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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资 学 校 处 理 及 运 用 非 政 府 经 费 小 贴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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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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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 协 助 直 资 学 校 正 确 使 用 非 政 府 经 费 , 下 表 列 出 学 校 普 遍 的 关 注 事 项 , 重 点 提 供 正 确 处 理 及 运 用 非 政 府 经 费 的 小 贴 士 , 以 便 参 考 。 惟 应 注 意 , 所 列 事 项 并 非 巨 细 无 遗 。 一 览 表 会 在 适 当 时 候 作 出 更 新 。

假 设 性 个 案 小 贴 士

1

学 费 及 其 它 收 费

学 校 未 经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收 取 获 准 收 取 费 用 总 额 以 外 的 费 用 , 包 括 冷 气 费 , 以 及 印 发 学 生 证 和 家 长 证 的 行 政 费 。

除 非 事 先 获 教 育 局 批 准 ,否 则 直 资 学 校 不 得 收 取 或 接 受 费 用 总 额 以 外 的 费 用 。 此 外 , 如 欲 调 整 认 可 费 用 ,亦 须 事 先 获 教 育 局 批 准 。 在 这 方 面 , 直 资 学 校 须 遵 守 《 教 育 规 例 》 ( 第 2 7 9 A 章 ) 第 6 1 条 。

2

商 业 活 动

由 校 董 会 管 理 的 学 校 未 经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在 校 舍 经 营 及 准 许 他 人 经 营 业 务 或 商 业 活 动 , 包 括 提 供 校 巴 及 饭 盒 服 务 ; 在 学 校 书 店 供 应 校 服 、 课 本 、 习 作 簿 及 校 呔 ; 以 及 经 营 食 物 部 。 部 分 项 目 的 边 际 利 润 超 过 获 准 的 利 润 上 限 。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学 校 的 商 业 活 动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不 属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直 资 学 校 除 非 事 先 获 教 育 局 批 准 , 否 则 不 得 — ( a ) 在 校 舍 经 营 或 准 许 他 人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或 商 业 活 动 ; 或

( b )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任 何 人 进 行 任 何 业 务 或 商 业 安 排 , 以 便 供 应 食 物 、饮 品 、书 籍 、文 具 、制 服 或 任 何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需 要 置 备 或 使 用 的 其 它 物 品 。

至 于 法 团 校 董 会 学 校 , 商 业 活 动 须 经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学 校

(2)

亦 应 遵 照 现 行 有 关《 资 助 学 校 招 标 及 采 购 程 序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规 定 的 招 标 程 序 获 取 服 务 。

直 资 学 校 须 遵 照 现 行 有 关《 学 校 的 商 业 活 动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列 明 的 原 则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 3

租 用 校 舍

学 校 把 校 舍 分 租 给 另 一 办 学 团 体 开 办 夜 间 课 程 , 但 租 金 收 入 没 有 记 录 在 学 校 的 银 行 账 户 及 会 计 账 册 , 而 与 租 用 校 舍 相 关 的 电 费 开 支 却 记 入 政 府 经 费 帐 。

直 资 学 校 应 参 照 现 行 有 关《 租 用 资 助 学 校 校 舍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制 订 租 用 校 舍 的 校 本 政 策 。学 校 须 确 保 租 用 校 舍 不 会 妨 碍 学 校 运 作 及 影 响 学 生 的 教 育 服 务 ,而 所 征 收 的 校 舍 租 金 及 相 关 间 接 开 支 须 反 映 在 非 政 府 经 费 帐 。

4

筹 款 活 动

学 校 没 有 就 每 次 及 每 项 筹 款 活 动 编 制 和 展 示 财 政 报 告 , 亦 没 有 妥 善 的 收 支 记 录 。

直 资 学 校 须 确 保 依 法 举 办 筹 款 活 动 ,并 符 合 教 育 局 或 其 它 政 府 部 门 订 明 的 要 求 。 学 生 参 与 所 有 筹 款 活 动 及 作 出 的 捐 献 , 必 须 完 全 出 于 本 意 及 自 愿 。直 资 学 校 应 将 记 录 每 项 筹 款 活 动 收 支 的 财 政 报 告 展 示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 以 供 教 师 、 家 长 及 学 生 查 阅 ,然 后 妥 为 保 存 , 以 备 审 计 之 用 。 直 资 学 校 在 举 办 筹 款 活 动 时 ,须 参 阅 教 育 局 网 页 内 的 筹 款 活 动 指 引 。 5

捐 赠

学 校 接 受 供 应 商 捐 赠 , 但 并 无 制 订 任 何 接 受 利 益 及 捐 赠

接 受 供 应 商 捐 赠 或 会 导 致 实 际 上 或 被 视 为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

(3)

的 准 则 , 以 规 管 有 关 做 法 。 亦 可 能 会 招 致 社 会 人 士 的 批 评 ,甚 至 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务 价 格 受 到 不 当 影 响 。 直 资 学 校 须 参 考 教 育 局 发 出 的 指 引 , 设 立 处 理 捐 赠 的 机 制 ,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的 原 则 及 运 用 所 得 捐 款 的 机 制 。 此 外 , 学 校 亦 须 遵 守 现 行 有 关《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事 宜 》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所 公 布 的 接 受 捐 赠 原 则 。 学 校 接 受 捐 赠 , 须 获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 6

投 资

学 校 运 用 部 分 非 政 府 经 费 进 行 高 风 险 投 资 , 既 没 有 进 行 详 细 的 风 险 评 估 , 亦 未 经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事 先 批 准 。

毋 须 即 时 动 用 的 剩 余 款 项 , 可 存 入 根 据 《 银 行 业 条 例 》 ( 第 1 5 5 章 ) 获 发 牌 的 银 行 , 作 定 期 或 储 蓄 存 款 。 至 于 长 期 服 务 金 储 备 、 有 特 定 用 途 的 捐 赠 储 备 , 以 及 为 建 设 、维 修 及 提 升 高 于 标 准 的 设 施 而 设 立 的 储 备 的 剩 余 款 项 , 学 校 在 取 得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后 ,可 将 之 投 资 于 许 可 的 投 资 产 品 , 即 港 元 债 券 或 港 元 存 款 证 。其 它 投 资 产 品 一 概 不 获 批 准 。

7

购 置 物 业

学 校 运 用 部 分 非 政 府 经 费 , 并 透 过 银 行 按 揭 借 贷 购 置 物 业 。

学 校 应 集 中 资 源 以 改 善 教 育 质 素 ,而 非 购 置 物 业 。倘 学 校 具 非 常 强 而 有 力 及 充 分 的 理 据 去 购 置 物 业 , 则 必 须 遵 守 现 行 有 关

《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学 校 ( 直 资 学 校 ) 运 用 政 府 拨 款 及 非 政 府 经 费 》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附 件 3 的 指 引 。直 资 学 校 不 得 透 过 按 揭 或 任

(4)

何 其 它 借 贷 安 排 购 置 物 业 。 8

员 工 薪 酬

学 校 向 部 分 员 工 提 供 特 高 的 薪 金 和 优 厚 的 医 疗 保 险 。

在 校 本 管 理 下 ,直 资 学 校 须 就 公 帑 的 运 用 向 持 分 者 和 社 会 人 士 负 责 。学 校 须 确 立 适 当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机 制 ,以 厘 定 员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并 确 保 机 制 得 以 妥 善 推 行 及 有 足 够 制 衡 。 学 校 亦 须 确 保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公 平 及 合 理 ,清 楚 订 明 受 聘 人 员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及 其 后 薪 酬 调 整 的 准 则 ( 例 如 资 历 、 经 验 、 表 现 及 专 长 ) , 以 及 订 明 哪 些 人 员 有 权 批 核 入 职 员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及 调 整 其 后 的 薪 酬 。 在 这 方 面 , 直 资 学 校 须 参 阅 现 行 有 关《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学 校 ( 直 资 学 校 ) 运 用 政 府 拨 款 及 非 政 府 经 费 》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

由 于 员 工 薪 酬 构 成 学 校 开 支 的 主 要 部 分 ,在 厘 定 高 级 职 位 适 当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时 ,学 校 应 与 公 务 员 体 系 中 相 若 职 级 的 薪 酬 作 比 较 。学 校 应 时 刻 遵 守 「 审 慎 保 守 」 的 原 则 。 9

员 工 的 膳 食 及 礼 物 开 支

学 校 把 款 待 所 有 员 工 的 校 庆 晚 宴 开 支 , 以 及 席 间 向 部 分 员 工 送 礼 的 开 支 , 一 律 记 入 非 政 府 经 费 帐 。

若 干 开 支 项 目 ( 例 如 员 工 的 膳 食 、 礼 物 和 其 它 附 带 福 利 ) 是 公 众 眼 中 的 敏 感 事 项 , 直 资 学 校 应 以 保 守 审 慎 的 态 度 处 理 其 事 , 并 确 保 该 等 开 支 属 于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所 订 定 的

(5)

非 政 府 经 费 帐 开 支 范 围 之 内 。 此 外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根 据 学 校 的 需 要 和 政 策 的 优 次 审 批 该 等 开 支 ,及 考 虑 为 每 个 场 合 及 / 或 每 名 员 工 的 开 支 设 定 上 限 。 上 述 第 8 项 「 小 贴 士 」 亦 适 用 。

1 0

贷 款

学 校 运 用 非 政 府 经 费 提 供 贷 款 予 学 生 服 务 营 办 商 / 用 品 供 货 商 。

非 政 府 经 费 须 投 放 于 教 育 用 途 上 , 使 学 生 直 接 受 惠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直 资 学 校 均 不 得 动 用 非 政 府 经 费 向 任 何 第 三 者 提 供 贷 款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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