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4120 頁次:1-1
一、甲名下有 A 地與 B 車,甲又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惡意之乙以所 有之意思,16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B 車、以及 C 屋。今甲 依個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乙抗 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復執其亦得因時效取得 A 地、B 車、
以及 C 屋之所有權,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訴請乙返還 上開財產,各有無理由?(30 分)
二、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6 年 10 月間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廈,甲於同年銷 售該大廈房屋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A 大廈中之 B 建 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 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 委員會在 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公共設施。詎 B 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B 建物目前為 A 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 實占有,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訴請 A 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還 B 建物,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1 日死亡,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 生前向癸銀行借款 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 106 年 9 月間分別贈與 分居之丙價值 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 40 萬元,並因 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 200 萬元。丙嗣於 108 年 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
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 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 務,是否有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