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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制層面分析 P2P 網路借貸在中國大陸造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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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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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制層面分析 P2P 網路借貸在中國大陸造成之影響

-兼論台灣之展望與衝擊

Law Analysis of P2P Lending in China

– Extend Study on Vision and Impact in Taiwan

呂嘉穎(Jia-Ying Lyu)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律組博士生 徐正戎(Jenq-Rong Shyu)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律組教授

摘要

金融科技的發展為社會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帶來了衝擊,P2P 網路借貸屬於金融科技 的其中一項分支。對於民眾而言,P2P 網路借貸所帶來的全新思維,相較於傳統借貸的 手續繁雜是簡便且迅速的。然而,新型態的行業所產生的問題在沒有法律加以限制的情 況下,勢必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影響。本文藉由中國大陸在 P2P 網路借貸的先行及所面對 到的問題與法規範的制定做出論述,希望藉由中國大陸的經驗提供台灣未來在面對 P2P 網路借貸專法所造成的衝擊時,能夠以一個較為完善的角度面對,並同時制定屬於台灣 金融科技下的 P2P 網路借貸專法。本文以法社會學的思考從社會角度與法律間進行討論,

並透過比較法的使用,比較中國大陸與台灣在法制層面下就 P2P 網路借貸之不同態度。

期許本文能對將來金融科技下 P2P 網路借貸專法的制定作出個人微小之貢獻。

關鍵詞:P2P 網路借貸、金融科技、銀行、日出條款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Fintech brings convenience and impacts to the society, P2P Lending is a part of Fintech. P2P Lending is the brand new paradigm. Comparing to complex procedures of conventional lending, it is easier and faster. However, the problems emerging in the new type of industry without new law constraints can doom the society. The stud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regulations of P2P Lending in China and expects to provide the advices according to China’s experience when Taiwan face the impacts from P2P lending, we can solve the problem from comprehensive angles and set Tenancies Act. The study will discuss with Sociology of law from social and law angles.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of P2P lending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under law angle by comparative method. Hope this study can contribute to the regulation of P2P lending in the future.

Keywords: Peer-to-Peer Lending, Fintech, Bank, Sunrise Clause

本文初稿發表於『第二十屆財金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台灣: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主辦),感謝評論 人朝陽科大財金系林益倍教授對本文不足及缺漏之處提出修正之建議,並使本文得以更加完善。當然,

所有文責仍由作者自負。

 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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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科技帶來了現今社會對於資訊蒐集、取得的便利性,同時人們的生活方式也隨之更 改。當網際網路深入到社會中的每一個角落時,我們應當正視科技對於生活所導致的衝 擊及做出相對應的解決方式。

傳統金融產業同樣的因科技所產生的影響,而不得不就效率性、未來性思考是否能 藉由科技來提升服務的效率,卻並非因科技的崛起使得金融業被新興金融服務所取代。

不論就傳統金融業者或是新型態的金融市場服務提供者而言,該如何將金融服務與科技 做整體性、全面性的思考,並且就原本服務所具備的優勢與未來科技可能致生的影響作 一整合性的再創造,則為現今必須優先思考的重點。

因為上述問題的產生,『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的名詞也逐漸被 人們所熟知並重視。金融科技的觸角不斷的衍伸到人類生活的各個層面中,無論是在支 付、投顧等各方面,都可以見到 FinTech 的影子。但也因為 FinTech 與生活的連結範圍、

層面過深過廣,且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透過科技的功能加上創新的方式翻轉原本產業所 提供的服務,促進其效率與使用上的功能,因此造成了現行法律並無法就金融科技所可 能衍生的爭議進行規範。論其原因可以發現,法律原就是透過社會活動所產生的問題,

由人們思考問題的癥結點,並以較為公正、平等的方式做出制約性較強的遵行準則。然 而金融科技發展速度已遠快於立法制定,當法律無法跟上社會發展的腳步時,所有新型 態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都有可能面對到無法可管的窘況,而使若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

無法透過法規範取得合理的賠償或就損失部分加以回復。

在傳統借貸或金融機構面對到前述問題時,是否能以較為快速的方式適應所帶來的 改變?又或者原先之業務範圍會被新態樣的借款方式所取而代之?近來傳統借貸市場 在面對到透過網路功能對於個人或小型、微利企業(下稱小微產業)放款快速的

P2P(Peer-to-Peer lending)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時,又該以何種方式思考之?

由於傳統借貸方式限制較多,且利息或周轉期間、資格都須以較嚴格的方式審視,

故 P2P 網路借貸的興起也帶來了新型態的借貸方式。在放款快速、審核簡便的前提下,

需求資金小、可短期還款的借款人,是否可能放棄傳統的借貸方式轉而選擇 P2P 網路借 貸?又或者該平台能給予一般人的另一種思考模式在於透過平台的媒合,以投資的方式 使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在現今經濟受整體不景氣影響的情況下,此 種新型態的投資管道是否也提供了投資人另一種的思考?

P2P 網路借貸於目前台灣並無專法可管的情況下,只能夠借鑒其他國家對於類似模 式的處理方式,加以轉化成為台灣未來在法規制定下,所能參照的立法經驗。如同鄭菀 瓊教授對於 P2P 網路借貸平台的看法,其認為該平台為可預期的金融科技服務之一,然 而若就其業務與金融行業劃分則必須以更為完善的配套措施加以限制。

本文認為,鄭教授所提出之看法於英、美等金融法規較為完善的國家,確實有其適 用性及可劃分之效果。然而台灣屬於華人社會中在經濟上略偏向英美體系的政治實體,

但在文化上卻又承自中原,於這兩者衝突之下,P2P 網路借貸法規之適用,是需要就自 身模式創建屬於台灣的特有法律規範。也因為如此,本文嘗試從與台灣在社會背景及文 化較為相近的中國大陸作為討論的出發點,另因其特殊的金融體系及社會環境,在無法 完全適用英、美政府對於 P2P 網路借貸所做出的法制規範為前提下,透過中國大陸現行 社會及金融產業在該平台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提出的解決方式及法規制定作為我國之借 鏡,期能以本文對未來我國在制定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專法時,所應該具備的法律思考 及社會角度提出個人之建議(鄭菀瓊,2008)。

本文首段由中國大陸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緣起及市場作為討論之出發點,對於該平 台之緣起做出簡介,並就類型與內容於文中介紹之。由於中國大陸金融體系所具備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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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性,間接促使了 P2P 網路借貸的興起。然而平台所帶給民眾並不限於快速放款或提供 投資標的的優點,所衍伸的社會問題也使得中國大陸政府不得不就其現況以法律限制之。

故本段除就前述類型、緣起於文中分析介紹外,並著重在與法制層面的建置與社會問題 的考量,透過法學研究方法分析歷史的必然性與社會現實促使法制作為主要的探究方式,

另於該段最後做整理及點評。

次段則從台灣現行 P2P 網路借貸淺析之,就目前台灣並無專法約束 P2P 網路借貸的 前提下,在前文中國大陸面對到 P2P 網路借貸對金融產業及社會造成衝擊的經驗來看,

台灣是否可能發生如同中國大陸所面臨的情況?若是如此,則當前政府應以何種方式因 應?又或者該以何項法規解決目前可能衍伸之問題?本段以比較法為本,透過比較中國 大陸與台灣兩者對於 P2P 網路借貸平台在市場上、產業上、法規上的差異,對於未來台 灣在專法設立下,能夠以自身之社會及他國之經驗揉合,將金融科技與法規所造成之衝 突降到最低。最後,則於文末提出個人對於 P2P 網路借貸專法的建議以及可能採行之辦 法,希望透過本文能為未來科技化的金融市場,貢獻一己微薄之力。

貳、 中國大陸 P2P 網路借貸之影響

一、 緣起與市場

貸款的歷史可追溯到美索不達米亞社會所使用的交易方式,直至今日,借貸之種類 已然不僅限於單純的金錢或物品,而是逐漸發展就個人信用上、資產上的預先借貸。無 論是何種借貸模式,優先考量的則是風險成本,由於就不同風險投資所帶來的報酬也隨 之不同,若出借人所出借之款項與得到的利潤無法使出借人甘冒風險而借出款項,則該 借貸行為則必然不可能成立。另一項須被考慮的因素則為借款人還款與否的可能性,在 有抵押品的前提下,若借款人無法還款或逾期還款,則出借人可就抵押品抵充之,若無 抵押品或是單據佐證借貸行為成立,則出借人碰上這狀況也只能自認倒楣(Mild, Andreas;

Waitz, Martin; Woeckl, Juergen,2015)。

從科技訊息層面來看,金融資訊往往存在不對等的事實,由於金融機關的資料庫蒐 羅了客戶的信用評等、帳戶資料等數據,可對於借款人做出放款與否的判斷。但從其中 主要的信用評斷方式來看,傳統的評價方式在於對客戶過去的還款紀錄、信用等做出評 比,然而該評比之結果並不能完全代表未來還款的能力。(張斌,2016)若將其套用在金 融科技之行為上,則可發現資訊不對等的狀況隨著科技的發展而越來越明顯,也因此可 能衍生出假造之借款主體,導致所借款項無法索回的問題產生。

傳統借貸方式,是借貸雙方透過合意方式簽訂契約,因此屬於民法之範疇。無論在 中國大陸《合同法》第 8 條或在台灣《民法》債篇中,都將契約效力以法律保護之內容 詳述其中,如此無論借款人或還款人都可以藉由法律就其所應有之權利進行保障。

金融科技之發展也為借貸模式帶來了改變,從先前的金融體系對個人、企業,轉變 而成的 Person to Person 或是 Peer to Peer,也因此產生了新型態的借貸模式,P2P 網路借 貸平台的誕生。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歷史以 2005 年英國 Zopa 公司為最先創造的先行者,

其概念在於透過借貸平台創造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之媒合,使資金能達到有效率的利用。

然而為了減低出借人借款的風險,該平台把單一款項分成數筆數額較小的資金借出,如 此可大幅降低出借人資金無法回收的窘境。而平台媒合的重點在於借款人可就其能夠負 擔的利率或信用進行篩選貸款的來源,而不會有借了款項卻無法負擔高利率的狀況發生。

也因為如此,P2P 網路借貸是在雙方之合意的前提下,進而促成借貸行為之成立。其後 美國隨之成立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如 Lending Club、Prosper 等,在整體概念上與 Zopa 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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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P2P 網路借貸模式進入中國大陸後,宜信與拍拍貸為首波將 P2P 應用於金融借貸 行為上的公司。對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而言,雖然行動支付非常盛行,但是行動支付是 就其帳戶內所擁有款項透過行動設備的資訊搭載加以給付,與借貸是透過先行預借現金 而於未來還款提前就金錢借出的模式不同(葉銀華,2016)。

P2P 網路借貸的目的在於網路平台將有借貸需求之雙方加以媒合,透過該種科技模 式實現金融借貸的方式。其優點對於當事人來說,並不用為了借款直接面對銀行或者放 款公司,也因為平台建置的費用及人事成本相較實體金融公司來的低廉,故利息可較一 般利率來的稍低。而同樣的也因為前述之優點,所能掌握的報酬相較之下來的較高,另 一個好處在於,該平台提供了投資(出借)人更加優渥的利率,使得出借人願意將其款項 透過平台媒合放款。在目前金融與科技積極整合的情況下,P2P 網路借貸除了將資金做 主體性質的媒合外,也透過大數據的建立,就往來客戶的信用評等加以分級之,雖然整 個系統與以往金融體系評比借款人的方式有些許不同,但同時也提供了另一種資金流通 的思考模式(林柏君,2016)。

傳統金融借貸須就借款人之工作類型、還款能力進行審核,因該資訊是在填寫借款 需求時,便依循借款人所填寫的資料,加以透過各種方式核對、審閱後建立在銀行系統 的資訊庫中。但 P2P 網路借貸並無法律上的許可無法就其當事人資訊進行進一步的查詢,

只能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的訊息做出判斷或是不予判斷的結果。雖然該行為相較於面對面 就性別、工作等方面所產生的可能性歧視較低,但整體來說,因對資訊的掌握程度較不 全面,同時也提高了借款後產生的爛帳風險(Barasinska, Nataliya; Schaefer, Dorothea,

2014)。

中國大陸因幅員廣大,現今主要經濟發展仍以東半部為主,也因為如此,資源、人 才處於較為落後的區域必須透過資金的引入來促進經濟發展。小微企業(small low-profit enterprises)也因此應運而生,但小微企業由於發展結構上的脆弱、政策相對不支持、缺 乏保障等因素,在資金借貸方面往往不受銀行的青睞。銀行放款業務主要是透過放款來 賺取所生之孳息及費用,但小微企業通常所借款項並不大、還款期也較短,故產生的利 息同樣並不高,因此對於銀行來說,在利潤吸引力不大且風險性高的前提下,往往對小 微企業借貸案件多予以退件而不予借款。

但是,小微企業因準備資金不足,常面臨到需短期款項周轉的問題,在銀行不予核 件的情況下,僅能尋找可供周轉的私人金融行業或行為進行借貸,如標會、當鋪甚至是 地下錢莊等。當金融科技崛起後,網路的使用越來越發達,也因此使得 P2P 網路借貸應 運而生。P2P 網路借貸並不受地域、時空之限制,且具備即時性、快速性等優勢。在私 人借貸受法律限制較多的情形下(註 1)1,P2P 網路借貸行業主要是透過融資人數需求量 與便利性而推動該行業類別之產生(李朝暉,2015)。

傳統借貸可由單一銀行自客戶審核到核發款項等業務皆獨力完成,然而 P2P 網路借 貸,則無法達成傳統金融體系的借款一條龍的效果,而是必須將業務細分為多項,透過 眾多的業務個體整合來達到核貸及放款的結果。以中國大陸金融相對採取封閉系統的情 況來看,地下匯兌或是影子銀行之誕生為必然之結果。當金融活動被視為特許行業時,

所謂的借貸行為僅能存在於官方所核可的部門中,故在中國大陸金融市場中銀行之組成 仍多半以公有或國營企業主導之,但當經濟急遽發展後,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 來源重疊性過高,因此導致地方政府如欲發展業務必須自行向商業銀行借貸的窘境產生,

但是地方政府所借款的目的多半都以公益性質為主,公益性質的投資多半並沒有利潤可 言,故造成了銀行放款卻無利潤之回饋或是呆帳的問題產生。然而中國大陸政府很快的

註 11:如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 條規定,當事 人若生訴訟時,需準備可資佐證之文件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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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了這個問題也透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之法規制定相關規 範,就銀行放款對象須以有利潤者為限,如此便阻卻了地方政府想透過商業銀行解決財 政問題的處理方式。另當商業銀行無法解決小微企業與地方政府對於借貸之需求時,則 間接促成了 P2P 網路借貸平台的誕生(郭靂、夏戴樂,2015)。

二、 現況與法規範

現今在中國大陸『互聯網+』政策支持下,金融科技的概念逐步影響到傳統借貸行 為,因而使得中國第一家 P2P 網路借貸公司-拍拍貸的誕生。在當時,隨著科技的快速 發展,以及法律規範仍未完善的原因,P2P 網路借貸平台迅速擴展至全中國大陸。

過於快速的擴展勢必帶來問題,主要在於擴展快速的原因是限制較小、進入市場的 可能性較高,但可能因數量急速膨脹而導致在質量上良莠不齊的狀況產生。同時也因為 法律常建立於在社會習慣之後,往往僅能就已產生之問題加以彌補或修正。由於當時監 管機制概念並未考量到科技所致生的網路借貸行為會對傳統金融帶來衝擊,故並無多做 規範。該平台由於在性質上之界定不夠明確,使得相關主管部門無法實質管控或就 P2P 網路借貸所帶來之風險做出防範。

前述之爭議點在於界定 P2P 網路平台是屬於科技創新業務又或者是金融借貸系統,

或者將其視為借貸行為之媒合平台?在現行法規未出台前,由於法令並無法加以限制,

也使得主管機關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使得平台所造成之問題越來越多,如詐 騙、坑殺、高利、裸貸等傳統社會問題的產生(李端生、夏偉,2017)。

再從借貸後還款之風險視之,主要的問題點在於若是借款人逾期不還或者前述所提 因網路平台自身之問題產生,而導致借款人之放款無法取回,互聯網系統應該以無過失 責任或過失責任論之?再者因透過 P2P 網路借貸平台所借貸之金額普遍不高,若透過法 律訴訟在經濟效益上是否等價?另外,若放款人或借款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是 否會發生與公序良俗相悖之問題產生?如現在中國大陸被流傳的『裸貸』事件,當擔保 品從動產、不動產變成了裸照、性交等非社會通念所能認可之行為時,貸款與性交易間 的差別似乎不大(孫英雋、蘇顏芹,2012、李珮雲,2017、新浪綜合,2017) (註 2)。2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1.透過平台直接放款

註 22:裸貸為藉由借款人裸體持身分證充當借據,若借款人無法還款,則出借人便將裸照公布於網路上,

並與其父母聯繫迫使借款人還款。然而,其主要目的並非一般性質的借貸透過利息換取孳息,而是 以高額利息及不雅裸照做為逼迫借款人還款高額費用。至本文撰寫時,已有不少裸貸照片在網路上 流傳,也因此造成了少女自殺等憾事之發生。而後更有所謂『培訓貸』高額放款,但與本文主旨並 非完全相符,故並不多做描述。

• 放款人

放款

• 收、放款

P2P網路借貸平台

• 借款人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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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2.透過第三方放款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3.以債權方式賣予借款人.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4.增加保險理賠

第三 方 出借人

平台

借款人

平台

出借人 借款人 還款

• 放款人

放款

• 收、放款

•保障、理賠

P2P網路借貸平台

• 借款人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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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5.增加保險理賠

中國大陸 P2P 網路借貸平台近年來逐漸興起,網路借貸平台最受爭議的地方在於如 何使投資、放款人相信自己所借出去的錢,並不會受到借款者的惡意拖款或詐騙?另一 方面,P2P 網路借貸平台的公正性、穩定性,也是借款者所看重的因素之一,當借、放 出去的款項變成借貸平台吸金、詐騙的對象時,若無實質的法律就其行為加以管控,或 是將可能性風險降至最小,則平台必然無法長久經營之。如圖 1.所示,若平台將出借人 之資金以託管的方式,存儲於公司帳戶內再行放款於借款人,此為第一種類型的 P2P 網 路借貸方式。所可能產生的爭議在於資金託管方面,當放款人面對資金託管於平台時,

平台可能透過設立虛擬借款人將資金侵吞,又或者是平台為了保護借款人之訊息,同樣 的假借資訊隱私之使用,將款項占為己有。另外,較為複雜的問題在於當借款人透過平 台還款後,資金的所有權仍屬於平台,此時是否有非法集資的可能性產生?

為了避免前面所生之爭議,圖 2.所表示的則是將金流透過第三方資金託管,就借、

還款的資金全數不經手,僅就借、還款之行為於帳戶中收取手續費,對於平台來說,除 了除去被客戶質疑侵吞款項的可能外,另外可藉此行為,同時避免了上述爭議之產生(陳 松新、蘭虹,2015)。

另一種保障方式為圖 4.,P2P 網路平台藉由與保險公司合作,由保險公司作為擔保 人。透過債務保險的制度,當出借人之款項發生問題時可透過保險賠償之,進而降低投 資風險。雖然該種方式對於出借人而言,相對於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多了些保障,但 是當借貸雙方透過 P2P 網路平台所提供的服務,被收取的手續費與實體金融銀行相當時,

出借人與還款人是否仍會考慮使用 P2P 網路借貸平台(董小軼,2017)?

另有一種債權轉讓型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如圖 3.所示,透過第三人(或自身)先行將 款項借出給借款人,而後又將債權透過平台轉讓給出借人。其差別在於透過借款人之還 款義務對象為出借人,與平台並無關聯。擔保型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其主要架構是透 過前述平台之基礎,再加入保險的概念,如圖 5.所示,強調本金及利息皆可保障(楊振 能,2014)。

P2P 網路借貸,可能發生的其中一項問題是若客戶群日益龐大,借款需求越來越多 的同時,當原有網路借貸平台之所有人在前款未收回的情況下,若要同時維持業務進行,

勢必得吸取更多的資金以供金流、放款業務順暢。另一方面,P2P 網路借貸公司並無實 體店面或組織,雖然目前各 P2P 網路借貸平台積極與第三方支付結合,但是如何從不良 貸款率、資本迴轉等方面加以思考發展的可能性,則為經營之重點(中國人民銀行滄洲

平台 保障、理賠

出借人

借款人

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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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支行,2014)。

中國大陸在一開始網路借貸平台興起時並沒有嚴格的對其行為作出管控,但從《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 條可知,當 時的宜信網路貸款平台行為,從法律解釋中來看,已然被視為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原因 在於該負責人將自身之資金放款給不同借款人,當獲得債權後又將其轉讓給其他的投資 人,再行取得資金進行營運(葉銀華,2016)。2016 年中國大陸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 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透過法規範的限制使得 P2P 網路借貸平台能有更為完善的 環境發展,以下就該辦法對 P2P 網路借貸之影響做出分析。

該辦法明確規定了 P2P 網路借貸的平台性質,意指對於平台來說必須將資金以另外 之方式存取,且不得採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 3 條及《人民銀行法》第 23 至 30 條之借款、貸款、存款、取款之業務範圍相同。為了與金融科技互相接軌,該 辦法也針對 P2P 網路借貸的性質即可能發生之犯罪進行監管與預防。然而在整體的規範 中,最為重要的則是將 P2P 網路借貸平台別列入特許之行業。

但第 5 條中,對於 P2P 網路借貸須具備金融單位及電信業務兩者所核發之許可證來 說,以理論來判斷並無太大的問題,因該行業確實橫跨了電信業務及金融監管兩方面,

但從實質層面考量,雙許可證制對於行業之開展,不僅產生了雙重的限制,也對於未來 若產生問題後易造成公部門處理上的行政怠惰。

該辦法第 3 章就業務規則及風險管理進行法規範的限制,第 9 條強調借款人及放款 人資料之真實性、不得揭露訊息、就可疑報告回報之義務、訊息安全等。但綜觀其內容 仍多屬矛盾,既然無法且不能洩漏當事人訊息,又要進行當事人之身分查核,在法律中 是否具有效力?或者金融機構之對個人資料查實及蒐集具有法源依據效力,若民間單位 同樣進行該項舉動,是否造成大眾資訊被特定人士使用及蒐集?

另外,從第 15 條中對於放款者需承擔自行借貸之損失,可知若發生放款後還款人 無力還款之事由,則放款者僅能自認倒楣。從風險性來看,又會有多少人願意從事放款 之行為?

第 26 條針對 P2P 網路借貸平台,需就放款人年齡、財務、經驗等項目做出評估,

該平台在資訊無法完全取得的情況下又該如何做出評估?再者該章僅就放款者的資格 預先說明並加以條列之,對於借款者之保障來看,所生的規範僅針對訊息保護加以說明,

並無實質上的作用。然而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名下是否具有動產及不動產等亦皆 未於法規內說明。其限制並不如《貸款通則》第 3 章中對借款人之身分及條件如此明確。

最後,則從監督管理論之,當平台出資者為民間企業時,並不像金融機構需對社會負起 企業責任,第 36 條所要求的就經營風險回報,似乎僅為單純的框架限制。若真正在經 營上出現危機,多半的處理方式與條文內容會產生衝突。我們可以解讀該辦法是希望平 台經營者能夠發揮自我反省的可能性,就經營業務所需的風險進行考量,而使得監管單 位能透過民眾的自行回報進行調整與處理。但是,這種狀況真的能夠實現嗎(趙大偉,

2016)?

再從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2 條中就網路貸款平台的擔保責任與法規範做出論述,第 1 項說明借貸雙方若透過網路 貸款平台之媒合形成借貸關係,若當事人要求網路貸款平台承擔擔保責任則與法不合。

然而第 2 項說明若網路貸款平台通過明示或其他證據證明該網路平台可為其借貸提供擔 保,則法律予以支持。

從條文中可以推論就現今法律規範,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定義為單純媒合行為,若 自行提供擔保而後續產生之問題,當事人可就其法律依據要求 P2P 網路借貸平台承擔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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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中國大陸透過所謂的分管、分營模式(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於 金融監管做出業務上的區分。在業務過於細分的情況下來看,前述的分管、分營模式則 需要一定的上位機關進行統籌並協調之。也因為所觸及的領域有所差異,現行針對 P2P 網路借貸來說,不僅須有金融上位機關的成立也必須考量到網路層面的管控,就雙方爭 議做出適度的協商(陳松興、江俊豪,2016)。

也因為如此,專法的建立是必然的。若沒有上位性法律的產生,無論從金融層面或 是科技層面都無法等同視之,並加以考量。另外,當 P2P 網路借貸平台過於氾濫的同時,

是否能有法律可以迅速且有效的就低劣的地下金融所假借的網路借貸平台加以去除,並 給予借貸雙方及正當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一個保障呢?

三、 小結

由於英、美在網路借貸上相對於其他地方之發展時程較早,面對問題之處理方式 也較為完善,因此可借鑒於國外之監管經驗,藉由經驗來促使法制層面的修正與實施(張 文晴,2015)。然而一昧的借鑒外國並無法就社會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正,由於金融體系 的差異及社會習慣的不同,英、美兩國對於 P2P 網路借貸做出的法規範與中國大陸或台 灣所可能制定的法規理應不同。相較於英、美、台來說,中國大陸具備第三方支付的優 勢,也因此可藉由第三方支付與 P2P 網路借貸之結合形成專屬於中國大陸的 P2P 網路借 貸模式。英、美、台三地之第三方支付雖然沒有中國大陸來的成熟,但信用卡的普及率 較高,且金融系統的作業模式及穩定度在相較之下也較為純熟(秦琴,2016)。

然而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辦法抵抗金融科技所帶來的衝擊,因此該如何面對 並正視,以及透過法制層面的衡量加以規範,則為當今政府部門所應該優先考量的,而 不是閉門造車般的將其視為違法行業及完全牴觸。

P2P 網路借貸平台對於傳統金融業而言,等同投下了顆震撼彈,姑且不論是否合法,

但目前中國大陸傳統銀行也正視到該項業務之可行性極可能衍生之爭議,及該平台積極 發展與小微企業結合的 P2P 網路借貸業務之事實。另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中國大 陸銀行利率並非交由各銀行自行決定,在商業興盛及行動支付盛行的現在,當金流快速 於社會流動時,也導致了銀行存款的流失,且中國大陸銀行在提領、匯款的手續費所費 不貲,也間接地將 P2P 網路借貸推向另一波高峰。然而如前所述,P2P 網路借貸所存在 的問題及風險過高,若無相對應的法規範出台做出嚴格限制,則很有可能重蹈雷曼風暴 的悲劇(何啟嘉、呂佳玲,2014)。

現今中國大陸對於金融科技除了單一公司就業務的發展進行開創外,也積極的透 過企業整合的方式,就 P2P 網路貸款收編為旗下業務之一。如阿里巴巴在金融整合上最 為全面也完善,從支付、金融、理財、銷售等層面透過一條龍的方式,就傳統金融產業 與科技時代下的互聯網模式做出整體性的規劃及發展。也因為互聯網整合觸及到的領域 不僅限於單純商品的販賣與銷售,以目前阿里巴巴、京東、騰訊不斷調整線上及線下通 路的比例,在會員基數來看,透過網路的無遠弗屆而不斷增長,這也是 P2P 網路借貸平 台中,就客戶來源考量最為可行的一種選擇。透過大數據時代下,各銷售平台就其客戶 買賣之數據分析,可推論該客戶在資金方面是否為淺在地借貸客戶。現時互聯網十強也 積極不斷的發展 P2P 網路借貸的項目,一方面透過廣大客戶群對於平台的信任,二方面 則由前述所提,可將客戶評等透過數據化的方式顯現(陳松興、江俊豪,2016)。

(10)

參、 台灣 P2P 網路借貸之展望及衝擊

一、 爭議與現況

台灣目前仍未就 P2P 網路借貸模式進行全面性的監管,也因為如此,該業務性質與 傳統金融業產生衝擊,在無專法可管的情況下對於借貸雙方似乎都無法以一種較為完善 的監管機制面對之。然而,台灣現行的小額借貸方式3(註 3)相較中國大陸仍屬便利,在 放款迅速且有實質法律的保證對內容進行保障,一般信用良好、無特殊限制之民眾是否 真如中國大陸如此熱衷於 P2P 網路借貸(盧沛樺,2016)?

金融監管為國家機關就法律上之規定對於金融單位加以監督,然而就目前的台灣來 說,並沒有專法就 P2P 網路借貸平台加以限制。由於以政府為主的監管措施存在著滯後 性,也造成了專法未出台前行業的蓬勃發展,但在發展快速的情況下,則亦有不肖業者 雜處其內的風險產生。

P2P 網路借貸平台屬於長期性的發展,因台灣銀行並非如同中國大陸主要以官股、

公營為主,民營銀行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積極地搶進網路借貸市場中,透 過自身所擁有的金融審核系統,相較一般 P2P 網路借貸平台,雖然仍有自身的審核公式、

機制,但以銀行為主或與其合作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在穩定性及投資人的信賴程度也 比一般業者來的高(賈麗平、邵利敏,2015、孫中英,2017)。

P2P 網路借貸市場主要是建構在訊息傳遞快速的前提下,透過研究可知無論是出借 人或借款人都將訊息的真實性、即時性都列為首要條件的考量,若平台能夠維持訊息的 如實性,對當事人而言則可以提供多一分的保障(Yum, Haewon; Lee, Byungtae; Chae, Myungsin,2012)。P2P 網路借貸最大的問題在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都是匿名的,因此 若想要藉由網路資訊的互通有無來達到借貸的目的,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如何檢核身分 之正確性。但若要完整且無誤的執行,勢必造成人事成本上的增加。且以實然面來看,

傳統金融借貸在身分核實上都有可能面對假造證件的可能,更遑論網路 P2P 借貸(Chen, Xiangru; Zhou, Lina; Wan, Difang,2016)?

以台灣現行針對銀行法所生之規範與 P2P 網路借貸所可能造成的疑慮加以歸納分 析後,可分成下列幾項討論之。

1. 從《銀行法》第 2 條中所述,可知就其內容之收受票款、放款的業務皆為特許之行 業別。

2. 所蒐集之資訊就使用、處理、利用等方式是否具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之 限制,又或者在首次行銷時有支付當事人所需之費用?

3. 該平台之定位為何?是金融服務業又或者僅提供平台資訊?若為金融服務業,是否 遵守《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3 至 6 條之揭露義務?若為平台提供者,則收、放款是否已然違反金融法之限制?

台灣目前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有鄉民貸、LnB 信用市集、哇借貸、台灣資金交易所 等四家業者,以目前來說上述四家業者在進行服務時,並沒有專法或者是核可制度就其 業務之執行進行審核,再者,也因為該業務在台灣並非特許行業,故進入條件並沒有太 高的限制。

因為市場進入的障礙並不像《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2、3 條中,對於資本及股份、

身分等作出較高標準的限制。總的來說,當市場並未受到法規範的限縮時,代表了人人 都可以參與該行業的設立,也可以就該市場進行規則上的制定。但對消費者而言,若無 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業者之行為,投資風險則過於龐大(許杏宜,2016)。

註 33:如信用貸款、現金卡等。

(11)

鄉民貸的運作模式在於透過前述債權轉讓的方式,初階會員向進階會員購買債權,

可依比例、金額購買不同數額的債權。而進階會員則是貸款中的放款者,除了擁有債權 外,也可將自身所持有的債權賣給初階會員。相較於初階會員,進階會員可享有放款優 先選擇權,並且具有放款手續費的減免。就其網站公示來看,可以知道進階會員主要是 收取借款者的手續費,但限於推廣期間內,以及對於初階會員的手續費減免。

該平台主要收入是在借款人與出借人雙方之手續費 1.5%~3%,隨金額而有所波動,

但前述之進階會員除了 0.5%手續費及優先案件選擇權外,主要優點仍以降低風險為主,

然而若在全額放款後立刻將債權全數賣給初階會員,於推廣期後並無手續費之回饋,那 利潤來源為何(鄉民貸官方網站)?

LnB 信用市集之模式則以類似保險機制下的資金託管方式,透過保險金的提撥建立 保險制度,建立出借人對於該平台投資的信心。但是從該網站中並未完整的看出所謂的

『保險費用』、『手續費』費用為多少(LnB 信用市集官方網站)?

哇借貸則是透過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對於款項並不經手,而由第三方直接進行放款 的動作。但是就其公司負責人兼為第三方支付系統大股東的情況來看,若無法在金流上 提供投資人更強而有力的保障,其實也是另一種風險的產生。再者,雖然利息相較於其 他系統較為低廉最高 1.665%,但實際上的手續費並沒有提供給消費者更清楚的資訊(哇 借貸官方網站)。

台灣資金交易所相較於其他平台,在平台收費方式與管理費之收取有較為明確的公 式解析提供給消費者參考,以及相關費用之收取,如逾期費用、手續費等。較為特別的 是該平台採行的是類似標會方式的標案借貸,透過案件的集資進行核貸,並於其中可知 參與會員的資料。但就該網站上對於投資人所可以獲得的利潤來說,則以未扣除管理費 及信用金、標金的費用的投資利率作為比較基準,但在實際收益網頁試算中又將其扣除,

並說明投資可得知利潤為 2%~8%,與前述之 12.8%年化利率易造成投資者之混淆(台灣 資金交易所官方網站)。

二、 從法律層面分析未來展望

P2P 網路借貸除了就借款雙方的基本資料存儲於該網路空間之外,同時也透過借、

還款的紀錄來提供給出借人作為是否放款的考量。與傳統的借貸方式不同之處在於,傳 統的借貸基本上都需要面對面的評估,就經濟狀況等條件加以考量,但 P2P 網路借貸則 是從借、還款的還款率、逾期與否做出評估。當借款人與還款人就其借貸關係讓雙方留 下好印象時,便可以以群組的方式將該資訊提供給其他借款人,而利率也可隨之降低。

該項好處在於若小微企業急需資金周轉,則可藉由該種方式透過還款的完善率,就實際 情況加以衡量利率之高低以及借款人意願(Cai, Shun; Lin, Xi; Xu, Di,2015)。

不少的研究針對風險的評估提出數學上的模型,然而就實際案例而言僅能就其可能 性加以推估,或由先前之交易紀錄、還款日期等資訊做出約略的判斷。雖然模型的建立 有其必要之存在,但人心與現實環境的多變性,卻是無法預估的。模型的建立主要目的 在於事前的預防,如同放款的風險考量、預設的可能性,或是藉由每次貸款的期間長短 做出機率性的指標。但是法律層面則是著重在事後的彌補與就被侵害的權利加以考量,

雖然部分法律條文仍然有預防性的措施,整體而論法規範則是多就已發生之事實進行實 質的限制與補償(Guo, Yanhong; Zhou, Wenjun; Luo, Chunyu,2016)。

前文就與 P2P 網路借貸平台之法律已於文內就內容及法規範意涵加以說明,下表為 其他可能衍生之爭議與適用之法規參照。

(12)

表 1. P2P 網路借貸平台所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 P2P 網路借貸採行手段 相關法規範 爭議 P2P 網路借貸平台建立自

身第三方支付方式作為金 流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例第 3 條、第 7 條。

第 7 條中要求支付機構最低資 本額為 5 億元,而現行 P2P 網 路借貸平台所成立之資本額多 不達該限制。

以有價證券或募集資金作 為債權轉移之標的。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3 條、證交法第 7 條、第 18 條。

採許可制,但 P2P 網路借貸平 台,若採行該種方式發行有價 證卷或募集資金,則需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

以高利率吸引投資者 刑法第 344 條。 平台為了保證投資可得之高利 率向借款人索取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

平台廣告強調投資簡便、

不須審核、利率相較一般 定存或其他平台優渥。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

扣除相關費用後並未如同其所 述明之報償。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若 P2P 網路借貸平台為了建立資金池,就金流以較被信賴的方式進行業務,則可能 面對到的問題在於第三方支付行業在資本上之最低限制,由於金融科技的目的在於以創 新方式來提供消費者與傳統產業更多的選擇。也因為如此,就初期資金而言,若以合法 為前提,5 億元的資本額限制對新創業者來說,仍為沉重的負擔。

而從提供有價證卷為債權轉移之標的來看,當業務以許可制方式限制時,必然造成 市場進入的障礙,另外 P2P 網路借貸平台並無法以發行證券的方式藉此募集資金或銷售,

更遑論以不實廣告或強調遠高於銀行利率的投報率來吸引消費者放、借款了。

在目前台灣並無專法可管的前提下,政府在面對金融科技的同時,是否應從實質層 面去考量,該行為是否可能對於現行金融環境的安定性造成破壞?在法制層面無法管控 的先決條件下,加上資訊取得的不易及不對等,若採取放任方式就該行業開放,則可能 發生如同中國大陸在 P2P 網路借貸上的『龐式騙局』(大紀元,2017)。

由於台灣銀行眾多、借款方式多元,在民間互助會及信用貸款的低利率下,借貸行 為在台灣來說相對簡便。且在銀行透過聯徵紀錄對借款者做基本審核的同時,也降低了 借款者不還款的風險。然而社會上仍有部分族群因家庭、工作等因素無法通過銀行之審 核而取得款項,P2P 網路借貸平台也確實能夠解決該項問題。但是從根本角度上來看,

平台設立並沒有門檻,創辦者很可能以簡單網站強調更高的投資利率、較低的還款利率 來吸引借款人或出借人,而造成了前述中國大陸在平台上所生之爭議。

本文認為,良好的 P2P 借貸平台除了在資金來源、組織架構、保障程度上,都應以 較為透明的方式,去告訴投資、出借人他們的款項會應用在何處,且提供了什麼樣的保 障,以及對於借款人而言,利率、手續費等各方面須明示,而非草率的帶過。

金融科技的立意是良善的,發展的必然性也為社會所樂見。但若無法以一個較為保 障性的思考方式從法制層面加以考量,則金融科技可能被有心人士濫用。也因此本文從 中國大陸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做為借鏡,透過該平台在中國大陸所引發的爭議及中國大 陸政府在面對問題後制定法規範框架作為探討,希望能提供台灣當局在未來設立專法時,

得以用較為宏觀的角度從金融科技的創新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兩方面考量之。

(13)

肆、 結語

從科技角度來看,未來的社會必然逐漸與其關聯之。當生活中處處都必須透過科技 增進生活的便利時,是否仍然存在著『科技來自於人性』的道理?P2P 網路借貸平台對 於金融科技而言,是屬於科技的創新又或者是金融型態的改變?無論以創新或是改變看 待 P2P 網路借貸平台,因其在台灣仍然屬於嬰兒期的行業類別,所可能面對到的爭議與 問題,只能從其他先行國家之例子作為判斷並警惕之。

如同中國大陸在開放 P2P 網路平台若干時間後,發現該平台並無一種審核機制就其 良莠做出區分,而造成了許多無辜老百姓財物上的損失以及社會問題的產生。也因此必 須就法制層面做出規範並加以防堵。然而,適用於中國大陸的法律並不一定亦然適用於 台灣,台灣該以本身社會的現實面加以考量,創設真正能夠解決台灣在面臨金融科技所 帶來衝擊之法律。

故本文於其後提出下列幾項建議及分析,希望能藉此提供未來 P2P 網路借貸專法制 定的一點幫助。

一、專法設立的必要性

P2P 網路借貸屬於較為新穎之行業技術類別,所牽涉到的法律層面也較為繁雜,若 無上位性質的專法或特別法之設立,對於未來所面臨到的爭議而言,很有可能發生問題 無法解決或主管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況產生,而其中所必然設立之規範須就其行業類別給 予較為明白的定義,以及進入市場的門檻、明顯提供之資訊、罰則等,都必須於專法中 加以條文化,如此可使消費者、平台經營者得以用一種較為受保障的方式看待 P2P 網路 借貸行為及業務。

二、日出條款(Sunrise Clause)

在制定專法後,由於 P2P 網路借貸已然成為社會現實的一部分,因此透過日出條款 在立法程序完成後至施行前給予業者緩衝期限,就內容與法規限制得以以較為完善的方 式修正之。

三、監管機制

金融科技因屬跨領域之思考,故在主管機關上的考量必須就實質權責單位做出明確 性的限制。P2P 網路借貸因其性質較偏向於金融體系,故本文認為理應由金管會做為權 責機關,就該行業進行監管之。

四、展望與可能性

綜前所述,本文認為未來的 P2P 網路借貸,應該仍為各銀行所主導之,由於台灣金 融體系相較中國大陸完善且借款簡易、方便的同時,民眾面對新型態的借貸平台初期應 仍持懷疑的態度面對,因此理應對於傳統金融行業仍保持一定程度的信賴,且現行部分 銀行已然切入 P2P 網路借貸市場,在原有放款業務仍把持在銀行手中的情況下,無論政 府以何種角度限制該行業,小額網路貸款的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僅為現行業務的其中一項 分支。但民營的 P2P 網路借貸平台,在資金、資訊遠不如銀行充沛的前提下,僅能尋求 戰略上的合作或希望藉由資訊、人力、技術之共享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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