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分 配 政 府 兴 建 的 校 舍 以 作 官 立 ∕ 资 助 中 学 迁 校 之 用 填 写 本 表 格 前 , 请 细 阅 载 于 附 录
I
的 填 表 须 知 。( 每 份 表 格 只 可 申 请 搬 迁 一 所 学 校 。 )
申 请 搬 迁 的 中 学 :
学 校 地 址 :
申 请 团 体 的 注 册 名 称 : ( 中 文 )
( 英 文 ) 通 讯 地 址 :
( 中 文 )
( 英 文 )
联 络 人 姓 名 :
( 中 文 ) * ( 先 生 / 太 太 / 女 士 ) (*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 英 文 ) 职 位 :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所 需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夹 附 于 后
1 . 申 请 团 体 的 公 司 注 册 文 件
2 . 申 请 团 体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 请 填 写 附 页 I )
3 . 申 请 团 体 的 免 税 证 明 书
4 . 申 请 团 体 所 开 办 的 学 校 或 非 牟 利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一 览 表 ( 须 列 明 学 校 或 机 构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
5 . 现有校舍设施、状况及土地类别∕楼宇性质调查表格( 请 填 写 附 页 I I ) 6 . 一 式 十 五 份 ( i )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附 件 不 应 超 过 十 页 ] 连 同 不 超
过 三 页 的 摘 要 , 以 及 ( i i )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列 明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申 请 团 体 亦 可 以 在 计 划 书 内 引 用 现 时 营 办 的 其 它 学 校 为 例 子 以 支 持 其 办 学 申 请 。
7 . 证 明 校 方 就 迁 校 计 划 已 咨 询 家 长 及 教 师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家 长 及 教 师 对 迁 校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第 1 页
如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请 团 体 须 承 诺 会 :
( a ) 推 行 各 项 教 育 统 筹 局 推 广 的 教 育 新 措 施 ; 以 及
( b ) 确 保 于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后 , 把 现 有 学 校 的 用 地 连 同 其 上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将 在 不 受 产 权 负 担 影 响 和 无 须 费 用 及 补 偿 之 下 一 并 交 回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 请 填 写 附 页 I I I ) 。
申 请 团 体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盖章
( 中 文 ) : ( 英 文 ) :
职 位 : 团 体 : 签 署 :
日 期 :
第 2 页
附页 I
申请分配校舍须包括的标准条文
为符合申请分配校舍所需的资格,申办团体递交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必 须包括下面列出的全部标准条文。请在右列长方格内填写申办团体之组织章程大纲及 章程细则内与标准条文相符的条文编号。
假如标准条文中的任何一项条文并未包括在申办团体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 则内,请在有关长方格内写上「没有」。申办团体须就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 相应的修订,并就有关修订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批准。
标准条文 条文编号
组织章程大纲 1. 本会设立的宗旨为:-
(应于此处列出宗旨)
(1) 设立及营办一间或多间非牟利学校。
(2) ……
(3) ……
(n) 作出为达到上述宗旨所附带或有助于达到上述宗旨的一切任何其它合 法事情。
任何其它合 法事情。
但:- 但:-
i.
i. 本会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托规限的财产,只会按法律所 容许的方式,并在顾及该等信托的情况下,对该等财产加以处理或 投资。
本会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托规限的财产,只会按法律所 容许的方式,并在顾及该等信托的情况下,对该等财产加以处理或 投资。
ii.
ii.
本会的宗旨不得扩大至规管工人与雇主或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之 间的关系。
本会的宗旨不得扩大至规管工人与雇主或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之 间的关系。
2.
2. 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有效施行之时,不得予以任何增加、改动 或修订,除非该等改动先前已提交及获公司注册处处长书面批准。(见注 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有效施行之时,不得予以任何增加、改动 或修订,除非该等改动先前已提交及获公司注册处处长书面批准。(见注) 3. (1) 本会的收入及财产,不论何时取得,只准纯粹用以促进本组织章程大纲
所列出的宗旨。(见注)
(2) 除下文第 3(4)及 3(5)项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本会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财产,
直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其它形式付给或移交本会的成员。(见注) (3) 本会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任何成员,均不得被委任担当本会任何受薪
或支取费用的职位。除下文第 3(5)项所规定外,本会不得以金钱或金钱 的等值,向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任何成员支付酬金或其它利益。(见 注)
(4) 本章程大纲的条文并不阻止本会出于真诚向属下任何职员或佣工,或不 属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的任何成员,支付合理及恰当的酬金,作为他 们确实为本会提供服务的回报。(见注)
(5) 本章程大纲的条文并不阻止本会出于真诚:-
a) 向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任何成员支付他们所垫付的开支;
b) 向借出金钱予本会的任何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任何成员,
支付利息,款额按年息率不超逾当其时香港上海丰银行有限公司 所订定的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两厘计算;
c) 向转让或出租物业予本会的任何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任何 成员,支付合理及恰当的租金;
d) 以金钱或金钱的等值,向与本会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或管治团体成员 有利益关系的法人团体(纯粹因为前者为后者的成员,占有不超逾百 分之一的资本及控制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表决权)支付酬金或其它利 益。
(见注)
(6) 任何人均无须为其可能因按上文第 3(4)或 3(5)项所适当支付的款项而得 到的任何利益作出交代。(见注)
4.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见注)
5. 本会每名成员均承诺于其为成员期间或不再是成员之后 1 年内一旦清盘 时,分担提供不超过……元的所需款额予本会的资产,以用于偿付本会在 其不再是成员前所订约承担的债项及债务,支付清盘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以及用于调整分担人之间的权利。
6.
6. 当本会清盘或解散时,如清偿一切债项及债务后,尚有财产剩余,则该等 财产不得付给或分配予本会的成员。该等财产必须赠予或移交跟本会有相 似宗旨的其它机构;而该等机构在禁止将收入及财产分配予成员方面的规 定,亦至少一如本组织章程大纲第 3 条列明的限制一般严格;此等机构将 由本会的成员于本会解散时或之前选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决定,便 由对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辖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大法官裁定;倘不 能按照上述条款实行,便得将有关财产拨作某些慈善用途。(见注
当本会清盘或解散时,如清偿一切债项及债务后,尚有财产剩余,则该等 财产不得付给或分配予本会的成员。该等财产必须赠予或移交跟本会有相 似宗旨的其它机构;而该等机构在禁止将收入及财产分配予成员方面的规 定,亦至少一如本组织章程大纲第 3 条列明的限制一般严格;此等机构将 由本会的成员于本会解散时或之前选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决定,便 由对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辖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大法官裁定;倘不 能按照上述条款实行,便得将有关财产拨作某些慈善用途。(见注)
注:如属现有的注册公司,其组织章程大纲若没有附载所需的相关条文,则必 须把所需条文加入组织章程细则内。
组织章程细则 学校校董会
1. (i) 董事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为每间由所属组织设立或营办的学校,
提名适当人选出任学校校董会的成员。学校校董会须按《公司条例》
注册成立,或属根据《教育条例》而设立的法团校董会。在符合《教
育条例》的规定下,获委任或选出为学校校董会成员的人士,任期不 限或可以为一段固定限期,并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向教育统筹 局常任秘书长申请注册成为该校校董。
(ii) 在符合《教育条例》的规定下,董事可罢免或解除学校校董会某成员 的职务。凡被罢免或解除职务,以及任期届满后不获董事再度委任或 延长任期的成员,均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把辞去注册校董职务 一事,以书面通知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
(iii) 董事或学校校董会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提名另一位人士,以接替 被罢免或解除职务或任期届满的学校校董会成员出任该职位,而该获 提名人士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向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申请注 册为校董。
(iv) 学校校董会的成员可以由董事出任,但这并非必要条件。
2. 学校校董会的特别职责,是根据《教育条例》的规定管理该学校,并在各 方面均须达致令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满意的程度。
附页 II
申请校舍作迁校用途
现有校舍设施、状况及土地类别∕楼宇性质调查表格 1. 学校资料
学校名称:
所属地区: 学校类别 (官立∕资助): 校园面积 (平方米):
2. 校舍状况
校舍楼龄 : 年 曾进行哪一期的学校改善工程 (完工年份) (如适用): ( )
3. 现有设施
经学校改善工程计划增添的设施(如适用) 数量 原有的设施 数量
课室 课室
计算机辅助教学室 图书馆
预备室(计算机辅助教学) 有盖操场
语言室 篮球场∕操场
教员室 礼堂
科学实验室 音乐室
多用途教学室 美术与设计室
图书馆 计算机室
小组教学室 多媒体学习中心∕信息科技中心
学生活动中心 科学实验室
辅导活动室 针黹∕缝纫室
会见室 家政室
会议室 地理室
教员休息室 设计与科技工场
副校长室 体育馆
学校社工室 训导主任室 多用途场地 其它 (请注明): -
其它 (请注明): -
4. 截至二○○五年二月的班级结构及入读人数
中一 中二 中三 中四 中五 中六 中七 总数
班数 入读人数
学额空缺数目:
5. 土 地 类 别 ∕ 楼 宇 性 质
申 请 表 格 第 1 页 所 述 申 请 迁 校 之 校 舍 1的 业 权 :
1. 该 校 舍 所 在 的 土 地 连 同 其 上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所 有 附 属 和 从 属 建 筑 物 , 是 :
[ ] 处 于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持有人名 称 )所 持 有 的 私 家 地 段 [ ] 处 于 政 府 土 地 之 上
(请 提 供 业 权 详 情 及 有 关 记 录 2)
2. 请 清 楚 注 明 该 校 舍 是 否 受 任 何 产 权 负 担 3 所 影 响 。 [ ] 是
[ ] 否
(请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及 有 关 文 件 2)
注 :
1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教 育 条 例 》注 册 ,并 开 列 于 该 校 注 册 证 明 书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空 地
∕ 操 场 。
2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权 契 据 、土 地 ∕ 租 赁 协 议 、有 关 的 平 面 图 及 经 土 地 注 册 处 认 证 的 业 权 记 录 。 3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押 记 及 按 揭 。
附页 III
由: 致: 教育统筹局局长
(办学团体)
交出现有学校用地连同其上校舍之承诺书
本人仅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出承诺,
(办学团体)
倘若我们提交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的迁校 (学校名称)
申请获得接纳,在我们获分配新校舍后, 我们将确保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地址)
之现有学校用地连同其上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不受任何产权负担影响和 无 须 费 用 及 补偿之下,一并交回香港特区政府。
签署 : 姓名 : 职衔 : 团体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