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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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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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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頁 第一頁

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視覺藝術 1 代理教師 民國 109 年 2 月 4 日(星期二) 至 7 月 7 日(星期二)

需任教視覺藝 術、表演藝 術、童軍 說明:歡迎身心障礙者報考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 108 年 12 月 23 日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www.tsih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二) 本次甄選簡章以一次公告分次辦理招考,依所訂表列日期依序辦理甄選,倘前次招考 錄取人員從缺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時,接續辦理下次招考,迄至缺額補滿時為 止。本次甄選結果及續辦下次甄選所餘之甄選科目及名額,均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請報考人員自行參閱第一次甄選簡章所排定之逐次報名、甄選日 期及所需報考之資格。

五、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 資格條件

第 1 次招考 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含後續招考) 1.具有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一) 第一次招考報名時間:108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12 月 29 日(星期日)

中午 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 第二次招考報名時間:108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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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頁 第二頁

(星期二)下午 6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三) 第三次招考報名時間:109 年 01 月 02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起至 109 年 01 月 05 日

(星期日)中午 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四) 第四次招考報名時間:109 年 01 月 06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起至 109 年 01 月 12 日

(星期日)中午 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五) 後續招考:請依本校公告時間為準。

七、報名方式

請至下方連報名,並上傳報名表(僅限網路報名,報名表務必貼妥證件照片) 連結:https://forms.gle/VRZrMacmeARRtNNJ8

八、報名確認

本校收到報名資訊後,系統將自動寄送作答回條,如無收到請重新報名或撥本校聯絡電 話:04-25872684 轉分機 10 或 11 教務處何主任或廖組長。

九、報名手續

(一) 線上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並上傳報名表,報名表上需有大頭照。

(二) 請於甄選當日備妥下列相關證件依序排好至現場繳驗。

(1) 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之正、影本(正本驗畢發 還)。身心障礙手冊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2) 繳交貼有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及本人簽名之報名表紙本。

(3) 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請印出填寫並簽名後於報到現場繳交。

(4)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定受理。

(5) 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三) 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試教:成績佔 50%。(試教時間為 10 分鐘,9 分時按一短鈴,10 分按一長鈴即結束試 教,主辦單位可視情況調整試教時間)

(二) 口試:成績佔 50%。(口試時間 10 分鐘,9 分時按一短鈴,10 分按一長鈴即結束口試,

主辦單位可視情況調整口試時間)

(三) 試教範圍:(請考生自備教材,主辦單位恕不提供) 編號 科目名稱 版本 內容

1 視覺藝術 康軒 第一冊 單元任選

 口試、試教交叉進行。

 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逾時或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參加甄選資格。

(一) 第一次招考時間:108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一) 13:20 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二) 第二次招考時間:109 年 01 月 02 日 (星期四) 13:20 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三) 第三次招考時間:109 年 01 月 06 日 (星期一) 13:20 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四) 第四次招考時間:109 年 01 月 13 日 (星期一) 13:20 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五) 後續招考時間:依本校公告時間為準

應試場次及實際報到時間將於甄選日期前一天下午 5:00 前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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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東勢區東環街 123 號)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成 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若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經甄選委員會議決後得不予錄取及備取。

(二)放榜

於每次招考甄選日當天下午 6:00 前,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 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 議

(三)成績複查

於每次招考甄選日隔天中午 10:00 前,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 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正取人員請另依本校通知日期時間攜帶學經歷證件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並接受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 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 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5872684 分機 10、1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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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頁 第四頁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 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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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頁 第五頁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 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 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 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6)

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第 次招考(請務必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甄選科別:視覺藝術 科 甄選性質:□代理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務必確實黏貼 現 職

機 關 學 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研 究 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教育學程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務之 機關 學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7)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 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 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東新國民中學代理(代課) 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 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東新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十二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