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山高中(國中部)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 110 年 1 月 7 日中市教特字第 1100001353 號函辦理。
二、錄取名額與聘期:
(一)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
(二)聘期:110 年 2 月 18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品行端正、耐心、細心並具有服 務熱忱;學生上課時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三)具特教服務相關資歷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聘。
四、工作時間、薪資:
(一)星期一至五,每週工作時數 34 小時。(依學校需求調整) (二)採時薪制,依教育局核定一小時 160 元計算。
五、工作內容:
(一) 依學校規劃之學生所需協助內容包含教學協助、安全維護等,確實提供服務。
(二) 依學校規畫之工作時間表,確實到學生班級提供服務。
(三) 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巡迴輔導教師或個案管理 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以執行。
(四) 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五) 接受學校或教育局辦理 9 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六) 其他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六、簡章及報名表:請於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起至 110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止,逕自臺 中市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或本校全球資訊網 https://stps.tc.edu.tw/
下載,並請ㄧ律以 A4 紙張列印。
七、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10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 時。
(二)地點:本校輔導處;聯絡人:特教組陳琬婷組長
(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景賢六路 200 號,電話:04-4360166#745)。
八、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報名表及應試證(如附件) 2.切結書(如附件)
3.國民身分證(男性加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驗正本,繳交影本(正、反面)乙份。
4.最高學歷證明書:驗正本,繳交影本乙份。
5.特教助理人員培訓研習證明或相關學經歷證明(特殊教育或其他照顧服務經驗),無則免 附。
6.最近六個月內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應試證上)
九、甄選日期地點:
(一)甄選日期:110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起。
(二)甄選地點:本校心測中心。
十、甄選方式:書面審查及面試。
十一、榜示日期及方式:於甄選當日 16 時前放榜;公告於臺中市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網頁中「最新公告」項目下或本校網站「校務公 佈欄」項目下查詢。
十二、錄取事項: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錄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如甄試人員未達錄取標準七十分,得予從缺。
(三)錄取人員應於 110 年 2 月 2 日(星期二)午八時三十分至本校輔導處報到、簽約,逾期未 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三、附則:
(一)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
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東山高中(國中部)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 甄選報名表
姓名 性別 生日
身分證字號
照片黏貼處 (2 吋證件照) 聯絡地址
連絡電話 最高學歷
經歷
曾服務單位 職稱 起訖年月
應考人簽章
繳交證明文件
□1.報名表
□2.應試證
□3.切結書
□4.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歸還)
□5.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正本驗後歸還)
□6.其他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資格審查
(由主辦單位填寫)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
臺中市東山高中(國中部)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東山高中(國中部)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教學
生助理人員甄選。
(請勾選切結事項)
□ 本人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情形。
□ 本人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 本人所繳附之證件均屬實,如有不實、變造、偽造,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並願 意負偽造文書刑責及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法律責任。
□ 同意貴校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 同意貴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進行資料查閱,若經查 有下列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校方得立即不經預告以書面終止 契約: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