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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7號 承辦人:黃旭絹
電話:02-23110574分機126 傳真:02-2311755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藝演字第1060000619B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10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決賽,將 自106年3月17日起於新竹市辦理,有關報到及檢錄驗證事 宜,請轉知所屬參賽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個人項目決賽報到:
(一)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時,下午場次為1:00至 1:30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 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 自行負責。
三、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
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
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 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
,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 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 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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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個人項目決賽檢錄及驗證:
(一)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 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明或學籍證 明取代)進行驗證。
(二)個人項目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 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
,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 替原件)。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 不予計分外,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校懲處。
正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南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東吳大學、中臺科技大學、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樹德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 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實踐大學、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真理大學、東海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 立臺東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東華大學、淡江大學、靜宜大學、國立中央大 學、義守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國立中興 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臺北市立大學、中山醫學大學、中原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 學、黎明技術學院、景文科技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元智大學、開南大學、亞 洲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中國科技大學、中國醫藥大學、亞東技術學院、朝 陽科技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南臺科技大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大葉 大學、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文藻外語學院、國立交通大學、遠東科技大學、慈濟 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防醫學院、國立臺灣科 技大學、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嶺東科技大學、國立陽明大學 副本:教育部、本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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