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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1793
承辦人:侯順耀
電話:02-23979298#62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
,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 決議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旨揭立法院決議以:「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 政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因此其董監事名單中有不 少是所負責督導之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務人員來兼任,公務 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原可以依法請領差旅費,
但這些財團法人預算書中編列董監事之車馬費、兼職費或 者出席費不同名目之預算,俾免浪費公帑浪費並撙節開支
,故要求106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 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 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 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 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7-03-16
08:18:30
106006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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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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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