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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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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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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許景雅 電話:02-82366640

E-Mail:jy-shiu@mocs.gov.tw

受文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743241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辦理退撫新制實施前(以下簡 稱舊制)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之委託代付事宜,

可自即日起,逕洽詢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或第一 商業銀行(以下分別簡稱臺銀、合庫及一銀)之承辦分行 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民國107年1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00388號函諒達。

二、為利旨揭公(政)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制度順利上路

,本部前業以本(107)年1月18日函下達相關規定、設立 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並敘明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自本 年2月1日起,得向上述3家銀行之所屬分行洽詢簽訂專戶 代付合約事宜,且最遲應於本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相關事項

;惟上述3家銀行因系統開發及作業流程規劃等事由而延 長相關業務規劃時間,致未能如期受理簽訂專戶代付合約 事宜。案經本部洽詢3家銀行瞭解後,目前該3家銀行已可 受理簽訂專戶代付合約事宜;至於其得受理分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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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一)臺銀及合庫:所屬各分行均可辦理簽訂專戶代付合約。

(二)一銀:僅總行營業部、臺中、臺南及花蓮等4家分行受 理簽訂專戶代付合約。

三、另依本部105年3月4日及106年9月11日邀請相關業務機關

、金融機構及中央、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研商公務人 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以及公務人員退 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略以:舊制年資之退撫 給與,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代付之專 戶金融機構(目前為上述3家銀行)優先,但與「其他金 融機構」完成簽約事宜者,從其約定。因此,除前述臺銀

、合庫及一銀外,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亦得洽詢其他金 融機構辦理專戶代付約定事宜,但最遲應於本年5月31日以 前完成相關事項為原則。

四、此外,據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各地區郵局預計 於本年7月25日以後,可受理專戶之委託代付事宜,爰各 機關如欲委託該公司辦理專戶代付事宜者,可於上述日期 後,洽詢辦理。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2018-04-03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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