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6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44-dsvin_e.htm
有關服務貿易總協定組織規劃之決議 各會員部長,
決議建議服務貿易理事會於第一次會議時就附屬機構之問題採行如下決議:
服務貿易理事會,
為求運作順利及推展服務貿易總協定之目標,依第廿四條之規定,
茲決議如下:
1. 理事會所設立之附屬機構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任一附屬機構應設置其本身之程序規定,必要時並得再設立其所屬之附屬 機構。
2. 理事會內之各業別委員會應負責理事會所交付之職責,且各會員應有機會 與委員會磋商其所掌管之服務貿易相關事務及委員會運作。其職責如下:
(a) 就各相關業別之適用本協定情形,進行持續之檢討與監督;
(b) 就各業別有關之事務,做成議案或建議交由理事會議決;
(c) 如有該業別之相關附件,就該附件之修正案予以考量並做成適當的 建議交由理事會議決;
(d) 就各業別,提供技術性討論的場合、研究會員的措施、及檢討其他 影響服務貿易之技術性事務;
(e) 有關義務之承擔及其他影響服務貿易之事務,對開發中國家會員及 申請加入設立世界貿易組織之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協助;
(f) 與其他依服務貿易總協定所成立之附屬機構或與任何相關業別有關 之任何國際組織合作。
3. 茲設立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負責第二項所列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