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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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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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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 號(營建署)

聯絡人:呂依錡

聯絡電話:02-87712955

電子郵件:luyichi1112@cpami.gov.tw 傳真:02-27772358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808169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 指導原則涉及「優良農地」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108年9月17日召開研商「 修正全國區域計 畫」有關「優良農地」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執行方式會議 結論續辦。

二、據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 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略以:「本地區除公共設 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 行為,並透過各項目的事業法令管制,以達資源保育與環 境保護目的」,明定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應透過「目的 事業法令」進行管制,先予敘明。

三、按「優良農地」為前開計畫規定之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考 量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 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訂定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檔  號:

保存年限:

2

1080232823

■■■■■■

16地政局 ■■■■■■■收文:108/09/27

■■■■■■■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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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編定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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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以,如農地變更符合前開要點管制規定者,即已符 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規定,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 地變更編定作業。

正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 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本部地政司、營建署綜合計畫組1科、2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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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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