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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書函
地址:10660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30 號
傳真:(02)83695611 承辦人:鄭元
電話:(02)83691399轉8106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人發教字第10201001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中心辦理之各項研習班期嚴禁冒名頂替參訓,請各 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惠予注意並配合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本中心年度訓練實施計畫第捌項各機關配合事項規定略 以,已報名研習之人員如因公務需要或突發事故無法參訓
,應改派其他人員參訓;至人事人員部分應依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101年10月12日「研商102年度人事人員訓練班別 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參加人事人員訓練班期,原 則不得再更換參訓人員,如需更換,需函報總處同意。
二、另依本中心研習通知第5項第1點略以,學員報到、用餐、
住宿,均需使用個人身分證登錄,近來本中心研習班期發 現,已報名學員由他人冒名頂替參訓並代刷身分證明文件 情事,業已明顯違反相關規定且恐涉偽造責任,請各主管 機關轉知所屬,並依規定派員參、到訓。
正本: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人事處、外交部人事處、國防部人事室、財政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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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200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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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科 ■■■■■■■102/05/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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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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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經濟部人事處、交通部人事處、蒙藏委員會人事室、僑務委員會 人事室、行政院衛生署人事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人事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人事 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事室、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事室、教育部體育署人事室、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人事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人事處、法務部人事處、客家委員會人事室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中央銀行人事室、國立 故宮博物院人事室、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室、文化部人事處、中央選舉委員會人 事室、福建省政府人事室、宜蘭縣政府人事處、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新竹縣政府 人事處、臺灣省諮議會人事室、苗栗縣議會、臺東縣議會、臺北市議會、新北市 議會、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新北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南市政府 人事處、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教務組 2013-05-28
09: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