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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受刑人持續與中止犯罪之縱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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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術論著

假釋受刑人持續與中止犯罪之縱貫研究:

非正式社會控制與情境選擇的影響

The Longitudinal Study on Parolees’ Persistence/Desistance from Crime: The Impact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and Situational

Choices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祕書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 刑事警察局偵查員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美國聖休士頓大學(

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

)刑事司法博士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美國杜克大學(

Duke University

)社會學博士

連鴻榮 劉士誠 謝文彥 林健陽

(2)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摘要

連鴻榮、劉士誠、謝文彥、林健陽、陳玉書

犯罪的持續與中止現象為發展犯罪學的重要研究議題,本研究以Sampson Laub19932003)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為基礎,針對960位假釋受刑人進行長達 11年(2004年初至2015年底)的定群追蹤調查,主要目的在觀察年齡對持續/ 中止犯罪的效應,並檢驗成年非正式社會控制(如:家庭附著、婚姻附著和職業附著 等)與情境選擇(如:壓力因應、生活型態和偏差友儕等)對持續與中止犯罪的影響。

研究結果顯示,(1)截至2015年底,排除63位死亡樣本(6.6%)897名存活樣本

中,59.4%假釋後仍有犯罪紀錄,40.6%中止犯罪。(2)隨著年齡的增長,犯罪者持續

犯罪現象逐漸下降,尤其是50歲以後,持續犯罪的風險顯著降低。(3)持續與中止犯 罪二組在非正式社會控制(:婚姻、子女數、家庭附著和職業等級)和情境選擇(: 負向因應、偏差友儕和遊樂生活)有顯著差異。(4)非正式控制與情境選擇存在顯著 關聯性。(5)持續/中止犯罪顯著影響因子為年齡、偏差友儕、婚姻狀況和家庭附著。

並根據研究結果就我國發展犯罪研究和再犯預防進行討論。

關鍵字:假釋受刑人、持續犯罪、中止犯罪、非正式社會控制、情境選擇

本文分析資料係採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03年至2005年間委託陳玉書、許春金、馬傳鎮主持之

「假釋政策與參考指標之評估研究」(NSC 93-2412-H-015 -001 -SSS),以及科技部2011年至2014 間委託陳玉書、林健陽、謝文彥等主持之「假釋參考指標之預測效度檢驗與應用」(NSC 100-2410-H-

015 -006 -SS3)等調查資料撰寫而成,感謝參與此項研究之所有研究成員和機關對本文的協助與貢獻。

**連鴻榮,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矯正署桃園監獄秘書。

劉士誠,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刑事警察局偵查員。

謝文彥,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林健陽,美國聖休士頓大學刑事司法博士,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陳玉書,美國杜克大學社會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林健陽,美國聖休士頓大學刑事司法博士,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陳玉書,美國杜克大學社會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本文通訊作者: ysc3@mail.c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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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1

Abstract

Lien, Hung Jung, Liu, Shih Cheng, Hsieh, Wen Yan, Lin, Chien-Yang, & Chen, Yu-shu

The phenomena of persistence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are crucial issues of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Based on the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by Sampson and Laub (1993; 2003), the present study selects 960 parolees to conduct as long as 11 years panel study (from early 2004 to the end of 2015). It aims at examining the impact of age,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and situational choice on persistence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1) excluding 63 died samples, 59.4 % parolees after parole still have a criminal record and the other 40.6% desist from crime among 897 survival samples until the end of 2015, (2) criminals’ persistent crime has been gradually decreasing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age, especially after 50 years-old, (3)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desist and persistent parolees in the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such as marriage, number of kids, family bond, and occupation grade and others) and situational choices (i.e. negative response, deviant peers and leisure style), (4) significantly negative correlations exist between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and situational choices, and (5) age, deviant peers, marital status, and family bond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parolees’ persistence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According to research findings, suggestions for the study on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and prevention of parolees’ recidivism in Taiwan are also discussed.

Keywords: Parolee, Persistent Crime, Desist Crime,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Situational Choice

Lien, Hung Jung, Ph.D. of Departmen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Secretary of Taoyuan Prison.

Liu, Shih Cheng, Master of Departmen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Detectiv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ureau.

Hsieh, Wen Yan, Ph.D. of Departmen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of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Associate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Lin, Chien-Yang, Ph.D. of Criminal Justice, 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Chen Yu-shu, Ph.D. of Sociology, Duke University. Associate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Corresponding author: ysc3@mail.c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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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壹、前言

假釋受刑人仍持續犯罪問題不僅是刑事政策研究之重要議題,亦為發展犯罪學 者所欲解答的問題;不同年齡或特性的犯罪人持續或中止犯罪狀況是否相同?是什麼 原因促使假釋者持續犯罪?中止犯罪者改變的關鍵因子為何?這些問題亟需加以深入 釐清。

早在1930年,Glueck夫婦(Sheldon & Eleanor Glueck)在其犯罪生涯研究中 發現:510個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中,幾乎全部的人都擁有「嚴重反社會行為的經 歷」。其數據資料也證實了「反社會生涯的早期基因」(Glueck & Glueck, 1930)。

該研究揭示了引人注目的「持續性」(Glueck & Glueck, 1950)。簡言之,反社會行 為是相當穩定的,並橫跨所有生命階段。然而犯罪社會學研究大多忽略此結果,其主 張犯罪在生命早期出現,第一次犯罪發生成為穩定性之證據,使得生命史理論的轉捩 點幾乎沒有討論的空間。是以傳統的社會學變項(如同儕、就業市場、婚姻)之重要 性不再,理由係犯罪出現在該社會變項之前,後期出現的社會事件對形塑過去的生活 軌跡沒有多大影響(Sampson & Laub, 1993)。

儘管追溯到生命早期的研究顯示:童年時期的反社會行為,是成年反社會行為 最好的預測因子之一,但是大部分反社會小孩長大後並不會成為一個成年反社會者。

雖然個人的潛在特質對其生涯發展影響深遠,但在整個生命歷程中行為的模式並非一 成不變,有助對犯罪人生涯的縱貫性研究提供更為完整和豐富的圖像。

犯罪具有長期穩定持續性的說法未必完整,給予「改變」很大的空白。持續性 與改變性的出現係以生命歷程的進展為前提,所以兩者都需要解釋。儘管自我控制在 解釋早年偏差行為和犯罪持續性提供可能的解釋(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但成 年人的行為不僅受早年生活經驗與自我控制影響,同時也被成年後的非正式社會控 制、生命事件和情境選擇所改變(Sampson & Laub, 1993)。

台灣目前有關發展性犯罪理論之研究尚在起步階段,由於資料的蒐集和累積相 當不易,發展犯罪理論中之核心概念與研究變項,多散見於各項研究中,如:許春金、

馬傳鎮、陳玉書等(1999)有關青少年早期偏差與犯罪行為的研究;假釋參考指標相 關研究(陳玉書、許春金和馬傳鎮等,2004;陳玉書、林建陽和謝文彥等,2011) 以及陳玉書、林健陽等(2002)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預測研究。這些研究有以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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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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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樣本為研究對象,對於犯罪的起始、持續和變化提供良好的研究基礎;有以成年犯 罪者為對象,有助於了解刑事司法處遇對犯罪人的影響,以及犯罪持續與中止的描述 和解釋。實須藉由長期的追蹤調查,以了解犯罪人所留下來的關鍵因子和軌跡,並有 系統地歸納與彙整台灣犯罪人生命歷程和發展相關發現,同時與國際間發展犯罪學和 犯罪生命史研究對話,方能有助提供相關研究更多元的思考。

本研究以Sampson & Laub(1993;2003)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為核心,於2004 960位受刑人在假釋出監前進行調查,其後於2006年、2011年和2015年進行三 階段犯罪資料蒐集,透過客觀和有系統的實證分析,以了解成年犯罪者持續與中止犯 罪狀況,年齡對犯罪持續和中止的效應,分析持續與中止犯罪者在非正式社會控制與 情境選擇有何差異,並從發展犯罪學理論觀點,分析假釋受刑人持續與中止犯罪之影 響(預測)因子。

貳、相關文獻

一、年齡與犯罪的持續與中止

以官方統計、自陳報告、被害調查為基礎的研究顯示,犯罪年齡高度集中在青 少年時期;在整個年齡犯罪曲線中,青少年占所有犯罪人的多數,至20歲左右時,

整體的犯罪人數下降到僅剩50%,而到28歲左右時,85%的犯罪人已經中止其犯罪 與偏差行為(Moffitt, 1993)。除了因為犯罪類型導致尖峰年齡略有差異外(例如竊 盜犯罪的尖峰年齡較暴力犯罪為早),其實這樣的年齡犯罪曲線是非常穩定且不易變 化的(陳玉書、李明謹等,2010)。

最 早 觀 察 到 年 齡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可 追 溯 到Glueck夫 婦 於1943年 的 研 究 發 現︰他們追蹤510位感化院中的少年犯15年:5年後,少年犯的監禁百分比降為 71%,再隔10年後,監禁百分比又降為57%;以類型來看,財產犯罪逮捕率下降,

取而代之的是因酒醉被逮捕的案件(Laub & Sampson, 2003)。Glueck夫婦發現 犯罪人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有越少比例的犯罪率,也因此提出「延遲成熟(delayed maturation)」的解釋。

Nagin Land 1993年,根據犯行的傾向將犯罪人分為幾群,發展出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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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犯罪人群體之「犯罪與年齡關係的曲線」(Laub & Sampson, 2003)。而Laub Sampson2003的研究,追蹤格魯克夫婦19391948年研究的500位青少年犯,

分析他們從青少年到老年生命歷程的改變。他們另外還嘗試用不同的犯罪類型、幼年 風險因子、犯行嚴重性等 分析犯罪人的長期犯罪軌跡。整體而言,其仍舊證實了犯 罪與年齡的關係,且確定「犯罪人最後將中止犯罪行為」的事實(黃曉芬,2006)。

雖然犯罪與年齡的關係目前為止是被確定的,但「中止犯罪」仍常被質疑,犯 罪人不一定都出於自願性中止,反而可能因為死亡、監禁而產生非自願性的中止,故 仍然呈現犯罪隨年齡而下降的假象。但LaubSampson2003年的研究,排除了 死亡與監禁的犯罪人,仍然於統計數據上呈現了犯罪隨年齡下降的現象,證明了中止 犯罪的存在,不是因為死亡、監禁因素的介入。另外,死亡引起的非自願性中止犯罪,

Piquero 和他的同事在2001年的研究發現︰92%的犯罪人在死前的20年是沒有犯

罪的,因此亦可推翻犯罪人死亡造成犯罪下降的假設(Laub & Sampson, 2003)。

然而對於犯罪年齡曲線在25歲到30歲之間急遽下降,引發犯罪持續與中止的 探討,例如:年齡與犯罪持續/中止的關聯性為何?在控制年齡情況下,成年時期的 非正式社會控制和情境選擇是否會影響犯罪的持續與中止?如何運用發展犯罪學理論 解釋成年持續或中止犯罪?這些都是本研究要探討之核心議題。

二、成年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影響力

1939年秋天,Glueck夫婦在Boston地區展開少年偏差行為預測研究,其所

收集的資料包含500名青少年犯罪男孩和500名未有偏差行為的青少年男孩;兩個 團體皆由年齡1017歲的男性所組成。青少年犯罪男孩是從Massachusetts的兩 所少年感化院中選擇而來;非犯罪青少年男孩是從Boston的公立學校中所挑選而 出。這項研究延續至19491963年(Sampon & Laub, 1993),奠定Sampon

Laub(19932003)以非正式社會控制為核心的發展犯罪學理論基礎。

SampsonLaub的發展理論中,非正式社會控制縱貫偏差與犯罪生命歷程的

開始、持續與終止;亦即社會鍵為形塑人們何以開始犯罪、繼續犯罪、改變並停止犯 罪的原因。強調橫跨生命中各年齡層非正式社會控制的重要性,因此非正式社會控制 在童年、青少年、成年的效果為其理論核心,並致力於個體生命變化的評估。舉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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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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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兒童及青少年時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控制機制是家庭、學校、同儕團體及少年 司法系統;在青年階段,高等教育成就、職業訓練、工作、婚姻的機制變得顯著,少 年司法系統也被成人刑事司法系統所取代;最後,在中年時期,顯著的社會控制機制 是工作、婚姻、為人父母、社會奉獻及刑事司法系統。

如同Hirschi1969)之理念,SampsonLaub認同「個體與社會的鍵結衰弱 或破碎會導致犯罪與偏差行為」的前提,「強調非正式社會控制的角色,其控制來自 互動的作用與人際鍵結的結構,不僅連結社會成員彼此,且更廣泛與社會機制(social institutions,例如工作、家庭、學校)連結。」HirschiGottfredson1990)提到,

個體隨時間維持相當穩固的偏差傾向,點出早年生命歷程是早期偏差行為與自我控制 穩定性的重要解釋。但SampsonLaub同時關注成年人的行為,不僅僅受早年生 活經驗與自我控制所影響,同時也被成年的社會化與事件所改變。

SampsonLaub將這些概念應用到犯罪的縱貫性研究上,檢驗非正式社會控

制在生命歷程早期抑制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程度及其對往後發展的影響;並檢驗在成年 生命歷程中與非正式社會控制改變有關個人路徑的轉變,如:接受高等教育、就業、

兵役及婚姻的角色改變的重要性。同時引進「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

指稱隨社會關係(或非正式社會控制)品質增加的資源(無論是物質的或情感的)。

當社會資本增加,例如一段婚姻帶來更多的金錢、家庭連結、支持與滿足,這段關係 在個人生命中變得更加重要,如此顯著的轉變使得這段關係在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基礎 上更為有效。如配偶一句告誡:「別惹麻煩」更可能被接受,因為來自婚姻的情感「資 本」,突顯配偶偏好的重要性,也使得偏差行為的潛在成本大幅增加(例如失去配偶 的感情)。

成年時期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含社會支持和社會資本)是相當重要的,非正式社 會控制創造相互依存的關係和約制的體系,即使有犯罪前科(或低自我控制)的成年 人也可以被社會機制(結婚或工作)轉化,因其對工作和家庭生活中投入的社會資本,

可提高抑制犯罪的力量;在面臨生活壓力或犯罪機會誘惑時,亦可減緩其再犯的可能 性。反之,對於一個成年人,薄弱的非正式社會控制(例如弱鍵結的職場或缺乏凝聚 力的婚姻)則提供更自由從事偏差行為的環境。因此,在成年時期中止犯罪是可能的。

國內相關研究顯示,非正式社會控制為犯罪者中止犯罪的有利條件,亦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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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犯罪生命歷程的轉捩點(社會資本,如:穩定的婚姻、工作),對中止犯具有正向影 響(許春金、陳玉書、洪千涵,2009);洪宏榮(2003)以15名的成年受保護管束 人(再犯組10名、未再犯組5名)為研究樣本,透過質性研究的方式驗證,發現穩 定的工作鍵與婚姻鍵是中止犯罪的重要因素。許詩潔在2012年的研究中,亦顯示婚 姻狀況對於社會復歸指標具有顯著之關聯性,假釋更生人再犯研究亦獲得相似結果 (陳玉書、林健陽、謝文彥等,2011);盧怡君(2012)以2004961名假釋出監之 受刑人進行自陳問卷調查,再於2006年以官方統計資料追蹤調查再犯情形,進行以 性別為主軸的縱貫性研究,發現婚姻狀況影響所有假釋出獄人之再犯情形,而工作穩 定度僅與男性假釋再犯具關聯性。李清智(2014)研究顯示,成年更生人的家庭附著、

就業依附可延緩其再犯的時間。

國外研究亦獲得相似結果,Meeus等人(2004)針對1,302名青少年樣本,透 63階段的縱貫研究,發現親密伴侶在減少犯罪性扮演重要角色;Carneiro等人

2005)針對巴西Papuda監獄800名受刑人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家庭關係良好,可 以減少未來犯罪;Farrington2005)綜合犯罪生命史研究的發現20歲以後,主要 影響犯罪的因子為婚姻、就業、居住環境、軍旅、投入職場等。Yamamura2008 根據日本46都道府縣19942001年的官方統計資料,歸結出社會資本可有效減低 犯罪率;AkçomakWeel2012)透過2002年荷蘭142個城市的官方資料比較中,

犯罪率與社會資本呈現顯著的負相關。

三、情境選擇的影響力

2003LaubSampson持續追蹤Glueck夫婦的樣本至70歲左右,其質化和 量化分析結果顯示,犯罪終止的理論也應該是犯罪持續的理論。除拓展生命歷程中對 於正式和非正式控制的瞭解外,並發現個人意志力(human agency,或稱個人的選 擇)和情境脈絡(situational context,尤其係日常活動),對於瞭解生命歷程穩定或 改變的形式十分重要。個體做決定及參與生命的建構是活躍的;在許多關鍵時候,犯 罪不只源自微弱的社會鍵,個人意志力與情境選擇是瞭解生命歷程中犯罪持續與終止 的重要元素。

持續與中止犯罪的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且發生在所有的犯罪類型和生命歷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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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1

不同的年齡層;雖然中止犯罪有多重的轉捩點和路徑,而情境的改變和有秩序的生活 情況是不可或缺;情境中的偶發事件和日常活動可能會誘使個體犯罪或遠離犯罪,

這些偶發事件和活動需要被系統化地帶進生命歷程中,以加深對犯罪軌跡的瞭解。例 如,持續性犯罪人在許多方面(如:生活安排、工作、家庭和休閒活動)相當混亂無章。

充滿犯罪機會的日常活動與犯罪者心智有相似的連結。因此,當解釋生命歷程的犯罪 行為持續和改變,個體日常生活中的情境變化是需要被考慮的,尤其是生活型態和關 鍵事件。

LaubSampson認為中止犯罪,不一定是有意識的或故意的過程,而是附

加利益(side bets)。很多人改邪歸正(making good)是沒有任何覺知的,當其

已經投注許多在婚姻或工作上,以致不想冒險去失去所投資的,因而無意間中止

desistance by default)犯罪。換言之,習慣會提供讓行為中止的強化力量。對犯 罪者而言,贖罪行動(redemption scripts)通常為其生命歷程中所缺乏者。而中止 犯罪的人,最大原因是能利用主要的結構和情境的狀況,其所選擇的結構和情境狀況

(舉例而言,決定結婚、找工作、擺脫偏差同儕)所產生的機制和關係,反過來影響 其本身。中止犯罪的人受制於有秩序的日常生活、對妻小與重要他人的社會鍵,從人 際關係裡得到資源和社會支持,同時也被直接的監督和控制。換言之,結構、情境及 個體提供非正式社會控制來幫助其中止犯罪。甚至最頑劣的犯罪人也非完全的持續性 犯罪者,實際上所有犯罪者最後都會停止犯罪,顯示出改變是無限可能的。

總之,影響犯罪者持續或中止犯罪的四個主要途徑(轉捩點)為:婚姻/配偶、

軍隊服役、矯正學校、鄰里的改變。這四個轉捩點均能創造新的情境而產生以下的機 制:(1)犯罪者經歷結構性的轉捩點,可能是一段新關係(或是婚姻)、一份好工 作、或是服兵役,進而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2)由於轉捩點的緣故,犯罪者遭受 到更多的非正式社會控制所抑制、監控,以及因偏差行為而受到制裁。該關係也提供 支持,藉由增加的附著鍵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減少犯罪。(3)犯罪者的日常活動原先 鬆散且偏好前往不良場所(如酒吧),改變成有結構且充滿親社會責任感,進而脫離 偏差友儕的影響,特別是偏差同儕。(4)幾乎無意間的情況下,其犧牲奉獻於新生活,

提供自我認同的改變。在新的關係與生活方式中投注許多,提高為犯罪冒險犧牲一切 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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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因此,成年犯罪者犯罪的持續與中止,除非正式社會控制外,情境選擇亦扮演 關鍵角色,如面臨日常生活中生命壓力事件時如何因應,與偏差友伴的連結和負向影 響,遊樂或充滿犯罪機會的生活型態等。例如:陳玉書、林健陽等(2002)研究發現,

假釋受刑人若未能妥善處理出獄後的生活壓力,可能導致逃避回歸正常生活的機會;

鄭凱寶(2008)縱貫性研究發現,負面生活事件和負面人際關係的壓力經驗較多者,

其犯罪生涯較長,且犯罪次數較多。李明謹在2009年的研究發現負面壓力因應對成 年受保護管束再犯具顯著影響力;詹中原、陳泉錫(2011)經由深度訪談矯正機關主

管,並對7,596名即將出監之毒品犯進行問卷調查,分析歸納出毒品犯因不易被社會

接受,以遁逃方式因應生活壓力,致吸毒再犯;許詩潔(2012)以20002002 板橋地檢署1,120名受保護管束人為研究樣本,搭配20116月之官方資料,量化 研究結果顯示樣本使用負向壓力因應越多,其復歸社會情形較差。

偏差同儕對於偏差與犯罪行為起始的影響力已有相當豐富且穩定的研究支持 (: 許春金、馬傳鎮、陳玉書等,1999;陳玉書、張彩玲,2001;王伯頎、李修 安、 林 思 賢,2010; 李 佩 怡,2012Akers, 1998; Agnew, 2005Gould & Kaplan, 2012Bougheas et al., 2013)。有關成年犯罪持續或中止犯罪研究一有相似結果,如 ClarkeYuan-hueiWallace1988)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人為對象進行追蹤調查,

結果發現偏差友伴影響對於縮減保護管束存活期間具有預測力;SimsJones1997 研究發現:不良友儕對於保護管束成敗具顯著預測力;WilliamsMcshane等(2000 的研究則顯示不良人際關係乃預測假釋逃逸最具顯著效應因子之一。陳玉書、簡惠霠

2002)有關受保護管束人追蹤研究發現朋友非行與其再犯有顯著關聯性;李明謹

2009)延續前項研究,以2008年之官方判決犯罪紀錄作縱貫性調查,偏差友儕與 再犯仍有顯著關聯;陳玉書、張聖照、林學銘(2009)證實偏差友伴對成再犯具有最 強解釋力。

誠如SampsonLaub(2003)所強調,日常活動所提供的機會因素可能會誘使

個體犯罪或遠離犯罪,傳統且具有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家庭和職業活動可產生約制力,

而提高中止犯罪的可能性,但失序或遊樂的生活型態,易使人脫離控制和持續犯罪。

日常生活型態與機會因素相結合,易引發犯罪行為, 許春金等人(1999)在少年偏差 率為早年預測之研究即發現,犯罪組少年較國中組少年更常從事遊樂型和消遣型的休 閒,而犯罪組少年的消遣型休閒、遊樂型休閒與偏差率為之間有顯著相關存在。許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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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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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1

華(2001)亦發現犯罪青少年遊 樂型生活型態程度遠大一般青少年。李清智(2014) 研究發現,成年受保護管束人的生活型態愈複雜,其工作穩定性愈低、工作依附愈低、

工作動機愈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高。

四、研究概念架構

本研究根據SampsonLaub (1993; 2003)的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以及上述 相關實證研究發現,建構社會控制與情境選擇對成年假釋受刑人持續與中止犯罪之研 究架構(參見圖1),並以2004年調查960位成年假釋受性人之非正式社會控制( 婚姻附著、子女數、家庭附著和職業附著)和情境選擇(含負向壓力因應、偏差友儕 和遊樂生活型態)為自變數,而以同一群受訪者於2015年之追蹤官方犯罪資料為依 變數(區分為持續或中止犯罪)。本研究假設,非正式社會控制與情境選擇存在顯著 關聯性,非正式社會控制越強者,在日常生活中較少選擇與偏差友儕接觸或從事遊樂 生活型態,在面臨生活壓力時較常選擇正向因應,而較少選擇負向因應;另非正式社 會控制和正向壓力因應有助於成年犯罪者中止其犯罪生涯,但不利的負向因應、偏差 友儕和遊樂生活則會促使其持續參與犯罪活動。

1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

: 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將控制研究樣本調查時之年齡 非正式社會控制

婚姻附著、子女數 家庭附著

職業附著

情境選擇

負向壓力因應 偏差友儕 遊樂生活型態

持續或中止犯罪

2004

問卷調查        

2006/2011/2015

年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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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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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

為順利達成研究目的,在研究過程中結合調查研究法和官方次級資料分析等方 法進行四次資料蒐集,(1) 20041月至6月對960位即將假釋之受刑人進行問卷調 查法,(2)2次至第4次分別蒐集同一群樣本20063月底、201112月底和 201510月底持續或中止犯罪之官方次級資料。茲就調查研究與官方次級資料蒐集 過程分述如后:

本研究調查資料來源為陳玉書、許春金和馬傳鎮等於2004年至2006年接受國 科會委託執行之「假釋政策與參考指標之評估研究」專題研究計畫樣本,此項研究以 200416月獲准假釋受刑人為研究對象,調查矯正機關包括7所監獄(含: 北監獄、桃園監獄、臺中監獄、彰化監獄、高雄監獄、桃園女子監獄、高雄女子監 獄),經事先函詢獲得各抽樣監獄核可後,由研究成員或經過訓練的碩士、教誨師、

調查員等,於調查期間對各抽樣監獄每月獲准假釋出監之受刑人,於其釋放前實施調 查。調查時首先向受訪者說明研究目的、資料去連結和問卷填答方式,經受訪者同意 後進行調查;每一份問卷回收時均由調查人員協助檢誤,對於漏答和錯誤填答問題,

詢問受訪者填答意願和確認後回收,並記錄問卷填答狀況,含:(1)完成本問卷所有題 目;(2)拒絕回答部分題目;(3)漏答題目;(4)評估問卷能否使用等,以做為有效樣本 篩選之依據。總計完成960份有效樣本,其中男生771(80.3%),女生189( 19.7%)

為了解假釋受刑人出監後犯罪狀況,2006年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7項之規定,經徵得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同意協助後,完成研究樣本第一階段再 犯資料蒐集。2011-2014年間,陳玉書、林健陽和謝文彥等再次以「假釋參考指標之 預測效度檢驗與應用」獲得科技部(國科會)專題研究補助,得以延續前述研究,持 續追蹤960位樣本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機關或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因此,先函請 法務部同意提供「全國刑案資料庫系統」中本研究樣本之再犯資料,並在資訊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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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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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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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分別於201112月底和201510月底蒐集本研究所需之官方資料。

在確認資料可獲提供後,即安排至法務部資訊處商討資料保密與取得方式,以 及所需資料之變數和格式,並順利取得隨機亂碼編排之官方資料,以確保個人資料與 樣本去連結,再由研究者逐一核對復原每筆樣本資料後,與20042006年研究樣 本資料合併。為保護研究樣本個人資料及其權益,研究者針對所蒐集之資料,負有妥 善保管與保護之責;因此,各項調查資料彙整後,悉數將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關鍵變 數(如身分證號碼和出生日期等)刪除,分析資料檔僅存與研究相關之變數,而分析 結果亦僅呈現整體趨勢及變數間之關係。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量化縱貫性研究為基礎,研究對象係以台灣地區各矯正機關假釋出監 受刑人為母群體,以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方式,由台灣北、中、南三區 中選取7所矯正機關,分別為:台北監獄、桃園監獄、台中監獄、彰化監獄、高雄監 獄、桃園女子監獄和高雄女子監獄;對於各監每月已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於其出監前 進行第一階段自陳問卷調查,調查機關樣本分布如表1所示。

1 2004 年調查矯正機關樣本之分布

項目 合計

男性 女性

台北 監獄

桃園 監獄

台中 監獄

彰化 監獄

高雄 監獄

桃園 女子監獄

高雄 女子監獄 人數 960 177 93 218 202 81 99 90

% 100.0% 18.4% 9.7% 22.8% 21.0% 8.4% 10.3% 9.4%

註:由於法務部矯正署於 2011 年 1 月 1 日成立,表內機關名稱皆已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OO監獄」。

2為研究樣本2004年調查時人口特性分布,在性別方面,樣本男性有771

(占80.3%),女性有189人(占19.7%);在年齡方面,以30歲至39歲者所佔比 例最高占34.0%),其次為20歲至29歲占28.9%,顯示樣本以青壯年人口占大多數。

在婚姻狀況方面,未婚者占50.8%,離婚者占18.5%,已婚者占28.4%,其他(喪偶、

再婚)者占2.3%。在工作方面,入監前有工作者占65.7%,無工作者占34.3%。就 教育程度而言,以國中畢(肄)業者(占39.7%)或高中(職)畢(肄)業者有37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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