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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函
地址:10694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高先生
聯絡電話:02-23491500#8211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5092636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配合「國民旅遊卡」新制於106年1月實施,其中觀光 旅遊相關資訊詳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500 64002、1060034045號函辦理。
二、配合「國民旅遊卡」新制於106年1月實施,本局已於105 年12月30日就觀光旅遊部分於「觀光資訊網」建置「國民 旅遊卡」新制專區(網址:http://taiwan.net.tw),登 載「國民旅遊卡」新制觀光旅遊Q&A、懶人包、台灣觀巴、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保協會金質旅遊行程、台灣好行套票、
各管理處及各縣市政府提供國旅卡套裝旅遊行程、高鐵假 期旅遊商品等資訊,供公務人員瀏覽查閱(另公務人員亦 可透過國民旅遊卡網站(http://travel.ncc.com.tw)最 新消息瀏覽查閱),請轉知所屬公務人員並加強宣導,俾公 務人員瞭解。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
、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
5
106002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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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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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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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議 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臺灣省 諮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 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
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
、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屏東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東縣議會、澎湖縣議 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
副本:銓敘部 2017-02-07
14: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