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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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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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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10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代理教師)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經 109 年 6 月 27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 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組織: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三、甄選類別及需用名額:計 4 教育階段,共

10

名。

目 學部/科別 類 別 科 別 需 用

名 額 備 註

1 身 心 障 礙 類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實缺

代理教師 不分科 5 名

中等教育階段

(高中部及國中部):

1.資料處理專長 1 名 2.美工專長 1 名 3.不分科 3 名 共計實缺-5 名

2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實缺

代理教師 不分科

4 名

國小部:

實缺-3 名 請假缺-1 名

3 身 心 障 礙 類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實缺

代理教師 不分科 1 名

幼兒部:

實缺-1 名

(一)備取名額:視實際需要,提教評會擇優決定;如本甄選有新增(預估缺額-請假缺)長期代 理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備取順位依序進用。

(二)聘期: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代理教師聘期。

(三)應學校校(課)務需求,高中部及幼兒部代理教師需擔任巡迴輔導教師。

(四)上課:國中部與高中部合併排(授)課。

(五)各項缺額俟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進用。如有新增甄選名額異動時,得修訂本簡章。

(六)經本校聘用後,除法令規定之權利義務外,尚需配合本校各項活動。

(七)代理原因消滅,即無條件解聘。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日期及方式:

(一)公告日期: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至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

(二)公告網站:

1、本校網站: http://www.thdf.tc.edu.tw/ 。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

3、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

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教網路中心: https://www.aide.edu.tw/ 。

(2)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 需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依其報名甄選之類科別及招考次別 具下列資格者,依甄選公告日期報名及資格審查。

招考次別 報考資格

第 1 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考

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說明: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即持有所應試階段之各該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類組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中等教育階段、國小教育階段或學前教育 階段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即持修畢所應試階段之身心障礙類組中 等教育階段、國小教育階段或學前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六、報名方式及日期:採「網路報名併同資格審查」方式,始完成報名程序。請先完成網路 報名,並依資格審查日期(親自或委託)至本校審查。

( 一 )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 請 下 載 報 名 表 , 並 依 各 次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前 先 E-mail 至

pemisthdf@gmail.com 信箱報名,電子郵件標題請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教育階

段○○科別第○○次招考+姓名』(僅限網路報名,報名表務必含照片) 。本校依下列 資格條件依序受理報名及證件審查,時間如下表所列。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 招考(各階段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

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hdf.tc.edu.tw/),且不 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二)報名日期 第 1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

上午 12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上午 12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

上午 12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4 次以後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依甄選結果另行公告網路報名日期

(三)資格審查日期:請先將報名表列印後(含照片),親自或委託並攜帶相關證件正、影本 辦理,通訊方式不予受理。

第 1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00-12:00。

(逾時恕不受理)

(3)

第 2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00-12:00。

(逾時恕不受理)。※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9 年 8 月 6 日 (星期四)上午 9:00-12:00。

(逾時恕不受理)。※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4 次以後

招考資格審查 日期

依甄選結果另行公告資格審查日期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審查地點: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 )。 聯絡電話:04-23589577#2270、2271

八、資格審查: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 接受補件,資格審查未合格,不得參加甄選。

(一)證件審查及繳費時應依序繳驗(正本驗畢歸還),並檢附下列表件:

1.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貼妥照片)。 2.甄選證(貼妥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4.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6.歷次離職(服務)證明。(曾任教師因故離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7.男性教師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免徵或緩徵證明文件。

8.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填具報名委託書)。

9.切結書。

10.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11.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並得視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 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報名表及相關表件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影印(切勿剪裁)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於左上角由本校留存,

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或專長作品或手語檢定通過證明審查時不須檢附,於參加甄試 時再送請委員參考。

九、甄選方式、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

(一)甄選方式:試教、口試 1.試教

(1)試教範圍:詳如下(二)表列。

(2)如有修訂甄選相關事宜,將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瀏覽,恕不另行通知。

2.口試

(二)有關筆試、試教及口試占總成績配分比率、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順序 等相關規定事項如下表列:

(4)

1.總 成 績 各 依 試 教 及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比 率 計 算 , 最低錄取分數為70分,未達最低 錄取分數不予錄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 依 上 表 列 順 位 排 序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變 動 另 上 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瀏 覽 ,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2.應考人請攜帶個人簡歷表,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一張為限,並 得 檢 附 個 人 研 究 、 著 作 、 專 長 證 照 、 個 人 獎 項 及 指 導 學 生 得 獎 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資 料 , 於 口 試 時 送 請 委 員 參 考 。( 得 於 甄 選 報 到 後 提 前 繳 交 甄 選 工 作 人 員 )。

十、甄選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8 月 7 日 (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請於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四)第 4 次以後招考:依前次甄選結果另行公告招考日期。

甄選科別 甄選

方式 配分比例 內容(考試範圍) 時間

總 成 績 相 同 時,優先排序 順位

1

中 等 教 育 階段(資料 處理專長)

試教 60%

教材:會計學 (應試當日抽題) (版本:龍騰版本)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2

中 等 教 育 階段(美工 專長)

試教 60% 教材:基本設計

(版本:台科大版本)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3

中 等 教 育 階段(不分 科)

試教 60%

教材:特殊教育課程綱 要-特殊需求領 域課程大綱-職 業教育領域。

(參考資料:

http://sencir.spc.ntnu .edu.tw/site)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4

國小教育

階段

試教 60%

教材:特殊教育課程綱 要-認知功能嚴 重缺損學生課程 -生活管理領域。

(參考資料:

http://sencir.spc.ntnu .edu.tw/site)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5

幼 兒 教 育階段

試教 60%

教材:學前特殊教育課 程-王天苗 (參考資料:

http://www.set.edu.tw/

actclass/book/default.

asp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5)

十一、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實習大樓 1 樓簡報室報到) 十二、成績公告

甄選成績以准考證號碼順序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瀏覽查看,不另行通知。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5 時前。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5 時前。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8 月 7 日 (星期五)下午 15 時前。

(四)第 4 次以後招考:依前次甄選結果另行公告招考成績公告日期。

十三、成績複查:複 查 費 用 100 元 , 並 以 1 次 為 限 。

請 於 上 開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持 准 考 證 、 身 分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敘 明 理 由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 不 予 受 理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A4) 列 印 使 用 。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 午 16 時 止 。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 午 16 時 止 。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 午 16 時 止 。

(四)第 4 次以後招考:依前次甄選結果另行公告招考成績複查日期。

十四、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甄選完成後,依本次甄選應考人之總成績高低順序提列正取、備取人員名單,送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得從缺或不足 額錄取。並得由評審委員會視實際狀況需要,擇優決定正、備取之名額。

2.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用。

3.正額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時或 有 各 項 相 關 不 予 聘 任 之 情 形 者 ,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並 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

評審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評審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 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 議。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 午 17 時 前 。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 午 17 時 前 。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8 月 7 日 (星期五)下 午 17 時 前 。 4.第 4 次以後招考:依前次甄選結果另行公告甄選結果放榜日期。

十五、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依本校公告之報到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應 聘(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報到應聘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 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

(6)

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五 ) 如 係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 應 於 報 到 應 聘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同 意 書 , 否 則 不 予 聘 任 。

( 六 ) 請 於 甄 選 簡 章 公 告 、 報 名 及 各 階 段 考 試 期 間 瀏 覽 查 看 本 校 網 站 相 關 甄 選 訊 息 公 告 。

(七)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及 擔任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事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八)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 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六、申訴專線:

(一)電話:04-23589577 轉 2270。( 不 受 理 電 話 複 查 成 績 ) 地址:407022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人事室) 信箱:pemisthdf@gmail.com

(三)申訴人應具名並檢具具體事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十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

十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附錄法規 (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政府主管機關之公告為準)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7)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13條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應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8)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第 34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附錄三】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 5 條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 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 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 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附錄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 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9)

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 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 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 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五】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 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

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 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 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 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 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 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 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 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

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10)

~10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 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 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附錄六】

教育部辦理年度「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方案」,受聘為中等以下公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 內正式教師,有參加本項研習進修之義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十二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