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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109 學年度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第 3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教育部於 109 年 7 月 2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9762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 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二、甄選名額與類科
學校 錄取名額 師資類科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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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活科技科
小學普通科(體育專長為佳) 以上職缺各錄取 1 名
※ 該校屬完全學校(含中小學),教師須配合跨部教學及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三、甄選重要日程
要項 日期 說明
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25 日
簡章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及國立屏東大學海外任教官網 (http://teab.nptu.edu.tw)。採電子報名,逾期、缺件恕 不受理。甄選說明簡報公告於官網,請有意報名者務 必瞭解參與本計畫之相關權利義務。
複試通知 109 年 10 月 27 日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並個別通知。
複試時間 109 年 10 月 28 日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視訊面試。
公告錄取 109 年 10 月 29 日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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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徵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領有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 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三) 有志奉獻海外學校教育,具教育熱忱、教育理念者。
(四) 大學畢業並具小學或中學生活科技科相關國內合格教師證(包含自然與生活科技 領域、科技領域、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五) 退休教師、現職為該校校聘教師及自該校離職一年內者(民國 108 年 11 月後離職),
不得報名甄選。
(六) 報名表件(請全部彩色掃描,依序將下列 1-9 項資料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
1. 教師甄選報名表(如附件一) 2. 中、英文個人簡歷(如附件二) 3. 中、英文畢業證書
4. 該科中、英文合格教師證書 5. 中、英文良民證
6. 戶籍謄本 7. 身分證正反面 8. 服務證明書
9. 護照(個人照片資料及持照人簽名之頁面)
10. 20 分鐘試教影片: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詳見第七點甄選方式之複試說明)
五、甄選公告
(一) 公告時間:109 年 10 月 25 日止
(二) 公告方式: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 諮詢服務專線:02-7736-9470
六、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截止日期:109 年 10 月 25 日
(二) 報名方式:請備齊上列「第四點應徵資格第(六)項報名表件」電子檔(全部彩色 掃描,依序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寄至專案信箱teab@mail.nptu.edu.tw,逾期、
缺件恕不受理。
(三) 聯絡專線:08-7663800#17004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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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方式
(一) 初審
報名資料書面審查合格者通知複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複 試 名 單 於 109 年 10 月 27 日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並個別通知。
(二) 複試
時間:109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
方式:試教影片(20 分鐘)及視訊面試(20 分鐘)。
試教影片相關規定:
中學生活科技科試教版本:康軒版 8 上。
小學普通科試教版本:康軒版高年級數學。
試教單元自選,請教師選擇任一章節錄製 20 分鐘之教學影片,提供 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於 109 年 10 月 25 日前連同報名資料一併繳交,逾期 恕不受理。
八、錄取與報到
(一) 109 年 10 月 29 日公告榜單於國立屏東大學海外任教官網(http://teab.nptu.edu.tw)。
(二) 109 年 11 月 2 日辦理通訊報到,錄取教師將中英文畢業證書正本及該科中英文合 格教師證書正本,快遞至學校辦理報到(郵戳為憑),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 人員依序遞補。
(三) 錄取教師預計於109 年 11 月 16 日起聘,須配合學校時間及規定辦理到職及相關 手續,無法配合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 本計畫補助教師薪資比照教師待遇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任職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僅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五) 學校聯絡資訊
人事室李主任:002-84-8-54179006 轉分機 103 或 104
信箱:hcmc.personnel@gmail.com
傳真:+84-28-54179001
校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hanh Pho. F. Tan Phu, Q.7, TP. Ho Chi Minh,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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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需求
職缺 工作內容
1、中學生活科技科
1、每週授課 18 節(中學每節 50 分鐘,小學每節 40 分鐘,中學 專任基本授課時數 18、導師 14)
2、授課對象(任教階段):國中、高中
3、任教科目:中學部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 4、超鐘點費:每節 15 美元
5、須配合跨年級授課
6、兼任職務:擔任導師,每月津貼 200 美元(依學校需求安排)
2、小學普通科 (體育專長為佳)
1、每週授課 22 節(中學每節 50 分鐘,小學每節 40 分鐘,小學 專任基本授課時數 22、導師 18)
2、授課對象(任教階段):小學、國中、高中 3、任教科目:小學普通科(體育專長為佳) 4、超鐘點費:每節 10 美元
5、須配合跨年級授課
6、兼任職務:擔任導師,每月津貼 200 美元(依學校需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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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約與福利
學校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聘期 109.11.16-110.07.31
教育部補助項目
※詳見「教育部補助 合 格教 師赴新 南向 友 好國 家學校 任教 試辦要點」(附件三)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越南每月 20,000 元臺幣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每學年最直接航程經濟艙來回機票各一張,越南上限 18,000 元臺幣
學校提供福利
辦理工作簽證
外宿津貼每月 270 美元(新校舍完工後一律住教職員宿舍)
每年一次臺灣來回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採定額補助,單程 240 美元
報到接機、當地交通接駁服務、週末購物專車到市區商場(須 3 人以上)
學校投保意外保險並支付保費
其他重要事項
由學校辦理教師之工作簽證,但若未能申辦成功,學校不賠償損失,並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本計畫選聘教師為編制外專案補助身分,教師須自行辦妥國內健保、國民年金保險等,且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無法納入私校退撫。
上列教育部補助項目,依規定扣除補充保費及相關稅賦後,撥付至教師在臺帳戶。
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教師應配合繳交辦理簽證及到職等所需資料,繳驗之各項資料如有不實,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教師自行負責。
教師於錄取後應配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依各校要求),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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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件
附件一:教師甄選報名表 附件二:中、英文個人簡歷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附件四:教師契約書
附件五:學校師資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109 學年度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第 3 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姓 名
中文
性 別
(相片黏貼處)
英文(同護照)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 姻
身 分 證 字 號 兵 役
電 話 E - M A I L L i n e I D 地 址
學歷
畢業學校 系所 修業起訖年月 證書字號
修習學分情形
教育
學分 修習學校 修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專門 學分
修習學校 科目名稱
修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教師登記 或 檢定情形
種類 科目 登記
機關 登記日期 證書字號
教學經歷
服務學校 職稱 服務
期間 服務年資 離職原因
附件一
申請任教學校 及志願序
請以阿拉伯數字於__填上志願序,務必確認具有該科相關教師證並檢附相關資料
__ 中學生活科技科
__ 小學普通科
資格證件繳交 自我檢核
以下文件全部彩色掃描,依序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寄至專案信箱 teab@mail.nptu.edu.tw
01.□教師甄選報名表 02.□中、英文個人簡歷 03.□中、英文畢業證書
04.□該科中、英文合格教師證書 05.□中、英文良民證
06.□戶籍謄本 07.□身分證正反面 08.□服務證明書
09.□護照(個人照片資料及持照人簽名之頁面) 10.□20 分鐘試教影片: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
填表人
本人已詳閱且接受甄選簡章、計畫要點及契約書之規定(如附件),並據實填寫與繳 交報名資料,若有資料隱匿、資料造假或無法配合錄取後之行政手續,本人願接受 註銷錄取資格等一切後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個人簡歷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學歷
工作經歷
自傳
附件二
Resume
Name
Date of Birth Gender
Education
Work Experience
Autobiography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9762B 號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
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 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 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北私立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 中學、清萊光復高中、清萊華雲學校、清邁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等六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 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同一學校以二年為原則,
不同學校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 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
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 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
一萬五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本人使用,
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 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附件三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 及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
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 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 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 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 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
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 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 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 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 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09 年 6 月 5 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