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代理(課)教師甄選 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
二、組織:成立「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歷史科 1 代理教師
(實缺)
自報到日至 110 年 7 月
7 日止 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11 月 17 日至 109 年 12 月 2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sljh.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倘第 1 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
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1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將公告錄取名單並不再 辦理下階段招考。前次公告如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
並公告尚餘缺額,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以上招考錄取情形及尚 餘缺額,請逕至本校網站及臺中政府教育局網站查詢。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年滿 65 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可報考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含)以後之招考】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報考第 2 次、第 3 次(含)以後之 招考】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 3 次(含)以後之招考】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9:10 時至 11:10 止。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9:10 時至 11:10 止。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三)9:10 時至 11:10 止。
(四)第 4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9:10 時至 11:10 止。
(五)第 5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9:10 時至 11:10 止。
(六)第 6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9:10 時至 11:10 止。
(七)第 7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9:10 時至 11:10 止。
(八)第 8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9:10 時至 11:10 止。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沙鹿區中正街 1 號)。
聯絡電話:04-26622163 分機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 案同意書(如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資格報名者請附相關證明 文件)。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請準備所需證件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60%,試教時間 10 分鐘。
試教內容:
科目 範圍
國中歷史科 康軒第三冊
(二)口試:成績佔 40%,口試時間 10 分鐘。
總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及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地點與流程:(本校得視當日報名人數調整試教及面試時間)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三)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四)第 4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五)第 5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六)第 6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七)第 7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八)第 8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4:00 起(請於 13:30 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教務處)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如有分試教及口試 成績者,依其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18:00 前。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18:00 前。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三)18:00 前。
4.第 4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18:00 前。
5.第 5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18:00 前。
6.第 6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18:00 前。
7.第 7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18:00 前。
8.第 8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18:00 前。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 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 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 成績複查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8:00 至 9:00 前。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三)8:00 至 9:00 前。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8:00 至 9:00 前。
4.第 4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8:00 至 9:00 前。
5.第 5 次招考:109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8:00 至 9:00 前。
6.第 6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8:00 至 9:00 前。
7.第 7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8:00 至 9:00 前。
8.第 8 次招考:109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8:00 至 9:00 前。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依錄取公告之報到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 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代理教師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 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
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6622163 分機 750 人事室、710 教務處。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 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 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
者聘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 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
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 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 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 年 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 一 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 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 員 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 聘 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 項 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 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 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 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代理(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單面列印】
甄選科別:歷史科 ▓代理教師
(缺:▓實缺□留職停薪 )
□代課教師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考試時間
甄選內容 主試人簽章
臺中市立沙鹿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代理(課)教師甄選准考證
甄選科別: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考生勿填):
一
○ 九 年
月
日
(
星 期
︶
13:30-14:00 預備時間
14:00-結束
(試教、口試 交叉進行)
試 教
14:00-結束
(試教、口試 交叉進行)
口 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