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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術論文暨專書獎助辦法
94 年 4 月 13 日第 303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12 月 12 日第 31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9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4 條條文 98.11.18 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5 條條文 100.04.20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4 條及第 5 條條文 100.11.16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5 條及第 6 條條文 102.11.20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條文 103.04.16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5 條條文
103.11.19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條文
105.04.13 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第 5 條條文 105.11.2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5 條及第 10 條 106.4.19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10 條 106.5.24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7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10 條 108.4.10 本校 107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 108.5.8 本校 107 學年度第 9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 109.6.17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 109.8.19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與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 人員、及博士班研究生從事學術研究,提昇本校學術水準,特訂定「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學術論文暨專書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對象:
一、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博士班研究生。
二、前點申請者於獎助申請當學期須在職或在學。
第三條 獎助項目:
一、刊登於頂尖期刊或學術性期刊之原創性學術論文。
二、出版學術性專書。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博士班研究生限申請前項第一款之獎助。
第四條 獎助標準:
頂尖論文獎助每人每年度獎助篇數不限,每篇獎助金額以三十萬元為上限。學 術論文獎助每人每年度以獎助六篇為上限,每篇獎助金額以五萬元為上限。學 術性專書每人每年度以獎勵二本為上限,每本獎助金額以十五萬元為上限。
當年度若已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辦法」或「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核定獎勵者,僅限申請以下獎助:
一、頂尖期刊論文獎助。
二、國際索引 SCIE 收錄之期刊,JCR 排名前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之期刊論 文獎助,或 SSCI 收錄之期刊,JCR 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
之期刊論文獎助,並以獎助三篇為限。
三、卓越專書獎助,並以獎助一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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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之各項學術獎助區間、金額及篇數,由本校「學術活動補助暨獎助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審議小組)依當年相關經費額度及本校可提供之資源於前 項範圍內調整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刊登於頂尖期刊或學術性期刊之原創性學術論文:
(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本校專任教師與研究人員,且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或主要通訊作者
(Corresponding Author),第一作者如有二位以上,須提供並列第 一作者之同等貢獻證明,且僅得由一人提出申請;通訊作者之姓名須 於論文中呈現,若論文中未呈現或通訊作者二位以上者,則須提供接 受刊登及往來答覆意見等信函,且申請人為收件者。但頂尖期刊論文 係與國內外研究團隊共同合著,非第一作者或主要通訊作者,可由校 內一人提出申請,獎助金額則以十萬元為上限,金額由本審議小組依 申請人於論文的貢獻度進行審查,並核定獎助之金額。
2.本校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博士班研究生,且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
(二)獎助之論文須為受理申請前一年度刊登於頂尖期刊或學術性期刊之 原創性論文(刊登年度以正式獲刊登卷期之年度為依據),且申請者 之機構名稱以本校為第一順位者,每篇以獎勵一次為限。
(三)頂尖期刊係指自然期刊(Nature)或科學期刊(Science)。
(四)學術性期刊係指國際索引的 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或 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網路版)收錄之期刊(以刊登年為依據)、
或臺灣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簡稱 TSSCI)、或臺灣人文學核心期刊(簡 稱 THCI,原 THCI Core)中收錄為正式名單之期刊(以刊登年為依據)。
(五)論文刊登於 SSCI 或 SCIE 之期刊,依所屬領域之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IF 值)排名百分比(依據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 分類)作為獎助額度之依據。
(六)獎助之論文其申請者國家名稱,應依教育部、外交部及科技部相關函 示辦理。
(七)預計退休或離職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人員,若無法於 退休或離職當年度提出前一年度刊登之論文獎助申請案,得於退休或 離職之前一年度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該論文刊登於 SSCI 或 SCIE 之期 刊者,以申請期間所查詢之影響指數排名百分比最新資料作為獎助額 度之依據。
二、出版學術性專書:
(一)限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版之個人學術性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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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之專書須為受理申請前一年度出版,且作者欄內印有本校校名 者。
(三)獎助之專書不包括教科書、文藝創作、翻譯著作、論文彙編。
(四)獎助之專書須經本校圖書館出版中心出版委員會審查通過,但符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書委託審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出版 之學術專書,不在此限。
(五)經本校圖書館出版中心出版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專書,依所獲審查結果 作為獎助額度之依據。惟如循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未經出版中心審查 之專書,則逕以甲等專書之獎助額度核予補助。
(六)預計退休或離職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若無法於退休或離職當年度 提出前一年內出版之專書獎助申請案,得於退休或離職之前一年度申 請期間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須至研究發展處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及上傳相關文件,確認送出後,
列印申請表乙份並簽章,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循行政程序向研 究發展處提出申請。線上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論文獎助傳送論文抽印本首頁、該研究中文簡介,及視需要傳送論文 中通訊作者之相關證明頁或接受刊登信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專 書獎助傳送書本封面及版權頁。
二、專書獎助須檢附本校圖書館出版中心出版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文件;倘係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書委託審查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之案件,則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獎助之審查流程及進度:
一、初審:研究發展處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三週內完成各申請案之資格檢視。
二、複審:由本審議小組負責審查,決定獎助之名單與額度,複審應於十二月 初前完成。
三、公告:獎助審查結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研究發展處公告並專函通知申請 人。
第八條 本審議小組委員提出申請案件時,應迴避與該申請案有關之審查事宜。
第九條 經費來源:由本校辦理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業務專款項下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與學術主管會報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