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學字第10715513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他縣市欲申請縣外介聘至本縣之特教教師相關應知悉事 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應了解本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 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實地訪視)、
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務實施計畫、
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正式 公布實施後,於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經介聘入本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相 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 工作。
三、經介聘入本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本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一)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薦 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二)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 關研習。
(三)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四、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一)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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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 函
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承辦人:陳慧芳
電話:08-7320415轉3612 傳真:08-732018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五、惠請轉知轄屬各校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本縣之教師,宜審慎選 填志願。
正本: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 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副本: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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