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陳德智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第六十一卷第三期
摘要
本文採取傳統外交史多文字、多檔案的研究取徑,利用中英文獻,
詳實解讀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同時,重新從「文化衝突論」思考,
以雙方交涉過程為主軸,探討該事件發生之經緯,究明從和平交涉變成 衝突的各種因素,並分析後續發展之影響,重新評價該事件在臺灣涉外 關係史中的意義。
英國控制安平的過程可分三階段。第一階段,從1868年11月21日到 11月25日,「阿爾及利亞」號執行海上佔領期。第二階段,1868年11月 26日到12月2日,是英軍登陸安平時期。第三階段,從1868年12月3日到 1869年1月18日,是「鴇」號執行海上佔領期。
該事件在臺灣的地方交涉,因中英在臺灣貿易、法律、軍工匠首制 度、通商條約、外僑社群與當地社會等,皆存在文化差異,臺灣道與英 國領事不僅難以妥善處理,反而誤解日深。其次,在英國公使與總理衙 門的中央交涉,儘管盡力避免衝突,仍因通信條件、官僚制度、砲艦外 交等因素,導致未成功透過中央解決地方糾紛。要之,英國在臺灣應用 國際法談判,不識雙方文化差異,未能達成和平交涉之目的,反而擴大 事端。中國官員與外國談判,不識國際法及其原則,導致爆發原可避免 的軍事衝突,造成人員傷亡。清末臺灣安平事件始末,值得今日借鑑、
深省。
關鍵詞:安平砲擊事件、教案、樟腦糾紛、臺灣道、領事、萬國公法、
軍工匠、李讓禮、李仙得、阿禮國、必麒麟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一、前言
清末臺灣依據天津條約開港,對臺灣史毋寧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此後臺灣的涉外糾紛紛至沓來,甚至經歷數次戰爭,牡丹社事件、清法 戰爭、甲午戰爭等皆在臺灣發生戰役,而頗受研究者注意1。清末臺灣 安平事件發生時間稍早於牡丹社事件,可謂臺灣開港後首起釀成軍事衝 突,造成兵員傷亡的涉外事件,其歷史意義實不容忽視。
向來探討該事件時,大多從樟腦糾紛、教案以及中英交涉經過 三個角度切入,其中,以廖漢臣〈樟腦糾紛事件的真相〉2、蔡蔚群
〈一八六八年台灣南部涉外糾紛的經過與交涉〉3,以及葉振輝〈安 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4為代表。1966年,廖漢臣主要利用中 文文獻與英文時人著作研究該事件,值得注意其內容大量引用中村孝 志〈臺灣開港初期に於ける英支の關係〉一文。該文於1938年登載 於《臺灣時報》,運用《籌辦夷務始末》、
British Blue Book. China No.3(1869)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Missionary Disturbances at Che–Foo, and Taiwan(Formosa)
等檔案與時人文字5,係傳統外交史研究作品6。廖文在其基礎上,參酌連橫《臺灣通史》、伊能嘉矩《臺 灣文化志》等著作進行考證工作,企圖釐清該事件責任。最後,探討社 會背景、教案、樟腦糾紛及談判交涉經過,指出該事件完全是中國拒外
1 諸如林子候、戴天昭、顏叔暉(Sophia Su–fei Yen)、戈登(Leonard Gordon)等人探討 十九世紀臺灣涉外關係史時,皆注意到這幾個課題的重要性和歷史意義。林子候,《臺 灣涉外關係史》(嘉義:編著者),1978年;戴天昭,《台灣國際政治史》(臺北:
前衛),1997年;Sophia Su–fei Yen, Taiwan in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1836–1874 . Hamden, Connecticut:The Shoe String Press, Inc., 1965;Leonard Gordon, Formosa as an International Prize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Ph.D. 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61.
2 廖漢臣,〈樟腦糾紛事件的真相〉,《臺灣文獻》,17卷3期,1966年,頁86–106。
3 蔡蔚群,〈一八六八年台灣南部涉外糾紛的經過與交涉〉,《高市文獻》,10卷3期,1998 年,頁59–119。
4 葉振輝,〈安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收於《台灣史研究暨史蹟維護研討會論文 集》,臺南:臺南市政府,1990年。
5 中村孝志,〈臺灣開港初期に於ける英支の關係〉,《臺灣時報》,1938年1月、2月、4月 號。
6 中村孝志畢業於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史學科,專習南洋史,師承村上直次郎、岩生成一,
嫻熟對外交涉研究的方法。中村孝志撰‧陳俐甫譯,〈台北帝大的日子〉《Academia─台 北帝國大學研究通訊》創刊號,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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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與英國黷武思想的又一次衝突,乃持平之論,或可稱之為「文化衝 突論」。
1990年代,隨著新史料之開發,該事件之研究得以進一步拓展。
首先,葉振輝充分運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教務教案檔》和英國外交 部密檔
(Confidential Print)
,指出和平交涉角度失敗導致兵禍,釐清 事件爆發的癥結點。或可謂葉文在「文化衝突論」上,加入「交涉失 敗」的新觀點。其後,蔡蔚群使用同樣的檔案進行分析,指出英國公使阿禮國(
R. Alcock
)照會總理衙門時語意含混,造成雙方認知的差距,應對砲擊事件負起責任。換言之,蔡文注意到中英文外交文書在交涉往 來時,產生「轉譯失真」的影響。要之,前人研究已掌握豐富資料,論 點也從「文化衝突論」深化至「交涉失敗」、「轉譯失真」。
然而,葉、蔡二人未從「文化衝突論」思考,僅選擇從英國黷武 思想的觀點出發,並偏重尋求「罪人7」而致力於探究誰該為引發軍事 衝突負責,導致出現錯誤解讀史料,忽略史料考證,遂至於影響歷史解 釋8,甚至出現近乎人身攻擊的批判9,無不認為該事件是英國領事吉必
7 戰間期,西歐和北美兩地最好的外交史研究傳統結合了。在自由主義歷史學者努力下,他們 強調正式敘事的重要性,以及對大戰爆發前按照時序理解的重要性。他們尋求「罪人」,特 別是其決定導致戰爭的個人。Roger Bullen, “What is Diplomatic History” , in Juliet Gardiner ed., What is History Today ? pp. 136–137.
8 例如葉振輝為了證明吉必勳任意妄為的行徑,翻譯史料時,改變了原文的意思。例如原文” I sent my Ting–chai all the way to Pi–tau today in the afternoon. He has returned and informs me that the men are actually watching now, and he persuades me to enter Pi–tau. I will not, unless I have got a force.” 翻譯應為「我在今天下午派遣了聽差一路前往埤頭。他回來告 訴我,那些人現在實際上正在守衛,而且,他說服我進入埤頭。我不會,除非我有一支武 力。」根據這段史料,吉必勳表達若無一支足夠的武力,他不會入城。葉氏卻譯為「手中 一旦握有兵力,非進鳳山縣城不可」。見葉振輝,〈安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頁 231。蔡蔚群則忽略史料考證的重要性,例如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 228/459:
N0.35, pp.290–291, Inclosure1:Gibson to Gurdon, 11/20/1868(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 228/459以下簡寫為F. O. 228/459:)與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6, p.13, Inclosure4:Acting Consul Gibson to Gurdon, 11/20/1868兩份檔 案,理論上內容應該一樣,經比對後發現明顯差異。Confidential Print的最後一句原為「避 免任何中國軍隊,無論海軍或陸軍,進入熱蘭遮城所在的安平鎮」,在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卻改成「Ps.我要求你不准任何海軍或陸軍軍隊進入安平」。蔡蔚群利用修改過的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論證吉必勳佔領安平有名無實,尚未侵犯中國主權等語。殊
不知,回到史料當中,其實吉必勳早認為安平已置於英國主權之下,因此要求英國海軍避 免任何中國軍隊進入。見蔡蔚群,〈一八六八年台灣南部涉外糾紛的經過與交涉〉,頁 86。上述兩文史料解讀的問題,請參閱拙著〈羈縻與條約:以台灣樟腦糾紛為例(1867–
1870)〉,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頁21–24。
9 蔡蔚群的專書《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引用林文慧《清季福建教案之研究》,頁 39–40的內容,指英國領事有「自卑又自大的雙重人格問題」。蔡蔚群著,《教案:清季 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揚文化,2000年,頁84。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勳(
Gibson
)蠻橫無理所致。然而,前人論述不乏錯誤解讀史料以符合吉必勳的負面形象。因此,有必要重新解讀、考證史料,還原真相。
本文一方面採取傳統外交史多文字、多檔案的取徑,利用中英文 獻,進行詳實且正確的解讀。另一方面,重新從「文化衝突論」思考該 事件。入江昭根據外交史方法論和研究取徑分成四類,其中一類稱作文 化或思想取徑。政策制定者和百姓都是文化的產物,其記憶、情緒、偏 見、觀念總稱「心態」,被納入涉外事務研究的考量中10。同時,本文 欲以人類學研究異文化的方式處理臺灣自身的文明,以民族誌入微地觀 察歷史11。因此,本文不僅只運用中英文外交檔案呈獻史實,更視之為 封存十九世紀中英在臺交涉官員記憶、情緒、偏見、觀念的時空膠囊。
職是之故,本文擬以〈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為題,以雙方交 涉過程為主軸,探討安平事件發生之經緯,究明從和平交涉變成衝突的 各種因素,並分析後續發展之影響,並重新評價該事件在臺灣涉外關係 史中的意義。
二、安平事件前之地方交涉
(一)安平事件發生前之涉外背景
臺灣開港後,通商、教案等糾紛頻傳,安平事件便在此背景下產
10 入江昭提出的分類:第一類是最傳統的取徑,即多檔案的方法。此方法需要歷史工作者語 言能力和耐心,以及對呈現事件之多面向的渴望。外交談判的精妙時序就成了這類研究的 成果。第二類是更定位於內生的因素,主要興趣在一國對外政策之國內因素。對外事務和 國內事務變得沒什麼區分。第三類可名為體系取徑,由整個國際關係變動的模式來分析外 交。全球被視為一個體系,而世界許多的地區被視為次體系,其發展各有其遊戲規則,並 限制了國家作為行動者的選擇之自由。第四類被稱作文化的或者思想的取徑。政策制定者 和百姓都是文化的產物,他們的記憶、情緒、偏見、觀念總稱「心態」,被納入對外事務 研究的考量中。據此,在最好的情況下,外交史與人類史是同義的。其領域能夠也應該透 過所有國家的歷史學者之合作使之更豐富。基於這個理由,外交史更應被稱為國際關係 史。Akira Iriye, “What is Diplomatic History” , in Juliet Gardiner ed., What is History Today ? pp. 139–141.
11 羅伯‧丹屯著/呂建忠譯,《貓大屠殺:法國文化史鉤沉》,台北:國立編譯館、聯經,
2005年,頁ix。重視過去人類心靈,細緻區分人們記憶過去的不同方式,是對既有知識系 統的文化偏見與假定之質疑,以及對被研究對象之敏感。參考黃應貴,〈人類學與近代史 研究〉,《人類學的視野》,台北:群學,2006年,頁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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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通商方面是以樟腦糾紛為主。1868年,怡記洋行(
Messrs. Elles &
Co.
)決定經營臺灣樟腦生意,由彰化蔡姓地方領袖提供樟腦,在領事 認可下簽訂合約12。2月,怡記洋行必麒麟(W. A. Pickering
)在梧棲設 館,就地遍山收購樟腦囤積達百餘擔13。某日,蔡姓族人運腦時,遭軍 工料館館丁攔截,人、腦並獲。蔡姓族人呼喚同庄人百餘名,奪回人、貨。13日,必麒麟為此事件親至當地押送樟腦出貨14。
在臺灣軍工料館匠首們眼中,其私設料館,走私樟腦,勾引洋人犯 罪,觸犯其包攬利益。匠首金東裕以「勾通藐法」之名,稟報臺澎兵備 道吳大廷15。此一利益衝突,緣於1725年,臺灣設置修造戰船的軍工廠 並設軍工料館採伐大木作為船料,由匠首擔任兼辦腦務。同時,臺灣山 林政策受原住民政策影響,「封禁番地,犯者死」。結果,山林禁封、
番界禁入,而有謂「匠首之利在樟腦」。結果,這群軍工匠首成為唯一 合法伐木與製腦者16。是故,吳大廷立刻訓示確查17,後由差役協同總 理、保正拘集被告18。然而,未幾人事異動,吳大廷去職,臺灣府知府 梁元桂以「精明幹練、辦事認真,於海疆風土人情亦極熟悉」為由受推 薦護理臺灣道19,自是繼續執行吳大廷的決策。
英國方面,怡記洋行向領事哲美遜(
Jamieson
)抱怨其雇工運載 樟腦途中遭逮捕,貨物被扣留,指控臺灣政府違反通商條約20。根據 中英天津條約,樟腦確實明載在通商章程,英商得自由貿易。哲美遜 遂與梁元桂針對條約問題展開交涉,4月更與美國駐廈門領事李讓禮(
Le Gendre
)會同梁元桂對樟腦問題達成共識,即中方發還怡記洋行12 W. A. Pickering, Pioneering in Formosa:Recollections of Adventures among Mandarins, Wreckers, and Savages . Taipei:SMC publishing inc., 1993. p. 203.
13 14305.4《淡新檔案(八)行政編》,台北:台大圖書館,2001年,頁387。
14 14305.1《淡新檔案(八) 行政編》,台北:台大圖書館,2001年,頁386。F. O.
228/459:N0.6, p. 37, Acting Consul to Taotai Liang, 5/8/1868 15 14305.1/14305.4《淡新檔案(八)行政編》,頁386–387。
16 陳國棟,〈「軍工匠首」與清領時期台灣的伐木問題(1683–1865)〉,《台灣的山海經 驗》,台北:遠流,2005年,頁322–335。
17 14305.4《淡新檔案(八)行政編》,頁387–388。
18 14305.5《淡新檔案(八)行政編》,頁388。
19 洪安全等編,《清宮月摺檔台灣史料(二)》,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4年,頁 1080。
20 F. O. 228/459:N0.6, p. 37, Inclosure1:Acting Consul to Taotai Liang, 3/23/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樟腦,英方則命該洋行停止買賣樟腦,直到中國北京和英國公使裁決為
止21,遂開啟樟腦糾紛交涉之序幕。
臺灣不僅發生商務糾紛,全島亦因一連串暴行釀成危機22,瀰漫不 安的氣氛。4月初,先有鳳山縣溝仔墘的教堂遭火焚燬。後有耶穌教華 籍教士高長行經鳳山埤頭遭人毆傷,後來又被控對婦人下毒。月底,教 民莊清風在左營庄被殺。5月,又有府城教堂被焚、教堂遷址案,教案 愈趨嚴重。迨至7月,又發生華洋互毆事件23,至此,在臺外僑社群無 不因此人心惶惶。此時正值英國領事交接,哲美遜與甫抵達臺灣的吉必 勳完成交接,在兩週內協助吉必勳認識官員以處理各案而後離臺24。由 此可知,在未能儘速結案的情況下,教案與樟腦糾紛相繼發生,加以新 領事抵臺致使中英交涉邁入新局。
(二)英國領事與臺灣道之交涉
如前所述,吉必勳對臺灣交涉各案的資訊主要來自哲美遜。哲美遜 曾於4月與李讓禮會同梁元桂達成共識。然而,哲美遜見中方並未履行 義務,遂任怡記洋行繼續自由貿易25,並對梁元桂感到失望、挫折,轉 而期盼更高層級的交涉。吉必勳繼承其經驗與看法,採取強硬立場,堅 持條約賦予的權利。
此時,發生影響談判甚巨的承認領事地位事件。起因梁元桂不承 認吉必勳領事地位26,吉必勳為此數度照會臺灣官員27,卻不得要領。
梁元桂否認吉必勳的領事地位乃由於未獲上級通知新領事就任,並非刻 意為難。然而,領事職責在於保護外僑,一旦哲美遜卸任離臺而吉必勳 卻不被承認,對生命財產安全飽受威脅的外僑,無疑是雪上加霜。7月
21 F. O. 228/459:N0.14, pp. 65–69, Gibson to Alcock, 7/11/1868.
22 James W. Davidson, The Island of Formosa:Past and Present . Taipei:SMC Publishing Inc., 1992, p. 190.
23 蔡蔚群,《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揚文化,2000年,頁71–83。
24 F. O. 228/459:N0.12, p. 54 , Gibson to Alcock, 7/4/1868 25 F. O. 228/459:N0.14, pp. 65–69, Gibson to Alcock, 7/11/1868.
26 F. O. 228/400B:p. 28, Taotai Liang to Acting Consul Jamieson, 7/9/1868.
27 F. O. 228/459:N0.17, pp. 87–88, Inclosure4:Gibson to Tautai, 7/15/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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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打狗外僑社群英國長老會傳教士李庥(
Hugh Ritchie
)28、怡記洋 行公關泰勒(W. H. Taylor
)、職員羅斯威爾(Robr. R. Rothwell
)29、 英國醫生曼森(Patrick Manson
)30、蘇格蘭醫療傳教士馬雅各(J. L.
Maxwell
)31,以及德記洋行公關馬森(John C. Masson
)32等人,連署 一份備忘錄,呈遞吉必勳,主張梁元桂迄今的行為,違法亂紀,放任下 屬威脅外僑及其華籍僕人安全。指出由於梁元桂拒絕承認吉必勳奉派署 理領事,外僑社群形同孤立,情況緊急,立即需要英國砲艦駐泊,直到 其領事身份獲得完全承認,以及臺灣當局提供條約應有的保護為止33。吉必勳面臨上述困境,遂主動與知府交涉。根據天津條約第7款,
領事、署領事與道臺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 品。吉必勳曾任漢口翻譯官34,如今,除英國領事頭銜外,尚具北日耳 曼和丹麥以及法國臺灣、打狗副領事頭銜35,故根據條約與知府交涉,
並無不妥之處。儘管與知府交涉減低了中英彼此間的疑慮,此時在臺英 民的其他消息來源卻摻雜不少錯誤的訊息。例如,吉必勳認為梁元桂握 有武力後盾36,係屬訛傳,可能是混淆了前後任臺灣道。前任臺灣道吳 大廷加按察使銜37,領有親兵五百38,梁元桂僅是護理臺灣道,綠營則 掌握在臺灣鎮總兵官手中。上述情形使英方對臺灣政府的恐懼和誤解可
28 Harold M. Otness, One Thousand Westerners in Taiwan, to 1945:A Biographical and Bibliographical Dictionary . Taipei:Preparatory Office for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of Academia Sinica, 1999, p. 137.
29 ibid., p. 140.
30 ibid., p. 109.
31 ibid., pp. 112–113.
32 ibid., p. 111.
33 F. O. 228/459:N0.17, pp. 86–87, Inclosure3:members of the Takao Community to Gibson, 7/16/1868.
34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27號,頁1385。
35 F. O. 228/459:N0.17, p. 88, Inclosure4:Gibson to Tautai, 7/15/1868。葉振輝指責吉必勳 不與道台交涉,是「捨正常交涉管道弗由,實所非宜」。此一論斷值得商榷,吉必勳身兼 領事、副領事頭銜,若指他和知府交涉不宜,可能是忽略其副領事身份造成誤解。見葉振 輝,〈安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收於《台灣史研究暨史蹟維護研討會論文集》,
台南:台南市政府,1990年,頁227。
36 F. O. 228/459:N0.17, pp. 89–90, Inclosure5:Gibson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 at Hongkong, 7/16/1868.
37 洪安全等編,《清宮月摺檔台灣史料(二)》,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4年,頁 956。
38 洪安全等編,《清宮月摺檔台灣史料(二)》,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94年,頁 971。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能招致談判手段僵化,易於傾向採取砲艦外交。
梁元桂身為臺灣最高地方行政長官與領事交涉時,並不以條約作 為主要依據。儘管樟腦明載於通商章程,然而事涉山林政策和軍工匠首 制度,梁元桂繼續執行取締,一以維護戰船木料來源,另則確保料館收 益。梁元桂面對條約與國內法相抵觸,更重視臺民結合英人公然挑戰王 法的問題。是以梁元桂不但於與英美領事交涉後,發佈告示重申禁止砍 伐樟樹、製造樟腦39。更於6月,派遣彰化縣令朱德沛、鹿港廳同知洪 熙恬等官兵前往梧棲,處理「奸民」私製樟腦問題。是時,必麒麟與蔡 姓族人聯手抵抗清軍,歷經開火對峙、談判,以及暫停攻守。最後,
必麒麟獲知消息恐遭不測,動身返回臺灣府40。必麒麟甫離開,其貨棧 立刻遭洪熙恬標封,起出大砲兩尊,解存臺灣道衙門41,另外起出樟腦 36,400餘斤42。
另一方面,梁元桂追辦怡記洋行買辦許建勳卻橫生枝節。許建勳於 押送途中逃脫,負責看守的差役未於第一時間稟告官府,反帶壯勇搜搶 許宅。許宅遭人乘機劫掠,導致臥病在床的許母吳氏驚嚇身亡。許建勳 逃往領事館尋求庇護,請求賠償43。這一連串的舉措,吉必勳無疑認為 是臺灣官員迫害英商、漠視條約。
中、英交涉雙方的誤會不斷擴大,是否能透過照會往來,增加相互 認識,降低彼此成見?根據兩人間的照會,精明幹練的梁元桂在交涉手 段確有其獨到之處,行文時不斷強調「約者信也」、「據約直言」44, 期使兩國相安。梁元桂對條約道德化的詮釋,一如所有中國儒家官僚秉 持的德治原則,強調律例的道德功能,以自身的文化理解。反之,吉必 勳認為梁元桂「像透過一片模糊的玻璃」看條約涉及的各原則45,照會
39 F. O. 228/459:N0.6, pp. 35–36, Inclosure5:Proclamation by Taotai, 4/19/1868.
40 F. O. 228/459:N0.30, pp. 251–254, Inclosure:Pickering to Holt, 6/30/1868;W. A.
Pickering, Pioneering in Formosa:Recollections of Adventures among Mandarins, Wreckers, & Head–hunting Savages. Taipei:SMC Publishing Inc., 1993, p. 208.
41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0號,頁1403。
42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29號,頁1390。
43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493–1494。
44 F. O. 228/400B:p.26, Tautai to Gibson, 8/16/1868.
45 F. O. 228/459:N0.22, pp. 128–129, Inclosure1:Remarks on the Tautai’s Despatch of the 18th Augt, 1868, 8/18/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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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空洞的措辭、無意義的文字,僅是文雅漢字的組合」46。照會 往來文移的情形顯示雙方並未因此增加彼此認識、降低成見。
(三)關閉安平商貿危機
中英雙方又因英國皇家砲艦駛抵,添增新的變數。8月11日,吉必 勳向臺灣知府葉宗元下達最後通牒,否則將基於領事職責交由英國和法 國海軍處理47。不久,皇家砲艦「鴇(
Bustard
)」號抵達打狗。吉必 勳立即聯繫該艦艦長絨生(Johnson
),告知糾紛始末,認為打狗有英 艦保護較為安全48,要求英僑撤離臺灣府,等待充分的保護力量49。22 日,吉必勳不滿中方回覆,決定關閉談判。一方面,通知絨生交付保護 英人之任務,自己負責協助和建議50。另一方面,請求駐華公使阿禮國 批准其作法,並撤換梁元桂51。由此可知,此乃駐臺英國領事首度採取 砲艦捍衛條約權利,其步驟乃依職責交由海軍處理,與海軍採取防禦姿 態,等待公使訓令進一步指示。英國海軍方面,香港英國海軍高級官員噯士殼(
Charles Scott
),鑑於李讓禮在臺運用砲艦政策具有成效,且自始與英領事共同行動,
特於率艦赴臺途中,先至廈門與之相商。李讓禮極力支持噯士殼,同 時請求泊駐廈門的美艦駛往北臺灣聲援52。25日,噯士殼率「伊卡魯斯
(
Icarus
)」號抵達打狗。吉必勳與噯士殼會面後,決定共同親赴臺灣府,必麒麟亦隨行前往。中英雙方定於29日正式會晤,此乃梁元桂與吉 必勳首次面對面交涉,極為重要,以下詳述其面談過程。
英方一行人在二十名英國海軍護衛下抵達臺灣府53。在臺灣道衙 門,等約一刻鐘後,始見一隊廣東衛兵現身,手持戰戟、三叉戟和矛,
46 ibid., pp.129–130.
47 F. O. 228/459:N0.20, pp. 104–110, Inclosure:Gibson to Prefect of Taiwan, 8/11/1868.
48 F. O. 228/459:N0.20, pp. 101–102, Gibson to Alcock, 8/17/1868.
49 F. O. 228/459:N0.21, pp. 114–115, Inclosure1:Guard for the Taiwan Consulate and the Resolution of British Subjects, 8/17/1868.
50 F. O. 228/459:N0.22, pp.115–116, Inclosure2:Copy of No.17, Gibson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r Taiwan and Takow, 8/22/1868.
51 F. O. 228/459:N0.22, pp.139–140, Gibson to Alcock, 8/22/1868.
52 黃嘉謨,《美國與台灣》,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66年,頁226–227。
53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身穿華麗軍服,在英方代表的兩邊各站兩排,另外兩側則是大門和臺
灣道座席。當大門猛一聲地關上,英軍護衛隊長挺身而出,手按短刀怒 喝:「快預備,兄弟們!這是場該死的詭計,長官!」必麒麟忍住不 笑,畢竟情況看來真的很緊急。此時,梁元桂帶著隨扈進場,威嚴地就 座54。上述情境說明了中英雙方之間極缺乏瞭解與信任。
禮貌性寒暄過後,梁元桂引見臺灣鎮總兵劉明燈及其他部屬。噯士 殼與劉明燈交談,梁元桂則轉向吉必勳要求他解釋:「何以你和每一個 人處理公務,但就是不跟我?」吉必勳回道:「如果你想我解釋這事,
對我來說很簡單。但是,在我解釋前,我倒想請你對鎮臺及其屬下解 釋,我為什麼是和他們處理諸事,而不是跟道台你?55」吉必勳顯然是 要求梁元桂解釋否認領事地位一事。然而,根據梁元桂的報告,吉必勳 舉止「憤氣嫚言,詞色俱厲」。加上兩人語言不通,眼見吉必勳雙手作 勢就快碰到他,梁元桂便「舉扇格阻」,擔心吉必勳「當眾恃蠻,有損 威儀」56。根據吉必勳的報告,他反而以為梁元桂「不發一語便震怒大 發雷霆,兩度以右手舉起扇背要打他」,沒多久便「起身離座,也沒對 其客人噯士殼有何辯解,就迅速離開進入他私人房間。57」這場交涉就 此中斷。
梁元桂原本希望和氣且明確地處理諸務,根據現場觀察,噯士殼沈 默不語,應是其職責與通商無關。反觀吉必勳「詞氣難以理喻」,梁元 桂研判吉必勳是受到口譯的影響,擔心必麒麟未如實翻譯,導致本意遭 誤解,妨礙中英交涉。遂與劉明燈討論,欲重新透過照會方式,各述其 己見,以避免口譯的危險58。結果,梁元桂自行決定結束會議,反讓英 方空等近一小時。吉必勳認為與其他人談判沒有實際意義,此次交涉可 說完全受挫59。噯士殼回到府城領事館後,照會梁元桂要求隔日回覆樟
54 W. A. Pickering, Op. cit., pp. 213–214.
55 F. O. 228/459:N0.23, pp. 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56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1號,頁1425。
57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58 F. O. 228/459:N0.23, pp.165–172, Inclosure:Tautai to Scott, 8/30/1868 F. O. 228/400B:
p20, Tautai to Scott, 8/30/1868.
59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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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教案等問題,若無法令人滿意,結果自行負責60。
9月2日,英方得不到滿意答覆,便發佈告示命令英民離開臺灣府,
停止英國在安平港的商貿活動。吉必勳表示此乃「自衛性的手段」61。 噯士殼則去函臺灣當局,表示與領事共同命令英民撤離府城直至糾紛完 結,或者接獲駐中國皇家海軍艦隊總指揮官與駐北京英國公使的進一步 命令62。翌日,吉必勳接獲照會,內容表示除樟腦問題外,皆答應其要 求63。中方態度上之變化,加上吉必勳誤讀照會內容,使其誤判對手完 全屈服64。8日,吉必勳與噯士殼重新開放停止六天的英國商貿65。此為 英國領事繼委託英國海軍保護打狗安全後,二度協同、委託海軍執行行 動。
隨後,噯士殼離港在即,吉必勳滿懷感激。上述行動中,領事提供 海軍行動的原則,海軍軍官則整合於領事的步驟。吉必勳認為噯士殼不 僅值得英國公使讚美,外交部亦應表示感謝66。總之,吉必勳對此次與 英國皇家海軍合作的經驗與結果感到滿意。
三、安平事件前的中央交涉
(一)臺灣地方糾紛的惡化
在探討中央交涉前,應當指出1860年代的東亞世界,事件訊息實
60 F. O. 228/459:N0.23, pp.173–175, Inclosure:Scott to the Chentai, 8/29/1868.
61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62 F. O. 228/459:N0.23, pp.155–156, Inclosure:Scott to the Chentai, 9/2/1868.
63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64 如果比較兩份檔案F. O. 228/400B:N0.23, p.23, Inclosure:Tautai to the Gibson, 9/3/1868 與F. O. 228/459:N0.23, pp.157–158, Inclosure:Tautai to the Gibson, 9/3/1868可知,前 者係梁元桂中文書信原稿原意「查敝道到任至今本無禁阻英商,特自禁奸民,請貴國切勿 干預,嗣後各照天津條約…」,後者翻譯成「道台細查上述情事發現,自他就任至今從未 禁止英國商人這項貿易,但是僅只禁止奸民買賣樟腦,他因此懇請貴官員不要指責他先前 的行為;此後,讓兩國根據天津條約…」。比較加底線的部分,明顯是吉必勳錯誤解讀照 會,導致過度樂觀。
65 F. O. 228/459:N0.23, pp.175–176, Inclosure:Gibson to the British Residents at the treaty port of Taiwanfoo, 9/8/1868.
66 F. O. 228/459:N0.23, pp.141–154, Gibson to Alcock, 9/12/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際受限於公文傳遞速度,事件在公文旅行時往往可能產生變化。中國
各個通商口岸於英法聯軍之役後,出現專營郵政67,領事、公使間的文 件受天津條約第4款所保障,沿海各地皆可送件,各國專差同中國驛站 差使,一體保安照料68。在未鋪設電線前,公文都得進行一段漫長的旅 行。阿禮國在北京接到臺灣的訊息往往是20到30天以後的事。故討論 中央得知關閉安平商貿危機前,有必要先延伸探討臺灣在該事件發生後 一個月的事,作為探討兩地資訊落差上的參照。
如前所述,吉必勳誤判梁元桂已屈服而過度樂觀,竟決定親自前往 鳳山縣署,視察辦案進度。19日,縣令凌樹荃聲稱未奉上級指示,事 關人命,應由臺灣道處置而婉拒。加上埤頭發生教堂出現小兒骸骨案,
群情激憤69。這股不尋常的氣氛並未因群眾散去而消失,傳教士馬雅各
(
J. L. Maxwell
)親眼看見多人手持滑膛槍(muskets
),意圖抵拒吉 必勳入城,也看到西門外有20多名武裝漢人埋伏途中70。21日上午,意欲前往鳳山的吉必勳因轎夫逃逸遂未成行。下午,接 獲轎夫通報,若要前往埤頭,千萬不要經過苓仔寮,有武裝埋伏於樹林 和路障。起初,吉必勳不以為意,隨後必麒麟前來表示亦聽聞此消息。
入夜後,吉必勳收到馬雅各來信告知伏兵等細節,與轎夫所言一致。為 了再次確認,吉必勳派人探查,結果回報三處地方分別有6、70人手持 武器。根據上述證詞,吉必勳深信伏兵一事為真,遂與絨生決定若遭受 攻擊,將防禦打狗,並分別等待上級指示。翌日下午,吉必勳派遣了聽 差一路前往埤頭,結果回報武裝伏兵其實是在「守衛」,故勸進入城。
此時,吉必勳對此表示他不會進城71。由此可知,無論上述「鳳山入城
67 徐雪霞,《近代中國的郵政》,台北: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92年,頁 18–20。
68 《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28,頁5。
69 F. O. 228/400B:p.22, Ling to Gibson, 9/19/1868.
70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47, Inclosure5:
Dr. Maxwell to Gibson, 9/21/1868.
71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p.46–47, Inclosure4:Gibson to Alcock, 9/22/1868這段文字葉振輝翻譯成「手中一旦握有兵力,非進 鳳山縣城不可」,蔡蔚群亦謂「吉必勳情緒激動,文中有欲以武力進攻埤頭之語」。見葉 著〈安平砲擊事件前夕的地方交涉〉,收於《台灣史研究暨史蹟維護研討會論文集》,台 南:台南市政府,1990年,頁231;蔡著,《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 揚文化,2000年,頁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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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否真的有人意圖不軌,吉必勳已不願相信臺灣官員。
無巧不巧,發生「鳳山入城事件」後不久,吉必勳收到淡水副領 事何為霖來信,附件詳載必麒麟在梧棲遭中國官兵攻擊的內容72。這封 信即前述必麒麟至梧棲遭清軍攻擊、雙方談判,最後落荒而逃的「梧棲 驚險記」。當6月已發生的事件壓縮成文本「梧棲驚險記」,以領事書 信附件出現在9月剛發生「鳳山入城事件」後的時點,吉必勳對此反應 激烈。在給阿禮國的報告中,斷言「梧棲驚險記」一事,中國官員係受 梁元桂主使,鐵證如山,並將所有懸而未決的教案、樟腦糾紛、「鳳山 入城事件」、「梧棲驚險記」等罪行皆歸咎於臺灣道,強力要求撤換以 維護英人安全,否則將以武力強要賠償。最後,更指控臺灣政府無視協 定、嘲弄司法,逐步形成攻擊性的方針73。
此時,9月份吉必勳給阿禮國「過度樂觀的」報告正在公文旅行的 末端,載有「鳳山入城事件」、「梧棲驚險記」的報告則正準備出發。
吉必勳此時深信英人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已非撤換梁元桂不可。
(二)英國公使的交涉與處理
面對上述情形的中央有何行動?英國方面,公使固然是主要角色,
駐香港的英國海軍軍部的看法與行動同樣值得注目,畢竟公使若欲行使 砲艦政策,需要英國海軍的意見與配合。英國海軍自「關閉安平貿易事 件」起參與交涉。噯士殼離臺後,向英國海軍軍部表示談判時遭受臺灣 道無禮對待,轉呈撤換梁元桂的意見74。針對樟腦問題,噯士殼認為事 件移交上級處置未必能妥善解決,期望得到批准動武以實踐條約權利。
同時,稱讚吉必勳,表示受惠其建議與協助75。10月,海軍中將刻培爾
(
H. Keppel
)收到報告後,行文阿禮國要求恭親王賠償和道歉76,並表示領事無法確保賠償時,相當樂於派遣足夠的武力前往臺灣,執行索取
72 F. O. 228/459:N0.30, pp. 249–250, Inclosure:Holt to Gibson, 9/21/1868.
73 F. O. 228/459:N0.30, p.235–238,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74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1, Inclosure12:
Commander Lord C. Scott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r, Hong Kong, 9/11/1868.
75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0, Inclosure10:
Commander Lord C. Scott to the Senior Naval Officer, Hong Kong, 9/11/1868.
76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1, Inclosure11: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Sir R. Alcock, 10/3/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賠償與對條約之尊重77。由此顯示,英國海軍方面實際上已做好動武求
償準備。
由公使的角度觀之,8月中,阿禮國實已著手處理臺灣各案,持續 了解案情78。9月中,陸續接獲吉必勳關閉安平貿易的一系列報告,為 此面商恭親王,要求補償,並獲得撤換梁元桂之承諾。阿禮國滿意交涉 成果,10月9日,一方面告知吉必勳上述消息,同時批准其行動,樂觀 表示不久就會得到賠償和懲處結果79。自始阿禮國便採行與清朝中央政 府合作的政策。「合作政策」一詞最初有兩個意思:第一,在華享有利 益的西方列強之間的合作;其次,西方列強與中國政府的合作。1864 年以後,這個詞公認的涵義是為了確保和平解決爭端並使中國逐步現代 化,以英國、美國、法國及俄國為一方與中國方面的合作80。站在公使 立場,其下屬與英軍共同採取自衛手段保護英民安全,再透過合作政策 與中國中央政府解決地方糾紛,這是標準的處理程序。一般而言,公使 並不立即下達訓令,先詢問總理衙門掌握充分訊息,再根據接下來的領 事報告,累積兩三封以上才下達訓令。該處理流程一旦面臨糾紛在公文 旅行時惡化,則顯得緩不濟急。
對此有所警覺的既非阿禮國、也不是吉必勳,而是握有軍事實力 的英國海軍。對同一時間分隔北京、打狗兩地的兩人而言,阿禮國剛交 涉完關閉安平貿易事件,尚未收到「鳳山入城事件」公文,其認知是:
問題已在控制之中。吉必勳則面對的是:衝突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兩 人都無法掌握真正的事件81。透過英國海軍的觀察,有助於理解此一事 件的多面性。人在香港的刻培爾比在北京的阿禮國早一步知道「鳳山入
77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0, Inclosure9: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Sir R. Alcock, 9/11/1868.
78 F. O. 228/459:N0.6, pp.404–405, Alcock to Gibson, 8/14/1868.
79 F. O. 228/459:N0.7, pp.406–407, Alcock to Gibson, 10/9/1868蔡蔚群認為只有10 月29日的照會提到撤換梁元桂一事,明顯係屬錯誤,因而誤判吉必勳的行動。見蔡蔚群,
《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台北:博揚文化,2000年,頁100。
80 芮瑪麗(Mary C.Wright)著/房德鄰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抵抗(1862–
1874)》,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頁26。
81 一般而言,事情的發生必須先有可能性,然後才會實現。此乃邏輯與歷時(chronologique) 的秩序。然而,若是如此,就不是一個真正的事件。參見尚‧布希亞著/邱德亮譯,〈虛擬與 事件性〉,《恐怖主義的精靈》,台北:麥田,2006年,頁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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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件」與吉必勳欲以武力逮捕臺灣官員的想法,故其看法如後:其 一,在臺英人受到威脅,條約權利受忽視。其二,公使正在處理交涉,
沒有公使同意,不會批准軍事強制手段。其三,為了強化應有的軍事 需求,已命噯士殼乘「黎納多(
Rinaldo
)」號前往打狗,命「史藍尼(
Slaney
)」號和「鴇」號聽其管轄,並對此表示「萬一公使阿禮國批准領事吉必勳的觀點,我得很小心,這些觀點將會由一支充足的武力實 現(
carriedintoeffect
)。82」顯然,三位當事者眼前正在發生的事件完 全是不同風景。結果,公使批准領事行動之訓令於11月初方能抵臺,將 造成的決定性影響。(三)中國方面的安排和交涉
清朝中央政府的行動可分總督巡撫與總理衙門兩部分。閩浙總督 雖屬地方疆吏,卻能直接上奏,影響交涉頗巨。閩浙總督英桂曾與美國 駐廈門領事李讓禮交涉樟腦貿易一事,幾經辯論後,仍予以拒絕83。同 時,英桂意識到該事件已引起英美兩國關注,遂思梁元桂接任臺灣道以 來,辦理地方事宜尚屬適切,惟於通商諸務不甚熟悉。為了不使糾紛擴 大,遂委派「辦事明快,熟悉洋情」的興泉永道曾憲德赴臺,「會督臺 灣道、府」,將教堂各案加緊辦理84。因此,最遲不過9月中,曾憲德 已接獲帶印渡臺之令85,更曾詢問李讓禮對臺灣糾紛的看法86。然而,
曾憲德為了照料臥病在床的母親,待至母病稍痊後始東渡臺灣87。結 果,曾憲德一拖就拖到11月4日88,幾近40天之久。
總理衙門方面,則在7月已接獲梁元桂有關臺灣教案的報告89。10 月初,經阿禮國行文抗議後90,始覺梁元桂的報告問題甚多,包括錯誤
8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4, p.4, Inclosure1:
Vice–Admiral Sir H. Keppel to the Secretary to the Admitalty, 10/16/1868. 83 黃嘉謨,《美國與台灣》(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4年),頁245。
84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0號,頁1285–1287。
85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5號,頁1289。
86 F. O. 228/459:N0.32, pp.260–261, Inclosure:Le Gendre to Amoy Tseng Taotai, 10/3/1868.
87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94號,頁1295。
88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93號,頁1293。
89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0號,頁1285。
90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77號,頁1284–1285。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援引天主教教規,以臆度之詞指責前領事哲美遜。總理衙門對於梁元桂
處理中外交涉竟未明白原委辦理,質疑其能力。同時,不斷詢問福建當 局,何以臺灣道吳大廷內渡後,迄今仍不回任91。由此可知,前述阿禮 國所謂獲准撤換梁元桂一事,實非真的撤換,而是透過臺灣道吳大廷回 任,解除梁元桂護理職權。換言之,吳大廷回任前,梁元桂仍繼續護理 臺灣道,並不違反恭親王撤任梁元桂之承諾。
綜括而言,閩浙總督檄委曾憲德會同督辦護理臺灣道解決糾紛的作 法,合情合理,是積極、主動的決策。總理衙門令臺灣道吳大廷回任,
亦符合撤任梁元桂的安排。
10月中,阿禮國陸續接獲「鳳山入城事件」以後的報告,驚覺事 態嚴重,經慎重考慮,於29日,分別對恭親王、郇和、吉必勳和刻培爾 發出四封信件。阿禮國告知恭親王「鳳山入城事件」一事,令人不快,
原臺灣領事郇和目前正速回臺灣復職,保護在臺英僑。海軍總司令已派 海軍前往支持領事。同時,要求恭親王應指示閩浙總督立刻委任(
de- pute
)一位充分等級(competent rank
)的官員,前往臺灣與郇和共同 調查糾紛,使之落幕92。由此可知,領事郇和返臺處理善後,成為阿禮 國處理臺灣糾紛的重要步驟。郇和回任前,吉必勳的角色仍十分重要。阿禮國告知吉必勳上述構 想,同意其採取的步驟,要求繼續維持現狀到郇和回任領事。同時,指 出儘管條約權利嚴重受侵犯,仍應避免任何攻擊性手段。若有必要,最 好在海軍派遣的軍隊與郇和抵達後再進行。這也是為了給閩浙總督時間 派遣官員到臺灣代替(
supersede
)臺灣道,與郇和合作。而這位大使(
his Excellency
)最快也可能要到這封信至吉必勳手中了。郇和抵達前,吉必勳仍應繼續談判,堅持損失賠償93。換言之,阿禮國仍批准吉 必勳的作法,並深信合作政策與砲艦外交能妥善處理糾紛。
總理衙門接獲阿禮國照會後,研判英國派遣海軍前往臺灣應是恫嚇
91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5號,頁1289。
9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52, Inclosure14:
Sir R. Alcock to the Prince of Kung, 10/29/1868.
93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2(1869), No14, p.48, Inclosure6:
Sir R. Alcock to Acting Consul Gibson, 10/29/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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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策,卻擔心日久生變,故再次行文閩浙總督即飭曾憲德迅速將此案秉 公辦結,同時,再命吳大廷立刻回任襄同辦理94。然而,吳大廷因事延 宕未能立刻回任95。結果,儘管閩浙總督、總理衙門積極處理,護理臺 灣道依舊是梁元桂,屆時抵臺的「大使」曾憲德僅有「會督」臺灣道、
府之權,等於未能撤任臺灣道,更遑論其他問題的交涉。
四、安平之役之經緯
(一)興泉永道曾憲德與英國領事之交涉
吉必勳一面等待公使的訓令,一面與李讓禮保持聯繫,得知曾憲 德已獲令來臺96,故滿心期待曾憲德帶著北京的命令解決臺灣問題。11 月2日,吉必勳為了交涉順利,條列官員罪狀,聯絡各個合作對象97。 未料,同日吉必勳向阿禮國報告馬雅各在打狗的房子、教堂於前幾日被 毀,失去書籍、醫藥、外科器材、傢俱等財產,並握有證據係遭縱火犯 所為。吉必勳一改防禦性的策略,認為有必要採取積極手段,遂與絨生 決定只要任何在打狗的官員、差役或個人有任何意圖破壞英人生命財產 時,便將其逮捕。促使吉必勳作成該決定因素是根據阿禮國10月9日同 意其交由海軍處理之訓令,故與海軍共同行動,直至收到相反的訓令為 止98。儘管如此,根據該訓令,總理衙門已答應撤換梁元桂,並能達成 所有賠償。故吉必勳改採積極手段的同時,仍滿心期待他心目中的「欽
94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5號,頁1289。
95 吳大廷需待周開錫到閩協助船政後,方可東渡。《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981號,頁 1287。
96 F. O. 228/459:N0.32, pp.256–257, Gibson to Alcock, 10/19/1868.
97 F. O. 228/459:N0.33, pp.266–276, Gibson to Alcock, 11/2/1868;Great British,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 228/459:N0.33, p277–279, 4 Inclosures:Gibson to Le–Gendre, 11/2/1868 ;F. O. 228/459:N0.33, pp.280–282, 4 Inclosures:Gibson to Johnson, 11/2/1868 ;F. O. 228/459:N0.33, pp.282–283, 4 Inclosures:Gibson to Scott, Commander of “Rinaldo”, 11/2/1868.
98 F. O. 228/459:N0.34, pp.283–284, Gibson to Alcock, 11/2/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差99」曾憲德來臺。
5日,皇家砲艦「阿爾及利亞」號的艦長茄噹(
Gurdon
)抵臺,將「鴇」號置於其管轄下100,吉必勳改與茄噹合作,此時英方武力已有兩 艘砲艦。8日,曾憲德終於抵臺,隨即前往臺灣府調集卷宗101,會晤文 武官員,詳加面詢訪查。根據梁元桂等人說詞,曾憲德研判吉必勳之所 以請兵要挾,緣於樟腦問題,藉口聲稱違反條約,牽連其他各案,以致 先後動兵索賠,加上故意與梁元桂為難,遂使糾紛越演越烈102。值得注 意的是,這是根據單方面說法得出的結論。停留一週後,又南下鳳山縣 埤頭接見縣令,訊問教案糾紛。16日,曾憲德抵達打狗要求與吉必勳立 刻會面,並表示欲於一兩日內離臺,返回廈門103。由此可知,曾憲德在 這幾天的行程確實遵照指示會督臺灣道府,欲迅速結案。
對吉必勳來說,數月未決的糾紛竟在不到十天便結案,如此神速令 其十分不解,故婉拒倉促會面。反之,告知曾憲德中英雙方糾紛重大,
深信要花上一週方能使其明白,遂改約隔日再會104。曾憲德原已乘輿至 打狗領事館,卻遭攔阻改期,心想吉必勳此舉是「飾詞掩護」,因與梁 元桂仇怨已深,「必欲得後而甘心」105。兩人尚未見面談判,曾憲德已 對吉必勳存有負面的印象。
17日下午,中方代表曾憲德、葉宗元以及英方代表吉必勳在打狗領 事館展開中央政府交涉合作後的第一次會議。首先,吉必勳提及與梁元 桂談判時失禮處,及其與鹿港廳、鳳山縣辦理通商事務違約等情形,必 先將道、廳、縣官員撤任,再商議公事。對此,曾憲德則答以興泉永道 與臺灣道官階相等,不能專擅撤任。且事關重大,不但中國無此政體,
條約內亦無記載,難以照辦106。換言之,其表明謹守「會督」道、府權
99 吉必勳至遲10月初便從其他管道得知將有「欽差(Commissioner)」來臺處理糾紛,導致 他對曾憲德有過高的期待。F. O. 228/459:N0.30, pp.234–242, Gibson to Alcock, 10/8/1868 100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6, p. 13, Inclosure5:
Lieutenant Gurdon to Commodore Jones, 12/2/1868.
101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11號,頁1340。
102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0–1507。
103 F. O. 228/459:N0.36, p.292,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04 ibid.
105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7。
106 同前註。
第六十一卷第三期
限,秉持守約原則。雙方遂於此時出現歧見,故吉必勳質問中方代表得 到什麼樣的權限。曾憲德未回答,反而當眾聲稱臺灣的糾紛「並不重 要107」,並婉勸先將各案商議辦結108,表明「一二日內啟程回廈109」,
屆時撤任一事待其面稟閩浙總督核定,再行更換110。
會議進行至此,吉必勳認為曾憲德對整起事件一笑置之。當吉必 勳質問是否英方對臺灣道的指控不重要。曾憲德卻反駁這些指控並無證 據。會議結束前,吉必勳只知曾憲德不斷地重申一兩天後返廈,最後只 好再問是否有撤任臺灣道等人之權。曾憲德斬釘截鐵地回答沒有,並堅 持雙方的問題無足輕重。儘管吉必勳出示所有信件和官方照會,曾憲德 卻任其擱在桌上111。茄噹在旁見證了這一幕,中英談判雙方因曾憲德不 具充分的授權,而吉必勳則手握阿禮國批准撤換梁元桂訓令之困境。結 果,交涉陷入僵局112。雙方毫無共識進展,吉必勳只好結束談判,妥協 表示願將未了各案於19日行文照知,其餘以後再說113。對曾憲德而言,
雖未當面議結,透過照會仍可處理各案,便耐心等候覆文。
(二)依國際法〈強償之例〉佔領安平
吉必勳對這次會議中的認識如下,其一,曾憲德認為當前困境微不 足道;其二,他不打算面對臺灣糾紛;其三,隱瞞其權限,同時想嚇唬 英方114。因此,18日吉必勳寫好照會,未立刻送出115,而於19日親自拜 訪曾憲德,討論撤換臺灣道一事,強調撤任梁元桂,各案便可完結,並 再度指出英國公使已和總理衙門議定更易道員。此時,曾憲德亦努力使
107 F. O. 228/459:N0.36, p.292,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08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7。
109 F. O. 228/459:N0.36, p.292,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10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7–1508。
111 F. O. 228/459:N0.36, p.293,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1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 China No.3(1869), No.6, p.13, Inclosure5:
Lieutenant Gurdon to Commodore Jones, 12/2/1868.
113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8。
114 F. O. 228/459:N0.36, p.293,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15 此封照會於11月18日寫成,但曾憲德在11月23日才收到。葉振輝認為是要給英軍拖延時 間,蔡蔚群亦支持此論點。然而,從時間點來看,吉必勳仍於19日面見曾憲德盡努力交 涉,並在之後20日才寫信照會茄噹前往部署。由此可知,拖延提供英軍部署時間的說法 並不適切。F. O. 228/459:N0.36, pp.302–316, Inclosure1:Gibson to Tseng, 11/18/1868 F. O. 228/400B:pp.28–34, Chinese version:Gibson to Tseng, 11/18/1868 《教務教案 檔》,第2輯,第1041號,頁1424。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吉必勳明白,吳大廷確實已準備回任,但因奏請開缺另請簡放道員來臺
任事,約需費時一年左右才會抵達。如此詳細告知後,曾憲德還抄錄上 諭交其閱看,企圖說服吉必勳116。然而,此舉依舊得不到認同,吉必勳 不熟悉中國官制的運作,可見一斑。結果,吉、曾兩人的第二次會面,
仍以失敗收場。
吉必勳回領事館後,考量若是曾憲德迅速返廈,談判等於宣告結 束,臺灣官員危害歐人益烈,英國只好動武。意識到當前情況之嚴重,
失敗之風險,以及對未來行動之責任,皆受公使10月9日的訓令節制。
因此,吉必勳決定有義務堅持必要步驟以維護條約權利,交給英國海 軍共同處理,軍事佔領熱蘭遮城和安平,以強償(reprisals)形式作為 擔保117。所謂強償者何?依據丁韙良於同治三年所翻譯完成的《萬國公 法》第四卷論交戰條規的第一章論戰始,第一節〈用力申冤〉有云:
自主之國,遇有爭端,若非公議,憑中剖明,即無人執 權,以斷其案,所服者,唯有一法乃萬國公法也。此法雖名 為律例,不似各國之律法,使民畏刑而始遵也。所以各國倘 受侵凌,別無他策以申其冤,唯有用力以抵禦報復耳。譬如 人民,居王法不及之地,無可赴訴,祇好量力自護,至邦國 有何等委屈,始可用力。唯各國自斷焉,兩國爭端,用力而 解,猶不至交戰者,其法有四。此國負屈,將彼國船隻財 貨、在其國疆內者捕拿,先行查封備底一也;所爭之物土,
強據為己有,不使彼國得操其權,二也;報施之數,或以怨 抱怨,或仍前和好,彼待我有不恕之來,我即如法以報之,
三也;捕拿彼國人民財物,留備抵償,俟被補足從前虧我之 事,即將其物歸還,四也。118
116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8。
117 F. O. 228/459:N0.36, pp.293–294,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此處明顯吉必勳受到10 月9日照會之影響,決定實施強償。由此便可知吉必勳之行動是有所依據和脈絡,而非所 謂的「好戰」以致。
118 惠頓(Wheaton)著/丁韙良(W. A. P. Martin)譯,《萬國公法》,臺北:中國國際法學 會,1998年,頁291–292。
第六十一卷第三期
接下來第二節〈強償之例〉有謂:
用力自行申冤,己所當行各條,有時因負屈而不照行,
或因故,將彼國應得之權,使其不能再得。外者,即如捕拿 彼國人、物以備抵償。再強償,有分渾者、特者。渾者,即 如一國既受冤屈,發給臣民牌照,准其無論在何處,欲彼國 人物,即行捕拿。就今規矩而論,此等舉動即為交戰之始。
蓋至此時,彼國必知我已實有征戰之意,若不速行抵償,即 難免交戰矣。119
由此觀之,吉必勳實已採取當時國際法認定的戰爭行為,即用武力 申冤,以取得安平領土作為抵償。值得注意的是,用武力申冤「猶不至 交戰者」,採取強償則「彼國必知我已實有征戰之意,若不速行抵償,
即難免交戰矣」。顯然,若在談判雙方皆具備萬國公法知識的前提下,
能避免交戰。中國是否必知英國已實有征戰之意,而速行抵償,避免交 戰,則頗令人懷疑。
20日,吉必勳告知茄噹有必要由海軍執行「強償」,攻佔熱蘭遮 城直至閩浙總督處理完所有問題。並避免任何中國軍隊進入熱蘭遮城所 在的安平120。當晚,吉必勳隨「阿爾及利亞」號和「鴇」號一同前往安 平。翌日,茄噹令兩艦陸戰隊員、船員登陸,並與吉必勳、絨生共同勘 查形勢,未受絲毫抵抗便佔領熱蘭遮城121。根據勘查結果,英軍無法部 署有限兵力佔領。茄噹認為張貼表明佔領安平和熱蘭遮城要旨的告示,
119 同前書,頁292–293。
120 F. O. 228/459:N0.35, pp.290–291, Inclosure1:Gibson to Gurdon, 11/20/1868值得注意的是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6, p.13, Inclosure4:
Acting Consul Gibson to Gurdon, 11/20/1868這份檔案理論上應該和上面一份內容一樣,
但是出現很嚴重的問題。內容遭到修改,尤其最後一句被改成「Ps.我要求你不准任何海 軍或陸軍軍隊進入安平」首先,為什麼要修改原文?恐怕很難找出答案。其次,這會讓 人誤解為是不准英軍進入安平還是中國軍隊。蔡蔚群就對此進行錯誤解讀,並煞有其事 的分析,英軍此時尚未侵犯中國主權。實際上,正好相反,此時英國已決定將安平主權 置於其武力之下。見蔡著,《教案:清季台灣的傳教與外交》,臺北:博揚文化,2000 年,頁107。
121 F. O. 228/459:N0.36, p.294,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迫使安平守軍撤離,不許軍隊進入,同樣符合佔領目的122。吉必勳同意
茄噹從船上佔領安平的看法,整個安平皆在「阿爾及利亞」號旋轉座砲 射程內。英軍將告示張貼於整個安平,並傳送一份告示至臺灣府,告知 居民若妨礙領事或洋樓,將砲擊府城。不久,英軍登船123。1868年10 月21日,英國根據《萬國公法》開始實施以砲艦佔領安平。22日,吉 必勳搭乘「鴇」號回到打狗,茄噹繼續在安平執行強償124,安平主權置 於英國之下進入第二天。
(三)中英對〈強償之例〉的不同解讀
曾憲德於19日吉必勳來訪後,一直未接到照會,故派人催討卻遭到 以翻譯錯誤尚須更換為由,改定21日。對此,曾憲德認為吉必勳居心叵 測,立即飭令葉宗元知會臺灣府城設防125。20日,適逢新任打狗稅務司 滿三德(
AlexanderMan
)到任,前往拜訪曾憲德126。得知中英談判經過 後,接受囑託從中探詢,設法勸解此事。滿三德十分熱心,立即前往吉 必勳處127,勸說既已有總理衙門撤換臺灣道文件,不如先與曾憲德商辦 一切。吉必勳遂約定翌日面敘128。不料,曾憲德21日當天始知吉必勳搭 乘英艦開赴安平。驚訝之餘,欲動身前往安平,卻因輪船飭修未竣,當 晚又巨浪淘濤天,商船無法前往。最後,只好派人回臺灣府偵探,密稟 臺灣鎮、道,預為防範129。在安平方面,22日,茄噹為了確保安平主權,要求移開停泊港內的 中國領餉水師船,否則佔領該船。隨後,登岸拜訪安平水師協副將江國 珍,告知英國已佔領安平,要求二十四小時內離開130。茄噹上述言行,
12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6, pp.13–14, Inclosure5:Lieutenant Gurdon to Commodore Jones, 12/2/1868.
123 F. O. 228/459:N0.36, p.294,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24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No.3(1869), No.18, p.43, Inclosure5:
Lieutenant Gurdon to Acting Consul Gibson, 11/22/1868.
125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8。
126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16號,頁1356。
127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8。
128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16號,頁1357。
129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1號,頁1508–1509。
130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 China No.3(1869), No.6, p.14, Inclosure5:
Lieutenant Gurdon to Commodore Jones, 12/2/1868.
第六十一卷第三期
足見英方宣示安平主權之見解。臺灣鎮總兵官劉明燈負責全臺軍務,接 獲江國珍稟報,感到不勝詫異。又查知英軍在安平張示恐嚇,思忖何以 曾憲德已赴旗後交涉,英方仍至安平挑釁,令人費解,遂研判不久前噯 士殼曾關閉安平貿易,宜小心提防。與梁元桂商議下令調集龍艚舟師嚴 密巡防駐守,趕派右營遊擊陳朝忠帶領精兵駐紮大西門外,稽查來往奸 宄,兼防土匪乘機起事。另一方面,要求曾憲德就近照會通知吉必勳撤 回軍艦131。中方強化水陸師防務,安平情勢一度升高,幸而當晚北方刮 起一陣強風,阻斷所有通訊直至24日上午132,雙方皆無動靜。
英方依〈強償之例〉佔領安平奪取主權,最終仍得倚賴打狗方面的 外交交涉,可分成照會交涉與當面談判兩階段。23日,曾憲德先後接 到吉必勳兩封照會。第一封是吉必勳18日已擬定者。曾憲德立刻與葉宗 元商議,決定停設官廠,任聽華、洋自行交易133。討論到一半時,接到 第二封照會,內容表示茄噹帶兵入安平,代英國管轄安平,自今以始,
安平乃英國地方,直到各案了結為止。同時,若有中國軍隊進駐安平 將開砲驅逐134。這封照會看在稅務司滿三德眼中是依萬國公法〈強償之 例〉,將安平地方暫時管轄,倘中國調兵來此鎮守,茄噹不得不為之防 禦等語135。換言之,23日吉必勳已透過照會,表達英軍依據國際法「用 力而解,猶不至交戰」的動機與行動,以此作為新的談判籌碼。
然而,曾憲德讀畢,顯然因為不識國際法而未能掌握其意,反覺 內容「詞意悖謬」。根據臺灣府提供的情報,研判吉必勳駕船前往安 平之舉皆由許建勳暗中勾結教唆136。結果,曾憲德不僅不思速行抵償 以避免交戰,反謂吉必勳「任性妄為,意在藉端挑釁137」,理當「飛請 鎮、道,秣馬勵兵,靜待洋人登岸時,示以軍威,痛加懲創,藉申公
131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00號,頁1317–1318。
132 Great Brita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 China No.3(1869), No.6, p.14, Inclosure5:
Lieutenant Gurdon to Commodore Jones, 12/2/1868. 133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09–1510。
134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1號,頁1433。
135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16號,頁1357。
136 錯誤情報是指府城紳商皆懷疑許建勳從中挑唆,導致臺灣官員誤判。《教務教案檔》,
第2輯,第1042號,頁1496、1510。
137 同前書,頁1510。
清末臺灣安平砲擊事件之研究 憤138」。殊不知根據萬國公法,「無論自行強償,無論如何用力以伸己
屈,倘負罪之國,不願抵償,則在我師出有名,非黷武矣139」。1865 年,《萬國公法》已翻譯刊行,並由總理衙門頒佈中國各省衙門。中國 政府的動機在利用《萬國公法》「以夷治夷」,將之視作技術性的交涉 工具140。「熟悉洋情」者如曾憲德,竟在中外交涉瀕臨交戰邊緣,毫無 提及國際法,此點在外交史的文化層面上極具意義。要之,在照會交涉 階段,中英雙方對英軍佔領安平的不同認知,對未來事態發展造成負面 影響。
曾憲德根據所奉諭示「臺灣遠隔重洋,一切斟酌辦理,無庸請 示」,遂決定對吉必勳暫示「羈縻」,趕緊將各案完結,以救燃眉之 急141,並立刻派人面商要事。吉必勳約隔日再行談判142,心急如焚的曾 憲德只好向滿三德詢問情形。由此可知,中英雙方儘管認知不同,皆傾 向儘速透過外交交涉解決爭端,不傾向動武。然而,英方依據國際法,
中方根據諭旨,顯示出中英交涉是建立在不同的文化、形式與辭令。結 果,曾憲德再度通知劉明燈、梁元桂,加緊防守,預為佈置143。此舉無 疑再度升高安平劍拔弩張的情勢。
24日,兩人進入當面談判階段。曾憲德對吉必勳展開「羈縻」交涉 手腕。曾憲德與葉宗元共同開導吉必勳,認為吉必勳與梁元桂之間乃私 怨而非公事,宜將各案先行結辦,梁元桂則由高層處理。隨後,話鋒一 轉,責備吉必勳未先知會,即駕英艦駛入安平,驅逐官兵,竟欲管轄地 方,失信違約,任意搆釁,大屬荒唐144。由此可知,曾憲德旨在把〈強 償之例〉形塑成道德有瑕疵的行徑。
中英雙方經長時間爭論後,均同意吉必勳所有的條件145。然而,撤
138 同前註。
139 惠頓(Wheaton)著/丁韙良(W. A. P. Martin)譯,同前書,頁294。
140 林學忠,《從萬國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國際法的傳入詮釋與應用》,上海:上海古 籍,2009年,頁52–55。
141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10。
142 F. O. 228/459:N0.36, p.294,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
143 《教務教案檔》,第2輯,第1042號,頁1510。
144 同前註,頁1510–1511。
145 F. O. 228/459:N0.36, pp.294–295, Gibson to Alcock, 12/14/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