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第三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代理教師
(體育專長)
1
依據教育部國民教 育署補助各地方政 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 小合理教師員額計 畫辦理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訖 日依本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 本缺係為外加代理缺。
2. 本缺需要具柔道角力相 關科系畢業及教練資格 以協助發展學校特色。
3. 備取若干名。
代課教師
(資訊專長) 1 兼任教師 每週約 8 節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訖 日依本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本缺需教授電腦課及。
科丁小學 Scratch 課程 2.指導學生參加比賽並提出 教學成果。
代課教師
(美勞專長) 1 兼任教師 每週約 8 節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訖 日依本市教育局規定辦理 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本缺需教授高年級美勞 並籌辦學生畢業美展。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31 日至 109 年 8 月 7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fcps.tc.edu.tw/home.htm)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設有戶籍 10 年以上,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 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代理教師: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考 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附註: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 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六、報名日期:各次報名日期如下,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將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公告,且不再進行下次招考。
招考次別 報名日期 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公告取消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公告取消 第 4 次以後
招考 109 年 8 月 7 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詢。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人事室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 455 號 )。
聯絡電話:04-25222542 轉 751、711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退伍令 (視應考者身分繳交)、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 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報考體育代理缺者請提出柔道角力教練證、切結書及查閱 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 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
說明:1 試教內容:依專長課程內容自選教學版本及單元
2.編寫教案 1 式 3 份 (A4 直式橫書,於甄選當日交予試務人員,試教後退還)
3.試教時間為 10 分鐘 (8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 10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二)口試:成績佔 50%。
說明:口試時間約為 6-8 分鐘 (6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 8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三)口試與試教交替進行,請依當天公佈試場位置應試。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 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試教時無學生,試場僅提供黑板、粉筆,應考人 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件以備查驗。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4 時 30 分(請提早 10 分鐘至教務處準備)。
(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30 分(請提早 10 分鐘至教務處準備)。
(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30 分(請提早 10 分鐘至教務處準備)。
(逾時恕不受理)。 第 4 次以後
招考
109 年 8 月 7 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 詢。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 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核定員額及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增減錄取名額。
(二)放榜
甄選當日(詳如十一、甄選日期)下午 18 時前放榜,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
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 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甄選隔日(詳如十一、甄選日期)8:30 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之教師請依學校約定之時間,持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影本、印章及郵局 存摺影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繳交證件並依指定時間接受教評委員會審(需親自辦理,不 得委託);逾期不報到者或未接受審查、審查未通過等,均視為棄權,註銷其資格。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門首及網路公告。
(三)備取人員候用日期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若本校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因故需聘 請國小長期代理代課及鐘點教師,得依本次甄選結果之備取順序增錄名額,惟仍以遞補 本次甄選類科出缺者為限,另未如期遞補時即取消備取者資格。
(四)代 理 教 師 、教學支援人員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五)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
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1 項 各 款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七)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到職 1 個月內繳交公立醫院健康檢查(含胸部 X 光);如患有傳染病防 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八)本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 項,悉公佈於本校校網。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小人事室 04-25222542-75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 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
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 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 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
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 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 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 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
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 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第三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選類別 : □體育代理 □資訊代課 □美勞代課
報名梯次: □第一次招考 □第二次招考□第三次招考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甄選
類別
□體育代理 □資訊代課 □美勞代課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 證明書
□大學畢業證書
□委託書
□切結書
□同意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 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接受教評會審查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代理 (代課)教師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 455 號) 2.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准考證。
3.試場序號表當日在本校公布。
4.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 資格。
5.試教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6.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請關機。
考試時間
甄選內容 主試人簽章
109 學年度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第 梯次 □一般代理教師甄選 □專長(英語)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109 年
7 月
日
14:20-14:30
報到及 預備
14:30~結束
試教
口試
准 考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