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服務業貿易談判簡介
一、服務業貿易談判之基本資料 (一)WTO 將服務業分為以下 12 大類,155 項次業別︰
商業服務業、通訊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配銷服務 業、教育服務業、環境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運輸服務業及 其他服務業。
(二)服務貿易之提供模式分成以下 4 種:
1. 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即服務提供 者和服務消費者皆不移動,僅服務移動。如遠距教學(E- learning)、電子商務(E-commerce)及網路銀行(E-banking) 等。
2. 模式 2(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即服務消費者 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接受服務,例如觀光及留學等。
3. 模式 3 (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即服務提 供者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國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銀行 至國外設立分行、各級學校至國外設立分校等。
4. 模式 4 (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即服 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國提供服務。
例如藝人跨國進行巡迴表演,或律師、會計師及商業管理諮 詢顧問等,跨國實際面對客戶執行業務,提供服務。
(三)「服務貿易理事會」之架構:
1. 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負責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等相關 議題之談判。
2. 服務貿易理事會之附屬機構:負責服務業貿易規則等相關 議題之討論,包括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
組、特定承諾委員會以及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二、服務貿易談判整體進展
(一)2001 年杜哈回合談判開始,原訂於 2003 年坎昆部長會議盤 點談判之進展,惟由於坎昆部長會議失敗,各項議題(含服務 業貿易)談判陷入停滯狀態,直至 2003 年下半年各議題之談 判小組方重開談判工作。為免本回合談判徒勞無功,會員在 2004 年 7 月間通過農業、服務業等 9 個議題之架構性協議 (framework agreement),俾作為未來繼續討論談判模式之基 礎,故該協議亦稱為「七月套案」(July Package),該套案之 附件C 即為服務業貿易之談判規劃,責成會員於 2005 年 5 月提出更高品質之市場開放「修正回應」(revised offer)清單,
並要求會員盡力於限期內完成國內規章等服務貿易規則議題 之談判。
(二) 2005 年 12 月 13 日至 18 日,WTO 會員於香港舉辦第 6 屆部 長會議,並於會中通過部長宣言。宣言中涉及服務貿易談判 部分為本文第25 段至第 27 段及附件(Annex) C,除重申服 務業將依漸進自由化原則進一步開放外,並訂出未來進行雙 邊及複邊談判之遵循原則及時程規劃,其重點略以:
1. 要求會員改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情形。
2. 進一步確認服務貿易談判將可採用複邊之談判模式,此係 一歷史性突破。
3. 必須在本回合談判結束前就外國入境提供服務者學經歷及 執業資格審核之相關國內規章,建立一透明且不歧視之多 邊準則。
4. 對於低度開發會員具有市場利益之服務行業及服務貿易提 供模式加強開放,如進一步開放自然人市場。
5. 要求會員遵守以下之談判時程:
(1)會員集團向其他會員提出之複邊(集體)要求,應於 2006 年2 月 28 日前提出。
(2)2006 年 7 月 31 日前提交第 2 階段之修正回應清單。
(3)2006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最終確認之市場開放清單。
(三) WTO 秘書長 Pascal LAMY 於 2006 年 7 月 24 日貿易談判委 員會(TNC)非正式會議中向所有會員提出暫停進行杜哈回 合整體談判建議,並經7 月 27 日舉辦之總理事會會議採認。
(四) .2007 年 2 月 7 日總理事會,WTO 秘書長 LAMY 報告杜哈回 合恢復全面談判,且不設定談判時程。其提議獲會員支持。
(五)2007 年 9 月之服務貿易週會議中,多數會員支持服務業應比 照農業及NAMA,以文件草案(text)方式訂出未來談判之指導 方針。
三、服務業貿易談判之架構
服 務 業 貿 易 新 回 合 談 判 範 圍 可 分 為 市 場 開 放 (market access)及規則議題(rules issues)等兩大部分:
(一)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
談判背景:
依 據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第 19 條之授權1,市場開放談判自2000 年1 月起展開,主要透過雙邊「要求與回應」(request and offer)模式進行,即會員一方面向其他會員提出進一步開放
1 GATS 第十九條「特定承諾之談判」第一項:為達成本協定之目標,會員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生效日起五年內開始定期連續數回合之談判,以達到漸進之更高度自由化。此類談判應以減少 或排除對服務貿易有不利影響措施之方式,以提供有效之市場開放。該過程應以互利為基礎,
增進所有參與者之利益,並確保權利與義務之整體平衡。
服務業市場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就其他會員所提開放本國 服務業市場之要求提出「回應」。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並將所 有服務行業及服務提供模式均納入談判範圍。
鑒於多數會員對服務業談判以雙邊「要求與回應」模式進展緩 慢表示不滿,為推動特定服務業及特定服務貿易模式之進一 步自由化,爰有香港部長宣言之決議「會員集團向其他會員 提出之複邊(集體)要求」。依據該決議,美國、歐盟、日本及我 國等立場相同會員以「複邊」方式組成「服務業別」及「議題 別」之非正式小組(friends),並於 2006 年 2 月 28 日及其後 陸續提出22 項「複邊要求清單(plurilateral request) 2」。前述 業別及議題別之市場開放談判係以達到漸進而更高程度之服 務貿易自由化,且在賦予開發中國家適當彈性之原則下,要 求會員做出新增及改進之承諾。
另為鼓勵及協助開發中會員參與談判,GATS 第 19.2 條3另 給予開發中會員(尤其是低度開發會員)「特殊與差別待遇 (S&D,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 之 彈 性 (flexibility),即同意渠等可開放較少服務業別及服務貿易模 式,以配合其經濟發展情勢作出漸進開放承諾。
1. (二) 規則議題(rules issues):需分別就國內規章、緊急 防衛措施、政府採購及補貼等建立實質規範。
1. 國內規章
談判背景:
依據GATS 第 6 條規定:「對已提出特定承諾之行業,各會
2與我國有關者計18 項,包括我國參與連署之電信、電腦、視聽、海運、能源、物流、環境、營造、金 融、教育、配銷、最惠國待遇豁免及跨境提供服務等13 項複邊要求清單。及我國被要求之計建築 師、技師與整合工程、空運、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法律及郵政及專差等 5 項。
3GATS 第十九條「特定承諾之談判」第二項:自由化過程應在充分尊重個別會員國家政策目標及 其整體與個別行業之發展程度下進行。並應給予個別開發中國家會員適當之彈性,准許開放較 少之行業部門,同意較少之交易型態之自由化,以及依照其發展情況逐步開放市場,且當對國 外服務提供者開放其市場時,得為達成第四條之目標,附加開放市場之條件。
員應確保其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是以合理、
客觀且公平之方式實施」。鑑此,該談判主要集中在研議如何 針對外國服務提供者之學經歷與執業能力,建立公平、合理 及客觀之多邊規範。亦即談判重點在於發展國內規章5 大要 件,即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核照要求、核照程序及技術標準 等之共通適用準則。
(1)緊急防衛措施
談判背景:
本議題係依據GATS 第 10 條之授權進行談判,旨在研議如 何就本國服務產業因外國同類服務輸入造成損害,建立多邊 防衛機制。本議題雖在服務業貿易規則談判中屬優先討論事 項,且依 GATS 第 10 條4之規定,本議題之談判結果應在 1998 年內付諸實行。但過去 10 年來,由於會員間立場歧異,
本議題進展極不理想,一再錯過談判期限。2004 年 3 月第 5 度展延後,對於未來談判已不再訂定任何期限。
(1)政府採購
談判背景:
以討論建立政府採購服務業部分之多邊規範為主。本議題雖 按GATS 第 13 條之規定於 1997 年即進行多邊談判,但會員 間對本議題談判授權範圍係僅及於政府採購透明化,或亦擴 及政府採購市場開放部分存有重大歧見,進展十分有限。
(1)補貼
談判背景:
依據GATS 第 15 條之規定,會員咸認在某些情況下,補貼 可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果。會員應參與談判俾制定多邊規
4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第一項: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防衛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商。協商 結果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三年內施行之。
範,以避免此類貿易扭曲效果。另為建立該多邊規範,會員 亦應交換給予其國內服務提供者相關補貼措施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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