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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资 助 学 校 、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及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学 校 教 职 员 提 供 侍 产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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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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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 资 助 学 校 、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及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学 校 教 职 员 提 供 侍 产 假 常 见 问 题 和 解 答

申 请 资 格

问 题 1 : 哪 些 员 工 可 享 有 侍 产 假 ?

答 案 1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男 性 雇 员 如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便 可 就 其 配 偶 / 伴 侣 每 次 分 娩 享 有 51天 侍 产 假 :

( 1 ) 为 初 生 婴 儿 的 父 亲 或 有 婴 儿 即 将 出 生 ; ( 2 )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 及

( 3 ) 已 按 法 例 的 规 定 通 知 雇 主 。

受 聘 于 学 校 的 所 有 男 性 员 工 , 包 括 教 师 、 非 教 学 人 员 及 专 责 人 员 , 如 果 在 紧 接 放 取 侍 产 假 前 已 连 续 服 务 达 4 0 个 星 期 , 便 有 资 格 享 有 有 薪 侍 产 假 。

问 题 2 : 连 续 服 务 不 足 4 0 个 星 期 的 教 职 员 可 否 享 有 侍 产 假 ?

答 案 2 : 如 在 紧 接 放 取 侍 产 假 前 连 续 服 务 不 足 4 0 个 星 期 , 该 名 雇 员 只 能 享 有 无 薪 侍 产 假 , 或 以 侍 产 为 理 由 放 取 年 假 ( 如 适 用 )。

问 题 3 : 侍 产 假 是 否 适 用 于 非 婚 生 婴 儿 ?

答 案 3 : 《 雇 佣 条 例 》并 无 规 定 雇 员 必 须 与 初 生 婴 儿 的 母 亲 有 法 定 婚 姻 关 系 才 可 享 有 侍 产 假 , 因 此 , 有 薪 侍 产 假 同 时 适 用 于 婚 生 及 非 婚 生 婴 儿 。 申 请 人 若 能 证 明 他 是 婴 儿 / 待 产 婴 儿 的 父 亲 , 便 可 享 有 侍 产 假 。 有 关 审 批 非 婚 生 婴 儿 侍 产 假 的 事 宜 , 请 参 阅 第9 题 。

问 题 4 : 侍 产 假 是 否 适 用 于 非 本 地 出 生 婴 儿 ?

答 案 4 : 不 论 婴 儿 出 生 地 点 为 何 ,父 亲 / 准 父 亲 也 需 要 照 顾 初 生 婴 儿 及 其 配 偶 , 因 此 侍 产 假 也 适 用 于 非 本 地 出 生 婴 儿 。 有 关 审 核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详 情 , 见 第1 0 题 。

问 题 5 : 如 不 幸 失 去 了 婴 儿 , 有 关 员 工 是 否 仍 享 有 侍 产 假 ?

答 案 5 : 合 资 格 的 员 工 如 能 提 供 医 生 证 明 书 确 认 其 配 偶 曾 经 分 娩 ,即 使 不 幸 出 现 非 活 产 的 情 况 , 也 可 申 请 侍 产 假 。

如 出 现 流 产 或 基 于 健 康 理 由 而 须 终 止 怀 孕 的 情 况( 即 并 无 进 行 分 娩 ), 侍 产 假 便 不 适 用 。 有 关 员 工 如 申 请 放 取 年 假 、 每

1 如 合 资 格 男 性 雇 员 的 子 女 出 生 日 期 是 2015 年 2 月 27 日 或 之 后 但 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 之 前 , 便 可 就 其 配 偶 / 伴 侣 每 次 分 娩 享 有 3 天 侍 产 假 。

(2)

学 年 最 多 2 天 的 有 薪 特 别 假 期( 只 适 用 于 教 师 )或 无 薪 假 期 , 学 校 应 以 体 恤 的 态 度 考 虑 批 准 其 申 请 。

侍 产 假 的 日 数 及 放 取 时 间

问 题 6 : 侍 产 假 的 日 数 会 否 受 到 每 胎 出 生 的 婴 儿 数 目 所 影 响 ﹖

答 案 6 : 不 会 。 不 论 每 胎 诞 生 的 婴 儿 数 目 为 何 ( 即 在 诞 下 双 胞 胎 或 三 胞 胎 等 的 情 况 ),合 资 格 员 工 可 获 准 放 取 最 长 达5 个 工 作 天 的 侍 产 假 。

问 题 7 : 合 资 格 员 工 可 选 择 在 婴 儿 预 计 出 生 日 期 前4 个 星 期 至 婴 儿 实 际 出 生 日 期 当 日 起 计1 4 个 星 期 内 放 取 侍 产 假 。就 婴 儿 预 计 出 生 日 期 前 的4 个 星 期 而 言 ,预 产 日 期 是 否 计 算 在 内 ? 同 样 地 , 婴 儿 实 际 出 生 日 期 当 日 起 计 的1 4 个 星 期 ,是 否 包 括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

答 案 7 : 计 算 婴 儿 预 计 出 生 日 期 前 4 个 星 期 时 , 并 不 包 括 预 产 日 期 。 至 于 婴 儿 实 际 出 生 日 期 当 日 起 计 的1 42个 星 期 ,则 包 括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 为 方 便 说 明 , 请 参 阅 以 下 例 子 ︰

例1 : 实 际 分 娩 日 与 预 产 日 期 相 同

( a ) 某 员 工 配 偶 的 预 产 日 期 : 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 b ) 该 员 工 配 偶 的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 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 c ) 该 员 工 可 选 择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放 取 侍 产 假 :

( i ) 由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 即 预 产 日 期 前 4 个 星 期 ( 不 包 括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

( i i ) 至 2 0 2 2 年 1 月 1 0 日 ( 星 期 一 ) ( 即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起 计 1 4 个 星 期 , 由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起 计 ) 。

例2 : 实 际 分 娩 日 较 预 产 日 期 迟

( a ) 某 员 工 配 偶 的 预 产 日 期 : 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 b ) 该 员 工 配 偶 的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 2 0 2 1 年 1 0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 c ) 该 员 工 可 选 择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放 取 侍 产 假 :

( i ) 由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 即 预 产 日 期 前 4 个 星 期 ( 不 包 括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

( i i ) 至 2 0 2 2 年 1 月 1 6 日 ( 星 期 日 ) ( 即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起 计 1 4 个 星 期 , 由2 0 2 1 年 1 0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计 ) 。

例3 : 实 际 分 娩 日 较 预 产 日 期 早

( a ) 某 员 工 配 偶 的 预 产 日 期 : 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 b ) 该 员 工 配 偶 的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 2 0 2 1 年 9 月 2 9 日 ( 星 期 三 )

(3)

( c ) 该 员 工 可 选 择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放 取 侍 产 假 :

( i ) 由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 即 预 产 日 期 前 4 个 星 期 ( 不 包 括2 0 2 1 年 1 0 月 5 日 ) )

( i i ) 至 2 0 2 2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 即 实 际 分 娩 日 期 起 计 1 4 个 星 期 , 由2 0 2 1 年 9 月 2 9 日 ( 星 期 三 ) 起 计 ) 。

审 批 及 证 明 文 件

问 题 8: 侍 产 假 应 该 由 谁 批 核 ?

答 案 8 : 学 校 教 职 员 侍 产 假 的 批 核 人 员 ,基 本 上 与 现 行 的 假 期 批 核 人 员 相 同 , 可 由 校 长 审 批 。 如 有 不 寻 常 的 个 案 , 有 关 申 请 应 交 由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考 虑 。学 校 应 把 相 关 文 件 及 批 核 结 果 存 盘 以 备 教 育 局 于 有 需 要 时 查 阅 。

问 题 9: 就 非 婚 生 婴 儿 的 侍 产 假 申 请 , 学 校 须 审 核 哪 些 文 件 ?

答 案 9 : 无 论 就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婴 儿 而 申 请 侍 产 假 ,申 请 人 有 责 任 提 供 数 据 及 / 或 文 件 , 证 明 他 是 新 生 / 待 产 婴 儿 的 父 亲 , 以 支 持 其 侍 产 假 申 请 。 学 校 可 视 乎 所 有 有 关 因 素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有 需 要 时 ,学 校 可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作 书 面 声 明 , 述 明 他 是 婴 儿 的 父 亲 。

问 题 1 0 : 就 非 本 地 出 生 婴 儿 的 侍 产 假 申 请 ,学 校 该 如 何 审 核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答 案 1 0 : 在 处 理 非 本 地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出 生 证 明 书 ) 时 , 学 校 应 与 现 时 处 理 员 工 就 其 他 假 期 申 请 而 提 供 的 非 本 地 证 明 文 件 相 同( 例 如 医 生 证 明 书 、 牙 医 证 明 书 等 ) 。

根 据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雇 佣 实 务 守 则 ,雇 主 不 应 断 然 拒 绝 接 纳 海 外 的 医 疗 证 明 。 若 怀 疑 海 外 医 疗 证 明 的 真 伪 , 雇 主 应 作 合 理 和 恰 当 查 证 。

问 题 11 : 申 请 侍 产 假 的 雇 员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的 限 期 有 何 规 定 ?

答 案 11 : 申 请 人 应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1 4 个 星 期 或 在 首 日 放 取 侍 产 假 后 的 3 个 月 内 ( 以 较 后 日 期 为 准 ), 或 学 校 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理 据 而 批 准 的 延 长 期 结 束 前 递 交 证 明 文 件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须 在 离 职 前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在 上 述 期 限 过 后 , 申 请 人 仍 未 能 提 供 足 够 证 明 ,则 原 先 已 批 出 暂 准 的 侍 产 假 将 被 撤 销 , 教 师 须 以 无 薪 假 期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 非 教 学 人 员 则 须 以 年 假 / 无 薪 假 期 替 代 。

(4)

问 题 1 2 : 如 雇 员 因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而 以 无 薪 假 期 / 年 假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 但 其 后 能 补 交 所 需 的 文 件 , 学 校 是 否 需 要 再 次 就 侍 产 假 日 向 他 支 付 薪 酬 / 退 还 年 假 ?

答 案 1 2 : 如 雇 员 仍 然 在 职 ,而 他 能 在 放 取 侍 产 假 首 天 后 的 1 2 个 月 内 补 交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学 校 须 再 次 就 侍 产 假 日 向 他 支 付 相 当 于 已 扣 取 侍 产 假 薪 酬 的 款 额 ; 若 该 雇 员 由 薪 金 津 贴 支 薪 , 学 校 需 填 妥 「 教 师 个 人 资 料 更 改 通 知 书 」 / 「 非 教 学 人 员 资 料 更 改 通 知 书 」 后 交 回 本 局 。 有 关 表 格 可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 学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一 般 行 政 > 有 关 学 校 教 职 员 > 聘 任 事 宜 ) 下 载 。 如 以 年 假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 则 须 向 他 退 还 已 扣 取 的 年 假 。 如 雇 员 已 离 职 ,而 他 能 够 在 放 取 侍 产 假 首 天 后 的 1 2 个 月 内 或 停 止 受 雇 的6 个 月 内 ( 以 先 届 满 的 期 限 为 准 ), 补 交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学 校 亦 须 再 次 就 侍 产 假 日 向 他 支 付 相 当 于 已 扣 取 侍 产 假 薪 酬 的 款 额 。 至 于 已 扣 取 的 年 假 , 学 校 则 应 把 该 些 已 扣 取 的 年 假 日 数 折 算 为 工 资 退 还 给 他 。

问 题 1 3 : 就 上 述 第1 2 题 ,如 学 校 须 再 次 就 侍 产 假 日 向 已 离 职 的 雇 员 支 付 薪 酬 , 学 校 应 如 何 处 理 有 关 情 况 ?

答 案 1 3 : 如 雇 员 已 离 职 , 而 他 能 够 在 上 述 指 定 的 限 期 内 补 交 所 需 文 件 , 学 校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文 件 后 的 第7 天 或 之 前 , 再 次 就 侍 产 假 日 向 雇 员 支 付 侍 产 假 薪 酬 。 若 该 雇 员 属 薪 金 津 贴 聘 任 , 学 校 可 填 报 上 载 于 本 局 网 页 ( 主 页 > 学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关 学 校 教 职 员 > 教 职 员 批 假 指 引 )的 表 格 , 向 本 局 申 请 发 还 已 支 付 的 薪 酬 。

代 职 人 员

问 题 1 4 : 就 教 职 员 放 取 侍 产 假 , 学 校 该 如 何 安 排 代 职 人 员 ?

答 案 1 4 : 就 聘 请 代 职 人 员 事 宜 ,学 校 应 根 据 既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处 理 ( 例 如 教 师 须 连 续 放 取 3 天 或 以 上 的 假 期 、特 殊 学 校 的 学 校 社 工 须 放 取 1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假 期 等 , 学 校 才 可 聘 请 代 职 人 员 ) 。 有 关 详 情 ,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可 参 阅 《 资 助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 第 1 3 . 11 条 及 《 资 助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汇 编 》 第 7 B 节 ; 尚 未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可 参 阅 《 小 学 资 助 则 例 》 第 3 1 、 3 2 及 3 4 条 、《 中 学 资 助 则 例 》 第 3 2 及 3 3 条 , 以 及 《 特 殊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 第 3 5 至 4 0 条 。

推 行 侍 产 假 不 会 改 变 现 行 处 理 假 期 的 规 定 和 条 件 , 惟 以 「 薪 金 津 贴 」 聘 请 的 教 师 放 取 侍 产 假 , 如 符 合 聘 请 代 课 教 师 的 既 定 条 件( 即 教 师 连 续 放 取 3 天 或 以 上 的 假 期 ) ,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5)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亦 可 以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使 用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的 E D B 表 格 11 0 号「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申 请 发 还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津 贴 的 表 格 」, 向 教 育 局 申 请 发 还 支 付 这 些 代 课 教 师 的 开 支 ;尚 未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资 助 学 校 可 按 现 行 安 排 处 理 代 职 人 员 事 宜 。至 于 以 其 他 津 贴 聘 请 的 人 员 在 放 取 侍 产 假 时 , 学 校 须 根 据 既 定 的 拨 款 政 策 , 以 有 关 津 贴 或 《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 《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支 付 代 职 人 员 的 开 支 。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则 可 按 既 定 的 安 排 , 把 开 支 记 录 在 相 关 的 账 目 中 。

问 题 1 5 : 如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学 校 已 向 教 育 局 申 请 发 还 教 师 放 取 侍 产 假 代 职 人 员 的 津 贴 ,其 后 因 该 教 师 未 能 提 交 令 学 校 信 纳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而 须 以 无 薪 假 期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已 发 放 的 津 贴 会 如 何 处 理 ?

答 案 1 5 : 学 校 应 待 确 认 有 关 教 师 可 放 取 侍 产 假 后 才 向 教 育 局 申 请 发 还 代 职 人 员 的 津 贴 。 如 在 异 常 情 况 下 , 学 校 已 向 教 育 局 申 请 发 还 教 师 放 取 侍 产 假 代 职 人 员 的 津 贴 ,而 其 后 发 现 该 教 师 须 以 无 薪 假 期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学 校 须 以 整 合 代 课 教 师 津 贴 支 付 代 职 人 员 的 薪 金 , 已 发 放 的 津 贴 则 须 悉 数 交 还 教 育 局 。

教 育 局 2 0 2 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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