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會議」紀錄
時間:97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整。
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周愚文處長 記錄:鄧傳真秘書
出(列)席人員:
何榮桂 陳麗桂 郭忠勝
(劉紀萱代)
林昌德
(許世玲代)
譚光鼎 陳李綢
(林瑩玲代)
葉國樑
(高振楠代)
鍾志從 曲兆祥 邱瓊慧 張正芬 王華沛
(鍾聖音代)
潘淑滿
(林文婷代)
孫瑜華 顏瑞芳 陳秋蘭 陳豐祥 陳國川 李勤岸 蔡錦堂
(陳佳宏代)
洪萬生 賈至達 許貫中 張永達
(張文華代)
管一政
(林純綿代)
譚克平 陳正達
(陳雅玲代)
蘇憲法
(張雅媜代)
梁桂嘉 吳明振
(張馨尹代)
游光昭
(林曉鈴代)
王希俊 程金保
(陳若蕾代)
洪欽銘
(黃政吉代) 蔡虔祿
(林巧怡代)
蔡禎雄 蔡雅薰
(簡英如代)
賴貴三 賴守正
(魏靜雯代)
林明慧 洪姮娥 周愚文 黃姿純 張文承 高崇堯 陳怡茹 林伊娣 張瑜敏
甲、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各位師長大家好!感謝各位今天抽空出席本次會議。今天的會議共有 六個提案,其中最後一個提案因提交的時間較晚,因而將它列入臨時動議。
然而這一個提案很重要,故擬徵求各位師長同意,將其改列入議程,在中 午以前將全部提案討論完畢。
接下來向各位師長報告的是,本處的組織為因應學校組織再造,自本 學期開始,將原來的四組改為師資培育課程、實習輔導、地方教育輔導三 組,而就業輔導組則改隸屬為公關室,有關本處的名稱則暫不更動,俟本 校組織規程修正時再予更名。
二、各組組長業務報告:
(一)師資培育課程組洪仁進組長:(請詳工作報告第一頁至第二頁)
(二)實習輔導組張民杰組長:(請詳工作報告第二頁至第五頁)
(三)地方教育輔導組張素貞組長:(請詳工作報告第五頁至第七頁)
三、上次(96 學年度第 2 學期)會議討論事項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序 案 由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執行情形 提案一 擬修正本校「師資培育
生甄選作業要點」第五 點條文,提請 討論。
師資培育課 程組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辦理。
提案二 擬訂本校「師資培育生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草案)」乙式,提請 討論。
師資培育課 程組
修正後通 過。
已依決議修正後 公告實施。
提案三 擬修正本校「教育學程 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提請 討 論。
師資培育課 程組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辦理。
提案四 擬修正本校「中等學校 教育學程甄選要點」部 分條文,提請 討論。
師資培育課 程組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辦理。
提案五 擬修正本校「學士班學 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基 本修課條件」部分條 文,提請 討論。
師資培育課 程組
照案通過,
並自 97 學年 度第 1 學期 開始實施。
已依決議辦理。
決定:通過備查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實習輔導組
案由
:
擬修正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說明:
一、 本校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之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爰於 94 年訂定本校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今配合本校組織章程修訂及單位名 稱變更,擬修訂該辦法,以符合時宜。
二、 檢附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後 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各乙份(如附件 1、附 件 1-1)。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 提案單位:師資培育課程組
案由:擬修正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ㄧ、為因應少子化趨向及師資培育減量政策,並提升本校師資培育素質,本 處業於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培會議第 1 次臨時會提案審議通過本校「師 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為落實優質師資培育,並強化師資培育生職場競爭力,擬提案修正本要 點部分條文,期能甄選出適性且意願高之優質學生。
三、本要點修正草案如經審議通過,擬自 97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四、檢附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本 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草案)各乙份(略),請 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2、2-1。
提案三 提案單位:師資培育課程組 案由:擬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草案)」
乙式,提請 討論。
說明:
ㄧ、依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及教育部 97.9.3 台 陸字第 0970173492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參酌「臺灣大專入學考試澳門考區試務委員會」參訪教育部及本 校所提有關僑生修習教育課程之建議,並因應本校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 僑生暨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之需要,擬訂相關規定。
三、本規定(草案)如經審議通過,將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3。
提案四 提案單位:師資培育課程組 案由:擬請增列「服務學習三:教育服務學習」科目為本校中等學校教育專業
課程之共同選修,提請 討論。
說明:
ㄧ、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辦理。
二、服務學習係近年來教育部推展之重點項目,亦已逐漸成為各大學校院於 專業課程以外之重要課程。為提升本校學生服務精神,並強化其志工及 實踐能力,本處擬開設「服務學習三:教育服務學習」科目,以供學生 選修。
三、檢附課程綱要乙份,敬請 卓參。
四、本案如經審議通過,擬提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並報請教育 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4。
提案五 提案單位:師資培育課程組 案由:擬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草案)」乙份,提請 討論
說明:依據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決議,將本校現行課程委員會審議 制度修正為三級,本處應設立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爰擬 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草 案),提請 討論。
決議:一、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5。
二、本委員會審議各系(所)開設(分科)教育科目案之決議事項,應 副知各相關學院課程委員會。
提案六 提案單位:科學教育研究所、數學系 案由:科學教育研究所擬於 98 學年度開設碩士級數理師資培育學程,有關課
程架構表草案(如附件六),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7 年 9 月 3 日台中(二)字第 0970166410 號函辦理。
二、有關「96 年度教育部與國科會目標導向合作研究試辦計畫--『中、小 學數理師資培育』整合型研究計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 程案,辦理中等學校碩士階段部分,本校已奉核定為試辦學校。
三、本數理師資培育學程包含「科學碩士教育學程」及「數學碩士教育學 程」兩部份,有關「科學碩士教育學程」課程架構業經科教所 97 年 9 月 15 日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另「數學碩士教育學程」亦已提 97 年 9 月 25 日召開之數學系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師培處意見:
一、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有關師資培育課程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掌理。所有有關課程需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後,再依 程序送請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部核定。
二、科教所所擬學程係國科會試辦計畫,未經前項程序審查已先逕報部核 准。為完備法定程序提請追認,以符規定。
三、有關該試辦學程施教對象,依 97 年 8 月 14 日協調會議決議,以錄取 本校「98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之理學院碩士生為準,其名
額以理學院應分配名額為限。
四、本案如獲追認通過,將納入本校「98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簡 章」中規定之。
五、本數理學程擬增開之課程,請以本校現行「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上未規劃之科目為限,其課程綱要並請於兩週內逕送本處彙整後,
送請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
六、修習本學程之師資生,其修課之輔導、管理及修畢資格之審查認定單 位,請確認之。
七、本數理學程之試辦,係包含「數學教程」及「科學教程」2 類課程,其 施教對象之名額及資格,請明確規範之。
決議:追認通過,惟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請數學系確認課程版本,如有變更,請依法定程序提請校課程委員 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重新報部核定。
二、本試辦學程之名額,以「98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選」理學 院應分配之名額為限,其施教對象為錄取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理學 院碩士生。數學系或科教所之錄取生,須修習其系所規劃之「數學 教育學程」或「科學教育學程」;其他系所之錄取生,得選擇修習 本數理教育學程或本校之教育學程。
三、試辦之課程僅限一屆,並僅於「98 學年度」中等學校教育學程甄 選簡章中,增列修習本數理教育學程之相關規定。
四、本案因屬試辦計畫,開課最低學生數如經教務處同意,得比照碩士 班之標準,3 人以上選課即可開課;開課系(所)亦得提請教務會 議同意本試辦學程之學生,得不受「修習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之前,應至少修習 12 教育學分」之規範,以利本試辦計畫之順利 進行。
五、有關修習本數理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其修課之輔導及管理,請數學 系及科教所負責相關事宜;修畢資格之審查認定,則由數學系、科 教所及師培處共同辦理。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上午 11 時 40 分)
附件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處長為主 任委員,各學院遴選教 育實習指導教師代表 各二名為委員。
二、本委員會由實習輔導處 處長為主任委員,各學 院遴選教育實習指導 教師代表各二名為委 員。
七、本委員會行政作業由本 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實習輔導組負責。
七、本委員會行政作業由本 校實習輔導處實習輔 導組負責。
八、本委員會所處理事項須 於下一次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會議中報告。
八、本委員會所處理事項須 於下一次實習輔導會 議中報告。
九、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會議通過,並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九、本辦法經實習輔導會議 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習輔導處於 96 年 8 月 1 日組織變更,名稱改為「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為 配合本校組織章程修訂,爰 修正本要點單位名稱。
附件 1-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組織要點
94 年 3 月 16 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實習輔導會議暨 教學及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座談會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94 年 3 月 22 日起實施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之特殊個案與急切事 宜,設置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為主任委員,各學院遴選教育實習指 導教師代表各二名為委員。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委員如中途因職務或課程異動時,
則另行遴選或延聘。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實習生特殊個案之審議。
(二)有關教育實習相關議題之審核。
(三)有關教育實習法規爭議與疑點之判斷或解釋。
五、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成 決議。
七、本委員會行政作業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實習輔導組負責。
八、本委員會所處理事項須於下一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中報告。
九、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 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 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 相關 作 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 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號函 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 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 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 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 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作業程序
,特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5日台中
(二)字第0950148987A號函暨本 校研商96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 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 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文字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 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 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 額之學系。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 資培育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 資培育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增列本校師資培育 學系定義,以資明 確。
三、甄選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 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三、甄選對象︰自 96 學年度起,本校 各學系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 教職者。
文字修正。
四、甄選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 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 限,各學系則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 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 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 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 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四、甄選名額︰以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 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 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 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 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增列各學年度師資 培育生總名額。
五、甄選方式︰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 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 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 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
五、甄選方式︰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 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 一﹚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上學期 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 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 二年級上學期開始,依本校 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
1.依本校現行之學 期名稱修正。
2.增列各學系第二 階 段 自 訂 之 參 酌 項目。
3.為落實優質師資 培育,甄選條件擬 參 考 各 校 前 例 及 本 校 教 育 科 目 基 本修課條件,納入 學 生 生 活 品 德 之
附件 2
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 之學業成績,按前項 70%比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 要點中。
﹙二﹚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學 生 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
%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 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 外,並得參酌 其性向、體適 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 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 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 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 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 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 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各學 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 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項 70
%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 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 選作業要點中。
﹙二﹚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 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 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
%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 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 取外,並得參酌其他表現進 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 各學系自訂。
表現,增列其操行 成 績 及 無 記 過 處 分 或 違 法 情 事 之 規定。
4.師培生參加英文 檢定情形,已列為 教 育 部 評 鑑 各 師 培 大 學 成 效 指 標 之一。
補充說明:
1.依本校「學生獎懲 辦法」第 2 條規 定,懲處類別依序 為:導正教育、申 誡、小過、大過、
定期察看、定期停 學、退學及開除學 籍等。
2.衡酌前開定期察 看、定期停學等情 節 更 甚 於 記 過 之 處分,爰仍維持原 修正文字「記過以 上之處分」。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 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 培育生,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 育生之名額內。在學期間擬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 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 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 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 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 學分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 加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 習規定,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
另定之。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 額,不佔各學系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 培育生,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 育生之名額內,但得依選課規 定自由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 分。
1. 增 列 「 當 學 年 度」,以資明確。
2.增列僑、外學生須 經 申 請 始 得 修 習 教 育 課 程 及 修 畢 後 不 得 參 加 實 習 之規定,以符師資 培 育 法 及 教 師 法 之規範。
3.增列遞補生原已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予採計之規定。
4.明訂放棄師培生 資格之作業程序。
5.增列遞補名單應 送業務單位彙辦。
6.為確保本校師資 培 育 生 之 素 質 以 利競爭,故其修習
﹙三﹚各學系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 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 不隨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 各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 範 圍 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 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 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 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項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 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 公告週知。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 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 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 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 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 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
由本校 師培處 統籌規劃分配 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師 培 處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組 備 查 彙 辦。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 育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生當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 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 業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 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 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 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三﹚各學系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 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 不隨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 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 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 重新申請。
前項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 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 公告週知。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 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 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 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 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 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統籌 規劃分配之。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者,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教育 專業科目。學生之選課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 定辦理。
教 育 課 程 應 仍 兼 顧 主 修 學 系 之 課 程,爰增列學業成 績應達 70 分之規 定,惟延畢生得不 在此限。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 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
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 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
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
單位簡稱修正。
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 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 本校 師培處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各學院及師培處有關師資培育 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 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 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 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各學系請於 每年 5 月 15 日前﹙第一階段名單﹚
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 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校 師培處 師資培育課程組彙整後公 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 選課作業 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 理。
八、錄取名單︰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第一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 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校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師資培育課程 組彙整後,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 學生選課作業。
增列師資培育生名 單之公告與管理,以 符作業程序。
九、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 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 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 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
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 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 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 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 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 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 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 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 育實習。
九、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 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 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 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
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之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 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 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 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明確規範未具師培 生資格者,不得修習 教育實習課程及參 加實習,且無法取得 師資職前教育相關 證明文件,以符師資 培育法之規範。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 及轉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 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 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 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
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 之。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 及轉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 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 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 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 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 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 定之。
未修正。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學年度起入學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 學 士 班 學 生;96 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 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6學年度起入學本 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
規範本修正要點之 適用對象。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 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新增條文。
2.增列相關文件製 定之業務單位。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規辦理。
新增條文,俾相關規 範更加周延。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點次變更。
附件 2-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
甄選師資培育生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5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號函暨本校研商96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 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 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資培育學系依本 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三、甄選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各學 系則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 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五、甄選方式︰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 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 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 績,按前項 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 選作業要點中。
﹙二﹚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 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 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 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 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
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育生之名 額內。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 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 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師培處)另定之。
﹙三﹚各學系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 或轉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 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 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項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 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 自行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 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 額,由本校師培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師培處師 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 目。惟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 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 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 規定之限制。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 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 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校師培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師培處有 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各學系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段名單﹚及12月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校師培處師資培育課 程組彙整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 之管理。
九、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 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 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 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 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 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 生),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 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 及錄取名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學年度 入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附件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僑生及 外國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科目,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 作之需要,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校僑生 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 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港澳生。外國學生,係 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三、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培育生資格,不計入各 學系師資培育生之名額內,惟在學期間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請修習 教育科目,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核准後,自次 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修習教育科目者,應於每年5 月初或12 月初,檢附成績單 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核章後,於5 月 15 日前或12 月 15 日前將該 學系申請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
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科目,參照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 26 學分,課程內容包括: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 16 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 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 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 3 科,共 6 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 域教學實習,共 4 至 6 學分。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 12 個 教育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 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 者,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目與本校師資培育生同,應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 課程表選修教育專業科目,不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 需單獨開班者,得另專案辦理。
七、本校學生修習教育科目相關規定:
(一)教育科目修業年限至少2年,每學期教育科目修習學分數至多9學分,
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科目;未在規定 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 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二)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
不計入主修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超修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主 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三)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 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修習教育科目者,得以書面向師培處申請放棄修習;
其已修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屬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九、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得向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作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教職 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培育生資格,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目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 專門課程一覽表自由修習專門科目;惟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其僑居地或原 籍地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之 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附件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課程綱要
科 目 代 碼:
科目名稱(中文): 教育服務學習
科目名稱(英文): Educational Service-Learning
全 / 半 年 : 半年 必 / 選 修 : 選修
總學分數: 2 每週上課時數: 2 小時,外加服務 18 小時 授課教師: 、 、 、 教師專長背景:
一、教學目標:
(一)運用個人教育專業知能服務人群 (二)從服務中反省自己的教學專業知能
(三)透過教育專業服務,習得教育專業人員的服務倫理 具體目標如下:
1.能了解服務學習的意義與理念。
2.能具備規劃服務學習活動或方案的能力 3.能執行教育專業相關的服務活動與方案 4.能具備團隊合作與問題解決能力
5.能遵守教育專業人員的倫理規範 6.能反思服務的成果,增進專業成長
二、教材內容:
每週教學主題
第 1.週:課程簡介:服務學習的意義與理念,影片欣賞與討論:把愛傳出去(pay it forward)並思考服務方案的設計。
第 2.週:服務學習的類型、服務活動的規劃和選擇(小組討論)。
第 3.週:邀請校外人士(guest speaker)分享服務學習經驗、各組服務學習方案提 出與討論、服務機構的接洽。
第 4.週:完成各項服務活動的準備,雙方人員和服務事項的訂定 第 5.週:進入服務機構(督導的安排)
第 6-10 週:機構服務、專書選讀報告、分組服務學習經驗、問題的討論與分享 (繳交服務日誌)
第 11-12 週:期中服務分享與省思
第 13-16 週:機構服務、專書選讀報告、分組服務學習經驗、問題的討論與分 享(繳交服務日誌)
第 17 週:期末服務經驗分享與省思(一):必要時邀請服務機構參加。
第 18 週:期末服務經驗分享與省思(二):含服務學習期末慶祝會。
三、實施方式:
(一)本課程得包含一般之教育內容或各分科之教育內容,並採計為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之選修學分。
(二)本課程包括課堂内的講述、討論、報告以及課堂外的服務學習。
1.課堂內:教師講述、guest speaker、專書章節選讀和報告、服務經驗分享 與討論、影片欣賞與討論、方案設計。
2.課堂外:專書研讀、服務機構的接洽、服務活動規劃、執行、檢討、經驗 與反思的整理與分享。
(三)評量標準
1.課堂參與(包括出席率、研讀討論及服務分享討論等):占 30%。
2.服務專書選讀摘要及服務經驗課堂報告(請製作 ppt):占 15%。
3.服務學習方案設計(包括:準備、實施、反思機制):占 15%。
4.服務參與(包括個人參與與團隊合作)(18 小時)及服務檔案(包括:服務方 案與雙方協議文件、日誌、督導評量及期末綜合報告)(請交磁片或電子檔即 可):占 40%
四、參考書目:(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同學勿隨意影印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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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111,1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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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芸(2006)。D. Beornstein 著,志工企業家:提昇人類社會的力量。台北:天下文化。
行政院青輔會(2005)。服務學習資源網。網址:http://service-learning.nyc.gov.tw/
(網站內容有:服務學習指導手冊、中等學校服務學習實用手冊、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方案 彙編、服務學習教案範例、服務學習融入九年一貫課程改革、熱心服務,要你上癮:青少 年志工服務 DIY 手冊),請下載使用。
江明修(2003)。志工管理。台北:智勝。
李淑均(譯)(2001)。Steve McCurley & Rich Lynch 著,志工實務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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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9 月 26 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完整規劃本校 教育專業課程,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育專業素養,特設置「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由本處處長、教育學院院長、教育學系主任、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主任、特殊教育學系主任與師資培育課程組組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 校代表三至五人組成之,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代表人選,由本處處長薦請校長聘任之,任 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學程之課程架構及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 數、適用學年度、教學計畫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學程等課程評鑑與教學評鑑之相關事項。
(三)訂定其他相關規劃事宜。
五、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決議。開會時,並得邀請提案單位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六、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課程,均須提送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 過後,再依程序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定。
前項課程之審議,如係個別科目之增刪,並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未開 會期間,得先逕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惟須提下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追認。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增開之。
八、本委員會行政作業由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負責。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並送本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一、 科學碩士教育學程 1. 目標:培育中學科學師資;
2. 應考對象:已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各系就讀碩士班之學生;
3. 修業年限:自碩二開始修教育學程,三年級修畢教育學程及完成論文之後,
在師大附近完成半年實習,及格後參加教師檢定;
4. 學程內容:如表 1、表 2 所示;
5. 優點:(1)學生的科學學科背景強,足可勝任高中的科學教學;
(2)欲教國中者,則需修部定其他領域的科學學分,滿足各系的最低 要求。
表 1 科學碩士教育學程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必選備
教育心理學 / 科學學習
(二選一) 2 必備
教育概論 2 必備
教育基礎 (必修 4 學分)
教育哲學 2 選備
科學教學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班級經營 2 必備
科學學習測驗與評量 2 必備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科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2 必備
科學教具與媒體設計 2 選備
教育方法 (必修 10 學分)
人際關係與溝通 / 行為改變技術
(二選一) 2 選備 教學實習一 ~ 四
教學實習五為分科教學實習
0.5×4
2 必備 教育實習
(必修 6 學分)
(領域)分科教材教法 2 必備
科學本質 2 選備
資訊科技融入科學教學與評量 2 選備
校外科學教學 2 選備
科學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 2 選備
科學教育文獻研讀 2 選備
科學課程研究 2 選備
科學史哲融入科學教學與學習 2 選備
科學教育 (選修至少 6 學分)
科學獨立研究與科展指導 2 選備
註:必修 20 學分,選修至少 6 學分,合計至少 26 學分
台中(二)字第 0970166410 號函辦理 依據教育部 97 年 9 月 3 日
附件 6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必選備
教育概論 2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心理學 / 科學學習
(二選一) 2 必備
教育哲學 2 教育概論 2 必備
教育基礎
(4 學分)
教育社會學 2
4 科至少選 2 科 (每科 2 學分)
教育基礎 (必修 4 學分)
教育哲學 2 選備
教學原理 2 科學教學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班級經營 2 班級經營 2 必備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科學學習測驗與評量 2 必備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課程設計 2 科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2 必備
教學媒體 2 科學教具與媒體設計 2 選備
教育方法
(6 學分)
6 科至少選 3 科 (每科 2 學分)
教育方法 (必修 10 學分)
人際關係與溝通 / 行為改變技術
(二選一) 2 選備
(領域)分科教材教法 2 (領域)分科教材教法 2 必備
教育實習
(4~6 學分)
(領域)分科教學實習 2~4
教育實習
0.5×4 (必修 6 學分) 教學實習一 ~ 四
教學實習五為分科教學實習 2 必備
現行教育學程 科學碩士教育學程
表 2: 現行教育學程與科學碩士教育學程之對照表
科學本質 2 選備 資訊科技融入科學教學與評量 2 選備
校外科學教學 2 選備
科學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 2 選備 科學教育文獻研讀 2 選備
科學課程研究 2 選備
科學史哲融入科學教學與學習 2 選備
選備 2
科學獨立研究與科展指導
註 2:教育專業共同必修 14~16 學分,
選修至少 12~10 學分;
註 3:必修 20 學分,選修至少 6 學分,合計 26 學分 科學教育
(選修至少 6 學分) 註 1:選修科目,詳見 附件 A
二、 數學碩士教育學程 1. 目標:培育中學數學師資;
2. 應考對象:已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理學院數學研究所就讀碩士班之學生;
3. 修課年限:自碩二開始修教育學程,在校修完數學教育學程,到與本校簽約 之中學教育實習半年,完成修課及實習之後,可參加教師檢定。
4. 學程內容:如表 3、表 4,專門科目(參見表 5)不足之處需自行到大學部補修。
5. 優點:(1)學生的學科背景強,足可勝任高中數學的教學;
(2)學生儘早進入教育現場,可讓學生較早了解現況,讓學生能有較 長時間調整心態。
表 3 數學碩士教育學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必/選備
(1) 教育心理學 2 必備
教育基礎
(必修 4 學分) (2) 教育概論 2 必備
(1) 教學原理 2 必備
(2) 班級經營 2 必備
(3)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教育方法
(必修 6 學分)
(4) 人際關係與溝通 2 選備
(1) 數學教材教法 2 必備
(2) 數學教材教法研究 2 必備
教育實習
(必修 8 學分)
(3) 數學教學實習(一)~(四) 1 × 4 必備 (1) 數學學習(一)~(二) 2 , 2 必備
(2) 數學教學與評量 2 必備
(3) 數學與電腦 2 選備
(4) 數學獨立研究與科展指導 2 選備
(5) 數學史與數學教學 2 選備
(6) 數學教育哲學 2 選備
(7) 數學課程理論與實務 2 選備
數學教育
(必修 6 學分)
(選修至少 2 學分)
(8) 數學教學媒體設計與應用 2 選備 註:必修 24 學分,選修至少 2 學分,合計至少 26 學分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備註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必選備
教育概論 2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心理學 2 必備
教育哲學 2
教育基礎
(4 學分)
教育社會學
4 科至少選 2 科 (每科 2 學分)
2
教育基礎 (必修 4 學分)
教育概論 2 必備
教學原理 2 教學原理 2 必備
班級經營 2 班級經營 2 必備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必備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人際關係與溝通 2 選備
課程設計 2
教育方法
(6 學分)
教學媒體 2
6 科至少選 3 科 (每科 2 學分)
教育方法 (必修 6 學分)
數學教材教法 2 必備
(領域)分科教材教法 2
數學教材教法研究 2 必備
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
(必修 8 學分)
(4~6 學分)
數學教學實習一 ~ 四 1×4 必備
(領域)分科教學實習 2~4
現行教育學程 數學碩士教育學程
表 4:現行教育學程與數學碩士教育學程之對照表
數學學習(一)、(二) 2, 2 必備
數學教學與評量 2 必備
數學與電腦 2 選備
數學獨立研究與科展指導 2 選備
數學史與數學教學 2 選備
數學教育哲學 2 選備
數學課程理論與實務 2 選備 選備 註 1: 選修科目,詳見 附件 A
數學教育 (必修 6 學分 選修至少 2 學分)
數學教學媒體設計與應用 2
註 3:必修 24 學分,選修至少 2 學分,合計 26 學分 註 2:教育專業共同必修 14~16 學分,
選修至少 12~10 學分;
表 5 台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數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及學分一覽表 科目名稱 中等學校數學科
要求總學分數 44 必備學分數 35 選備學分數 9
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研究所(含輔系) 數學系所
類型 科目名稱 相似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高等微積分 8
線性代數 6
代數學 6
高等幾何(一) 3
機率導論 機率論(一)、
機率與統計(一) 3
統計學(一) 機率與統計(二) 3
電子計算機概論 計算機概論 3
複變數函數論 3
必 備 科 目
要求總學分「必備科目」共計 35 學分(規劃總學分「必備科目」為 35 學分)
數學導論 3
數學史 2 必選 1
3
數論 3
離散數學 組合數學 3
代數特論(一)
3 必選 1
3
微分幾何(一) 3
線性規劃 3
選 備 科 目
要求總學分「選備科目」共計 9 學分(規劃總學分「選備科目」為 21 學分)
說明
1. 本一覽表自 97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者適用。
2. 不得以大學「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要求採認。
3. 本表所未列舉之其他相關系所及相似科目,其採認情形由數學系專業審核。
4. 本表應修必備科目 35 學分,選備科目 9 學分,共計至少 44 學分。修畢後可同時取得國高 中數學科並列認證(即國中數學學習領域及高中數學科任教學科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