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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资 小 学 的 会 计 安 排 及 如 何 构 成 滥 用 津 贴
加 入 直 资 计 划 的 学 校 须 备 存 以 下 的 独 立 帐 目 -
(a) 有 关 政 府 资 助 部 分 的 收 支 ( 即 直 资 津 贴 ); 及 (b) 有 关 非 政 府 资 助 部 分 的 收 支 , 如 学 费 。
政 府 津 贴
2. 校 方 须 在 帐 目 内 列 明 所 有 政 府 津 贴 。只 有 作 教 育 用 途 的 开 支 项 目( 第 五 部 分( 小 学 )附 件 ),方 可 记 入 政 府 津 贴 帐 目 内 。如 校 方 支 出 少 于 政 府 发 放 的 津 贴 , 应 保 留 余 款 , 在 未 来 数 年 , 把 余 款 用 在 学 校 教 育 方 面 。
非 政 府 津 贴
3. 至 于 政 府 津 贴 以 外 的 收 入 ,例 如 学 费 收 入 、交 易 活 动 等 ,校 方 则 应 另 行 记 录 。
经 审 核 的 帐 目
4. 学 校 每 年 均 须 呈 交 经 审 核 的 帐 目 , 供 政 府 审 核 , 这 些 帐 目 包 括 - (a) 校 董 会 主 席 报 告 /校 监 报 告
(b) 核 数 师 报 告
(c) 有 关 政 府 资 助 部 分 的 收 支 帐
(d) 有 关 非 政 府 资 助 部 分 的 收 支 帐 , 例 如 学 费 收 入 、 交 易 活 动 等 (e) 资 产 负 债 表
(f) 各 项 帐 目 的 备 注
滥 用 津 贴
5.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教 育 局 会 采 取 行 动 - (a) 非 牟 利 学 校 分 派 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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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学 校 将 政 府 的 津 贴 用 于 未 经 批 准 的 支 出 项 目 ; (c) 学 校 的 水 平 低 于第 六 部 分 ( 小 学 )所 载 的 规 定 ; 及
(d)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有 理 由 相 信 校 方 有 意 从 事 非 教 育 事 务 。
6. 如 学 校 在 接 获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的 警 告 后 仍 有 滥 用 津 贴 的 情 况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可 能 会 停 止 该 学 校 的 津 贴 , 使 其 丧 失 直 资 学 校 的 身 份 。
第五部分(小学)附件, P.1
直 接 资 助 津 贴 的 认 可 开 支 项 目 一 览 表1
广 告 费 核 数 费 银 行 收 费
银 行 利 息 及 透 支 利 息 庆 祝 及 娱 乐 费
清 洁 物 料 可 消 耗 物 品 课 程 发 展 折 旧
员 工 训 练 的 支 出
聘 请 辅 助 教 学 人 员 的 支 出 课 外 活 动
救 护 设 备 燃 料 及 电 力 差 饷 及 地 租
火 险 、 偷 窃 保 险 、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及 雇 员 赔 偿 保 险 供 学 生 阅 览 的 图 书 馆 书 籍
长 期 服 务 金 / 遗 散 费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报 纸 及 杂 志
非 教 学 人 员 薪 金
1 不 适 用 于 高 于 标 准 的 设 施 , 如 游 泳 池 、 校 巴 等 的 折 旧 、 维 修 及 营 运 开 支
第五部分(小学)附件, P.2 邮 费 及 印 花 税
印 刷 及 文 具 奖 品
就 法 律 、 建 筑 或 类 似 性 质 的 重 要 事 宜 征 询 专 业 人 士 意 见 所 需 的 费 用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公 积 金 供 款
维 修
提 供 予 没 有 资 格 参 加 其 它 计 划 的 员 工 的 退 休 或 死 亡 福 利 , 但 不 得 超 过 有 资 格 参 加 其 它 计 划 (例 如 : 公 积 金 计 划 )的 同 类 员 工 所 应 得 的 福 利
体 育 活 动 支 出
教 师 用 课 本 及 地 图 等 教 学 人 员 薪 金
电 话
纯 为 处 理 校 务 所 需 的 运 输 及 交 通 费 , 不 包 括 来 往 家 校 所 需 的 费 用 特 约 嘉 宾 讲 者 的 车 马 费 、 膳 食 费 或 茶 点 费
水 费
以 学 校 名 义 送 花 圈 、 花 篮 及 同 类 致 意 物 品 教 育 方 面 的 杂 项 开 支
[注 : 过 往 获 教 育 局 特 别 批 准 的 偿 还 贷 款 及 贷 款 利 息 , 亦 可 记 入 政 府 经 费 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