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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立基法律 1

-通識課程「性別法律.議題探討」之教學分享

蘇芊玲

2

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摘要

近十年來,在台灣許多婦女團體和個人的努力之下,與婦女 性別相關的法 律,無論新訂或修訂,皆有相當顯著的成果,也更朝往性別平權的目標邁進。從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 平等法」的通過,還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以及通過「性別平等教 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都是具體的例子。

法律是每一個現代公民都應具備的知識與素養,而性別平等更是國際社會共 同努力的目標。基於此,近三年來,本人持續開設通識課程「性別法律.議題探 討」(簡稱「性別與法律」)。課程重點除了介紹上述相關法案的立法背景與緣由、

重要條文與其理念之外,特別探討其中值得關注的議題。本課程希望提供同學接 觸性別相關法律與多方討論女性 性別議題的機會,藉此增強同學的法律素養,

並提升其性別意識。

本論文試圖紀錄並整理「性別法律.議題討論」課程之開課理念、課程設計 與教學經驗,分享並就教於國內大專院校通識教育同儕,藉此豐富通識教育之教 學內涵與方法。

關鍵字:性別平等

1 本論文之初稿發表於銘傳大學通識教育「培育公民素養,開拓人文胸懷」研討會( 2006 年 3 月 16 日),評論人為政治大學政治系楊婉瑩教授,感謝楊教授之精闢意見以及現場參與者提出 的問題與分享的看法,本論文據以做了若干補充;本論文繼而於 4 月 1 日投稿《南華通識教育 研究》,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提供諸多中肯寶貴之意見,本論文再據以修正補充,在此一併致謝。

2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

1 7 ~ 頁 4 0

May, 2006 pp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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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次戰後,於 1970 年代初期,呂秀蓮女士引進現代女性主義觀念,開啟了 台灣婦女運動的拓荒時期,1979 年呂秀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1982 年婦女新知 雜誌社成立,承續並深耕女性主義理念和行動,1987 年台灣解嚴,婦女新知改 組為基金會,是台灣第一個有正式組織的婦女運動團體。之後,各式不同婦女/

性別運動團體陸續成立,成長迅速。將近二十年來,這些團體彼此既分工又結盟,

在提升台灣女權、打造性別平等一事上,持續做出重大貢獻。

八○年代的台灣婦女運動,主要著力於喚醒女性自覺、倡議男女平等;九○

年代,草根婦女組織愈見多元、茁壯,而隨著民主的發展與社會的開放,平等的 理念與目標也得以逐步落實於相關體制中。努力的方向有許多,九○年代中期之 後,部分婦運團體陸續投入相關法律的修訂與制定,至今超過十年,已獲得相當 顯著的成果。

唯一的例外是 1984 年通過的「優生保健法」。在那之前,因為沒有法律的保 障,想要中止懷孕的女性只能尋求密醫,對身體與生命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當 時婦女新知(雜誌社)結合一些婦女團體與個人,促成了「優生保健法」的通過,

提供有需要的婦女基本的醫療保障。

九○年代之後可說是女性法律的豐收期。首先是在 1990 年提出的「兩性工 作平等法」,這是台灣民間婦女團體自行草擬條文、遊說立法的第一部法案。提 出之後卻因種種因素遭擱置十二年,至 2001 年才通過。其中關於保障婦女就業 之各項權益,以及母性保護、育嬰假、陪產假等等,都是相當新的觀念,而職場 性騷擾的防治,在確保安全無敵意工作環境上確屬必要。

影響婦女最深最廣的法律,莫過於「民法親屬編」。「民法親屬編」制定施行 於民國二十年,其中許多條文充滿傳統父權思想,儘管時代快速變動,數十年來 它卻未經大幅修訂,完全不符男女平等原則。因深切了解婦女受此惡法之苦,婦 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情協會遂提出「新晴版」修正版本,並從 1995 年開始進行修 法運動,至今已完成許多重要條文修正,目前仍持續中。

男女不平等的社會,最具體的展現莫過於對女性身體的殘害和人身安全的威 脅。1996 年底發生的彭婉如事件促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通過;1993 年的 鄧如雯事件造成了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也在 2001 年完成修正。這些,都是提供給婦女(以及少數男性受害者)人身安 全的基本保護。另外,「性騷擾防治法」也於 2005 年通過、2006 年二月正式實 施,為婦女(以及男性或性別弱勢受害者)打造了更為完善的防護網。

教育是落實兩性/性別平等的根本之計。推動多年的「家庭教育法」於 2003 年通過,而影響更大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也於 2004 年六月通過實施。期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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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了這兩個法案,可以從家庭和學校教育之中,就開始灌輸培養平等的觀念,

並將之實踐於日常生活之中。

近幾年來,女性主義法學的興起,更提供了瞭解及檢視相關法律的諸多不同 角度和觀點,也協助了性別相關法律制定或修訂時的重要依據和參考,遺憾的 是,上述諸多無論是社運界或學術界的進展,其影響仍僅侷限於少數人,並未普 及一般社會大眾,但法律不是法律人的專屬,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都應具 備必要的法律知識與素養,且愈早扎根落實愈好。本校通識課程「性別法律.議 題討論」(簡稱「性別與法律」)開課的目的,即在提供大學同學接觸與探研女性 性別相關法律的機會,藉此增強同學的法律素養,並提升其性別平等(公民)

意識。

本文擬紀錄「性別法律.議題討論」課程的教學經驗,分享並就教於國內大 專院校通識教育諸先進同儕,藉此豐富通識教育之課程範疇、教學內涵與方法。

本論文共分成課程內容、教學教法和反思討論三個部分。課程內容部分呈現本課 程之教學內容,包括相關法案的立(修)法背景與理念、重要條文與其內涵,以 及其中值得討論的議題;第二部分介紹教學方法、補充教材以及作業設計;最後 則針對本課程做反思與討論。

二、課程內容

「性別法律.議題討論」課程是提供給非法律專業大學生的通識課程,其重 點除了介紹相關法案的立法背景與緣由、重要條文內容之外,更重要的的帶領學 生探討其中牽涉的性別議題,深入了解相關理念與爭議,以培養學生性別法律知 識,並提升其性別平等意識和實踐的行動力。

本課程的設計首先呈現台灣婦女圖像3,透過統計數字和性別分析讓學生對 於台灣婦女處境和性別狀況有一個全面性的了解,從中呈顯制訂相關法律作為落 實平等的必要性。接下去各教學單元的安排,以議題為主軸、帶出相關法案。本 學期(95 學年第二學期)因性騷擾防治法剛實施,故從性騷擾議題出發,介紹 三個與此議題相關的法案,也就是性騷擾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以及性別平等 教育法。4

接著,從和個人最密切的「身體」議題出發,依次介紹優生保健法和人工生 殖法(草案),接著介紹與身體 性暴力有關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再將範圍慢慢擴及到與家庭婚姻相關的民法親屬

3近兩年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提供統計數字,由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基金會(網址 wrp.womenweb.org.tw)整理製作而成。

4有鑒於性騷擾議題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已有三個相關法案之立法實施,本學期之授課因此特別針 對此議題,同時介紹三個法案相關條文並比較其異同,本論文將此特別章節置於本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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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與工作職場相關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最後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和家庭教育法結 尾。

以下按法案名稱、立(修)法過程 修法進度、重要條文內容以及相關討論 議題逐一介紹。

(一)優生保健法 1.立法背景與修法進度

在人工流產合法化之前,台灣墮胎情況即已非常普遍,但因於法不容,有需 求的婦女只得求助於私人診所或密醫進行手術,在缺乏法律保障之下,不僅須付 出高額費用,還往往身心受挫,甚至帶來身體或生命危險。因此,墮胎合法化牽 涉婦女身體權的基本需求與保障,也是近代許多國家的婦女歷經長久極力爭取的 權益,台灣也不例外。

雖然衛生署早在 1971 年已草擬完成優生保健法,先後也有一些婦女團體和 民意代表的大力推動,但因受到傳統觀念影響,該法一直受到擱置。直到 1981 年,在台灣人口成長過於快速的壓力之下,因為當時國民黨主席蔣經國指示降低 人口自然成長率,該草案才得以於 1983 年 5 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審議期間,優生保健法在立院及媒體都引發極大的爭議,反對者從宗教、道 德和社會的觀點出發,主張胎兒雖未出生,但其法益應予保護;另外,婦女應為 自己的性交行為負責,否則恐有造成色情氾濫、破壞善良風俗之虞,故大力反對 墮胎合法化。但因優生保健法當時已經裁示為國家既定的政策,反對聲音較弱,

三讀期間,主要爭議集中在該草案第一章第三條,主管機關部份,和第三章第九 條,懷孕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應具備之條件。後者有關優生及強暴受孕部份,爭議 較少,但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准予施行 人工流產,許多人認為該條文限制過寬,遭致激烈反對。

當時以甫成立一年的婦女新知雜誌社(婦女新知基金會之前身)為主,聯合 臺北基督教女青年會、消基會、婦女雜誌等團體及其他個別女性共一五四名婦 女,上書立法院,要求保留原行政院草案條文,在積極動員監督的努力之下,原 案終於獲得通過,為有墮胎需求的婦女保留了最大的空間。優生保健法終於于 1984 年獲得通過,自此,台灣婦女的墮胎權才有了法律的保障。

事隔二十年,雖然社會在許多方面已有大幅進步,對於人工流產所涉及的諸 多觀念與做法,爭議卻仍然存在,也因各方立場迥異,甚至有愈見對立之勢。目 前優生保健法正面臨修法,其中擬修正重點包括:一、將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 二、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同意;三、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增設思考期;

四、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是否可由第三人陪同等。目前進度第一點名稱已確 定更名;第二點擬由婦女告知配偶即可,然意見仍分歧;第三點目前有立法委員 六天和行政院三天思考期兩個併陳的版本,對此從婦女身體自主權的觀點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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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婦女團體仍有強烈意見,並與若干宗教團體形成激烈辯論中5;第四點仍未 獲共識。這些修正方向與條文都仍在討論中,在課堂中可就此修法方向與條文內 容與學生做討論。

2.重要條文

第四條 關於人工流產之定義

第九條 關於實施人工流產之條件,特別是第六款之各項規定,另對有配 偶者及未成年人之相關規定。

3.探討議題 (1)身體自主權

人工流產(或俗稱墮胎)議題,在許多國家都是極具爭議的議題,以美國為例,

不同立場人士被化約為擁護「生命權」(pro-life)與「身體權」(pro-choice)兩派,

數十年來,雙方各有堅持,持續對立。固然,婦女的中止懷孕問題,牽涉極廣,

有經濟、道德、社會、歷史、宗教、倫理等面向的考量,但「身體是誰的?」這 個關乎婦女身體自主權的提問,應是其中不容迴避的核心問題。

(2)生命如何認定

許多反對人工流產的人士經常主張受精卵或胚胎已具有生命,關於這一點,事實 上也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我國目前優生保健法第四條以「經醫學認定胎兒在母體 外不能自然保持期生命之期間內」為施行人工流產之時間限制,而有些國家則明 定可實施人工流產的周數,這些都可提供學生不同資訊做討論參考。

(3)兩性平等性教育

優生保健法雖賦予我國婦女是否中止懷孕的決定權和醫療保障,但 對大多數婦女 而言,中止懷孕畢竟是「不得不然」的做法。從教育的立場而言,如何能防範未 然,全面落實性教育,才是更積極的做法。從認識自己的身體,到與他人互動,

了解性和避孕,並有雙方平等協商並共同負責的能力,都是性教育應該含括的範 圍,也是本課程在介紹優生保健法時會同時觸及的議題。

(二)人工生殖法(草案)

1.立法背景與修法進度

協助無法自然受孕的男女孕育生命的生殖科技稱為人工生殖,1977 年第一個 人類的人工受精案例成功,1978 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目前,人工生殖技術有 以下幾種方式:試管嬰兒、禮物嬰兒、精卵捐贈、體外受精或人工受孕之代理母

5 此波優生保健法修法過程中,台灣若干宗教團體合組「尊重生命大聯盟」,大力遊說,意圖增 設強制諮商與思考期等條文,與許多力主婦女身體自主權的民間婦運團體和女性主義學者專家 之意見強烈對立,雙方之辯論與角力仍在持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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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冷凍精子或冷凍胚胎、精子顯微注射手術等等。人工生殖技術雖有助於協助 不孕之男女,但施行起來有諸多危險性,如:卵巢刺激過度症候群、卵巢癌、多 胞胎、子宮外孕、流產、精神問題等,對女性之影響遠甚於男性。

人工生殖技術雖然可以用醫療科學技術幫助有生育缺陷的男女克服困難、生 育子嗣,但仍有種種必要考慮的因素,如生理、社會倫理等,因此世界各國皆制 定法律來加以限制或管理,台灣自不例外。

為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行政院衛生署自 1986 年起,即陸續 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 指導綱領」及訂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因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涉及人 民之權利義務,因此於 1996 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以取代「人工協助 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同年一群無法以自己的子宮孕育胎兒的婦女曾現身召開記 者會,呼籲政府正視她們的需求,儘速通過有關代理孕母的相關法律,但因代理 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爭議,因此 1999 年,衛生署將兩案並呈,並將 名稱改為「人工生殖法」草案。

20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一規定行政機關「須以法律 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 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目前,「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 法」已失其效力,正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為了不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 有太長的空窗期,衛生署將爭議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 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目前「人工生殖法」草案已進入 立法院通過一讀付委中,並且於 94 年 10 月 6 日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 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6

2.重要條文

第三條 各相關名詞界定

第十一條 施行人工生殖之條件 第十二至十六條 捐、贈精卵之條件

第十七條 禁止施行人工生殖之條件 3.探討議題

對許多人來說,「生?不生?」是人生的重大課題,它對女性的影響尤大。

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無論是借精、借卵或借腹,都可以從醫療、倫理、道德、階 級等面向加以討論,如加上女性觀點,則至少可有以下的探討:

(1)強制性的母職

在父權中心社會中,女性的價值經常被以是否能生育(特別是要生出男孩)以 及是否承擔母職來定義,即使在現代社會中,女人已擁有受教育及出外工作的

6見台灣女人健康網,網址 www.twh.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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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這樣的觀念仍存在,特別是在目前台灣所謂「少子化」的現狀中,女性 的生育功能更再度被強調,但 其他面向如養育或整體人口規劃等政策卻不見具 體進步。

(2)生殖的商品化

委託他人來孕育生命,經常涉及金錢的回饋,生育行為因此有成為交易的可 能。目前草案中雖然禁止買賣交易行為,但是否能實際執行,也頗有疑問。

(3)女人的階級化

代理孕母因常以金錢交易委託之,為確保受委託的婦女事後不至反悔,一般人 常會以經濟弱勢的女人做為委託的對象,有人認為如此將造成經濟強的女人剝 削經濟弱的女人身體的問題,加劇女人之間的階級化。

(4)生育的醫療化

生殖科技中的性別與權力關係如何,到底生育該由誰來決定、來控制?女性可 以決定自己為什麼要當母親、想當什麼樣的母親嗎?還是要交由醫療科技和醫 生來為她做決定?女性被過度醫療化的問題近年已受到不少討論,人工生殖自 不例外。

(5)人生的意義

人生的意義,除了傳統所要求的結婚生子、延續生命之外,還有什麼創造性或 多元性的可能?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立法背景

在台灣,女性經常是各種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根據 2004 年的統計,暴力犯 罪女性受害人數為 10015 人,佔受害人的 74.2%,其中以強制性交案件及搶奪案 件最多,強制性交案件更帶給婦女身心嚴重的傷害與影響。

強制性交(性侵害事件)是婦女人身安全最大的威脅,2004 年性侵害犯罪 事件通報案件有 5207 件,其中女性被害人佔 4130 人(92.2%),十八歲以下佔 57.8%,又以居於 12—17 歲者最多(48.3%)。7可見性侵害問題之嚴重性。

1996 年 11 月 30 日,當時任職民進黨婦女部主任的彭婉如女士,為了其所 推動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款,遠赴高雄參與隔日召開的民進黨黨代表 大會,當天晚上她進行完遊說工作之後,欲前往住宿之旅館,疑搭上計程車之後 不見蹤影。三天後,遺體被發現棄置於草叢中,身中三十五刀並遭性侵害。

7 根據婦女權益基金會製作之 2005 年台灣性別圖像資料。統計資料提供: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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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婉如事件突顯台灣婦女人身安全長期缺乏保障的事實,引起社會高度關 注,全國各地之婦女團體聯合發起了「1221 女權火.照夜路」遊行活動,並提 出多項訴求,要求政府從許多方向大力提升婦女權益。彭婉如案件至今未破。

彭婉如事件發生後,在強大社會壓力底下,立法院在短短一個月內,快速通 過原本擱置多時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隔年一月開始實施。

2.重要條文

第五、六條 關於各地需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護,

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

第七條 關於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

第八條 關於中小學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

第十條 針對媒體之相關規範。

第十一條至十八條 關於協助被害人之各項措施。

3.探討議題

(1)性侵害事件中的性別意涵

如何解釋覺大多數性侵害事件中所呈現的「男性加害 VS.女性受害」模式?這 樣的情況與傳統性別觀念與性別教養的關係如何?有什麼辦法可以改變?

(2)加害人處遇

過去討論性侵害防治,主要對象多針對女性或其他弱勢受害者,關於加害者卻 極少著墨。到底應如何對待性侵害加害人?除了判刑關入監牢之外,還可以做 什麼?鞭刑?去勢?或動用社區力量持續加以監督,如美國某些地方所實施的

「梅根法案」?

(3)媒體規範與識讀能力

在報導性侵害事件時,媒體經常造成二度傷害,怎樣才是適當的媒體規範?如 何解讀媒體,而不受其所傳遞之錯誤觀念影響?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1.立法背景

有關強暴罪之相關法律,過去主要被置放在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風化 罪」之中,其章名不僅不符強暴犯罪之本質,更嚴重污名化強暴受害者,另外,

其中關於強暴之認定過於嚴苛,以及強暴案件採「告訴乃論」之做法等等,都造 成長久以來眾多強暴受害者卻步、不敢尋求法律途徑制裁加害者的障礙,加上傳 統觀念片面要求女性的貞潔,更使得受害女性只能隱忍被強暴的事實,以免後續 受到更大的傷害,這些都使得強暴事件存有極高的「犯罪黑數」;而即使受害人 勇敢提出告訴,也因認定條件嚴苛,將抗拒責任加諸在受害者身上等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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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嫌疑人被定罪之比率極低。這些,都是亟待改進之處。

在婦女團體多年的努力之下,2001 年總算在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增設「妨 害性自主罪」章,而將原有之「妨害風化罪」改為第十六章之一。「妨害性自主 罪」這個章名本身即是概念上的重大突破與釐清。強暴之定義,在本質上是違反 他人意願(against one’s will)之行為,強調的是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

而非傳統父權社會的女性貞潔或更荒謬的「妨害風化」問題。

2.重要條文

221 條:關於強暴之定義,強調「違反意願」;另對象上不拘男女,不同 於過去只以女性為受害者之認定。

222 至 229 條:規定各種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刑期,其中需特別注意關於不 同年齡之規定。

229 條之 1:規定配偶之間或未滿十八歲之加害人之案件,仍採告訴乃論。

3.探討議題

(1)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目前按「妨害性自主罪」,強暴為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可就告訴乃論 和非告訴乃論之做法做比較與討論。

(2)性同意權

目前我國法律並未賦予未成年人性同意權,成年人如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被視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未成年者之間之性行為,即使你情我願,也就是俗 稱的「兩小無猜」,雖維持「告訴乃論」,還是可能吃上官司。到底幾歲可以擁 有性的同意權8,目前法律仍未予以正視面對,此議題頗值得討論。

(3)約會強暴與熟識強暴

目前「妨害性自主罪」將夫妻間之強暴列入,但需告訴乃論,此議題也可加以 討論,但對大學生而言,約會強暴或熟識強暴或許是更為切身的議題,更應深 入討論。

(4)強暴迷思

關於強暴存在有許多迷思,譬如女性必須矜持,不可說「要」,因此當她說「不」

的時候其實是「要」等等。如何說不、如何說要,人際相處如何解讀對方意願 和尊重協商,是一個必須好好討論釐清的問題。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1.立法背景

8 以瑞典為例,性同意權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者,皆為 15 歲。資料出處:教育部 《性別平等 教育季刊》27 期,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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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家庭暴力長期存在於許多社會中,是男女不平等社會的產物,舊時有 些社會甚至賦予男性合法毆打妻子的權力9,我國社會對家庭暴力也多採習以為 常的縱容態度,甚至有「床頭吵,床尾和」的姑息觀念,造成眾多家暴受害者求 救無門,只得獨自隱忍的情況。2004 年,家暴通報受害女性有 38,881 人,佔所 有通報數的 85.4%,而其相對人,男性為 38,867 人,佔 90.1%。10可見家庭暴力 中明顯的性別意涵。

1993 年 10 月 27 日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經了解,鄧如雯在十五、

六歲時,因受到林阿棋強暴,經人說項,並為免家人受累,與之結婚,婚後暴力 變本加厲,鄧如雯雖曾報警求救卻無效,終於在一次激烈爭吵與暴力相向之後,

時年二十二歲的鄧如雯趁丈夫熟睡之際,親手終結暴力。婦女團體得知此內情之 後,為其聲援,主張鄧如雯是長期家暴受害者,其犯行絕不同於一般殺人犯,鄧 如雯因求救無門而必須出此下策,是社會漠視家暴受害者所致,故社會應共同承 擔責任,呼籲司法應減其刑。最後,台灣司法總算將其家暴受害之情況納入考量,

鄧如雯從被求處無期徒刑改判為三年。

婦女團體除了聲援救濟鄧如雯個人之外,並積極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立法,歷經多年努力,終於 1998 年 6 月通過立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改變了過去

「法不入家門」或警察對於家暴事件「不告不理」或「無法可管」的情況。

2.重要條文

第二條 關於家庭暴力之定義及形式。

第三條 關於家庭成員之定義,其中包括前配偶,以及有事實夫妻關係之 人。

第九條 關於保護令之種類及申請方式。此設計有別於過去經常是受害者 為了逃避暴力必須逃家 /離家的狀況。

第二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第四十一條 通報責任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關於加害人之處遇。

3.探討議題

(1)家暴事件之性別統計與分析

家暴受害者以女性居多,加害者則多為男性,可探討其中之性別意涵以及解決 之道?當然,其他家暴模式和受害者,也應關切。

(2)受害者處境

長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常會逐漸失去反抗與向外求助之能力,一般稱之為「習

9 根據英國早期的普通法, 拇指規則(rule of thumb )規定如果丈夫用細於拇指的棍子打妻子就 不算虐待。相關資料可查詢 http://www.google.com.tw/。

10 根據婦女權益基金會製作之 2005 年台灣性別圖像之統計。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急性侵 害防治委員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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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無力」(acquired powerlessness)的現象,加上其弱勢處境,使得家暴事件經 常呈現多年惡性循環、愈演愈烈的情況,如何「培力」(empower)家暴受害者,

協助其脫離家暴,是個值得了解的問題。

(3)目睹兒童

長期置身於家暴事件中的孩童 子女,稱為「目睹兒童」,家暴會對他 她們 造成各種身心影響,成年後甚至會有「複製」或「忍受」家暴的情況。此議題 近年來也逐漸受到較多關注。

(六)民法親屬編 1.立法背景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公佈,二十年實施,其中充滿「男尊女卑」、

「父、夫權獨大」的傳統思想,民國三十六年開始施行的憲法雖揭櫫男女平等原 則,可惜民法親屬編並未據以修正。1985 年民法親屬編雖經第一次修正,然幅 度甚小,舉凡夫妻財產、夫妻冠姓、夫妻住所、子女姓氏、離婚子女之監護權、

探視權、再婚期間之限制等等均明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嚴重侵害婦女之生存 權、財產權、自由權及工作權。這樣的法律,造成許多婦女或是只能忍受品質惡 劣之婚姻,或是一旦離婚便掉入「人財兩失」之困境。

有鑑於此,1990 年開始,以提倡婦女平等權益為宗旨的婦女新知基金會,

和以協助離婚婦女重啟人生的晚晴協會,遂開始進行民法親屬編全面的修法工 程,並於 1995 年三月八日正式將「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送交立法院,

開始漫長的修法運動。至今為止,算是頗具成果,有許多條文如夫妻財產、夫妻 冠姓、夫妻住所、離婚子女之監護與探視權、再婚期間之限制等都已修正通過,

但仍有子女姓氏、離婚方式等重要條文仍未修訂,有待繼續努力。

2.重要條文

982 條 規定結婚方式,採儀式婚。

1002 條 規定夫妻住所,修訂由雙方共同協議。

第四節 為夫妻財產制修訂後新制之相關條文,應全盤深入了解。

第五節 有關離婚方式、離婚之後之監護權、贍養費等相關事務處理方式。

1049 條,兩願離婚。台灣目前離婚方式採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

1052 條 規定判決離婚之理由。

3.探討議題

(1)父權家庭 VS. 多元家庭

從子女姓氏談家族傳承問題,除了父子相傳的傳統父權家庭之外,有無其他 多元的家庭模式,可如何達成。

(12)

(2)夫妻財產

新法中的夫妻財產,採分別財產制之精神,確立了婚姻中夫妻雙方均為獨立 自主之個體,可延伸探討:(I)婚姻的意義,夫妻是一體或各自獨立的個體;

(2)傳統男外女內的分工方式;(3)家務分工;(4)金錢觀念。

(3)親職

從子女監護歸屬談母職與父職,傳統上視母職為女性的「天職」,女性主義對 此已提出諸多批判,近年來許多國家如北歐各國以積極從教育和政策面提倡 男性的親職角色,打破母親是唯一、且是最好的養育者的迷思。

(4)分手文化

從離婚方式談分居制度,傳統觀念總是「勸合不勸離」,目前台灣的離婚方式 尚無分居制度,造成許多怨偶仍脫離不了品質不好的婚姻,新晴版修法條文 提出如許多先進國家行之已久的「分居制度」,解決非兩願的離婚,多年來卻 爭議不斷,反對者甚至說它形同「台商條款」11,而支持者對於應分居幾年始 得離婚也有不同意見12。除了介紹分居制度中的「無過失離婚」、「破綻離婚」

等概念,以及台灣對此議題各方不同的看法之外,更可讓同學延伸討論感情、

婚姻,以及如何建立分手文化等許多相關問題。

(5)通姦除罪化

台灣目前仍將通姦列為判決離婚事由之一,並以刑法處置通姦被判確定者,

不僅浪費社會資源、有違國際潮流,更牽涉到情感、情慾或身體權等諸多細 緻複雜的議題,其中還涉及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和做法,譬如「女人為難女人」

13,這些都值得探討。與學生談此議題,可從她 他們較熟悉的用語「劈腿」

談起,深入情感中的「忠誠 VS.選擇」、「自我 VS.他人」、「穩定 VS.變動」等 不同面向的細緻討論。

(6)同志婚姻

目前民法親屬編並未賦予同志結婚的權利,近幾年國際間對此議題已漸趨開 放,有許多國家賦予同志同居權或結婚權,台灣有可能跟進嗎?藉此,同樣 可探討婚姻的意義。

(七)兩性工作平等法 1.立法背景

受到傳統「男主外、女主內」觀念的影響,過去女性在職場工作的比例偏低,

11 意謂有些人唯恐如台商移居中國、造成夫妻分居數年之事實,便可提起離婚之訴。

12 新晴版草案中原提五年,前幾年沈智慧立委曾提出修正條文改為三年。

13 在實務中,女性元配經常在提出對丈夫和第三者之告訴後,撤銷對丈夫的告訴,只保留告第 三者,形成「女人為難女人」的情況。

(13)

隨著教育普及和社會開放等因素,進入職場的女性有大幅增長的趨勢14,但女性 在職場的處境卻未受到應有之重視。

1987 年,國父紀念館有一群女性工作者,被館方以年齡過大和懷孕等因素 要求解雇,雙方協調未成,這一群女性找上婦女新知基金會求助,婦女新知遍翻 群書,察覺女性工作權缺乏法律保障的事實,遂以尤美女律師為首組成「男女工 作平等法」研擬小組,於 1990 年將草案提交立法院,等待立法。可惜當時因資 方強大壓力等因素,只通過名稱改為「兩性工作平等法」,其他條文均遭擱置超 過十年。直到 2001 年「兩性工作平等法」才通過,於 2002 年正式實施。

「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消極面在禁止性別歧視,積極面則是促進平等,

另設有防治性騷擾之專章。

2.重要條文

第二章 禁止歧視

第 7 條 禁止招募、進用、配置、考績等有性別差別待遇。

第 8 條 禁止教育訓練有性別差別待遇。

第 9 條 禁止福利措施有性別差別待遇。

第 10 條 禁止薪資有性別差別待遇,亦即應符合「同工同酬」、「同質同 酬」之原則。

第 11 條 禁止退休、離職、解雇時有性別差別待遇。

禁止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有特別約定或為由解雇,亦 即消除過去「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等不合理之做法。

第三章 性騷擾防治

第四章 促進平等,特別是有關「母性保護」之各項規定。

第 14 條 有關生理假之規定;

第 15 條 有關產假之規定,配偶亦享有兩天之陪產假;

第 16、17 條 有關育嬰假之規定,申請育嬰假不限性別;

第 18 條 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

第 19 條 有關調整工時之規定;

第 23 條 有關托兒設施之規定,25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

3.探討議題 (1)工作的意義

工作對個人,尤其對現代女性,不同層次之意義為何。

(2)平等的意義

討論平等的概念和內涵,什麼是「相同的平等、差異的尊重」的原則,如母性 保護、生理假的概念與做法。

14 根據婦女權益基金會製作之 2005 年台灣性別圖像之統計,2004 年台灣女性勞動力有 47.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14)

(3)親職與育兒

兩性工作平等法提倡兩性親職的共同參與,如父親角色、育嬰假、陪產假之設 計,另規定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顯示養育小孩不僅是個人和家庭之責任,雇 主與國家也應共同分擔。

(4)無敵意環境的營造

無性別歧視之職場環境如何建立,尤其是性騷擾防治之各項規定。

(5)同志工作權

是否應將工作職場相關保障從「兩性」擴及多元性別,如同志?

(八)性別平等教育法 1.立法背景

1980 年代末期,因深感兩性平等教育落實的重要性,婦女新知基金會曾全 面檢視教科書兩性觀,發表檢視報告,並提出「落實兩性平等教育」之政策建議,

後歷經四一○教改遊行、教改會、彭婉如事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等過程,

教育部於 1997 年 3 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現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正式將此議題納入國家教育政策。

為了讓此議題有可長可久的法源基礎,2000 年開始,教育部通過兩性平等 教育委員會的提案,委託陳惠馨教授等人15開始研擬「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歷 經草擬、研修與推動等階段,「性別平等教育法」順利於 2004 年 6 月通過,隨即 頒布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 之資源與環境為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僅首創公部門積極制定性別平等相 關法案之先例,其內涵更擴及多元性別之範圍(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性傾向、

性別認同16等),是相當進步的一個法案。

2.重要條文

第 4、5、6 條 規定各層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

第 7、8、9 條 規定委員會之性別比例。

第 12、13、14 條 禁止因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 14 條 關於懷孕學生之保障。

第 15 條 教育人員應研修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第 16 條 規定校教評會性別比例原則。

第 17 條 規定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四小時,高中及大專 院校亦應開設或納入相關課程。

15 草擬階段成員包括陳惠馨(主持人)、謝小芩、沈美真、蘇芊玲四人。

16 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15)

第四章 關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3.探討議題

(1)校園性別經驗之回顧與檢視

鼓勵學生分享並檢視從小到小所經歷或觀察到的各種校園性別經驗,並思考改 變之道。

(2)多元性別之認識與尊重

認識多元性別如: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等之意涵,培養欣 賞多元差異之涵養。

(3)懷孕女學生之保障

過去女學生(尤其是未成年者)懷孕,經常受到退學、勸導休學等不同程度的 處置,對其受教權造成傷害,在保障受教權及母性保護的概念下,性別平等教 育法特別列出相關條文,並以完成相關要點,可帶領學生就此做討論。

(4)認識校園性騷擾 性侵害議題 (請見本章末之介紹。)

(九)家庭教育法 1.立法背景

與其它法案較為不同,2003 年通過的家庭教育法,推動者主要是家庭教育 體系、而非婦女運動團體 人士,其目的主要為了確保家庭教育中心之機制與工 作人員之合法地位,法案本身原有理念傾向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而非著力於提升 婦女地位或促進性別平等,但因立法時間拖延甚久,過程中也受到兩性 性別平 等風潮之影響,立法通過時,相關理念有反映在其中若干條文。

2.重要條文

第 2 條 列舉家庭教育範圍。

第 14 條 規定四小時婚前教育課程。

3.探討議題

(1)家庭的功能與型態

在時代的推演之下,現代家庭的功能應如何定位。

(2)多元家庭

家庭可以有哪些不同的型態,現狀中每一種型態是否受到公平的對待。

(3)家庭教育的具體內容

請學生分享家庭親職經驗,討論並設計家庭教育應該包括的對象和課程內容。

(4)婚前教育

(16)

普遍實施婚前教育有無必要,內容應該包含什麼。

(十)性騷擾防治法 1.立法背景

有鑒於性騷擾事件的無所不在,為了為婦女(以及其他受害者)建立更完整 的人身安全防護網,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為首),積極草擬並推動「性 騷擾防治法」,該法於 2005 年 2 月通過,並於一年後也就是 2006 年 2 月正式上 路。

全面防治性騷擾雖有其必要,但也因「性騷擾防治法」中某些條文,或是過 於嚴苛,或執行困難,在推動期間,甚至通過之後,一般社會人士和一些婦女團 體仍對之抱持不同意見。17

2.重要條文

第 2 條 性騷擾之定義

第 13 條 規定申訴期限及單位 第 25 條 關於罰鍰及刑期之規定。

(十一)性騷擾專題:三個相關法案 1.立法背景

雖在早在一九八○年代,民間婦女團體已提出應重視性騷擾問題的呼籲,性 騷擾問題卻直至九○年代,因一連串爆發幾起校園與職場性騷擾案(如師大案), 才引發較多的關注。1994 年 5 月 22 日許多民間婦女團體和女大學生團體一起更 為反性騷擾而走上街頭。

2001 年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在其早期之草案中並未納入防治性騷擾之 相關規定,也因草擬期間這個議題漸受社會關注而決定將之納入。2004 年通過 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防治性騷擾已是其中重要內容。性騷擾防治法起步雖較 早,卻至 2006 年才通過實施。

2.定義與概念

與性騷擾相關的法案,目前共有三個,它們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 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它們的定義分別如下:

(1)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17 2006 年 3 月 28 日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基金會和台灣女人連線曾召開一次婦女溝通平台會 議,針對性騷擾防治法做後續討論。目前內政部也正在召開一連串會議就相關問題做討論。

(17)

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關於性騷擾之條文具有幾個特色:

a.區分性騷擾與性侵害: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性騷擾與性侵害之定義脫鉤,性侵 害之定義根據的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b.對多元性別做出定義: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一條 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 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c.

對於對象之限制: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 生,他方為學生者。」

(2)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 績、陞遷、

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a.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b.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 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 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

比較這三個法案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會發現其中有一些共通之處,但也有若 干相異處,其共通點為:

a.將性騷擾區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或 且交換式性騷擾兩大類別;

b.與性或性別有關,包括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有關;

c.該行為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迎;

d.該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

(18)

而其相異處則為:

a.場所不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校園為適用範圍,兩性工作平等法以職場為適 用範圍,性騷擾防治法以公共場所為適用範圍。

b.人員不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一方當事人是學生為保障對象,另一方則可能 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範對象為雙 方為僱傭或同事關係,或公務人員對洽公民眾;性騷擾防治法以雙方不存在 特定關係之一般民眾為對象。

c.目的不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為目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保 障工作權為目的;性騷擾防治法以保障人身安全為目的。

除了前述法條定義之外,以下幾個特色也可以協助判定是否為性騷擾:

a.雙方之權力關係存有差距,而其中一方濫用權力;

性騷擾雙方,經常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因此性騷擾經常是一方濫用權 力之產物。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 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職位、地位、知識、年齡、

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b.其行為是不受歡迎、不經同意的;

c.其行為具性或性別歧視意涵;

d.被行為者不一定需要口頭拒絕或明顯有拒絕動作,這有可能因雙方權力關係 不對等、事情發生出奇不意,氣氛不宜(如聚餐場合)所致;

e.其行為對被行為人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該行為是否造成影響是最重要的,

而非行為人是否有騷擾對方之動機(行為人通常不是否認便是說無意); f.不一定需重複發生

3.探討議題

(1)性騷擾為何會這麼普遍?為何跟性別有關?

性騷擾產生的文化環境成因如下:刻板且歧視的傳統性別教養 文化 社會 結構;物化 性化女性的觀念與社會環境;歧視同性戀的觀念與社會環境等。

(2)為何需要認真對待每一個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其實比想像的多很多,它散播於空氣中、無所不在,出面申訴者通常 只是冰山之一角,能認真對待每一個申訴案,不僅是維護其個人權益與尊 嚴,也是協助校園所有人員更進一步認識校園性騷擾,並共同維護校園之善 意空間。

(19)

(3)性騷擾的模糊地帶--是試探?調情?還是騷擾?

性騷擾雖有著一些可參考的明確定義,但無可否認,人際互動有著其多樣複 雜,人生也有多重幽微的可能,性騷擾確實有可能存在某些灰色模糊的第 待,這些種種,不僅是法律問題,需要做更多討論加以釐清,並從人際互動 與生活經驗中多方學習。18

(4)性別敏感度與自我培力(self-empowerment)

如何在造成他人傷害前,就能覺察並調整自己的行為?這種覺察力和改變行 為的能力如何產生?如何鍛鍊自己因應各種人際關係的能力,不讓自己受到 太大傷害?這種能力怎麼培養?

(5)教育落實

可以從哪些管道落實性騷擾防治教育,培養個人的相關能力?使之具備性別 敏感度與平等觀念,並願意修正自己的行為,落實於日常生活之中。個人教 育與體制改革的雙軌並行,如何可以達成?

(6)從性別平等到多元文化平等

從性別出發,打造善意性別環境很重要,事實上,要真正落實平等尊重之環 境,還有許多面向需同步努力19,才能建立多元平等的社會。

三、教材教法

本課程之相關教材有指定教科用書、延伸閱讀書籍以及各種補充教材,學生 作業分為個人作業和小組作業兩種,在教學法方面著重學生之思辯、討論與分 享,以下分別說明:

(一)教科書

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為例,指定之教科用書有:《女人六法》(第六版,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200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吳嘉麗等,空 中大學,2003),以及《質性研究》(潘淑滿,心理,2003)三本。延伸閱讀 之書籍有:《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愛我,請別傷害我-約會強暴的真 相》、《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家庭暴力危機與因應》、《這就是強暴》、《折 翼女孩不流淚》、《暗夜的哭聲》、《不與男孩同一國》、《法律之前的女性》、《婚 姻終結者》等。

18《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三十一期的「小末研究室遇難記」「請不要太有禮貌」「你的慾望不 用告訴我」「乘著慾望的翅膀」幾篇文章可提供作為討論之用 。

19 如加拿大人權法案(Human Rights Code),列出十三個應被保障的項目如下:種族、年齡、膚 色、祖籍、來自地、政治信念、宗教、婚姻狀況、家庭環境、身體或心智障礙、性別、性傾 向、定罪罪犯。

(20)

(二)補充教材

相關補充教材可以有非常多的來源和選擇,包括:

1.影片:以性騷擾議題為例,可以放映紀錄影片如《玫瑰的戰爭》、日劇如

《離婚女律師》,電影如《北國性騷擾》(如是院線片,可建議學生自行觀 賞,再至課堂討論)等。

2.時事新聞報導、雜誌或期刊文章:這些素材既貼近社會現實,又能不斷更 新變化。

3.網路:如婦女權益發展促進基金會這兩年所製作的「台灣性別圖像」,能 提供學生結構性地了解台灣婦女/性別處境,在說明許多法案立法之背景 時,是最有力的參考。

(三)學生作業

1.個人部份:除了讀書心得報告、時事或期刊文章閱讀評論之外,也可以鼓勵 同學觀賞電影(如本學期正在放映之《北國性騷擾》),於課堂做討論或書寫 心得報告,或實際參與相關社會活動等。

2.小組部分:以五、六人為一小組,以法案相關議題為基礎,經討論設定題目,

以質性研究深入訪談法為主要研究方法(教師需講解此研究方法)。協助學生 從設定題目到做訪談到書寫報告,逐步完成,最後兩週在課堂中做口頭報告,

與同學分享。

平日作業的書寫,除了一般紙本方式之外,也可善用電子郵件(email)迅 速方便之特性,譬如針對某則時事或即時議題,要求學生將作業以電子郵件傳送 給教師,教師加以匯整之後,於下一週上課時以 E 化設備分享於學生,以學生之 意見為基礎,繼續做深入討論。舉例來說,本學期討論性騷擾相關法案時,曾指 定學生閱讀兩篇文章「你的慾望不用告訴我」和「請不要太有禮貌」,(《性別平 等教育季刊》第三十一期)請她 他們在閱讀完畢後,萃取其中值得討論的議題,

以 email 傳送,下一周教師將這些統整過的議題分享於全班,並做進一步討論。

這個做法的好處,一方面在速度上較可以緊密銜接,另外因為是學生自己提供的 議題,當然會引發較高的討論興致。

無論是個人作業或小組作業,教師最好能在學期結束前閱讀完畢並給予回饋 意見,發還給學生,其中表現認真出色者,則可以鼓勵他 她們投稿校刊,與全 校更多同學分享,為打造校園性別平等環境略盡心力。

(21)

(四)教學方式

在介紹任何法案或議題時,教師需儘可能提供廣泛的資料,呈現各種不同的 觀點,協助學生充分思辯,鼓勵學生表達意見,並積極與之對話。通識課程之教 學本注重雙向互動,性別課程尤其強調師生之間權力關係的對等。總言之,高度 敏感、願意聆聽、不怕嘗試、敢於碰觸問題,以及願意釋放權力,是一個性別教 育教師不可或缺的涵養與能力。當然,通識性別課程教師,更應打破學術之藩籬,

養成透過各種網絡接觸社會各種最新資訊之習慣,或直接參與相關社團或行動,

獲取直接之實踐經驗,分享於學生。

四、反思與結語

本課程為一學期之課程,在時間壓力下,能涵蓋的課程內容雖有限,但隨著 社會快速不停地變動,許多新興議題也值得我們的關注,如與外籍配偶和大陸配 偶相關的移出 移入法,在多元社會中不同性別身分者之各項相關權益等等,未 來也都應該陸續加入課程之中,與學生分享討論。

另外,教授通識性別課程,相關觀念的釐清與反思是不可避免的工作,最後,

本文謹就此方面做以下幾點探討:

(一)性別的生理決定 VS.社會建構

對於男女性別之差異,過去長久以來多傾向於從生物的角度加以詮釋,也就 是一般所謂「生理決定論」,近三、四十年來,社會建構論則提出後天的教養與 社會種種的體制才是形塑個人性別觀念與行為的重要影響因素。兩者歷經數十年 的論辯角力,至今仍持續。

事實上,性別具有複雜多元的面貌,是先天與後天的種種因素交織互動所產 生的結果,恐怕不是任何單一理論可以完全涵蓋。對性別應具多元的認知與包容 力,以 2004 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就對性別之多元 意涵做出解釋。20

一般而言,女性主義學者與性別教育教師多著重於社會建構觀點,企圖在生 理決定論之外建立出一個可以參照與對話的空間,用來檢視性別的後天影響,更 以之發展為運動、教育與社會改革策略,以期逐步達成平等與多元的社會目標。

本課程以社會建構作為立論基礎,並特別強調尊重差異與多元,以及個人應 擁有的自主和選擇權利。

20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 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22)

(二)法律的規範性和可改變性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是人民權益的基本保障,其制定與落實有絕對之 必要性,所有公民也都必需具備基本法律素養,並遵守法律的規範。但法律絕非 完全客觀中立,立法當時的社會背景如何?它由誰制定?他 她們帶著何種價值 觀制定法律?哪些法案會被優先制定?哪些會被忽視?立法過程如有衝突,如何 做選擇判斷?這些種種都影響了法律條文最後的面貌,有待現代公民一一加以檢 視批評。從性別的角度而言,過去法律最常受到的批評是其「父權優先」與「男 性中心」的思想,也就是,它極可能存有性別盲,並未觀照男女 性別平等之民 主原則,近年來,建立於女性主義觀點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女性主義法學為我們提 供了非常富於啟發和值得參考的論點,協助我們了解並檢視現存的許多法案。

總言之,我們既需遵守法律的規範性,卻也需對其可能的偏頗與不足提出批 判,促其改善。現代公民應該積極表達意見,參與修法或立法的行動, 共同建立 共公平正義的社會。因此,在法律規範性與可改變性兩者之間如何拿捏,是一個 在教授相關課程時,必須清楚傳遞給學生的訊息,培養其積極的公民角色。

(三)知識 VS.行動力

長久以來,台灣的教育慣以成績與升學掛帥、無法與生活 生命做結合,這 樣的教育方式已飽受批評,是大學通識教育首應破除的。本人認為,大學通識教 育的目標應在於「提升人的自尊自信,促進人際之間互動關係,以及培養公民參 與社會的能力」。通識教育可以透過非常多元多種的課程實踐此目標,「性別法 律.議題探討」是達成此目標的一種管道。

楊婉瑩教授曾對本論文的初稿提出精闢深入的總評:「務實性、思考性、運 動性」,這三者也是本人為此課程設定(以及其他所有通識課程)的目標,其中 尤以最後一點「行動力」為最重要,因為唯有培育出具行動力的現代公民,才是 社會進步的最大動力,尤其在追求性別平等和多元文化的現代社會中,若能將性 別平等意識化為公民深具的素養以及改革的能量,建立一個適合更多人、所有人 生存的社會,才是教育最根本、最終極的目的。

本文試圖呈現「性別法律.議題討論」通識課程的課程內容、教材教法以及 相關理念,謹此分享並就教於國內大專院校通識教育諸先進同儕,藉此豐富通識 教育之內涵。

(2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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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An Introduction of the General Education Course "Gender Issues in Law"

Chien-Ling Su

Associate Professor,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Ming-chuan University

Abstract

Since mid-1990’s, due to the efforts of the women’s movement NGO’s and many other people in Taiwan, quite a few women-/gender-related new laws are passed and many old ones are corrected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gender equality.

The general education course “Gender Issues in Law” is designed to give students an opportunity to have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women-/gender-related laws and to rais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gender equality so that they can be developed not only as well-equipped citizens with good knowledge in laws but also as modern people who believe in gender equality and are willing to give efforts to continue the goal.

This paper is to share the ideas, the structure, the teaching materials and methods of the course in the hope that similar courses can be given to more students in more different universities.

Key word: gender equalit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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