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106 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租賃」評選須知
壹、 本案本校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投標須知及「最有利標評 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貳、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
投標廠商提送設置使用計畫書及其附件內容,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 使用範圍及項目研擬,按下列規定撰寫,決標後並列為契約附件之一: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 12 份(正本 1 份,副本 11 份),須標示正副本,
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二、 設置使用計畫書主文: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封面:標題統一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辦理「106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 職業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設置使用計畫書。
(二) 設置使用計畫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 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機關 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三)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主文部分)應至 少涵蓋下列項目,投標廠商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
編號 評選項目 配分 評選子項
1 技術及品質 20 分
(1) 本案規劃
(2) 專業能力、財務能力 (3) 技術人力、設備資源 (4) 過去履約能力
(5) 公司人員教育訓練及能力培養
2 工 程 管 理 20 分
(1) 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2) 品質保證計畫 (3)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標準作業程序(SOP)
(5) 緊急應變能力/計畫
3 執行計畫 35 分 (1) 本案執行內容(開發計畫書)
(2)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備規格 (3) 設置方式、場地規劃
(4) 設備維修保養、安全維護措施 (5) 教育示範及教育訓練
(6) 後續營運管理(含設備建置完成後之驗
收程序) 4 創新與回饋
事項 15 分
詳列說明有利本校之創新與回饋事項,如設 置發電相關資訊顯示、基本資料存取使用、
模具等。
5 簡報及答詢 10 分 內容應與投標文件內容有關
(未出席者本項零分計)
三、 設置使用計畫書附件封面:標題統一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辦理「106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 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設置使用計畫書附件。
四、 設置使用計畫書與其附件得分開裝訂。
五、 設置使用計畫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
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
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超過 40 頁為原則【不包含封面、封底、
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並採 A4 直書左側裝訂。
(二) 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規格及裝訂方式同設置使用 計畫書。
六、 設置使用計畫書份數不足者,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後之總平均扣減 2 分,不足份數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 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參、 評選作業
一、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 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二、 評選會前由各參選廠商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廠商未到場者,由機關 代抽。
三、 由機關延聘專家或相關人員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進行投標廠商 設置使用計畫書之評選事宜,機關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委員會辦理 評選有關之作業。
四、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 1/2 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 廠商未到場簡報,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該廠商之「簡報及答 詢」(配分 10 分)項目以 0 分計算。
六、 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 4 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
簡報人員需為本案計畫主持人,如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參加簡報時,
應由協同主持人或經本委員會同意由廠商本案其他工作成員代表簡 報。
七、 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機關工作人員 於第 13 分鐘按鈴一聲提示,第 15 分鐘按鈴二聲結束簡報;本案採 統問統答,評選委員全部 1 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 提問,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8 分鐘按鈴一聲 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聲結束答覆。
八、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
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
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所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
九、 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機關僅提供投影螢幕,餘所需器材 請自行備妥。
十、 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十一、簡報及現場詢答,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 優惠回饋。
十二、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 評選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肆、 評定方式
一、 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二、 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 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 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 商之平均總評分(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未達 80 分者不得 列為優勝廠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80 分時,
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定分數為 90 分以上或 70 分以下,應加註評 選意見。
四、 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 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 8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如其標價合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平均總評分在 80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且經 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五、 優勝廠商為 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依 優勝序位依序議價辦理。如評定第 1 名序位合計值相同之優勝廠商 有 2 家(含)以上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投標設備設
置容量(kWp)x 回饋金百分比之值最高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 仍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 1 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 者,抽籤決定之。
六、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11-1、11-2。
七、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 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二)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 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八、 評選項目:本案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評選項目 配分
技術及品質 20 分 工 程 管 理 20 分
執行計畫 35 分
創新與回饋事項 15 分 簡報及答詢 10 分
總分 100
伍、 其他
一、 評選結果應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 於完成議價後決標。
二、 本評選須知及得標廠商之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均為契約之一部 分。
三、 投標廠商之設置使用計畫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 所有,但本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四、 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 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 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 機關無涉。
五、 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 本機關無涉。
六、 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專任負責人及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 及專長或專業機構或事務所之工作實績與資料說明,應保證屬實,
若於評選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認定後,取消參 與評選之資格;若於簽定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政府採 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七、 本須知未盡事宜部分,應依招標文件及參採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1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6 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租賃」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評選委員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 配分
廠商編號及得分 評選意見
(評定分數為 90 分以上或 70 分以下,請加註優點、缺
點)
甲 乙 丙 丁
技術及品質 20 分 工 程 管 理 20 分 執行計畫 35 分 創新與回饋事項 15 分 簡報及答詢 10 分
得 分 合 計 100 序 位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本案「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 式」之內容。
備註:
1. 各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得分加總後轉換算為序位(得分最高者序位第 1,依此類推)。
2.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定分數為 90 分以上或 70 分以下,應加註評選意見。
3. 本表不得修改,並請勿以鉛筆書寫本表,填寫後未交於承辦單位之前如須更正,委員應 請向承辦人員索取新表填寫,原舊表請委員自行作廢;交於承辦單位之後如因計算錯誤 , 由委員會確認後請該委員更正重謄新表,原舊表註記「計算錯誤」後併新表存檔。
4. 各出席委員之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
評選委員簽名:
附件 11-2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6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及名稱 評選委員
甲: 乙: 丙: 丁: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得分加總 序位 1
2 3 4 5 6 7 廠商標價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 /
平均總評分是否合格□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序位和(序位合計)
優勝序位
註:1.評分後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 80 分,不列入優勝廠商,不予排序。
2.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合計最低者為優勝序位第 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
始能取得最優先議價資格。
3.本表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 姓名 職業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