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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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地址:54045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府西路7 1號
聯絡人:楊秋麗
聯絡電話:049-2391756 傳真:049-2391745
電子信箱:moi3078@moi.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民字第1071101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301000000A107110134000-1.doc)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 1事,請確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33條之1第1項、第33條之2第1項規定,地方政府未經 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為任何形式 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條例 第90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查自103年6月起,迭有地方政府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簽署備忘錄等 合作行為,而遭致處罰。
二、本部為辦理地方政府依兩岸條例規定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 為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之許可及會商事項,業訂定「內政 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 盟申報須知」(如附件),請貴府配合並督導貴轄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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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又地方政府對於大陸地區地方機 關提議為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者,亦應告知須循我方程序 進行,以免違法。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2018-03-23
1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