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員紀律守則範本
引言
1. [
學校名稱
](以下簡稱「本校」)致力恪守誠實可靠、廉潔守 正和維護公平的原則。職員須秉公處理本校的一切事務,確保本校聲譽 不會因不誠實、失當或貪污的行為而受損。本行為守則載列職員必須恪 守的行為準則。一般原則
2. 為保持高度的誠信操守,職員須:
(a) 確保其行為不會損害本校聲譽;
(b) 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或損害其誠信或公正處理本校事務的事情;
(c) 遵守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1 就處理本校事務,及為確保職員的 行為和誠信符合準則而制訂的任何指引、指示、規則及程序;以 及
(d) 維持公開、透明及友善的環境,以保障學生、家長及教師等持份 者的最佳利益。
[
學校可加入其他適當的原則/核心價值。
] 遵守法例及專業準則3. 職員必須確保本校的政策及運作嚴格遵守有關法例規定,並符合 專業準則和要求,尤其是香港法例第 279 章《教育條例》和第 279A 章
《教育規例》、教育局發出的通告和建議,以及政府部門和有關當局就 實施/執行與學校管理及營運有關的法例而發出的指引及指示。
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2
4. 職員是學校的代理人,受《防止賄賂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第 9 條(
附件
1)所規管。根據條例,任何職員未經學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與學校業務有關 的作為,或在與學校業務有關的事上予以優待的報酬或誘因,即屬犯罪。
提供利益者亦屬犯罪。而「利益」的定義包括任何饋贈(金錢和實物)、
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和優待等,款 待則不屬此列。此外,根據條例第 9(3)條,任何職員使用任何載有虛假資 料的文件,意圖欺騙學校,即屬犯罪。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教 育 條 例 》 , 所 有 資 助 學 校 必 須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管 理 學 校 。 直接 資助 學校 及指 明學 校可 按需 要, 自行 決定 是否 成立 法團 校董 會。 沒有 法團 校董 會 的學校須由校董會負責管理。
2 本 行 為 守 則 範 本 中 有 關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的 陳 述 及 解 釋 , 只 屬 一 般和 概括 性質 ,以 便讀 者容 易理 解。 本行 為守 則範 本的 使用 人 士 如有 需要 ,應 就個 別 情況 參考 法例 原文 或徵 詢法 律意 見。 任何 人士 如因 本行 為守 則範 本的 內容 作出 或放 棄 作出任何行動而招致損失,廉政公 署概不負責(包括法律或其他責任) 。
附錄二
索取和接受利益
6. 本校嚴禁職員向家長及任何與本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或公司(例 如供應商及承辦商)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此外,職員亦不得索取或接 受下屬提供的任何利益。
7. 職員可接受(但不得索取)下列由饋贈人自願送贈的利益:
(a) 只具象徵價值的宣傳或推廣禮品或紀念品;或
(b) 任何人士或公司給予職員作為顧客的折扣或其他優惠,而有關的 使用條款及細則亦同樣適用於其他一般顧客。
[
如學校認為在特殊情況下,職員可接受學生或家長提供的利益,從 監控角度而言, 以給予「特別許可」為佳,因學校可考慮個別情況後 才決定是否給予許可。如學校經充分考慮後有意給予「劃一許可」,
批准職員在指定情況下接受特定利益,該項許可應施加限制如下:
(c)
於特別場合(例如畢業典禮、退休、離職)送贈的禮物,價值上 限不得超過港幣
_________元。
]8. 如職員欲接受任何不屬於第 7 段所指的利益,他們應事先以
表 格甲
(範本載於附件
2)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人員(例如校 監/校長)申請許可。如無法在接受利益前取得事先批准,職員須於接 受利益之後[_]個工作天內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人員申請許 可,並附上書面理據。如有疑問,職員應請示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學校應參閱及遵守教育局通告第
14/2003號,有關 學校及其教職員收 「 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的一般原則。 」 教育局不時檢討和更新此通告, 請按 以下路徑進入教育局主頁查閱此通告的最新版本:
教育局主頁
(www.edb.gov.hk)> 學校行政及管理 > 財務管理 > 學校 財務注意事項>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參考資料
][
學校通知供應商/承辦商及家長有關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的信件及通 告樣本,分別載於附件
3及
4。
]9. 即使利益提供者與本校並無任何公事往來,如接受利益會影響職 員客觀處理本校事務、導致他作出有損本校利益的行為或有感欠下利益 提供者的恩惠、或令他相信利益提供者確有此意圖、或接受該利益很可 能被視為或被指稱處事不當或涉及利益衝突,則職員應拒絕接受該利益。
職員應確保接受利益須經得起公眾的嚴格監察,而且不會令本校聲譽受 損。
職員因公職身分而獲贈禮物/紀念品
10. 職員因公職身分而獲贈的禮物/紀念品(例如職員代表本校出席 活動或主禮儀式時獲贈的禮物/紀念品),均被視為給予本校的餽贈。
原則上,職員應盡量拒絕接受因其公職關係而獲提供/送贈的利益。若
-
3-
職員基於禮儀、或為免引起冒犯或造成尷尬或不便,而未能婉拒或即時 退還餽贈(例如職員以公職身分出席典禮時獲送贈禮物/紀念品),職 員須向本校報告接受利益的事宜,並按照
附件
2 及表格甲
列明的程序處理 獲贈的禮物/紀念品。職員須於接受禮物/紀念品之後[_]個工作天 內,申請許可。接受款待
1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2 條,「款待」是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 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12. 職員不應接受過分 奢華、豐厚或頻密的款待。事實上,職員不 應接受任何可能導致下列後果的款待,包括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使自己在執行職務時要報答人情、影響自己公正行事或判斷、令公眾認 為有損自己或本校的聲譽。職員如獲提供款待,應審慎考慮有關款待是 否:
(a) 過分豐厚 ─ 應考慮款待的價值、內容、頻密程度和性質;
(b) 不適當 ─ 應考慮款待提供者與職員之間的關係(例如款待提供 者正參與競投本校的合約);或
(c) 不宜接受 ─ 應考慮款待提供者或已知參加者的品格和聲譽等因 素。
[
學校可在此附加有關接受款待的其他指引及呈報規定。
] 提供利 益13. 在處理本校業務時,職員不得向任何機構的董事或職員提供利益,
以影響該人士或該機構在任何公事上的決定,也不得向任何公職人員 3 提供利益 4。
14. 職員應盡量避免在公務活動期間向他人饋贈紀念品。如基於實際 運作、禮節或其他原因而無法避免饋贈紀念品,應限制 紀念品的數量至 最少,並只限於機構間互相送贈。饋贈的紀念品不應過分貴重或豐厚,
並以印有本校標誌或名稱為佳。
處理利益衝 突
15. 實行良好管治,必須妥善處理利益衝突。利益衝突處理不當,不 但會引起偏私、濫用職權和貪污等指控,亦會損害職員的誠信和削弱其 所作決策的公信力,最終損害本校聲譽。
利益衝
突
16. 利益衝突是指職員的「私人利益」與學校的利益或其公務出現矛 盾或衝突。私人利益包括職員本人及與其有關連人士(包括其家人及親 屬、私交友好、所屬團體、會社及協會,以及任何他曾受其恩惠或欠下
3 公 職 人 員 的 例 子 包 括 教 育 局 、 社 會 福 利 署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等 機構的人員。
4 在條例第 4 或第 8 條所指情況下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人情的人)的財務和其他利益。使用公職身分或官方資料等,均屬公務 與私人利益之間容昜產生利益衝突的常見情況。常見的利益衝突例子見
附件
5(所有情況未能一一盡錄)。避免及申報利益衝突
17. 在執行公務時,職員須設法避免可能有損(或被視為有損)其個 人判斷、操守或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這是對於職員的基本誠信要求。
18. 某些利益衝突情況可能涉及職員與其親屬或朋友的關係、或其他 聯繫或情誼,當中雖不涉及財務利益,卻可左右職員在執行公務時的判 斷,或可能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影響其判斷。故此,除了牽涉金錢的利益 衝突外,職員亦有責任避免及申報金錢以外的其他利益衝突。
19. 如利益衝突的情況實屬無可避免,職員應盡快以載於
附件
5 內的表格乙
,披露一切與其本身公務有實際、或可能產生、或可被視為有衝 突的利益詳情。處理
利益衝突申報
20. 當職員申報利益衝突後,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視乎情況,作 出適當的決定及安排,以處理有關衝突,例如:不讓有關職員參與可能 引起利益衝突的工作、或准許該名職員繼績處理有關工作(
附件
5表格 乙的 乙部
)。所有申報個案及已採取的措施必須妥善記錄。如職 員對處理利益衝突有任何疑問,應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徵詢意見。濫用職 權
21. 職員應秉公行事,切勿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或優待與其有聯繫的 機構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許他人利用其職位或職銜,意圖脅迫或誘使 他人向其本人、親友或有關連人士提供任何好處,或令人有理由將其本 人的個人活動理解為得到本校的批准或贊同。
資料保密
22. 職員不得在未經授權下披露本校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濫用 本校的任何資料(例如利用資料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利)。
23. 有權接觸或負責掌管該等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入學試試題、投 標/報價資料)的職員,須時刻確保資料安全,防止資料被濫用、在未 經授權下遭披露或被不當使用。職員不應在其他不相關人士面前公開討 論學生的個人(例如其表現)或其家人(例如家庭狀況)的資料或資訊。
24. 職員辭職/退休離校後,須繼續履行保密責任,不得使用其在位 時取得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利用該等資料獲益。
記錄、帳目和其他文件
25. 職員應盡力確保提交本校的任何記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的 內容均真確無訛。
-
5-
26. 職員如蓄意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欺騙或誤導本校,不論能否 因此獲得任何得益或利益,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
使用學校的資源和資料
27. 職員須以審慎負責的態度運用本校資金,以保障本校的利益。職 員只可批核屬於撥款範圍內的計劃/活動/開支項目,並須確保有關撥 款用得其所。
28. 負責或有權取用本校任何非公開資料及資產(包括資金、財物、
資料和知識產權)的職員,只可將該等資料及資產用於本校的業務,並 應以節約為原則,嚴謹地善用本校的資產和資源,包括金錢、財物、貨 品或服務。職員嚴禁挪用本校財物或擅自披露本校的專有資料,供其自 用或謀取私利,否則可能干犯刑事罪行。
外間工作
29. 職員應避免任何可能影響他們執行職務、令其分心或會引起利益 衝突的外間活動。全職員工如希望擔任外間工作,不論屬長期、兼職或 臨時性質,均須事先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人員的書面批准。
兼職職員亦應向本校登記其從事的其他工作或提供的服務的資料。校董 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人員會考慮有關外間工作會否對職員於本校的職 務構成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
資助學校在處理有關職員擔任外間工作的事宜時,應參閱及遵守資助 則例及學校行政手冊中的相關指引。請按以下路徑進入教育局主頁以查 閱相關指引:
教育局主頁
(www.edb.gov.hk)> 學校行政及管理 > 行政規則
] 貸款30. 職員不得接受家長或任何與本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或機構的貸款,
或由其協助而獲得貸款,或以下屬或職級比其低的人員作為貸款或租購 協議的擔保人,或擔任其上司或職級比其高的人員的擔保人;但向持牌 銀行或財務機構借貸則不受限制。
欠債
31. 職員應避免財務負擔(尤其是負債)過重,而陷入無力償債的困 境或使本校聲譽受損。職員如因欠債以致工作表現退步或經濟嚴重拮据,
本校將視乎情況跟進,包括採取行政處理方法。
賭博
32. 職員應避免和家長或與本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參與任何形式的賭 博活動。
處理與家長的關係
33. 本校會以書面形式(例如向家長發出通告)及在適當場合(例如 家長教師會議),清晰及適時地(例如學年開始及節日期間)向家長闡
述本校的核心價值、關於職員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政策,以及對利益衝突 的管理。職員應向家長表明,他們提供志願服務完全出於自願及其對服 務學生的熱忱,不應被理解為或被視為本校會對他們的子女予以優待或 在任何方面偏袒他們的子女作為回報。此外,職員不應製造任何壓力,
讓家長覺得有責任為本校提供志願服務。
遵守行為規則
34. 職員在執行本校職務時,須明瞭並遵從本守則的規定。任何違反 本守則的職員會受紀律處分,甚至被終止委任/聘用。職員在執行職務 期間所發現的任何違規情況,亦應向[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人員
(視情況而定)
]舉報。所有舉報內容應絕對保密。[
資助學校在考慮職員因行為失當而作出紀律處分時,應參閱及遵守學 校行政手冊中的相關指引。
]35. 如涉及懷疑貪污或其他刑事罪行,本校會向廉政公署或有關執法 部門舉報。
檢討
36. 本校會不時檢討和修訂本守則。
查詢
37. 如對本守則有任何查詢、意見或建議,請聯絡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或指定人員(視情況而定)。
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摘錄
第 9 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1)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 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 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 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
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2)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 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而 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 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
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3)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 其他文件-
(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即屬犯罪。
(4) 代理人如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該項許可符 合第(5)款的規定,則該代理人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犯第(1)或(2)款所 訂罪行。
(5) 就第(4)款而言,該許可-
(a)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該利益之前給予;或
(b) 在該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於該 利益提供或接受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附件 1
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有關情況,該許可方 具有第(4)款所訂效力。
第 2 條-釋義
「利益」指:
(a) 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 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b)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c) 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 除或了結;
(d) 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將 招致的懲罰或資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 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序是否已經提出;
(e)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
(f)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諾給予或答應給予上文(a)、(b)、(c)、(d) 及(e)段所指的任何利益,
但不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所指的選舉捐贈,
而該項捐贈的詳情是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載於選舉申報書內的。
「款待」指:
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 其他款待。
處理職員以公職身分獲贈禮物/紀念品的指引
職員以公職身分獲贈的所有禮物/紀念品須交予[
校董會/法團 校董會或指定人員(視情況而定)
]按下列方式處理:(a) 如禮物/紀念品容易變壞(例如食物、飲品),可與職員及學 生一起享用。
(b) 如禮物/紀念品具實用價值(例如文具、辦公室物品),本校 可保留自用。
(c) 如禮物/紀念品宜作陳列用途(例如畫、花瓶、獎杯),可展 示於本校範圍內的適當位置。
(d) 如禮物/紀念品價值不高,可捐贈作本校活動的獎品。
(e) 如禮物/紀念品是在特別場合(例如職員退休、畢業禮)送出 及屬價值不高的個人物品(例如刻上受贈人姓名的紀念品或 筆),可由受贈人保留。
(f) 如在公開活動中贈與所有參加者而價值不高的禮物/紀念品
(例如原子筆、文件夾或鎖匙扣),可由受贈人保留。
(g) 任何價值高昂的禮物/紀念品,均應退還饋贈者。
附件 2
收取利益申報表
[學校可考慮訂明呈報收取利益的時限(例如在收取利益後的__個工作天內呈報) 。
]
甲部-由受贈人填寫
致:(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長申報)/校監/校長(職員申報)*)
饋贈者資料:
姓名及職銜:
公司:
關係(業務/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已經/將會收取利益的場合:
利益的詳情及估值/價值:
建議處理方法: 備註
( ) 由受贈人保留
( ) 存放在辦公室留待使用/作陳列用途
( ) 與職員及學生一起享用
( ) 在本校/職員活動中作抽獎用途
( ) 退回饋贈者
( ) 其他(請註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姓名)
(日期)
--- -
乙部 — 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填寫 致:(受贈人姓名)
上述建議的處理方法已獲/不獲批准 *。該利益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席(或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 (日期)
* 請刪去不適用者
學校致供應商/承辦商有關校董/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的信件樣本
敬啟者:
有關本校校董/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
本校已就校董/職員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利益制訂明確政策,
特此通知。
根據本校政策,校董/職員如未獲得[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 定人員(視情況而定)
]的特別許可,不得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任 何禮物、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維護本校的清廉形象。本校校董/職員均須恪守此項政策,並明白如違反政策,將會遭 受紀律處分。本校亦會將任何懷疑貪污事件向廉政公署舉報。
作為本 校 的主要持份者,本 校 竭誠希望貴公司支持本 校 的廉政 方針。若遇有本校 校董/職員向貴公司索取利益的情況,請盡速通知本 人。
多謝合作。
XX 學校校長
(日期)
附錄 3
附錄 4
各位家長:
有關本校校董/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
本校已就校董/職員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利益制訂明確政策,
特此通知。
根據本校政策,校董/職員不得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任何禮 物、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維護本 校的清廉形象,並為學生樹立良 好榜樣。雖然家長或出於好意而向校董/職員提供利益,但為免造成送 禮風氣,影響校董/職員以至家長的聲譽或造成尷尬,我懇請各位家長 切勿向本校校董/職員提供利益,並與我們攜手支持本校的廉政方針。
若遇有本校校董/職員向你索取利益的情況,請盡速通知本人。
多謝合作。
XX 學校校長
(日期)
利益衝突的例子
採購
(a) 職員在一間公司擁有財務利益或與此公司關係密切,而該公司為 學校的貨品供應商或服務承辦商(例如保養承辦商、教學用品供 應商)。
(b) 職員負責評審和甄選供應商/服務承辦商的工作,但其本人、配 偶、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於其中一間參與競投的公司擁有財務 利益,例如該公司由其配偶營運。
(c) 負責管理合約的職員為個人利益而要求學校承辦商私下提供服務
(例如要求學校的維修承辦商為其本人或親屬的家居提供裝修服 務)。
職
員招聘(d) 校長聘用其親屬或朋友在學校任職,其間沒有依循既定的招聘程 序。
(e) 職員的親屬或朋友申請學校職位,由職員擔任面試人員,並錄用 該親屬或朋友。
收生/學生表現評核
(f) 職員或其好友的子女或親屬申請入學,職員親自面試,並建議錄 取該名申請人。
(g) 職員試圖影響某學生的收生面試結果或表現評核,而該學生為其 或其好友的子女或親屬。
資料保密
(h) 職員泄露與學校運作有關的機密資料(例如收生面試問題、維修 計劃),以優待其友或親屬。
其他
(i) 職員與家長建立業務關係,或替家長或學生擔任外間工作(例如 私人補習),或為學校承辦商擔任兼職工作。
(j) 職員將其物業出租或售予學校。
[
學校可列舉更多利益衝突的例子
]附錄 5
甲部 — 申報事項(由申報校長/職員*填寫)
致:(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
本人在執行職務時遇到利益衝突/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情況,現申報如下:
與本人有公事往來的人士/公司
本人與上述人士/公司的關係(例如:親屬)
上述人士/公司與本校的關係(例如:供應商)
本人與上述人士/公司有關的職務概要(例如:處理報價、招標或收生事 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校長/職員*姓名)
(日期)
乙部 — 批核(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填寫)
致:(申報校長/職員*)
(a) 你在 (日期) 呈交的利益衝突申報書已收悉。現決定:
你毋須再執行或參與執行甲部所提及可能引致利益衝突的工作。
如甲部所申報的資料並無更改,你可繼續處理甲部所提及的工作,但你 必須維護本校利益,確保不受你的私人利益所影響。
其他# (請註明):
(b) 採取乙部(a)項所提及措施的理由:
(主席(或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校監/校長*)
(日期)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其他措施包括:(i) 放棄個人/私人利益(例如放棄所涉投資);(ii) 繼續處理有關工作,但會 由一名獨立人員參與、監督或檢視部分或整個決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