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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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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109 學年度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第 3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教育部於 109 年 7 月 2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9762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 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二、甄選名額與類科

學校 錄取名額 師資類科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2

 中學生活科技科

 小學普通科(體育專長為佳) 以上職缺各錄取 1 名

※ 該校屬完全學校(含中小學),教師須配合跨部教學及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三、甄選重要日程

要項 日期 說明

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25 日

簡章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及國立屏東大學海外任教官網 (http://teab.nptu.edu.tw)。採電子報名,逾期、缺件恕 不受理。甄選說明簡報公告於官網,請有意報名者務 必瞭解參與本計畫之相關權利義務。

複試通知 109 年 10 月 27 日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並個別通知。

複試時間 109 年 10 月 28 日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視訊面試。

公告錄取 109 年 10 月 29 日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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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應徵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領有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 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三) 有志奉獻海外學校教育,具教育熱忱、教育理念者。

(四) 大學畢業並具小學或中學生活科技科相關國內合格教師證(包含自然與生活科技 領域、科技領域、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五) 退休教師、現職為該校校聘教師及自該校離職一年內者(民國 108 年 11 月後離職),

不得報名甄選。

(六) 報名表件(請全部彩色掃描,依序將下列 1-9 項資料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

1. 教師甄選報名表(如附件一) 2. 中、英文個人簡歷(如附件二) 3. 中、英文畢業證書

4. 該科中、英文合格教師證書 5. 中、英文良民證

6. 戶籍謄本 7. 身分證正反面 8. 服務證明書

9. 護照(個人照片資料及持照人簽名之頁面)

10. 20 分鐘試教影片: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詳見第七點甄選方式之複試說明)

五、甄選公告

(一) 公告時間:109 年 10 月 25 日止

(二) 公告方式: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 諮詢服務專線:02-7736-9470

六、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截止日期:109 年 10 月 25 日

(二) 報名方式:請備齊上列「第四點應徵資格第(六)項報名表件」電子檔(全部彩色 掃描,依序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寄至專案信箱teab@mail.nptu.edu.tw,逾期、

缺件恕不受理。

(三) 聯絡專線:08-7663800#17004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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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甄選方式

(一) 初審

 報名資料書面審查合格者通知複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 複 試 名 單 於 109 年 10 月 27 日 公 告 於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海 外 任 教 官 網 (http://teab.nptu.edu.tw)並個別通知。

(二) 複試

 時間:109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三)。

 方式:試教影片(20 分鐘)及視訊面試(20 分鐘)。

 試教影片相關規定:

 中學生活科技科試教版本:康軒版 8 上。

 小學普通科試教版本:康軒版高年級數學。

 試教單元自選,請教師選擇任一章節錄製 20 分鐘之教學影片,提供 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於 109 年 10 月 25 日前連同報名資料一併繳交,逾期 恕不受理。

八、錄取與報到

(一) 109 年 10 月 29 日公告榜單於國立屏東大學海外任教官網(http://teab.nptu.edu.tw)。

(二) 109 年 11 月 2 日辦理通訊報到,錄取教師將中英文畢業證書正本及該科中英文合 格教師證書正本,快遞至學校辦理報到(郵戳為憑),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 人員依序遞補。

(三) 錄取教師預計於109 年 11 月 16 日起聘,須配合學校時間及規定辦理到職及相關 手續,無法配合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 本計畫補助教師薪資比照教師待遇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任職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僅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五) 學校聯絡資訊

 人事室李主任:002-84-8-54179006 轉分機 103 或 104

 信箱:hcmc.personnel@gmail.com

 傳真:+84-28-54179001

 校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hanh Pho. F. Tan Phu, Q.7, TP. Ho Chi Minh,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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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需求

職缺 工作內容

1、中學生活科技科

1、每週授課 18 節(中學每節 50 分鐘,小學每節 40 分鐘,中學 專任基本授課時數 18、導師 14)

2、授課對象(任教階段):國中、高中

3、任教科目:中學部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 4、超鐘點費:每節 15 美元

5、須配合跨年級授課

6、兼任職務:擔任導師,每月津貼 200 美元(依學校需求安排)

2、小學普通科 (體育專長為佳)

1、每週授課 22 節(中學每節 50 分鐘,小學每節 40 分鐘,小學 專任基本授課時數 22、導師 18)

2、授課對象(任教階段):小學、國中、高中 3、任教科目:小學普通科(體育專長為佳) 4、超鐘點費:每節 10 美元

5、須配合跨年級授課

6、兼任職務:擔任導師,每月津貼 200 美元(依學校需求安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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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約與福利

學校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聘期 109.11.16-110.07.31

教育部補助項目

※詳見「教育部補助 合 格教 師赴新 南向 友 好國 家學校 任教 試辦要點」(附件三)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越南每月 20,000 元臺幣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每學年最直接航程經濟艙來回機票各一張,越南上限 18,000 元臺幣

學校提供福利

辦理工作簽證

外宿津貼每月 270 美元(新校舍完工後一律住教職員宿舍)

每年一次臺灣來回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採定額補助,單程 240 美元

報到接機、當地交通接駁服務、週末購物專車到市區商場(須 3 人以上)

學校投保意外保險並支付保費

其他重要事項

由學校辦理教師之工作簽證,但若未能申辦成功,學校不賠償損失,並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本計畫選聘教師為編制外專案補助身分,教師須自行辦妥國內健保、國民年金保險等,且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無法納入私校退撫。

上列教育部補助項目,依規定扣除補充保費及相關稅賦後,撥付至教師在臺帳戶。

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教師應配合繳交辦理簽證及到職等所需資料,繳驗之各項資料如有不實,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教師自行負責。

教師於錄取後應配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依各校要求),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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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件

附件一:教師甄選報名表 附件二:中、英文個人簡歷

附件三: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附件四:教師契約書

附件五:學校師資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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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109 學年度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第 3 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姓 名

中文

性 別

(相片黏貼處)

英文(同護照)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 姻

身 分 證 字 號 兵 役

電 話 E - M A I L L i n e I D 地 址

學歷

畢業學校 系所 修業起訖年月 證書字號

修習學分情形

教育

學分 修習學校 修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專門 學分

修習學校 科目名稱

修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教師登記 或 檢定情形

種類 科目 登記

機關 登記日期 證書字號

教學經歷

服務學校 職稱 服務

期間 服務年資 離職原因

附件一

(8)

申請任教學校 及志願序

請以阿拉伯數字於__填上志願序,務必確認具有該科相關教師證並檢附相關資料

__ 中學生活科技科

__ 小學普通科

資格證件繳交 自我檢核

以下文件全部彩色掃描,依序彙整成一個 pdf 檔案,寄至專案信箱 teab@mail.nptu.edu.tw

01.□教師甄選報名表 02.□中、英文個人簡歷 03.□中、英文畢業證書

04.□該科中、英文合格教師證書 05.□中、英文良民證

06.□戶籍謄本 07.□身分證正反面 08.□服務證明書

09.□護照(個人照片資料及持照人簽名之頁面) 10.□20 分鐘試教影片:MP4 檔或影片連結網址

填表人

本人已詳閱且接受甄選簡章、計畫要點及契約書之規定(如附件),並據實填寫與繳 交報名資料,若有資料隱匿、資料造假或無法配合錄取後之行政手續,本人願接受 註銷錄取資格等一切後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9)

個人簡歷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學歷

工作經歷

自傳

附件二

(10)

Resume

Name

Date of Birth Gender

Education

Work Experience

Autobiography

(11)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9762B 號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

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 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 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北私立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 中學、清萊光復高中、清萊華雲學校、清邁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等六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 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同一學校以二年為原則,

不同學校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 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

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 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

一萬五千元、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本人使用,

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 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附件三

(12)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 及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

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 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 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 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 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 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

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 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 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 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 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3)

109 年 6 月 5 日修訂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計畫 契約書(教師用)

立契約書人 教 育 部

(以下簡稱 甲方

(姓名) 乙方 )

乙方獲聘擔任__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學校)專任教師,並經甲方核定 為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計畫之補助對象。茲經甲乙雙方協 議,乙方至遲應於赴任前與甲方完成契約書簽訂,議定條件如下:

一、由甲方補助乙方前往____________(國家)_____________(學校) 任教,補助期間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計 12 月。續聘以 一年為限。

二、乙方依學校甄選簡章之規定,至遲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赴任,並取得該 學校聘書,且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填具到職報告表(附件 1),向甲方回報 聯繫方式及學校指派工作內容。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 者,喪失本案之錄取及補助資格。

三、甲方補助乙方經費內容,包括每月薪資、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新南向生 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並均以新臺幣計算發給。

(一) 每月薪資(本俸及專業加給):甲方依乙方所繳納學經歷證明文件,比照教師 待遇條例所定基準(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核定乙方薪級為 ___,每月薪資合計新臺幣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於甲方收到乙方任教機 關填報之差勤紀錄表,及乙方簽名之領據後,由本部指定之國立屏東大學依 核定金額撥付至乙方指定之在臺帳戶。

(二) 年終工作獎金:甲方依乙方於任教學校實際工作時間,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 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算,並通知乙方。甲方於收到乙方簽 名之領據,由本部指定之國立屏東大學依核定金額撥付至乙方指定之在臺帳 戶。

(三) 考績獎金:甲方依乙方任教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提供之考核結果,比照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定乙方考績,並通知乙方。甲方 於收到乙方簽名之領據,由本部指定之國立屏東大學依核定金額撥付至乙方 指定之在臺帳戶。

附件四

(14)

(四) 新南向生活津貼:甲方依乙方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乙方 每月新臺幣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生活津貼,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 日數覈實計支。甲方於收到乙方任教學校填報之差勤紀錄表,及乙方簽名之 領據,由本部指定之國立屏東大學依核定金額撥付至乙方指定之在臺帳戶。

(五) 新南向交通津貼:甲方提供乙方應聘期間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 艙機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費用 上限為新臺幣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交通津貼限乙方本人使用,並依乙方 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報支。

(六) 乙方應指定本人於臺灣境內之銀行或郵局帳戶作為匯款帳戶,並檢附該帳戶 之存摺影本(載明戶名及帳號)供甲方撥付各項費用。

四、乙方自行負擔費用:自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等,並視需要自行 辦理一般保險及意外險;辦理護照;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等。

五、兼職規定:乙方於聘期內,未符合當地國簽證與工作規定,及未獲任教學校及 駐境外館處同意者,不得於校外兼職。

六、乙方於聘期內應撰寫教學心得及成效報告,於每學期末送交甲方備查,並同意 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全部無償供甲方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如因教學 研究之需求,甲方得重製該成果資料,不需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並不作為 商業活動之教材。另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 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七、乙方於聘期內,如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任教期間返國處理者,應符合任教 國家及學校之請假規定,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八、乙方須遵守本契約及________(國家)__________(學校)之教學義務,如未 盡其教學義務或違反相關法令,經聘任學校查證屬實,甲方得依工作天數比例 扣除每月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

九、終止協議:乙方於任教期間須遵守本契約及聘任學校指派之教學義務與服務規 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並喪失受補助資格,相關 費用核實支付至契約終止日:

(一) 乙方於聘期內,因特別事故須於屆滿前先行離職,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聘任學校及甲方同意始可離職,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通 報相關教師聘任系統。

(二)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或未依聘任學校聘約善盡教學

(15)

義務或違反相關法令,並經聘任學校查證屬實,遭聘任學校停聘或解聘、不 續聘,乙方將喪失受補助資格,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之執行,

相關費用核實支付至契約終止日,並通報相關教師聘任系統。

(三) 歸責於聘任學校之事由:倘聘任學校未依原報部計畫或有違反乙方與學校所 簽訂之聘約,乙方得檢具相關證據,向甲方申請終止契約,經甲方核准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之執行,相關費用核實支付至契約終止 日。

十、其他事項:

(一) 本契約書未訂定之權利義務事項,悉依聘任學校之有關規定辦理。

(二) 本契約書約款與服務單位規定之疑義,依甲方之解釋為準。

(三) 本契約書 1 式 4 份,甲方乙方各收執 2 份。

(四) 本契約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 教育部

代 表 人 : 部 長 潘文忠

代 理 人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司長鄭淵全

地 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乙 方 : 身 分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_ 年 _ 月 _ 日

(16)

附件五

(17)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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