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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郭芷廷
電話:02-23979298#508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4002285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機關於本(104)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
,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一案,請查照並 轉知。
說明:
一、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 函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 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 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第9條規定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2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 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 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8條規定:「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 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 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各機 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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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1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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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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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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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人力控留之彈 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 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 民服務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
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5-01-21
0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