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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外交部辦理「拉丁廣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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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外交部辦理「拉丁廣場二 ○○四展覽活動」委 辦計畫案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V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 定。

V 二、本標案名稱:「拉丁廣場二○○四展覽活動」委辦計畫案 V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請勾選)。

V (3)勞務。

V 四、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V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V 五、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V (2)非共同供應契約。

V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 (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或屬查核金 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 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 開預算金額):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V 八、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九、依採購法第四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 採購者免填):

十、依採購法第五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 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一、依採購法第四十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 者免填):

(2)

V 十二、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 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V 十三、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審議委 員 會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中 油 大 樓 ) ; 電 話 :

(02)8789-7530、8789-7523。

V 十四、本採購為:

V (1)未分批辦理。

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 定辦理。

V 十五、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第五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 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 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V (3)限制性招標:

V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V (3-1-1)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V 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

(3-2)比價;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第十六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 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 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_

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 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第十六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 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

(3)

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_

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 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 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 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V 十六、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 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四十四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V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V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 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四十四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十七、本採購:

 (1)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V 十八、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 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二家;三家;四家;

五家。

V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4)

V 十九、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電子投標)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 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除建議書外,餘得免另 備書面文件。(計畫書一式十五份,須裝入投件封套,正面請黏貼「

外標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一樓秘書室 總收發):

(1).廠商必須為電子領標之方式。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均傳輸至公共 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 http://www.geps.gov.tw/。

(3).廠商電子投標時應採用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文件。

(4).押標金之繳納方式: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5).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本局將待系統恢復 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V 二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V 二十一、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 答復。

V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V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V 二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 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V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V 二十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 五 _日止。

V 二十五、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一式一份。

(2)一式二份。

(3)一式三份。

(4)一式四份。

(5)一式五份。

V (6)其他:投標文件包括「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一份、「投標標價清單」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

V 二十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V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V 二十七、資格標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

(5)

十日上午十時○分。

V 二十八、資格標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本局七樓第五會議室 V 二十九、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三人 V 三十、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 商名單。

V (2)依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V 三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V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 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 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V 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計畫書審查、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V 三十二、押標金金額:

V (1)一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三、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 標者免填) :

三十四、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 V 三十五、押標金有效期:自截止投標期限至簽約完成。

V 三十六、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V 三十七、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北市湖口街一 號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

三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V 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V 一定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四十、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

(6)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V 四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

V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簽約日繳納。

四十四、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八、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V 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台北市 湖口街一號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

V 五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限抬頭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票面無「禁止背書轉 讓」之台北市區銀行同業轉存支票或經國內金融行庫保付之本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 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V 五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 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 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

(7)

之。

V 五十七、本採購:

V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V 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第十四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3)最高標。

V (4)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與經公開客觀評選為 優勝廠商議價,其標價在底價以內為得標廠商。

V 五十九、本採購採:

V (1)非複數決標。

(2) 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 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V 六十、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V (6)其他:本案以公開客觀評選,採總評分法評定序位優勝者。優勝廠商 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 勝 廠 商 在 二 家 以 上 者,

依 優 勝 序 位 , 自 最 優 勝 者 起 , 依 序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但 有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為 同 一 優 勝 序 位 者 , 以 標 價 低 者 優先議價,如仍相同,以抽籤決定議價順位。

六十一、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採行協商 措施:(依此二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 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V 六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V (1)無例外情形。

(8)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

V 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如廠商資格審 查表。

六十五、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第六條第___款;第七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 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 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V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 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 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V 七十、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招標文件。

七十一、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七十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 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 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V 七十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V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台北世貿中心 之 台北國際禮品暨文具秋 季展覽會 展場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V 七十四、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V (1)新台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 率折算總價)

V 七十五、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9)

V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七十六、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V 七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 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V 七十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V (2)投標須知。

V (3)投標標價清單。

V (4)投標廠商聲明書。

V (5)契約條款(草案)。

V (6)招標規範(需求說明書)。

V (7)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委託代理 出席暨使用印章授權書、評選須知暨廠商評選表及結果統計表、

證件封、標價清單封、外標封。

V 七十九、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 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 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 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

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 招標標的。

V 八十、投標文件須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前,以郵遞、

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北市湖口街一號本局秘 書室事務科。

V 八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V 八十二、其他須知:

(10)

(一)投標廠商須依排定簡報場次,指派建議書所列計畫案負責主 持人(為主)及相關工作人員(為輔),向本計畫案評審委員進行 簡報(十五分鐘),並接受評審委員之質詢(十至十五分鐘為原 則)。

(二)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97- 7450 本局興利除弊 e-mail:462@trade.gov.tw

( 三 )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

(四)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02)2917-1111;新 店郵政60000 號信箱。

(五)台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台北郵政 60000 號信 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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