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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回饋金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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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回饋金運用計畫」

(經 100 年 4 月 29 日公彩小組第 32 次委員會議同意修正)

壹、依據

一、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 99 年 1 月 7 日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第 24 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辦理。

貳、計畫目標

本會 100 年回饋金之運用主軸,除延續本會歷年來對身心障礙者之 就業、創業輔導服務和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外,另為擴大公益彩券 回饋金實施效益,將針對目前非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定業務之職 場見場等促進身障就業措施,提出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加值輔導補 助計畫,協助身心障礙者提早適應職場及鼓勵僱用身心障礙者,又因應 大法官第 649 號釋憲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對視障按摩師造成之衝擊,本 (100)年度新增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視障按摩行銷計畫,期透過公益彩券回 饋金之運用,協助更多身心障礙者就業。

貳、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

參、執行單位

一、職訓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事項之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法 人機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或學校。

肆、辦理期間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伍、實施項目及方式

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庇護工場定位為就業職場,

為協助具就業意願但尚未達到庇護性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 者,提早適應庇護性就業職場環境,由地方政府所轄庇護工

提供見習機會,補助庇護工場訓練輔導費辦理身心障礙者庇 護

職場就業準備、職場適應與強化工作職能之見習訓練服務,最 長不超過 6 個月。

(二)身心障礙者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至符合

(2)

資格之庇護工場見習,除學習工作認知態度、工作管理、職場 適應學習、工作技能訓練等內容外,庇護工場亦應提供就業轉 銜或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三)庇護工場應依所提計畫書設定見習者輔導目標(如產能、工作 適應技能等),採行輔導策略(如自我管理、工作行為等),並 配合訂定服務同意書、依產能發予獎勵金以及投保勞工保險 (訓練保險)。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並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場輔導及補助,協助其就業穩定。

(一)雇主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及辦理求才登記 後,由就服中心開立推介卡推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二)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期滿 1 個月以上,得申請薪資補助。

(三)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達 3 人以上者,得安排具有經驗之人員 擔

任工作教練,指導身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及協助工作適應等個 別

化就業輔導,並得申請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

(四)就服中心、地方政府或專案單位應就其所推介之身心障礙者,

於受僱期間,與該身心障礙者及其雇主保持聯繫,確保身心 障

礙者順利適應工作,並積極主動提供雇主及工作教練所需相 關

就促措施或諮詢服務。

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結合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提供身心 障礙者增強職業知能,並透過職場學習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態度與 職場經驗,強化其實務技能以促進就業,特推動本計畫。

(一)適用對象

1.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 工作,需較長時間學習或工作類化能力較低之身心障礙者。

2.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 介。

3.於 1 年內未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或職場見 習、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等強化技能促進就業之方案。

(二)執行方式

1.本計畫之實施包括職前學習及職場適應等兩階段課程,合計 以 1 年為限,其中職場適應課程至少 3 個月。

(3)

2.承辦單位規劃辦理之職前學習課程,其內容包括身心障礙者 專業技能(含學、術科)及就業準備課程(如工作態度與認 知、職涯規劃、就業環境分析、求職技巧、勞動法規、職場 安全等相關課程)。並應結合職場適應單位辦理職場適應課 程,與職場適應單位訂定契約,並約定參加計畫結束後僱用 率至少應達百分之 50,且留用至少 3 個月。

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行銷計畫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至遲 3 失 效」(100 年 10 月 31 日起)對視障按摩業者之衝擊,規劃補助全國 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當地資源辦理視障按摩業相關宣導活動,促使 社會大眾瞭解視障按摩,進而增加消費意願,提升視障按摩院所整體 觀感及營收。

(一)本計畫規劃補助地方政府於 100 年 9 月至 11 月份辦理以下行銷活 動:

1.視障按摩業相關行銷宣導活動。

2.推展企業認養視障按摩院活動。

3.平面及電子媒體形象宣導。

4.視障按摩體驗活動。

(二)本項計畫係為減緩視障按摩業者衝擊,及正向提升其競爭力,係 屬

創新方案,單一行銷計畫最高補助 100 萬元。

五、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一)延續本會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業輔導 務。另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置 2 名專案管理人員辦理本會運用回饋 金各項計畫之受理、審核、督導、訪視、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 政部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 為擴大公益彩券公私部門參與效益,於 100 年度增加辦理 2 梯 次補助申請,除補助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服務外,亦 包含補助公私部門辦理整體職業重建服務體系相關議題之調查 及建議意見等。

(三) 依本會「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實地查核實施計畫」辦理查核作業。

陸、補助標準

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

承辦單位管理訓練津貼:依承辦單位訓練職場見習服務個案人數,補 助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補助期限以 6 個月為原則,最長以 1 年 為

限。

二、僱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一)僱用薪資補助:雇主每僱用 1 名由就服中心推介之弱勢身心障

(4)

礙者,可獲核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至 1 萬 2 千元之薪資補助額 度(如為部分工時者,補助額度為每小時新臺幣 50~60 元),

助期間最長為 12 個月。

(二)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如同時僱用由公立就服機構推介之身心 障礙者達 3 人以上,並安排工作教練指導及協助,再依身心障 礙者人數及障礙程度,每人每月加碼補助新臺幣 3,000~

6,000

元輔導費(部分工時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1,500 元~3,000 元),

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得申請延長補助 6 個月,並以延長 2 次 為限。

三、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

(一)承辦單位:

1.職前學習課程所需費用:教師鐘點費、材料費及行政費,比照 本會「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進修職業訓練經費項目及金額一 覽表」標準編列。

2.輔導費:依實際參與計畫之學員人數,以每人每月新臺幣

(以下同)三千元編列。

3.學員勞工保險費:依本會勞工保險局現行標準編列。

4.職場適應單位管理津貼:依職場適應單位所指導學員人數,

每人每月五千元。

5.學員學習津貼:依實際參與計畫之學員,每人每月八千元。

(二)地方政府:補助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辦理規劃、督導、查核、

評鑑、評估等事項,依實際參與計畫之學員人數每人二千元編 列。

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行銷計畫:依其行銷效益度補助每案最 高新臺幣 100 萬元。

  五、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 注意事項補助,暨依本會查核計畫辦理查核作業。

伍、預期效益:

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預計提供 160 個見習 機會。

二、僱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預計僱用 120 人次。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行銷計畫:預計補助至少 12 案,計 2,000 名視障按摩師受益。

(5)

四、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至少 60 項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

陸、經費概算:

預估計 67,512,000 元,其中補助民間團體或雇主辦理之計畫 51,142,847 元(占 75.8%)、由政府部門辦理計畫 16,369,153 元(占 24.2%)。(先予框 列,各子項經費預估內容詳如經費概算表,並依受理計畫內容及相關規 定核定)

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2,700,000 元 二、僱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15,600,000 元

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2,540,388 元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行銷計畫:12,000,000 元。

四、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34,671,612 元。

柒、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 作業要點」(如附)辦理。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回饋金運用計畫 經費概算表

項目 金額 說明

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計畫:(民間團體)

小計 2,700,000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企業、民間團體)

小計 15,600,000  

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紮根學習計畫:(企業、民間團體)

小計 2,540,388  

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行銷計畫:(政府單位)

小計 12,000,000  

五、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

(一)專案管理人員費用(政府單位) 1,169,153   (二)受理民間團體申請案(民間團體) 30,302,459  

(三)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案(政府單位) 3,000,000   (四)辦理實地查核計畫(政府部門) 200,000  

小計 34,671,612  

總計

67,512,0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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