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日治末期統治政策與奇萊地區原住民族群之歷史變遷(1931-1945)
「霧社事件」對全臺灣的理蕃政策帶來大的衝擊與改變,使日本當局更加地 積極,並重新思考對蕃人、蕃地的認識及控制;同時也更加地監督與強化各項教 化工作及自助團體,以便結合其後「南進」政策的需要,將原住民族群形塑成「皇 國臣民」,在必要時能為帝國、為天皇犧牲奉獻;而太魯閣族的「集團移住」更 加速、強制地被執行著,由勸誘轉為強制,使其遠離傳統領域,而土地則提供給 國家及企業家運用。
「皇民化時期」,奇萊地區的原住民族群與臺灣各地的原住民族群、漢人相 同,於時代的氛圍中,在公學校、教育所教職員、警察及公務員等的輔導與監督 下,進一步強化精神方面的教化及各項自助團體;而「國語」(日語)普及,成 了這個時期的重點工作。
進入「太平洋戰爭」之後,在當局、媒體、警察、公學校教職員、各種自助 團體等的運作之下,支援戰爭成了重要的工作。藉由參與高砂義勇隊、志願兵,
及配合徵兵,使原住民族群與漢人同樣被捲入戰爭的漩渦當中,而戰爭更使原住 民的活動經驗擴大,從過去只有的部落經驗、島內活動經驗,進而出現島外活動 的經驗;但也使其陷入戰後歷史的糾葛中,因為他們從「忠貞」的「皇國臣民」,
一轉成為侵略戰爭的協助者。而說國語的經驗,使其與各族群可以溝通,這樣的 經驗在過去是不可能發生的。
日治末期給奇萊地區的原住民族群帶來大的歷史變遷。本章即藉由歷來的文 獻、研究及報章雜誌,探究「霧社事件」之後日本當局理蕃政策的推移,以及分 析在「皇民化運動」 、 「太平洋戰爭」的時局變化下,奇萊地區原住民族群的歷史 變遷與其因應之道。
第一節 「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
昭和 5 年(1930)10 月 27 日,臺中州能高郡霧社(南投縣仁愛鄉)的西賽 德克人爆發大規模、激烈的抗日行動。
1事件發生之後,除開臺中州直接緊急召
1
這個日本人引以為傲的模範蕃社之所以爆發流血事件,乃因日本當局推進隘勇線,使其固有的
領域縮小;討伐隊的攻擊,造成部落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對山林資源的開發,使霧社附近獵場大
量減少;收繳槍械,造成打獵不便,貸與槍彈又分配不均,扼殺其傳統生業;日本警察在山地的
權威,超越原來部落的領袖,衝擊其社會組織;徵調原住民從事各項建設工作,未能配合其種植
集該州警察之外,總督府命令臺北州、臺南州、花蓮港廳等地的軍隊與警察前往 支援,一共動員軍隊 1563 名、警察 1231 名,加上動員霧社另一群親日的族社(味 方蕃) 「以蕃制蕃」 ,組織奇襲隊出動共 6822 人次,其餘機關槍、炸彈、山砲總 共耗費高達 523258 圓 59 錢,終於將其平定。之後更縱容親日的陶查社人,對投 降者展開血腥屠殺。當時花蓮港廳的警察隊及駐守的軍隊,經由「能高越」前往 霧社參加日本當局的討伐行動,在過程中,太魯閣族及南勢阿美的壯丁團,也曾 被徵調為軍警背負行李及食物前往霧社。
2「霧社事件」對日本當局而言,無疑是個當頭棒喝,在這個理蕃事業的模範 蕃社中,竟然發生如此大的動亂,因此,在事件落幕之後,石塚英藏總督引咎辭 職,改由太田政弘接替總督的職位。
一、 《理蕃政策大綱》的頒佈與《理蕃の友》的發行
太田政弘上任之後,於昭和 6 年(1931)12 月 28 日提出《理蕃政策大綱》,
希望藉此對之前出了問題的理蕃政策進行根本的改造,及作彌補的工作。其八條 大綱如下:
3小米或打獵的時間,而工資也偏低;伐木林場位於祖先的發祥地,加深其仇日心理;日本人為了 與其保持良好關係,鼓勵警察娶其女子,結果卻多惡意拋棄;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之子塔達歐 莫那與尾上駐在所勤務吉村巡查發生衝突……等,因此,以莫那魯道為中心的馬赫坡等 6 社壯丁 約 300 人,趁 10 月 27 日當日本人舉行霧社小、公學校聯合運動會時發動襲擊,造成重大傷亡。
當時在霧社公學校內參加活動的日本官民、兒童,大部分遭到殺害;霧社分室、學校、郵局、職 員宿舍、民家,及以分室為中心的附近 13 個駐在所遭遇襲擊,造成日本人 134 名、本島人 2 名 被殺戮。駐在所大部分被燒毀,銃器、彈藥、家具、衣服等被掠奪(山邊健太郎編,〈霧社事件 の顛末〉,《現代史資料(22)—臺灣(2)》(東京:みすず書房,1971),頁 581-596;黃昭堂,
《臺灣總督府》(東京:教育社,1991),頁 127-130;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編著,《霧社事件
—臺灣高砂族の蜂起》 (東京:三省堂,1980。本文參考者乃臺北鴻儒堂,1988),頁 80-91;喜 安幸夫, 《台湾統治秘史—霧社事件に至る抗日の全貌》 (東京:原書房,1981。本文參考者乃臺 北鴻儒堂,1985),頁 173-181;藤井志津枝,《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2001),頁 142-143;戴寶村,〈霧社的抗日英雄—莫那魯道〉,收於張炎憲、李筱峰、莊 永明編, 《臺灣近代名人誌》5(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0) ,頁 29-46;吳密察監修,
遠流臺灣館編著,《臺灣史小事典》(臺北:遠流出版公司,2000),頁 143)。
2
高琇瑩於 1993 年的年初,訪問一位 90 多歲的太魯閣族老婦人所得,她提到「霧社事件」時,
日本當局曾徵調太魯閣族人協助征剿(高琇瑩,〈歷史脈絡下的族群接觸—太魯閣人的對外關 係〉 , 《花蓮縣第二屆鄉土教育學術論文研討會論文集》 (花蓮:花蓮縣青少年公益組織,1999),
頁 89、92) 。而筆者在 2005 年 4 月 16 日參加「撒基拉雅(奇萊)族正名運動籌備會議」時,曾 問該族長老黃金文先生在日治時期「壯丁團」的相關事情,他說曾聽老人家提到在「霧社事件」
發生後,日本人到部落動員撒基拉雅族及阿美族的「壯丁團」協助日本軍、警,背負糧食及行李,
從「能高越」翻山越嶺前往霧社。當時撒基拉雅族等原住民的體力、耐力相當好,背東西走山路 沒有問題,但有日本人不小心就摔到山裡頭而受傷。事實上,當時日本警察還曾徵調花蓮港廳南 部的西拉雅平埔族人前往霧社支援勤務,大庄(富里鄉東里村)的潘東就曾前往埔里,幫攻打霧 社的軍人搭蓋房舍,也曾修建吊橋、鐵橋(潘繼道, 《清代臺灣後山平埔族移民之研究》 (板橋:
稻鄉出版社,2001),頁 243)。
3
臺灣總督府, 《理蕃政策大綱ニ關スル件》,總督府公文類纂,冊號第 7393,文號 14,第 1 卷
(一)理蕃乃以教化蕃人,圖謀其生活安定,一視同仁地沐浴於聖德之下 為目的。
(二)理蕃乃對蕃人正確的理解,及以蕃人的實際生活為基礎,以樹立其 方策。
(三)對蕃人應待之以誠信,並懇切地加以引導(理蕃當事者應勵行「信 賞必罰」主義,以使其明白國家權力之所在) 。
(四)蕃人的教化,乃矯正其弊習(不良的習俗) ,培養良好的習慣,致意 於國民思想的涵養,重視其實科教養(教育、修養) ,且於日常生活 中授與簡單的知識為著眼。
(五)蕃人經濟生活的現狀,雖然以經營農耕為主,但概略為輪耕,其方 法極為幼稚,將來應更進一步獎勵集約式的定地耕,或是施行集團 移住,以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態,同時致力於謀求其經濟的自主獨立。
而關於蕃人的土地問題,必須最為慎重,以期不至於壓迫到他們的 生活條件。
(六) 理蕃關係者,尤其在現地的警察官,要任用具有沈著厚重精神的人 物,必須給予優厚的待遇,不隨意地變更其駐地,乃屬於「人物中 心主義」 ,以致力於理蕃效果的永久確保。
(七) 修築蕃地的道路,以圖謀交通的便利,並期望撫育教化徹底普及。
(八) 講求醫藥救治醫療的方法,以減輕蕃人生活的苦患,藉此而為獲得 理蕃成效之一大助益。
其實這些都是以往就該實行或是已經執行的政策,如今又被重新提起,表示 之前都未確實地實施,也因此才會釀成「霧社事件」如此大的災難。而這個大綱 成為之後總督府理蕃主事者所遵守的綱領及指導座標,
4也被稱為理蕃警察官之
「理蕃の憲法」 。
5而這《理蕃政策大綱》八條之中,除開第一條提出理蕃政策的目標之外,其 餘七條大致是對實際執行政策的現地駐在所警察之注意事項,及對教化方法的說 明。雖然在「霧社事件」發生後的鎮壓階段,當時的總督石塚英藏將事件發生的 原因,一味地推給泰雅族的西賽德克群,認為「只不過是少數迷蒙之徒不識大局
(昭和 6 年,193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收藏,頁 323-343; 〈建て直された理蕃政策の大綱、廿 八日總督から各州知事、廳長に示さる〉,《臺灣日日新報》,1931 年 12 月 29 日。
4
許賢瑤譯,中村孝志著, 〈日本的高砂族統治—從霧社事件到高砂義勇隊〉, 《臺灣風物》42 卷 4 期(板橋:臺灣風物雜誌社,1992) ,頁 55。
5
近藤正己, 〈「理蕃の友」解題—「理蕃政策大綱」から皇民化政策へ〉,收於《臺灣總督府警
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別冊—解題•總目次•索引》(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6。
情勢,為些微不平不滿所驅策而輕舉盲動,血氣之輩再附和策動所惹起之意外事 件」 。但理蕃課內部也在事件發生後不久就有「蕃務刷新之議」 ,並且推出〈理蕃 警察改善綱要〉,以因應此重大的變化。理蕃課認為警察等官僚在與蕃人接觸上 行為失當,或未徹底將施政精神付諸實行,因而造成與蕃人之間的衝突。
在這種看法之下,總務長官於昭和 6 年(1931)1 月頒佈了〈蕃地警察職員 勤務心得標準〉,指示警察等官僚在指導蕃人及取締監督等警備勤務時,對於必 要的武裝或應付非常情勢時不得絲毫怠慢之外,並強調要採「愛護撫育蕃人」 , 「究 蕃人之尋常,並注意其風俗、習慣之推移」等的懷柔政策。11 月,警察局長井 上英並向地方長官發出通牒,對於成績不良或是單身者,予以選任分發,以謀求 提高蕃地警察的資質。
而負責管轄霧社一帶的警察也對高層提出批評,認為霧社事件為「失態」,
其原因在於「中央指導監督層對理蕃問題缺乏正當理解之故」 。因應這樣的指責,
總督府高層以「教化」策來作為答覆,太田政弘總督並在理蕃課中設立監察制度,
配置從事地方監察之警視 2 人、教育指導督察之視學官 1 人,另外,增加技師 2 人、屬 2 人、技手 2 人、雇 15 人,使理蕃課的陣容增加到 37 人,幾乎是昭和 3 年(1928)時 13 人的三倍。
6而《理蕃の友》刊物的出現,也是「霧社事件」之後,一連串理蕃體制改革 中的一環,乃日本理蕃當局期待「霧社事件」之後在蕃地有良好的發展,及作為 蕃地勤務職員的座右之友、完成使命而發刊的。
其創始人與命名者,為總督府警務局長井上英,其宗旨乃希望以這份刊物作 為蕃地警察官之親密之友,同時在遙遠山間僻地值勤的理蕃關係者,也可以藉由 這本小冊子緊密地與他或其他理蕃上級單位取得聯繫,並且藉由這個《理蕃の友》
可以瞭解蕃地勤務的情況與蕃人日常生活的狀態。
7透過每月出刊一次的《理蕃の友》 ,參與理蕃政策的警務局理蕃課幹部與各 州、廳地方幹部的論調,於雜誌上都能見到;而警察會議的議題、開會經過等,
也幾乎可以藉由這份刊物而獲得瞭解。另外,也可以說「霧社事件」之後的理蕃 政策,就是在《理蕃政策大綱》的框架內忠實地展開,例如岩城龜彥、平澤龜一 郎的授產策,及橫尾廣輔的教化論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們是「霧社事件」之後新 任用的技師與視學官,藉由這些人將《理蕃政策大綱》第四、五條的政策擬定出 來。藉由這些政策,日本當局培育出在水田耕作方面能夠指導蕃社糧食自給的中 間人物;而隨著經濟上能夠自立的自耕農出現的同時,理蕃當局也編成警察輔助
6
近藤正己, 〈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 , 《當代》30 期(臺北:合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88) ,頁 40-42。
7
井上英, 〈理蕃の友に題す〉,《理蕃の友》創刊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1932。
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1。
機關的「青年團」 ,準備取代頭目、勢力者,成為下一代統率蕃社的菁英,
8這些 過程也都可以在《理蕃の友》的篇幅中找到。
二、 花蓮港蕃人開發調查會
猪股松之助於昭和 4 年(1929)9 月 13 日就任花蓮港廳長,至昭和 6 年(1931)
9 月 11 日離職,是花蓮港廳第七任的廳長。由於其任職期間正巧臺中州的霧社 發生西賽德克人的抗日事件,花蓮港廳蕃人比例也相當高,因此,他對於理蕃問 題相當重視。
猪股廳長赴任以來,即著手設立「重要施設調查會」,以使廳下各項設施得 以統一與聯絡,其最終目的在於廳下的開發,並樹立根本方針。其事項當中最重 要者,就是關於蕃人的開發,他樹立龐大規模,並一步一步地實行。
猪股廳長認為過去對於蕃人的開發設施,是漫無計畫的,也看不到最終的結 局,而這次的「重要施設調查會」 ,是所謂的「樹立百年大計」 。其大綱包括:授 產、教育、療養、公益、蕃社集團(移住)、蕃地開發等六個項目,而且各自相 互聯繫,以達成理蕃的最後目的。尤其在教化方面,他認為在過去未曾見到的特 色者,乃經營農民學校(農業講習所),及組織少年團、青年團、婦人團(女子 青年團)等。首先應謀求國語(日語)的普及,接著則是養成他們對國家、國體、
皇室等的觀念,然後再給予社會宗教方面的教育,並經常讓他們以能實行所接受 的知識為目的。而對於少年團、青年團、婦人團(女子青年團),他主張分作三 期進行有系統的教育,最後進行補習教育,以四年程度作為修了的最高學力。
他認為蕃人畢竟有其傳統,並形成他們的特殊社會,想從根本改換,並陶冶 他們到與日本國民同樣的程度,到底不是一朝一夕所能達成的。而且以警察總動 員的方式,單單以因為這是警察的「義務」而推動,或是無法讓警察將教化蕃人 作為自己的理想及信念的話,終究將無法達成。警察官家族須從日常生活上、服 裝、禮儀……等方面加以改善指導,所謂警察官家族的「全班演出主義」(オン パレード,on parade)必須貫徹才行。
9也就是透過警察及其家人平常與原住民 接觸,慢慢地使他們耳濡目染,進而慢慢地走向日本化。
事實上從過去以來這些教化、撫育工作,警察及其家人一直都是站在執行的 第一線,尤其是在山地服務的警察官吏駐在所警察,現在猪股廳長又特別提醒,
自然是希望能夠繼續推動,而且從日常生活慢慢去感化;雖然沒有充分資料可以 瞭解這項計畫落實的程度,但猪股廳長不希望因為警察的懈怠,或是因為流於形
8
近藤正己, 〈「理蕃の友」解題—「理蕃政策大綱」から皇民化政策へ〉,頁 11-12。
9
〈花蓮港廳の重要施設調查會、特に蕃人開發につき百年の計を立つ〉 , 《臺灣日日新報》,1931
年 5 月 15 日。
式,而使得類似「霧社事件」的慘事再度發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三、 太魯閣族集團移住的再強化與完成
在第六章第三節提到太魯閣族初期的集團移住狀況,當時遷移所採用的方式 以「勸誘」為主,「強制」為輔,使部分部落下山居住;但是「霧社事件」發生 之後,日本當局深怕尚未遷移下山的太魯閣族部落,也會發生類似的動亂,乃改 以「強制」 、 「脅迫」的手段,強迫尚未下山遷徙的部落移住平地。
之後,除了沙卡當溪流域的沙卡當(今稱大同)、哈鹿閣臺(赫赫斯,大禮 附近)、與西拉岡(寧安橋北端上方臺地)三地,因歸花蓮蔬菜種植區,暫未下 山居住外,全部已遠離深山而定居於平地。其分佈最南者,甚至到達今卓溪鄉的 崙山村、立山村(此地原屬於布農族羅布山社的分佈地) 。
當時的集團移住,老蕃經常是站在反對的立場,因此,警察總試著先行拉攏 青年的「先覺者」,讓他們站在警察這一邊,希望藉此化解部落的反對意見,但 有時仍舊阻力很大。
以洛韶社為例,之前日本當局先將 22 戶、111 名移住到埃扶南社(今萬榮 鄉紅葉村) 。而在昭和 13 年(1938)要遷移部落其餘居民到平林社(今萬榮鄉西 林村)時,轄區警察先行於 1 月 15 日帶領青年「先覺者」25 名視察移住地狀況。
雖然這些青年非常瞭解移住地之狀況,但老蕃非常反對離開祖先所居住的土地,
經過一次、兩次、三次的勸導,都無法獲得進展,最後由警察一再努力勸導下,
才終於在 2 月 7 日全社完成移住。
10昭和 15 年(1940)2 月下旬,又有一批太魯閣族的集團移住者從山裡頭被 遷移下來。這群來自內太魯閣深山的塔烏賽蕃人,從昭和 14 年(1939)開始就 由花蓮港廳理蕃當局樹立計畫,將部落中的 200 戶 1000 名移住到布農族分佈的 羅布山社(卓溪鄉崙山村、立山村)的山腳地帶。當時先以青年組織先發隊,於 同年秋天即開始進入移住地開墾土地,及建築日本式的蕃屋。其後一步一步地完 成整備,而原部落未移住者也陸陸續續前往移住,到最後剩下的老幼男女 300 名,也被遷徙、離開熟悉的山間。他們於昭和 15 年(1940)2 月 20 日上午,從 太魯閣峽口搭乘十幾輛巴士,先前往花蓮港過夜;21 日,即前往目的地。
116 月 5 日上午 10 點,移住羅布山的 191 戶、1162 名太魯閣族塔烏賽蕃人,
於山里駐在所舉行「移住完了式」 。當天參與儀式的,有花蓮港廳警務課長釜田
10
〈ロサオ社移住を完成(花蓮港) 〉 ,載於〈理蕃ニュース〉 ,《理蕃の友》第 8 年 2 月號(臺 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9。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
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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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タウサイ蕃社移住、最終の殘留者も下山〉 ,《臺灣日日新報》,1940 年 2 月 22 日。
喜太郎、理蕃係長蓬田吉兵衛。在釜田警務課長代理廳長致詞、來賓給予祝辭之 後,由頭目代表族人宣誓,整個儀式於中午完成。
12至昭和 16 年(1941)5 月,日本當局終於完成最後一批預計遷移的太魯閣 族集團移住。
13至此,太魯閣族群除了西拉岡、沙卡當(大同部落) 、赫赫斯(大 禮部落)三社之外,全山地 14000 多人都移住到平地。
14由於日本當局授產計畫及集團移住的執行,使得太魯閣族人減少狩獵的機 會,而愈來愈農民化,同時生活樣式也充滿日本內地風。在昭和 9 年(1934)4 月 26 日的《臺灣日日新報》就刊載: 「昭和八年度中,花蓮港廳下的交易所買下 蕃人交易的蕃產品,其金額是二萬四千七百二十九圓;而交易所賣給蕃人的供給 品,其金額則是七萬七千零六十四圓。蕃產品主要是落花生一萬零一百八十三 圓、薯榔(山藥)四千圓、芭蕉二千圓;由狩獵所獲得的交易品,鹿鞭七百圓、
鹿茸六百五十圓、皮革類八百圓左右,可以見到年年狩獵所獲得的物品有減少的 跡象,這是因為移住平地狩獵機會減少的緣故。但相反地,農產品增加了。在廳 的理蕃係,從本年度開始,其理蕃方針尤其透過供給品,使其生活樣式逐漸內地 化。花蓮港廳下的蕃人,從服裝這點來看,是全島最內地化的,其衣服類花費一 萬零二百五十九圓,食糧品則是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一圓,約略同金額。其他紡織 品、布匹類,則是四千五百八十三圓。而可以見到其生活樣式相當改善的,是經 由理蕃政策所產生的成績跡象—蕃人生活置於經濟本位的農業上。由於目前花蓮 港廳下的平地移住幾乎到達一個段落,今後必須更進一步注意的,是關於能夠使 其生活安定的農業本位主義繁榮化。」
15四、 強化山地教化政策的監督—視學官的設置
明治 37 年(1904)以來,日本當局在山地開始建立蕃童教育所,由警察負 責蕃人初等教育的推展。由於體認到蕃人教化只靠蕃童教育來施行,畢竟很難收 到大的效果,因此,也獎勵在各部落設置頭目勢力者會、家長會、青年會、婦女 會……等各種自助機關,致力於相互配合,以達成教化的目的。換言之,就是將 教化從學校推廣到社會上去,以延續與擴大其效果。
雖然如此,但由於蕃人性情單純且頑固,不容易改變其殺伐之氣,一旦情緒
12
〈移住完成式山里駐在所で頭目宣誓〉 ,《臺灣日日新報》,1940 年 6 月 6 日。
13
高琇瑩, 〈歷史脈絡下的族群接觸—太魯閣人的對外關係〉,頁 89、92。
14
〈移住完成式を舉行(花蓮港) 〉 ,載於〈理蕃ニュース〉 , 《理蕃の友》第 10 年 7 月號(115)
(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41。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 , 頁 7。
15
〈蕃人の生活樣式漸次內地風に變る、狩獵も年 々 減じて農耕生產が增加〉 , 《臺灣日日新報》,
1934 年 4 月 26 日。
被激起來的話,即欠缺抑制的理性,容易產生無法預知的莽撞、輕舉妄動,甚至 是發生嚴重的災害。因此,對於平常接觸蕃人的人,日本當局一再叮嚀其必須注 意這點,警備、警戒要嚴格勵行,同時關於授產、教化及其他撫育設施的經營方 面,必須參酌蕃人的心性、舊慣,觀察蕃情的推移狀況,以其現實生活為基準,
逐漸加以推展。由於各族群、各蕃社的心性、習慣都不一定相同,因此,必須注 意適應其特異性來推行。
對蕃人的撫育,並非容易的事情,但過去對於蕃人的設施經營,並未脫離警 備、警戒的範疇,因此,除開蕃人唸的公學校之外,各蕃童教育所乃由警察直接 從事初等教育。而在負責撫育之外,對這些直接面對蕃人的警察之指導與監督方 面,乃接受來自總督府及地方州、廳警務系統的指揮。原本對於蕃人蕃地具體的 根本方針樹立方面,在本島的理蕃及蕃地開發上即屬於重要問題,因此,日本當 局於昭和 5 年(1930)度更增置職員,並進行實地調查,在調查完成之際,也見 到關於蕃人蕃地各種方針的確立。有鑑於理蕃的沿革及現狀,關於蕃人撫育的方 面,日本當局認為仍依過去,由警務系統來運作比較合適。
然而這些從事蕃童教育的警察,大體上欠缺教育方面的知識與經驗,雖然有 必要在教務方面經常給予特別的指導與訓練,但因之前各地方配置視學(督學、
視察)的編制員額很少,不只沒有餘力從事監督指導,而且因為警察配置系統的 不同,不得已必須由警部、警部補來執行,一方面他們得執行一般的警察事務,
一方面又得擔任指導監督的工作,如此,在與蕃人進化上有密切接觸擔任教育的 警察方面,欠缺適切的指導監督機關,對蕃人教化上將很難獲得實際效果。因此,
於昭和 6 年(1931)度,總督府警務局增員配置視學官 1 人,同時也在地方廳增 員視學 6 人,於管轄人數眾多的臺北、新竹、臺中及高雄四州的警務部理蕃課,
及臺東廳與花蓮港廳的警務課理蕃係各配置 1 人,在總督府視學官的統一指導監 督下,經常巡視轄區內的蕃童教育所,希望藉此對教材及教育方法的改善、教育 擔任警察的指導訓練等能夠周密,同時,也希望能藉此圖謀各種自助機關的發展 振作,於蕃人教化上不再產生遺憾。
16昭和 7 年(1932),日本當局正式創立蕃人蕃地的視學(督學)制度,在各 州、廳設置視學,銳意指導改善,以振興教育之風氣。
17為了理蕃教育的革新,
總督府於 11 月 10 日至 12 日召開了第一次的「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商討會)」 。 期望全體職員能體察《理蕃政策大綱》的宗旨,各種設施能夠完全體現教化精神,
1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編《警察機關の構成》(臺北:臺灣總督 府警務局,1933),頁 676-678。
17
山本壽賀子、曾培堂譯,臺灣總督府編纂, 《臺灣統治概要》 (臺中:大社會文化事業出版社,
1999) ,頁 137; 〈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 , 《理蕃の友》第 4 年 6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5。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11。
同時在教育、教化的場合,必須以蕃人的實際生活為基準,漸漸地改善,以使蕃 人衷心地悅服於「皇化」。而在教育上,必須在堅固的方針下樹立周密的計畫。
而視學本身必須致力於與教務有關的研究調查,而在實地指導時,應避免抽象的 議論及批評,並與教育擔任者及其他相關者一起,於教育、教化實質的提升方面 躬親實踐。
會中並提出今後蕃地教育必須特別研究調查的事項,包括關於蕃地蕃人教育 教化的制度、方法、經費、設備、教育擔任者素質之改善與指導、兒童就學、蕃 童畢業後的處置,及教化救恤事業的改善等。同時要獎勵教育所的實科教育(以 實用為目的的學科,包括作物種類、合適品種的選擇、耕耘、栽培、施肥及收穫 物的處理等)、涵養蕃童具備勤勞精神、磨練產業的技能,並圖謀蕃人衛生狀態 方面的提升。而關於蕃人子弟進入上級學校部分,有趨於保守的現象。在「打合 會」中關於這部分的要點提到:「在蕃人子弟進入上級學校方面,鑑於過去的實 際成績與蕃地現狀,必須相當考慮,目前除了特殊的場合之外,應注意不要胡亂 勸誘獎勵進入上級學校。」
18這個改變應該是跟「霧社事件」中接受菁英教育的 西賽德克青年花岡一郎、花岡二郎,於事件發生之前,並未發揮預警功能有關。
視學制度設置以來,雖然在蕃人教化方面有大的成效,但關於教育擔任者的 素質改善、教育所及宿舍的設備、教授用品的整備及其他教育方法等,還需要進 一步的探究,因此,總督府又於昭和 10 年(1935)5 月 21 日至 26 日召開第二 次的「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 。
在第二次的「打合會」期間,提醒各職員注意對蕃社改善先鋒的男、女青年 的指導,強調勿流於形式或是過於偏向智慧方面,應注意對他們生活方面的全面 指導;並於國語(日語)普及的問題上,講求種種的獎勵法;必須注意關於一般 蕃人指導上具備人格及力量的「先覺者」的指導;注意兒童教育與各種自助機關 的縱橫關係,以樹立恆久的教化設施計畫,以免因當地職員更迭而使得教化設施 變更,導致蕃人指導上產生遺憾的狀況;必須讓蕃人瞭解皇室的尊嚴與國體觀 念,注意運用御真影(天皇畫像) 、菊花御紋章(皇室徽章) 、國旗,以進行教育。
另外,必須注意蕃人「陋習」的改善。而在理蕃上及學術上具有相當價值的古蹟、
紀念物、藝術品,已經毀損、散失者不少,關於此等事物希望能更進一步地注意,
將其本質與沿革加以研究整理保存,並致力於國語(日語)普及真實狀態的調查。
最後在「打合會」上也提出希望事項。理蕃課提出關於《理蕃の友》刊物,
希望能注意其內容。而各州、廳也提出一些希望事項,包括:振興女子實科教育、
分配社會教育費預算、神社祭式(祭典)講習、補習科及社會教育所、教育擔任
18
〈第一回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 , 《理蕃の友》第 1 年 12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
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2。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5-6。
者講習、觀光費增加金額方案、理蕃視學及教育擔任者的旅費編入教育費、教育 擔任者增員配置、設置女子青年團幹部指導講習所、分配視學指導旅費、設置教 育擔任者養成機關、制定蕃人教育令、視學制度的確立運用、國語(日語)普及、
教課書與掛圖等的編纂、優遇教育擔任者、關於教育所及其附屬建築物、建設蕃 人無料(免費)宿泊所等。
19從以上的「打合會」中,可以瞭解視學官員所關心的事物,主要是蕃童教育 所的教育狀況、教育所的設施、教育擔任者的素質與指導等的改善。另外,也關 心社會教育的部分,注意各自助團體與教育所的縱橫關係,關懷男女青年團,希 望能從中輔導使其確實發展。而國語(日語)普及是當時重要的課題,其所關心 的是真正的成效。而皇室等尊嚴及國體部分,是必須強化的,希望藉此對蕃人精 神教化方面落實,使他們真正成為忠貞的臣民。
除開視學官的設置之外,為了加強南、北二區山地「蕃務監督區」的功能,
日本當局於昭和 12 年(1937)增加警視 1 人、警部 2 人,對全臺蕃地勤務警察 嚴加監督、指導。
20視學官與監察官兩個系統的結合運用,可說是刷新理蕃警政 最具體的措施。
五、 蕃人青年團的設立
對於臺灣的漢人及原住民族群而言,青年團都是外來的經驗,只不過在原住 民族群社會中對於青年的指導與訓練,有其特殊的傳統,尤其是阿美族、卑南族、
鄒族、魯凱族大南社等的青年集會所,及阿美族、卑南族的年齡階級,因而日本 當局將傳統原住民部落中存在的青年訓練機制,移接到由日本警察或公學校教師 指導的青年團,並給予團體制服以炫耀其特殊身分,滿足其虛榮心。甚至日本當 局挑選親日青年「先覺者」擔任頭目、社長等部落的基層幹部,
21意圖將日本當 局的影響力深植到部落當中。
由於這些「先覺者」的一舉一動直接影響到蕃社的蕃人,因此,在第二次的
「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1935)中,提到對他們的指導要詳加謹慎。為了拉攏 青年團的「先覺者」 ,總督府更在昭和 10 年(1935)10 月主辦「始政四十周年 記念臺灣博覽會」紀念活動時,召開第一屆的「高砂族青年團幹部懇談會」。總 督府期待於青年團幹部的,乃是在蕃社中培養對總督府之施政給予支持的一批 人,使他們作為「先覺者」起而行動,希望透過他們對其族人進行指導、誘掖。
19
〈理蕃視學事務打合會〉 ,《理蕃の友》第 4 年 6 月號,頁 11-12。
20
藤井志津枝, 《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頁 144。
21
藤井志津枝, 《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頁 145-146。
22
會後,官方正式使用「高砂族」的新名稱。
蕃人青年團是日本當局最重視的改造原住民族群之社會教化機構,接著就來 探討蕃人青年團的出現及運作。
昭和 5 年(1930)9 月,總督府以訓令第 72 號發佈關於漢人的〈臺灣青年 團訓令〉與〈青年團設置標準〉 ; 「霧社事件」之後的隔年(昭和 6 年,1931),
再發佈〈蕃人青年團訓令〉。之後則以訓令為基礎,將過去原住民部落的青年會 改成青年團,於州郡層級則設置「聯合青年團」,以統制各單位的青年團等,謀 求青年團的「官製化」 (由國家製造) 。由於這些訓令的發佈,決定了既有官製青 年團的發展方向,也成為向尚未組織青年團的區域普及的原動力。
昭和 6 年(1931)發佈的〈蕃人青年團設置標準〉
23如下:
(一)宗旨:青年主要以修練身心、啟發培養智慧品德,成為忠良的國民為 其宗旨。
(二)指導要項:
1. 涵養國民精神,致力於提升品格。
2. 養成公共心、陶冶公民的性格,並且振興服務公事的習慣。
3. 培養自律的精神,並馴致(養成)獨立生活的習慣。
4. 研究提升實際生活必要的知識技能,並獎勵勤勉力行的風氣。
5. 重視清潔,增進健康,並且謀求衛生思想的普及。
(三)名稱:青年團的名稱,在男子稱為○○青年團,女子則稱為○○女子 青年團。
(四)設置區域:青年團的設置區域,乃根據教育所或公學校的通學區域,
但依據地方的狀況,可以在一社其他適當的部落設置分團(有時也稱 為「青年會」 ) 。
(五)團員資格及年齡:青年團團員大體乃以其設置區域內初等教育畢業者,
或是雖非初等教育畢業者(準初等教育畢業者) ,但年齡未滿二十五歲 者
24所組織而成。但因地方的情況,暫時不依此標準也可以。
(六)幹部及指導者:於青年團內設置團長、顧問及指導者。團長乃對青年 有深厚信用與人望者,且其具有作為青年團實際指導者的見識與實行
22
〈高砂族青年團幹部懇談會に於ける石垣警務局長訓示—十月二十九日於警察會館—〉 ,《理 蕃の友》第 4 年 11 月號(博覽會記念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
1935。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 ,頁 1-2。
23
橋本白水, 〈蕃人教育改善私案〉 , 《東臺灣研究》第 8 年第 79 編(臺北:東臺灣研究會,1931) , 頁 35-39。
24
關於年齡限制部分,因為部落不同,情況也有一些差異。大多是以 20 歲為限,但也有超過 25
歲者。
的能力;顧問乃具備見識與德望,並可助長青年團健全發展的適當人 物;指導者則以教育的擔當者,或是由其他適合者擔任。
(七)經費:原則上青年團乃以團員的勤勞收入充當經費,但也可以由各種 團體或個人協助,或者是捐助。
(八)點閱召集:以一個月兩次點閱召集為原則,或依地方情況另外規定。
當然,這只是個參考的標準,各個部落依其狀況會作些微的調整。訓令發佈 之後,各地原住民青年很快就組成青年團。但不管是在漢人也好,原住民也好,
在青年團設置的宗旨方面,都規定其為「培育忠良國民的修養機關」 。再者,各 地方蕃人青年團成立的目的,規定其「致力於保持蕃社的安寧秩序、習俗改善、
養成共同心、增進福利。」從這個規定,也可以窺見總督府規劃擬定青年團政策 的意圖。
宗旨所謂的「忠良國民」,就是要成為良好的日本人;「修養機關」 ,指的是 對臺灣各族群青年灌輸皇國民思想與精神的養成機關;再者「習俗改善」,就是 透過青年圖謀直到臺灣社會基層的日本化。總之,集落(村落、部落)的官製青 年團成立後,期待原住民的青年作為集落教化的核心,擔負活動的工作與角色。
25
換言之,就是總督府利用年輕人推進全臺灣的日本化。
當時在奇萊及其周遭地區的蕃人(高砂族)青年團、女子青年團,大多分佈 在太魯閣族居住的部落;
26在南勢阿美族的聚落,只有昭和 6 年(1931)設立的
「南埔青年團」 (原稱「薄薄青年團」 ,昭和 12 年,1937,改稱「南埔青年團」)
與「南埔女子青年團」 ,其設立的目的乃在涵養常識,主要以未滿 20 歲的薄薄公 學校
27男、女畢業生組織而成。
「南埔青年團」與「南埔女子青年團」的成員不是只有南埔(薄薄社)的阿 美族而已,鄰近的南勢阿美族各社只要符合標準者,都一律加入。當時男子稱為
「青年」 (せいねん) ,女子稱為「會員」 (かいいん),團長由薄薄公學校的校長 擔任。
2825
宋秀環, 〈日本統治下の青年団政策と台湾原住民─アミ族を中心として〉 , 《植民地人類学の 展望》(東京:風響社,2000),頁 131-133。
26
例如:九宛青年團、太比哆青年團、武士林青年團、武士林女子青年團、銅門青年團、銅門 女子青年團、富世岡女子青年團、埃扶南青年團、立霧(得其黎)女子青年團、西拉岡青年團、
三棧青年團、新城青年團、巴支岡青年團、蘇哇沙爾青年團、埃卡多散青年團、塔烏賽青年團、
塔烏賽女子青年團、西拉克青年團、巴托諾夫青年團、姑姑仔青年團、榕樹青年團、陀優恩女子 青年團、塔卡杭青年團、普拉腦青年團、佐倉青年團、沙卡當青年團、山里青年團……。同一部 落的青年團與女子青年團,則往往合稱為「○○青年團」。
27
昭和 12 年(1937) ,因公學校所在地的「荳蘭」改稱為日式的地名「田浦」 ,因此,校名改為
「田浦公學校」 ;昭和 16 年(1941) ,因應全臺灣小、公學校改為「國民學校」 ,因此,再改為「田 浦國民學校」。
28
吉野庄役場, 《吉野村管內概況書》,油印本(花蓮:吉野庄役場,1939),頁 42。
為了強化監督與訓練的執行,青年團有一套上下層級的隸屬系統。它的上級 組織是花蓮郡聯合青年團、花蓮港廳聯合青年團、臺灣聯合青年團、大日本聯合 青年團;其下,則再依各個部落成員,分成數個「青年會」。因此,形成大日本 聯合青年團→臺灣聯合青年團→花蓮港廳聯合青年團→花蓮郡聯合青年團→南 埔青年團→○○青年會的上下統制關係。花蓮港廳於昭和 8 年(1933)制定〈青 年團規約標準〉 ,昭和 13 年(1938)5 月 22 日成立「花蓮港廳聯合青年團」。
29其他太魯閣族的青年團、女子青年團,也是套用這個模式;但遷往鳳林郡(長 漢、馬里勿、埃扶南) 、玉里郡(山里)者,在○○青年團的上一級改成「鳳林 郡聯合青年團」 、 「玉里郡聯合青年團」 。
關於太魯閣族等山地部落的青年團方面,日本當局認為過去各族群在青年的 修養及鍛鍊方面,有值得誇耀的組織與沿革,但以日本當局的觀點來看,似乎比 較保守(退縮),欠缺進取的氣息。而蕃童於四年制的教育所畢業之後,一旦回 到家庭接觸到傳統勢力之後,經常使得日本當局所給予的教育成效大打折扣。因 此,日本當局認為太魯閣族等原住民青年的指導教化,不只是單從教育所來助長 教育的成效,對於其生活的改善、達成其進步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因而在 各部落設置男、女青年團(會)。當時青年團的年輕人幾乎都能夠講日語,但老 人們就大多只能說他們自己的族語而已。語言往往能影響認同及思考,因此,受 過日式教育的青年們,較能接受日本式的價值觀及生活方式,對於日本宗教的接 受度也較高。
在此以武士林社的青年團為例,來看當時青年團在部落內的運作狀況。
武士林社有男子與女子青年團,早在〈蕃人青年團設置標準〉發佈之前的昭 和 3 年(1928)就已經設立。由於其成績良好,到昭和 13 年(1938)時,已被 理蕃當局表揚為優秀團體 6 次。於昭和 13 年(1938)時,男子團員有 82 名,女 子團員有 40 名,他們在社內相當活躍,據說是該社繁榮的基礎。
當時青年團的活動,以社民的敬神崇祖、國語(日語)普及為開端,進而將 其輔助活動擴及到神祠的遷移、改建(武士林祠建於大正 13 年,1924,12 月 23 日;昭和 12 年,1937,11 月 10 日遷移新址,並改建完成)、共同墓地的設置、
教育所的改建工事、蕃社內的美化作業、道路開鑿、國道(公路)擴張補修及耕 地區劃的整理方面,
30在社內的每一項工作,他們幾乎都參與。
男、女青年團都是由當地警察官吏駐在所的警察負責指導,這些警察原本就 是他們在教育所時期的老師,比平地的老師更加嚴格。其指導重點放在國語(日 語)的磨練、 「皇民的鍊成」 ,及致力於體位的改善、常識的涵養、規律的訓練、
29
宋秀環, 〈日本統治下の青年団政策と台湾原住民─アミ族を中心として〉,頁 150-151。
30
〈花蓮郡ブスリン社〉 ,《理蕃の友》第 7 年 9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
の友發行所,1938。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4。
產業及家政智能的學習、生活的改善、公共服務、警防訓練等各種涵養。
為了傾注全力於青年團的指導,花蓮港廳更於昭和 8 年(1933)制定〈青年 團規約標準〉 ,並定期進行校閱,以確定訓練的成效。
31到了昭和 16 年(1941)
12 月 8 日「太平洋戰爭」 ( 「大東亞戰爭」 )爆發之後,日本當局有鑑於在志願兵 或是高砂義勇隊參與方面,原住民青年的責任愈來愈大,為了強化這些青年層的 教養訓練、增強戰力,各州、廳更設置「高砂族青年修練所」,
32以期徹底完成 青年的修練,必要時為日本帝國效命於沙場。
另外,為了延長青年的訓練與教化成果,並拉長警察對青年的控制,警務局 的視學官橫尾廣輔更呼籲成立青年團第二部,也就是「壯年團」。
33他把二十歲 以下的青年編為「第一部」 ,二十歲以上三十乃至三十五歲為「第二部」 。其中,
第一部乃作為教育所畢業青少年畢業之後的修養機構;後者則是完成第一部的修 養訓練之後的青壯年,修養奉仕(服務)及生活訓練的機關。至於其是否徹底施 行或成效如何,並未見到相關的資料與數據,但橫尾廣輔意圖增加及延長警察對 部落的控制,是非常明顯的。
六、 太魯閣族群授產方面的再加強
為了改善原住民族群的生活條件,日本當局加速授產工作的進行。在原住民 族群授產上的指導機關方面,包括農業講習所、產業指導所、指導農園及苗圃等。
由於山地原住民族群的兒童在蕃童教育所畢業之後,想要進入上級學校者有 增多的趨勢,但大多的蕃童資質、實力無法長期地勉力向學(事實上,具備的條 件也較為落後,只有四年的簡單教育,很難與漢人或日本內地人競爭),因此,
日本當局為了圖謀在各山地部落養成堅實的農民,以期漸漸地改善他們的實質生 活,因而計畫於全臺各州、廳設立農業講習所,於教育所的畢業生當中選拔身強 體健、思想堅定者,收容於宿舍居住一年,以實習為中心進行指導訓練。
34日本當局認為,太魯閣族等山地原住民族群的傳統農耕方式,極為原始及幼 稚,為了充實其生活內容,首先不可避免地,必須要改善其農耕方法。而且由於
31
〈青年團檢閱盛大に舉行(花蓮港) 〉,載於〈理蕃ニュース〉, 《理蕃の友》第 8 年 11 月號(臺 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9。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
頁 6。
3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高砂族の教育》(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44。本文參考者乃臺 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9),頁 18-19。
33
橫尾廣輔, 〈蕃人青年團の指導に付て〉 (二) ,《理蕃の友》第 2 年 8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 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3。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4;橫尾廣 輔, 〈青年團の二部制に付て〉 , 《理蕃の友》第 2 年 10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 理蕃の友發行所,1933。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4。
3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高砂族の教育》,頁 16。
他們「智能不足」及因襲「固陋」 ,不易期待他們在農耕方法上有很好的效果,
若要真的達到改善,那麼養成體會瞭解現代農耕方法的指導人物,將是當務之 急。因此,日本當局選拔蕃童教育所畢業 17 歲以上的男孩子、有成為將來部落 中堅人物素質的人,對他們實施教育,以「晴耕雨讀」、白天實習晚上學習學科 的方式,學習農耕的方法。他們在物質、精神兩方面,都受到嚴格的訓練,畢業 之後即回到自己的部落,日本當局期望他們成為蕃社指導開發的先驅。
在全臺農業指導所當中,最早設立的就是花蓮港廳研海支廳下的富世岡(ブ セガン)農業講習所,它設立於昭和 6 年(1931)4 月 1 日。
35由於其成效不錯,
其後日本當局更在臺北州蘇澳郡南澳(宜蘭縣南澳部落,昭和 10 年 4 月 8 日成 立) 、新竹州竹東郡千代ノ臺(新竹縣尖石部落,昭和 9 年 4 月 10 日成立)、臺 中州能高郡霧社(南投縣仁愛鄉霧社,昭和 10 年 4 月 1 日成立)、臺南州嘉義郡 ララウヤ(昭和 11 年 4 月 25 日成立)、高雄州屏東郡サモハイ(昭和 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臺東廳關山郡ハイトトワン(昭和 11 年 5 月 22 日成立)、臺東廳 臺東郡大武(昭和 16 年 2 月 12 日成立)等地開設。
富世岡農業講習所收容人員有 20 名,乃從花蓮港廳各支廳的山地部落,精 選優秀的教育所畢業生(包括太魯閣族與布農族,第一期只有兩位布農族學生) , 並由 4 位教員擔任教育的工作。其受訓期間為一年,以水田、旱田等的耕作及園 藝、飼畜、林業等為主,並以實習所生產者全部能夠自給自足的經營作為目標,
而它的特色,乃一方面使受訓的原住民親近(愛好)土地,一方面又實施農業教 育與國民的訓練。
36根據鈴木質於〈理蕃及理蕃人〉一文中,對富世岡農業講習所近況的介紹,
他提到講習所以農業為本位,從吃飯到穿衣完全是公費。其教育時間乃早上 5 點 起床,接著直到 11 點是體操及修養課程;中午休息兩個小時,下午兩點開始到 傍晚是實習,在田地中種植落花生、蕃薯……等作物;晚上 7 點到 9 點則上國語
(日語) 、算盤、修身、農業相關知識……等學科。從早到晚,據說有著農家(農 民)的氣氛,而且老師與學生都很努力、認真。
而在短短四個月的教育之後,在返家探親時,這些學生的言行舉止據說有了 很大的轉變,能將講習所的教養無遺憾地表現出來。相對於一般蕃人,學生養成 勤勞與禮讓的習慣,其在國語(日語)表達的進步方面尤其顯著。回鄉期間對於 接觸到的人,也都能以確實的禮儀對待他們。他們返鄉幾乎沒有休息,就急著幫
35
花蓮港研海支廳所設立的富世岡(ブセガン)農業講習所(今秀林鄉富世村)及產業指導所,
是臺灣最初的理蕃農業機關(溫吉編譯, 《臺灣番政志》 (二)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頁 846)。
36
大形太郎, 《高砂族》 (東京:育生社弘道閣,1942),頁 222-224;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高
砂族の教育》,頁 79-80。
忙做家事,他們的禮貌與勤勉的樣子,使親友及部落的人對他們產生非常大的好 感。而對於部落的不清潔及未整理,他們也興起想要整頓的念頭;而接觸到傳統 的農耕方法,也覺得有些幼稚。對於耕地未加以整頓,像是耕地的邊界無任何障 礙,卻規劃得彎彎曲曲的,或是耕地中央有石頭墳墓的情況,及一般人厭惡勞動 方面,他們都希望能夠將此怠惰的風氣終止。其中,洛韶社來的パイダンヤヤボ ン在返鄉時,還前去參拜佐久間神社,並到太比哆教育所,與昔日的老師(警察)
打招呼。
37雖然日本當局期待農業講習所的畢業生回到自己的部落之後,成為蕃社指導 開發的先驅,但因為年少者在部落中並無發言權,因此,往往發生無法學以致用 的情形,
38結果農業方面又得由警察等加以指導。
此外,在指導農園方面,乃以數個部落為一個單位,指導其進步的農業技術,
同時,以發現合適的農作物作為目的。苗圃乃以昭和 6 年(1931)在臺東廳嘗試 設立作為開端,其餘各地正式設置,則是在昭和 11 年度(1936)之後。日本當 局在此等機關配置警手擔任職員,以指導原住民定地耕作及施肥、採肥,另一方 面也指導其飼養家畜。另外,警察也指導原住民參與附近原住民的勞動、進行實 際的訓練,由此所生產的種苗,則分配給他們,希望藉由這些訓練的農業種子人 才,開發蕃地的農業。
為了指導太魯閣族等山地原住民族群改善其作物、家畜、家禽……等,指導 他們與增產繁殖相關的試作、試育,以及模範設備、種苗、種畜、種禽等的生產 分配、其他與農林業的調查、試驗、指導相關的事情,因此,日本當局於昭和 5 年(1930)在各州、廳也設立各種產業指導所,
39與農業講習所共同成為改善原 住民族群農業的根幹。
七、 蕃地開發調查的執行
上一章已提到總督府未完成的「森林計畫事業」,乃日本當局計畫將蕃地的 土地所有權加以調查及確定,以便將大部分土地劃為官有地,方便加以利用,或 撥交企業家經營。
由於原住民族群在國家機器強力介入部落之前,將鄰近蕃地的全部地域視為 自己的領域,不允許任何外部而來的入侵與佔有,因此,日本當局於最初經營蕃
37
鈴木質, 〈理蕃及理蕃人〉 (一) ,《臺灣警察時報》第 42 號(臺北:臺灣警察協會,1930),
頁 7-8;鈴木質, 〈理蕃及理蕃人〉 (二) , 《臺灣警察時報》第 43 號(臺北:臺灣警察協會,1930),
頁 12。
38
近藤正己, 〈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頁 45。
39
大形太郎, 《高砂族》,頁 224-225。
地時,首先必須獲得他們的瞭解,再者,就是儘可能不要與他們的意思相反。
但在日本當局的眼中,原住民族群因為極為粗笨的燒墾式輪種與狩獵的緣 故,採伐森林或是燒毀林地,且土地的使用又極為雜亂,對於日本當局在治水、
森林計畫(造林……等等)、保安上的執行方面,將造成不利的結果。因此,隨 著漸漸掌控蕃地,蕃人武力抗爭幾乎絕跡,加上在接近蕃地的近山地區平地的漢 人又侵墾蕃地,而各項事業又興起的情況之下,高山蕃人有被迫往山裡頭遷徙的 傾向(因為這些外在環境的改變,使其維持自家生活的耕地縮小而倍感困惑),
日本當局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禁止高山蕃人極為放縱的土地亂用,希望藉 此謀求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時也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群的生活,並將國家所需要的 官有地整理出來,因而採取選定維持其生活上必要限度的土地保留方針,也就是 所謂的「準要存置林野」 (或稱為「蕃人保留地」 ) ,大致上以一個人 3 公頃為限 度。
40但這項區分調查的結果,只停留在圖面作業,並未對蕃地的蕃人造成約束,
因此,名為「蕃地開發」的調查,從昭和 5 年(1930)起進行為期長達十年的調 查計畫(原計畫為五年連續調查計畫,其後延長兩次,共計五年,成為前後十年 的調查行動) 。
41昭和 4 年(1929)底,總督府鑑於蕃地開發調查不可中止,於是向第 58 回 的「帝國議會」提出蕃地開發調查預算,並獲得通過,
42預定自昭和 5 年(1930)
度起,由主管理蕃事務的警務局,基於「樹立有關安定高砂族生活和指導高砂族 的新方策,以期促進蕃地開拓」的目的,展開蕃地開發調查。
43期間受「霧社事 件」影響一度停頓,至昭和 6 年(1931)1 月之後,才又恢復進行。
調查主要分為「蕃人調查」及「蕃人所要地調查」兩部分。前者由地方州、
廳負責,主要在於調查高砂族的現有狀態,各州、廳決定監視區內的調查擔任者,
以便在每個蕃社進行實地調查;後者則由警務局職員負責執行,在於調查蕃人生 活安定上所必要的土地,並以蕃社為單位,因應蕃人的戶數、人口、生活狀態,
以決定其所要地。
44而「蕃人所要地調查」 ,基本上是建立在森林計畫事業之「區分調查」的基
40
大形太郎, 《高砂族》,頁 228-230。
41
岩城龜彥, 〈蕃地開發調查の既往竝に將來〉 ,《理蕃の友》第 4 年 10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 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5。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3-5。
42
岩城龜彥, 〈臺灣の蕃地開發調查に就て〉,收於其著《臺灣の蕃地開發と蕃人》 (臺北:臺灣 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6),頁 11。
43
岩城龜彥, 〈蕃地調查事業を終りて〉 , 《理蕃の友》第 9 年 5 月號(101 號) (臺北:臺灣總督 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40。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2-3;李文 良, 〈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1) ,頁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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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城龜彥, 〈臺灣の蕃地開發調查に就て〉,頁 14;岩城龜彥,〈蕃地調查事業を終りて〉,頁
2。
礎上,以「準要存置林野」為首要調查對象而展開的。由於過去殖產局山林課所 主導的森林計畫事業之保留地調查,因殖產局囿於「區分調查」在於區分官、民 林野之主旨,使得所決定的保留地,大部分位於「低利用價值的奧部高山(深山)
地帶」,再加上林政官員往往優先考量林政發展的完整性,不時將蕃人的耕作地 劃入「要存置林野」,而存在著頗多的疏失,因此,由警務局主導的蕃地開發調 查,試圖從農業技術的立場出發,重新調整蕃人保留地。
45為了進行調查,因此,於總督府設置「蕃地調查委員會」 ,其任務總括地說,
是為了刷新且確定新的理蕃政策方針,負責規劃者為岩城龜彥。而在蕃地調查背 後的主要目的,是把散居在深山及治安上形成危險、黑暗地帶的高山蕃人,集團 移住到山腳地帶聚集。
46前五年的調查事業,在蕃人調查部分,涵蓋蕃社概況、戶口、生活狀態、進 化狀態、衛生狀態、與內臺人的接觸狀況;所要地調查部分,則包括蕃人所要地 分配、農耕適地、畜牧及其他產業適地、氣象、衛生等項目的調查。
昭和 10 年(1935) ,為了安定在蕃地居住蕃人的生活,其所得到的結論是:
如果所要地 243943 陌(1 陌約等於 1 公頃,1.031 甲,3025 坪)能夠確保、利用 的話,就足夠應付。但事實上查定林業及可以利用的面積,只有大約 201000 公 頃 , 因此,產生 7267 人所要地不足的現象。
由於「要移住高砂族(蕃人)」的集團移住地調查,及高砂族調查總計的完 成,對之後理蕃政策的貫徹是最重要的事項,因此,乃進一步將調查往後延長了 三年,對水田適地、埤圳測量設計進行實查。
而在前五年經由調查所找出的集團移住適地,乃進行地形測量,清楚面積的 造田費用,同時也進行表土深度、肥瘠、灌溉率、水源、水量取入(引入)口、
圳路位置等的測量,接著製作設計書、製作開田及水路開鑿的必要圖面。適地的 地方經調查之後,製作調查書並附上設計圖面;展覽之後,發送各州、廳作為集 團移住設施的基本資料。
當時對於高砂族所要地的調查,只以五萬分之一的地圖顯示而已。由於在實 際上的土地界線不清楚,民蕃之間關於土地的糾紛到處發生,尤其是在山地逐漸 開發的機運持續升高之際,臺灣南部及東部各方面的事業家不斷地物色其事業 地,樹立企業計畫,並提出申請,因此,進行民蕃用地地界的實地測量,以標明 其位置,對於理蕃及山地開發,都已迫於燃眉之急;加上在之前所進行的山腳地 帶集團移住的蕃社中,蕃人在皇民觀念上有了顯著的成效,同時生活內容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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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城龜彥, 〈蕃地蕃人指導に關する管見〉 (一), 《理蕃の友》第 3 年 10 月號(臺北:臺灣總 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4。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2;李文 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頁 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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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井志津枝, 《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頁 140、143。
改善、更加充實。為了配合戰爭局勢的發展,日本當局認為有必要逐漸對他們增 加公民訓練,並涵養其對公民義務負擔的觀念,因此,對於「先進蕃社」中的每 個人及每一筆用地,包括面積及利用狀況方面進行實查,希望更進一步使得農業 方面的指導能夠徹底,同時,也檢討可否從其他地方再移住進來。因此,又於昭 和 13 年至 14 年(1938-39)持續進行調查事業。
47在這長達十年的調查事業當中,於高砂族(蕃人)調查方面所獲得的詳細資 料,為之後高砂族的教化、衛生、授產、取締及樹立其他各種改善方策……等提 供基本資料。而在土地調查方面,又發現了水田及定耕旱地的適地 4053 陌,並 樹立開拓計畫。即使其後只在這些適地分配蕃地調查總經費,而一陌只不過是 83 圓左右的少量金額,但在主要農作物的生產量上,每年約 120 餘萬圓,且持 續在增加中。於是對這些在過去生活上欠缺安定,且在統治上曾留下諸多「遺憾」
的 10 萬名高砂族,理蕃當局獲得了給予生活上安定的基礎資料。
如果將多年散居在廣大山地的「要移住蕃社」 ,集團移住到山腳地帶的話,
那麼對於之後國土的利用以及治水方面,都將有更進一步的改善,同時,將減少 理蕃的費用。而最後兩年的調查,對於所有地的界線及民蕃相互間所發生的糾 紛,它提供了解決許多事件的參考資料,並且在擅自開墾官有地者的取締方面,
也提供了幫助。
48而對於其後日本當局在蕃地的國土利用、開拓上,也產生莫大 的貢獻。
透過這些實地調查,使日本當局更能掌握蕃人蕃地的細部資料,對於土地及 人的動員將更為確實。但對於世代居住在蕃地的原住民族群而言,這些調查卻帶 來了極大的損失,使他們的傳統領域、生活的土地被迫萎縮了許多。因為蕃人所 要地調查,乃針對現耕地來進行實測,並未考慮到提供輪耕之用的休耕地;
49而 調查之後, 「高砂族(蕃人)保留地」只約佔原有蕃地的 15.56%而已。有些土地 在調查之後,因為無法證明其所有權,竟變成國家可以自由支配的官有地,而日 本當局則運用作為各種許可地、官方實施造林地、大學演習林地、保安林地、限 制或禁止開墾地、新植造林地……等;或者由政府引進企業家,進入蕃地「殖產 興業」 。
50「高砂族保留地」乃日本當局美其名要謀求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障原住民 族群的生活而進行的規劃,且從森林計畫事業調查階段開始,日本當局即估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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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城龜彥, 〈蕃地調查事業を終りて〉,頁 2-3;近藤正己, 〈霧社事件後的「理蕃」政策〉 ,頁 43。
48
岩城龜彥, 〈蕃地調查事業を終りて〉,頁 3。
49
岩城龜彥, 〈蕃地蕃人指導に關する管見〉 (一),頁 2-3;李文良, 〈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 灣山林政策史研究〉,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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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樹欉, 〈臺灣原住民族土地財產權制度變遷之研究—日治時期迄今從共同所有到個別所有的
演變〉(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博士論文,2000),頁 84-85。
人分配 3 公頃的土地比較合適。但這只不過是日本當局的理想罷了,有些部落根 本就達不到這個標準(花蓮港廳約 1.6 甲) ,
51而且保留地有限,人口增加之後勢 必造成分配面積的比例下降。而當國家預定要使用這些土地時,原住民族群還得 配合搬離祖先所世居的土地。在日本當局「高砂族保留地」的政策中,原住民族 群成了最大的輸家。
八、 理蕃善行章與頭目章之授與
昭和 7 年(1932)12 月 27 日,總督府以訓令第 83 號公佈〈理蕃善行章授 與規程〉 、訓令第 84 號公佈〈頭目章規程〉,並於昭和 8 年(1933)實施。
52根 據規程,總督府利用「天長節」 (天皇生日)或是「紀元節」 (建國紀念日)
53對 奉行官方命令、於蕃社開發、同族進化與生活改善具有貢獻,且素行善良堪稱社 眾模範的原住民先達(前輩) ,頒授「理蕃善行章」 ;而為了「擁護」頭目的地位,
促其自覺,鼓勵其率先奉公(服務)之美風起見,對頭目授與「頭目章」。
54這 些獎勵促進了自助機關的活動,老蕃等人率先在警察的指導下改善陋習,也努力 於練習國語(日語) 。
但漸漸地從獲獎的名單中,可以看到年輕人的人數多了起來。日本當局期望 藉由籠絡這些青年,以徹底掌握部落的意圖,是相當明顯的。
當時被選上的人滿懷感激,因為從多數競爭者當中被挑選出來,他們認為是 一種榮譽,而且認為這項榮譽不是只有屬於自己,而是屬於蕃社全體的名譽,這 份肯定顯示自己的蕃社是勝過其他蕃社的。
55日本當局藉由善行章、頭目章的授 與,激發蕃社內的榮譽心,並相信自己遵照警察命令而努力是對的,如此,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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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樹欉, 〈臺灣原住民族土地財產權制度變遷之研究—日治時期迄今從共同所有到個別所有的 演變〉 ,頁 101。由於 3 公頃的理想不易做到,因此,岩城龜彥曾經建議不必堅持集團移住,和 每人保留地 3 公頃的原則,而以安定生活和定居集約為理由,改口說 3000 公尺以下奧蕃不必遷 移,和保留地 1 公頃也不妨,或改隸屬於蕃社、青年團等公共團體也可以等。但必須強迫他們放 棄輪耕,並留在政府劃定的同一塊保留地範圍內從事定耕(岩城龜彥,〈蕃地蕃人指導に關する 管見〉 (一),頁 2-3;藤井志津枝, 《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頁 148-149)。不過,太魯閣族的 集團移住並不受此建議影響,依然持續在進行,使得深山的族人陸續被遷移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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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の佳節に當り頭目、善行蕃人表彰〉 ,《理蕃の友》第 2 年 5 月號(臺北:臺灣總督府 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33。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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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一回利用 4 月 29 日的「天長節」授與之外,第二回開始,即改為 2 月 11 日的「紀元 節」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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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蕃善行章の授與〉 ,載於〈理蕃ニュース〉, 《理蕃の友》第 10 年 3 月號(111 號) (臺北: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內理蕃の友發行所,1941。本文參考者為東京綠蔭書房,1993) ,頁 7;
臺灣總督官房情報部, 《臺灣事情》,昭和九年本(臺北:臺灣總督官房情報部,1934),頁 94;
林素珍, 〈日治後期的理蕃—傀儡與愚民的教化政策(1930-1945)〉 (臺南: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 究所博士論文,2003),頁 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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