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場址管理及開發機制芻議
報告人:吳先琪
2007年10月24日
綱要
z 具有開發潛力之受污染土地
z 受污染土地開發遭遇之困難
z 污染場址之開發機會
z 國外法規與管理策略
z 我國促進污染土地開發利用之可行策略
z 風險評估為實施之核心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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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開發潛力之受污染土地
1.1. 目前列管場址之數目(currently regulated sites)
– 污染控制場址總數(controlled sites):593
– 污染整治場址總數(sites to be cleaned up):13
– 解除列管控制場址總數(controlled sites delisted):1218
– 解除列管整治場址總數(sites cleaned up):0
潛力之場址(Brownfields Sites)
z Brownfields sites: abandoned, idled, or underus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acilities where expansion or redevelopment is complicated by real or perceived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USEPA, 1999).
z 篩選依據(Sites of interest)
– 目前沒有農業、工業、商業、住宅等任何運作
– 污染物短期內不可能或無意願移除,場址無法解除列管
– 面積較大,足以成為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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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農地(agricultural land):112公頃
z 非法棄置控制場址(abandoned waste sites):1.5公頃
z 整治面積較大之工業土地(industrial sites):
38.6公頃
– 桃園縣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污染案、屏東縣萬丹鄉新 安段1438、1439地號、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台灣氯乙烯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頭份廠、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
z 其他
– 台北縣某化工廠舊址: Hg
– 台北市關渡平原砷鉛污染農地(Kuan-du):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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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案例介紹
z 案例一:台北縣某化工廠舊址
– 原為鹼氯工廠
– 現為工業與住宅混合之社區形式之污染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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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ntration of Hg in soil samples
最高(highest): 1440 mg/kg
平均(average): 2.17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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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採樣
B 井 C 井 水溫Temp (℃) 28.2 25.0
導電度Cond (ms/cm)
0.81 0.77
pH 6.70 6.54
總汞Hg (μg/l) 21.4 1.17 氯鹽Cl- (mg/l) 25.5 45.1
第二次採樣
A 井 B 井 C 井 地表水 水溫Temp (℃) 26.3 29.1 25.4
導電度Cond (ms/cm)
0.48 0.55 0.79 pH 5.85 6.63 6.68
總汞Hg (μg/l) ~0.03<N.D 5.32 1.27 1.30 氯鹽Cl- (mg/l) 21.2 21.2 38.7 54.3 硫化物S (μg/l) 9.82 47.2 21.5 96.3
硫酸鹽SO4 (mg/l)
127 77.4 110 16.3
註1:地下水中總汞檢測方法之方法偵測極限:0.227 μg/l。
地下水採樣分析結果
z 以自來水為飲用水(2 mg/kg為土壤背景)
濃度計算(background risk): HI = 0.233
z 誤食污染源區土壤(risk by the uptake of soil): HI = 8
z 飲用污染源區地下水之風險(risk of drinking groundwater):
HI = 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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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案例二:桃園地區受污染農地
– 被污染之灌溉水污染,含有高濃度之鎘與鉛
– 利用翻土稀釋降低暴露風險
– 目前仍有多數處於休耕狀態,尚有約 52 ha 列為 污染控制場址
– 未處理之原因:濃度太高無法用翻土稀釋整治、
土層不夠厚
z
案例三:桃園縣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 (RCA)桃園廠
– 面積8.08公頃,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 氯乙烯;四氯乙烯污染
– 污染行為人於1996年12月進場整治,至1988年4月將土壤去 污完畢,但是地下水中之污染物,直至目前尚未能去除
– 88年5月26日環保署有條件通過變更用地開發使用環境影響 說明書,未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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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開發所遭遇之困難
– 有重質非水溶性液相,存在於深達21公尺之地下 水含水層
– 複雜之地質條件
– 以現有技術整治之成本及不確定性均高
2. 受污染土地開發遭遇之困難
2.1. 法規之限制
(第 十三 條)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減輕污 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 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 要措施:
z 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z (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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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四 條)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控制場址或整 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劃定、公告土 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前項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 為活動,應依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需要予以管 制;其管制辦法應包括土地利用…
– (第 十五 條)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 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應囑託土地 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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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術之限制
– 只要有足夠之時間與錢,沒有土地是無法整治的
– 只有DNAPL因為地質因素,需要極高之技術與成 本來偵測其確實位置與數量,目前一般共識為不 合乎成本與風險效益
2.3. 整治成本之限制
– 應該是最主要的考量
– 對於有責任人之場址,沒有整治經費的財務補助 措施
– 繳納一定比例(30%)之土地價值至整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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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污染場址之開發機會
3.1. 在控制計畫下繼續進行開發
– (第 十一 條)…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 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
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 …
3.2. 提出整治目標或濃度不低於土壤、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土壤、地下水污染 整治基準
– (第十七條)…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提出者,如因地質條 件、污染物特性或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整治至污染物 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評估結果,提出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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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時,得視財務 與環境狀況,提出污染物濃度不低於土壤、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基準,
或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 (第十七條)…整治場址之土地因配合土地開發 而為利用者,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基準或目 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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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外法規與管理之策略
解決褐地問題之動機 (USEPA, 1999)
z 活化廢棄之場址區域及鄰近社區
z 減少使用未開發處女地之壓力
z 同時以創新之手法減除污染對於環境與健康 之危害
z 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地方政府及
USEPA希望共同努力之下,能提升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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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補助
z 美國的例子(US)
– 用「褐地計畫經費」補助
z 用於環境評估
–
「褐地計畫經費」可用於支助褐地調查、規劃、環 境評估及民眾溝通服務z 整治
–
「褐地循環貸款經費」可提供做為褐地整治之資本 投資z 補助州政府做為循環貸款資本額、購買保險、成立具 風險分攤功能之基金以提供應變計畫之金融風險分攤
–
「褐地整治補助經費」直接補助對於例如計畫綠 地、休閒或非營利用途等特殊土地之整治經費z 特殊保護區、休憩區及非營利使用區污染復育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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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就業輔導訓練
– 「褐地就業訓練經費」提供居民及褐地社區環境相關之訓 練
z 提供褐地財務有關之技術資訊
z 其他國家
– 英國:財務獎勵制度、借貸補助
– 日本:土壤污染對策基金支援補助、環境整治設 備借貸,市區(地)土壤污染防止等融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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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規鬆綁(彈性運用)
z 美國的例子
– 在超級基金法案(CERCLA)中加入「褐地法」(即
「小型企業免除責任及褐地活化法」)
z 設基金:提供經費做為評估及整治褐地之用
z 釐清責任
z 提供經費加強州政府與部落之應變計畫
– 其他法規
z 其他相關法規(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Resource Conservation Recovery Act (RCRA),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SARA) )
z 不同的法規管制可經由財務誘因或法令規範, 影響褐地 之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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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草擬篩選指引
– 快速辨別場址是否須進一步調查或進一步行動 z 基於風險的改正(整治)行動
– 以基於風險評估,考慮場址之污染程度和場址特性,決定 其對於人體健康危害之風險之決策管理方式
z 其他國家
– 英國:明訂污染土地開發應注意事項,60%新開 發住宅須設置於褐地內,土地規劃
– 歐洲各國:規定褐地再利用,限制綠地開發;利 用都市更新促成褐地再開發;規定於相關之環境 保護法令及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法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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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減稅
z
美國的例子
– 褐地減稅誘因
z 整治費用免稅
z
其他國家
– 英國:整治費用賦稅減免優惠
– 日本:賦稅優待
4.4. 責任釐清
z 美國的例子
– 小企業責任之釐清
– 訂定責任釐清標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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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技術支援
z
美國的例子
– 評估與整治工具
– 輔導計畫
– 土地使用與制度性管制
– 保護公眾健康
– 出版品之索引
– 網路決策支援系統
– 仲裁協助
– 褐地再開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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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環境保險
z 美國的例子
– 污染法律責任保險或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 第三人責任險
– 不動產買賣保險
– 整治經費上限保險、整治承包商污染責任保險
– 環境專業過失責任保險
z 其他國家
– 英國:直接或合作開發及風險利益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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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相關單位之協助
z
美國的例子
– 環保署:資金與技術
– 住宅與都市發展部:提供更新計畫、低利補助與貸款、技術 援助
– 農業部:技術支援與補助金協助地方政府
– 毒物與疾病登錄署
– 能源部
– 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財務獎勵購買受污染土地,
與地主及預期購買者合作整治場址,提供技術評 估、減稅、貸款、獎勵措施,環境保險
– 非營利組織:例如大學及研究機構提供專業知識 或技術
– 民間機構與社區:協調溝通經濟活動計畫;分享 環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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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促進污染土地開發利用之策略
5.1. 法令之修改與彈性運用
– 對於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採取之限制作 為,可利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決策方法,予以 彈性之限制或取消限制
– 在適當的前提下,例如充分告知買受人土地污染 狀況,並得到公證之情形下,得取消本法第十五 條土地禁止處分之限制
– 取消本法第四十六條有關不得變更編定之規定,
將決策權歸回權責機關
– 擴大第十七條「配合土地開發而為利用」之解 釋,允許及鼓勵民間之土地開發者,提出整治基 準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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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財務支援與獎勵
– 協調各部會設置低利貸款提供給整治者融資
– 免除某些土地開發行為人(例如農民及中小企業 主)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需繳納土地現值30%之費 用
5.3. 賦稅減免
– 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將整 治費用納入抵減
– 土地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與契 稅)減免
– 比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進產業升級、都 市更新等給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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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提供保險
– 政府相關單位及產業工商協會等,進行協調及提 供擔保,設置污染場址整治相關各種保險產品:
污染法律責任險、環境損害責任險、第三人責任 險、整治經費上限保險、整治承包商污染責任保 險、環境專業過失責任保險等
5.5. 提供技術協助
– 政府提供工程、法律及財務等之專業諮詢服務
– 建立污染場址開發利用之示範案例
– 編制網頁、指導手冊、宣導品,辦理講習、座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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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各級政府各不同部門之協助
–
與場址有關開發之各級政府及部門,共同協助 解決場址該發所遭遇之問題6. 風險評估為實施之核心技術
z
加強風險管理及成本與風險降低效益之 理論論述,做為污染區管制、整治基準 及整治目標訂定之基礎
z
加強主管單位及專業人員風險管理教育
z
加強與民眾及媒體風險溝通之能力
z
建立風險之價值衡量體系及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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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z USEPA , 1999, RCRA Helps Turn Brownfields Green, EPA530-F-99-048.
z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場址土地開發利用執行措施建置計畫,EPA-94-
G102-02-217,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z USEPA, 2007, Brownfields and Land Revitalization, http://www.epa.gov/swerosps/bf/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