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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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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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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1月6 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修正 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 勞動部109年10月26日勞動條1字第1090130917號函修正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 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 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 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

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 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 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

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 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 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2)

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 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 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1日或1週之工作量尖 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 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 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 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 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 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 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 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 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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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 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 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

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工資。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三)前目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 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 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論處。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 息日,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 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 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

(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 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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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 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 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 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 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 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 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 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 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 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 數乘以8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 辦理:

1、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 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依曆連續 計算,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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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其他假別及相關權益:

1、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懷孕期間經醫師 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2、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 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 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3、生理假:

(1)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每月得 請生理假1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

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2)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

薪資減半發給;逾3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

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 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

(3)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

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4、哺(集)乳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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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 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 日數並乘以8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

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 休金、資遣費計算,依據該法第2條、第17條、第55 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 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

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 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 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應按工作時間比例分別計算。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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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依 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 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金融 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 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 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工廠、

公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 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及第6條第1項各 款規定各業以外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8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 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部分工時勞工,具中華民國 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由雇主辦 理加保,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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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14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 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其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等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

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 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提 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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