適 應 變 遷 與 自 我 發 展 的 能 力 。 在 現 行 之 高 職 課 程 標 準 中 , 特 別 強 調 學 生 繼 續 進 修 能 力 之 培 養 , 以 滿 足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體 系 及 高 科 技 發 展 時 代 回 流 教 育 之 需 求。高 職 的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160 學 分( 見 表 2-2),包 括 部 定 必 修 的 學 群 一 般 科 目 、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學 分 數 , 校 訂 必 修 及 選 修 學 群 的 一 般 科 目 、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學 分 數 。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160 學 分,其 中 包 含 下 列 三 大 要 點 : (一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100 至 108 學 分 均 須 修 習 , 且 至 少 85%及 格 , 始
得 畢 業 。
(二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需 修 習 及 格 60 學 分 以 上 , 其 中 實 習 科 (含 實 驗 、 實 務 科 目 )至 少 30 學 分 。
(三)學 校 可 依 課 程 特 色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 增 減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數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150 學 分 。
表 2-2 高 職 課 程 架 構 表
部 定 必 修 部 定 必 修 類 別
學 群 學 分 百 分 比 %
一 般 科 目 機 械 群 、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農 業 群 、 家 政 群 、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 水 產 群 、 藝 術 群 設 計 群 、 食 品 群 、 外 語 群
72-80 37.5-41.7
%
機 械 群 、 餐 旅 群 28 14.60%
動 力 機 械 群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30 15.60%
化 工 群 、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30 15.60%
藝 術 群 、 設 計 群 、 食 品 群 30 15.6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6 13.50%
農 業 群 、 海 事 群 20 10.40%
家 政 群 、 外 語 群 16 8.30%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水 產 群 15 7.80%
校 訂 (必 修 、 選 修 ) 校 訂 (必 修 、 選
修 )類 別 學 群 學 分 百 分 比 %
機 械 群 、 餐 旅 群 84-92 43.8-47.9%
動 力 機 械 群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設 計 群 82-90 42.7-46.9%
化 工 群 、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 藝 術 群 、 食
品 群 82-90 42.7-46.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86-94 44.8-49%
農 業 群 、 海 事 群 92-100 47.9-52.1%
家 政 群 、 外 語 群 96-104 50%-54.2%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水 產 群 97-105 50.5-54.7%
活 動 科 目 18(含 班 會 及 綜 合 活 動 , 不 計 學 分 )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184-192 學 分
上 課 總 節 數 202-210 節
畢 業 學 分 160 學 分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增 減 之 )
資 料 來 源 : 江 惠 真 (2008)
三、綜合高中的學制
我 國 綜 合 高 中 學 制 的 起 源 , 從 1980年 代 即 開 始 蘊 釀 , 直 至 1996年 展 開 試 辦 。 為 提 供 國 中 畢 業 生 多 元 化 進 路 管 道 , 達 成 適 性 教 育 目 標 , 並 迎 合 世 界 中 等 教 育 潮 流 趨 勢 , 教 育 部 積 極 規 劃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實 驗 工 作 , 並 經 擇 定 18所 公 私 立 高 中 、 高 職 , 自 1996年 起 , 試 辦 「 綜 合 高 中 」 實 驗 課 程 。 預 期 成 為 未 來 高 中 的 主 流 之 一 , 未 來 高 中 的 學 制 , 包 括 單 純 的 普 通 高 中 、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綜 合 高 中 、 完 全 中 學 , 以 及 類 似 體 育 實 驗 中 學 型 態 的 單 科 高 中,希 望 藉 由 這 5種 型 態 的 高 中 學 制,在 綜 合 高 中 三 屆 五 年 的 試 辦 當 中 , 將 高 中 、 高 職 的 學 生 比 例 , 由 3比 7調 整 至 5比 5為 目 標 。
(一)綜合高中的背景與沿革
綜 合 高 中 實 施 的 背 景 析 述 如 下 : 1.政 治 民 主 化由 於 政 治 民 主 化 之 發 展 ,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更 受 到 重 視 。 政 府 要 求 須 提 供 人 民 自 由 平 等 的 教 育 機 會,人 民 更 強 調 個 人 的 需 求 要 被 重 視。因 此,太 早 分 流 教 育 的 設 計,容 易 導 致 個 人 因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之 不 同 而 被 剝 奪 公 平 的 競 爭 機 會。所 以,綜 合 高 中 之 規 劃,可 讓 學 生 在 相 同 之 學 習 環 境 下,接 受 適 性 之 教 育 發 展 機 會 , 亦 可 結 合 不 同 社 經 關 係 的 學 生,在 相 同 的 環 境 下 相 處 成 長,有 利 促 進 社 會 階 段 之 公 平 流 動 。
2.產 業 科 技 化
教 育 體 制 的 規 劃,應 與 經 濟 發 展 相 結 合,才 能 培 養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所 需 的 人 才。在 今 天 自 動 化 的 時 代,人 力 需 求 的 順 序 已 變 , 知 識 最 為 優 先,技 能 其 次,體 力 已 為 最 後 之 條 件。事 實 上,高 職 課 程 在 對 高 科 技 時 代 的 來 臨,強 化 通 識 和 基 本 能 力 發 展 之 教 育 , 可 有 助 於 學 生 未 來 之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和 職 業 轉 換 調 適。因 此,綜 合 高 中 的 課 程 實 驗 規 劃,除 可 提 供 職 業 課 程 選 修 機 會,也 同 時 能 加 強 基 本 能 力 和 通 識 教 育,將 有 利 於 學 生 未 來 面 對 高 科 技 行 業 專 精 之 選 擇 調 適 和 生 涯 發 展 。
3.教 育 均 等 的 理 念
我 國 憲 法 上 明 文 規 定 : 「 國 民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 」 事 實 上,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化 之 原 則,應 含 有「 等 量 同 質 」之 概 念 。 所 謂「 等 量 」的 意 義,是 全 體 國 民 依 憲 法 之 保 障,可 擁 有 相 同 權
利 和 義 務,去 接 受 相 同 年 限 之 國 民 教 育 機 會。如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實 施。所 謂「 同 質 」的 意 義,係 每 位 國 民 皆 有 相 同 的 機 會,去 選 擇 適 合 他 性 向 和 能 力 發 展 之 教 育 生 涯 規 劃。而 綜 合 高 中 之 課 程 , 有 利 學 生 的 自 我 統 整、試 探 和 分 化 之 輔 導,而 在「 中 等 教 育 全 民 化 」之 取 向 下,高 職 教 育 似 乎 也 不 宜 再 明 定 為 終 結 教 育,提 供 高 職 學 生 更 多 統 整 性 和 綜 合 性 之 課 程,強 化 其 基 本 能 力 和 通 識 教 育 的 實 施,應 是 有 利 於 面 對 未 來 高 科 技 時 代 的 挑 戰,和 更 符 合 教 育 公 平 均 等 之 原 則 。
4.世 界 中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綜 合 高 中 之 實 施 , 在 歐 美 主 要 國 家 早 已 普 遍 存 在 , 其 中 尤 以 美 國 和 英 國 為 盛 。 美 國 在 1991 年 , 就 讀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生 數 占 98.4%; 在 學 校 數 方 面 也 占 到 94.4%。 英 國 綜 合 高 中 的 情 形 , 依 1991年 的 教 育 統 計 , 在 英 格 蘭 地 區 , 就 讀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生 數 占 公 立 中 學 的 85.4% , 而 威 爾 斯 地 區 就 讀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生 高 達 99.1%,蘇 格 蘭 地 區 更 高 至 100%。依 1975年 資 料 統 計,在 日 本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生 數 占 34%。 1986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德 國 綜 合 中 學 有 450所 , 佔 中 學 比 率 的 10%。 由 此 可 見 , 美 國 和 英 國 二 個 國 家 基 本 上 都 以 「 綜 合 高 中 」 為 其 中 等 教 育 發 展 之 基 本 型 態 , 而 日 本 和 德 國 雖 非 主 流 , 但 有 日 漸 增 加 且 更 受 到 重 視 之 發 展 取 向 。 我 國 此 刻 嘗 試 推 展 綜 合 高 中 之 試 辦,應 是 有 其 時 代 之 背 景 需 要( 吳 國 成 , 2008)。
綜 合 高 中 的 沿 革 ,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個 時 期 , 析 述 如 下 : 1.萌 芽 期
1994 年 6 月 -第 七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中 決 議 規 劃 「 綜 合 高 中 」 1994 年 10 月 -成 立 「 綜 合 高 中 專 案 諮 詢 小 組 」 進 行 規 劃 工 作 。
1995 年 7 月 -頒 訂「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計 畫 」與「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要 點 」。 1995 年 7 月 -核 定 1996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學 校 19 所,其 中 高
中 有 10 所 , 高 職 有 9 所 。
1996 年 8 月 -訂 定 「 綜 合 高 中 實 驗 課 程 要 點 」。
2.試 辦 期
1996 年 9 月 -正 式 開 課 並 以 三 年 五 屆 為 試 辦 期。1996 學 年 度 核 定 19 校 , 因 成 大 附 中 尚 在 籌 備 中 , 所 以 實 際 招 生 校 數 為 18 校 。
1996 年 12 月 -公 布 「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 建 立 以 綜 合 高 中 為 主 體 的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制 度 , 最 終 實 現 以 綜 合 高 中 為 主 的 學 區 制 。
1998 年 10 月 -教 育 部 修 正「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要 點 」及「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計 畫 」
1998 年 12 月 -公 布 「 綜 合 高 中 成 績 考 察 要 點 」。
1999 年 7 月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法 」,將 綜 合 高 中 列 入 高 級 中 學 的 一 種 類 型 , 正 式 成 為 我 國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的 學 制 之 一 。
3.成 長 期 I
2001 年 10 月 -發 布「 教 育 部 輔 助 辦 理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作 業 規 定 」 使 綜 合 高 中 有 合 理 的 補 助 依 據 。
2001 年 10 月 -教 育 部 會 報 通 過「 綜 合 高 中 試 辦 成 效 之 檢 討 及 發 展 改 進 方 案 」。
2001 年 10 月 -發 布「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實 施 要 點 」,使 綜 合 高 中 未 來 發 展 能 有 明 確 目 標 。
2002 年 5 月 -發 布 「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
2004 年 5 月 -發 布 「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4.成 長 期 II
2004 年 6 月 -發 布 修 正 「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作 業 規 定 」, 明 列 綜 合 高 中 諮 詢 輔 導 專 案 結 果 之 運 用 , 建 立 辦 理 不 良 者 之 退 場 機 制 。
2005 年 8 月 -修 正 發 布 「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暫 行 課 程 綱 要 」。
2005 年 9 月 -第 三 次 修 正 「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作 業 規 定 」。
2006年 7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實 施 要 點 」 及 第 四 次 修 正 「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作 業 規 定 」 (教 育 部 , 2008b)。
(二)綜合高中的發展
綜 合 高 中 的 發 展 目 的 在 於 增 加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 並 迎 合 高 科 技 時 代 人 力 之 需 求 。 因 此 , 綜 合 高 中 實 驗 課 程 , 原 則 上 將 依 「 高 一 統 整 試 探 、 高 二 試 探 分 化 , 高 三 分 化 專 精 」 之 精 神 , 提 供 學 生 選 擇 學 術 導 向 與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之 機 會 , 輔 導 學 生 作 適 性 的 學 習 安 排 , 並 強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