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曉的相違決定量及與文軌的互動
*湯銘鈞
**摘 要
在東亞因明傳統中,元曉以他針對玄奘唯識比量的相違決定 量著稱於世。過去一直以為相違決定量傳到中國,遭到窺基的批 判以後便不再有下文。但實際遠非如此。窺基不僅不是第一個批 判相違決定量的學者,元曉後來更對來自當時中國的批判作出過 回應。本文通過重新考察日韓學者新近研究發現的文軌《十四過 類疏》中討論唯識比量和相違決定量的文字,試圖揭示有關文軌 與元曉之間關係的一系列新事實,即:
2019.03.26 收稿,2019.06.21 通過刊登。
* 本文為筆者向「《判比量論》的寫本與思想」研討會(Panbiryangnon [ 判比 量論 ], its manuscript and thought, Nov. 30, 2018, Dongguk University, Seoul)
提交的英文稿(Wǒnhyo’s Antinomic Inference and Mungwe)基礎上補充改 寫而成。在撰寫過程中,曾蒙師茂樹教授(花園大學)、岡本一平博士(慶 応義塾大學)、李在信博士(復旦大學)、甘沁鑫博士(東國大學)惠予資 料、提供信息。筆者又曾以本文在中國人民大學(宗教學術講座之總第 248 期,2019 年 5 月 17 日)及其他一些場合作過報告,承聽講師友惠予指正,
獲益實多。近承《臺大佛學研究》的兩位匿名審稿人悉心審讀,提供不少有 用的修改建議。謹此一併致謝!當然,文責在我。必須注意的是,金星喆教 授的論文未經授權便公佈了《判比量論》梅渓旧蔵本殘片和五島美術館所藏 殘片的資料,而岡本一平和金永錫的論文則徵得上述兩則殘片收藏者的授 權。見岡本一平,〈新出資料梅渓旧蔵本:元暁撰『判比量論』断簡につい て〉,《佛教學報》(불교학보)第 83 卷(2018 年 6 月),頁 89-106;金 永錫(김영석),〈원효 『판비량론』의 새로운 발굴 - 고토미술관 및 미 츠이기념미술관 소장본을 중심으로〉,《佛教學報》(불교학보)第 81 卷
(2017 年 12 月),頁 93-115;金星喆(김성철),〈『판비량론』 신출 필사본의 해독과 유식비량 관련 단편의 내용 분석〉,《韓國佛教學》(한 국불교학)第 84 卷(2017 年 12 月),頁 215-247。
** 作者係復旦大學哲學學院講師。
元曉的相違決定量的確為文軌所知,文軌在《十四過類疏》
中對該量作出了批判。文軌的批判當早於窺基的批判。而且,善 珠在《因明論疏明燈抄》中援引的一段《判比量論》文字更表 明,文軌的批判的確為元曉所知,元曉對它也的確作出了回應。
元曉回應的要點在於:相違決定量的「所立法」如果修改為「離 極成眼識」而非原先單純的「離眼識」,便能避免文軌指出的
「不共不定」過失。
本文由此進而推測: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的前半部分
(即三卷本的前兩卷)當撰寫於相違決定量到達長安之前,而後 半部分(即三卷本的第三卷《十四過類疏》)當撰寫於相違決定 量到達長安以後。至於相違決定量是否在玄奘去世以前便已到達 長安,這仍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
關鍵詞:因明、玄奘、唯識比量、元曉、文軌
壹、引言
佛教邏輯學—知識論學派的東亞傳統,即古來稱為「因明」
者,當以玄奘(602-664)為實際奠基人。在漢文佛典中,此前 雖有《方便心論》(*Prayogasāra/Upāyahṛdaya)與《如實論》
(*Tarkaśāstra)先後於公元 472 年和 550 年譯出1,但這兩部譯 作對當時及此後中國學界的影響幾近於無。玄奘於公元 645 年 返回長安以後,於公元 647 年譯出商羯羅主(Śaṅkarasvāmin,
c. 500-560)的《因明入正理論》(Nyāyapraveśaka),於公元 649 年譯出陳那(Dignāga,c. 480-540)的《因明正理門論》
(Nyāyamukha)2,並於翻譯當時為譯場中人詳細講解。東亞因明 傳統的第一代撰述者,即誕生於當時聽受講解的徒眾之中。3作為 玄奘學術繼承人的窺基(632-682)則屬於第二代撰述者。他雖 然未能親預玄奘當年對因明的譯講,但從他的因明集大成之作
《因明入正理論疏》(因明大疏)的內容來判斷,應係後來得到
1 《方便心論》為後魏.吉迦夜、曇曜所譯,收錄於《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2 冊第 1632 號;《如實論》為陳.真諦所譯,收錄於《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 32 冊第 1633 號。譯出年代據呂澂,《新編漢文大藏經目錄》(濟南:齊 魯書社,1980 年),頁 84。
2 各收錄於《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2 冊第 1630、1628 號。譯出年代據呂澂,
《新編漢文大藏經目錄》,頁 84。關於玄奘譯本《因明正理門論》譯出年 代的爭議,見下註 49。
3 據武邑尚邦,《因明学—起源と変遷》(新裝版,京都:法藏館,2011 年),頁 356-355 統計,出自第一代撰述者的著作,約有 20 餘部。這些著 作大多已經散佚。保存下來有一定篇幅的著作僅有四部,即神泰(公元 7 世 紀)的《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缺後半部)、文軌(c. 615-675)的《因明 入正理論疏》(莊嚴疏,後半部乃今人輯佚而成,詳見下註 18、31)、以 及略晚於文軌的淨眼(公元 7 世紀)《因明入正理論略抄》和《因明入正理 論後疏》。後兩書前後銜接,構成對《入正理論》全文的注釋。這些著作是 我們研究玄奘所傳因明學說的第一手材料。關於當時玄奘講解因明的情況,
見唐.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南京:支那內學院,1934 年,下文簡 稱《莊嚴疏》)卷 1,頁 2 左 4-6。
了玄奘的單獨傳授。4
因明又通過當時留學中國的新羅、日本學僧,傳播到整個 東亞世界。一方面,早在玄奘返回長安之初,在長安就已有來 自新羅的傑出學僧,如著名的圓測(Wǒnch’ǔk,613-696)。圓 測後來成為玄奘弟子,屬於中國的第一代因明撰述者。來自新 羅的道證(Tojǔng,c. 640-7105)從學於圓測門下,學成以後返 回故鄉。太賢(T’aehyǒn,735-744 間活躍)是道證在新羅的弟 子。另一方面,因明又通過日僧道昭(Dōshō,629-700)和玄昉
(Genbō,? -746)傳佈到了日本。道昭是玄奘的弟子,玄昉是 窺基再傳弟子智周(668-723)的弟子。道昭和玄昉各自開啟了 日本因明研習的南寺傳(Nanji den)和北寺傳(Hokuji den)。6
中國學者對因明的研習,在唐武宗公元 845-846 年間的滅佛 運動以後,便隨著法相宗的衰落而歸於沉寂。7然而對這門學問孜 孜不倦的探索,在日本則未嘗中斷。在中古時期日本的因明學者 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善珠(Zenju,723-797)和藏俊(Zōshun,
1104-1180)。善珠撰有《因明論疏明燈抄》(明燈抄),藏俊 撰有《因明大疏抄》(大疏抄)。這兩部卷帙浩繁的著作是我們 今天研究因明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為此,我們似乎更應將「因 明」視為在整個古典東亞世界中得到傳承的佛教邏輯學—知識論 傳統。
在東亞因明傳統的早期歷史中,還有一位非常著名的新羅學
4 參見鄭偉宏,《漢傳佛教因明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 年),頁 156-159。
5 年代據師茂樹,《論理と歴史:東アジア仏教論理学の形成と展開》(京 都:ナカニシヤ出版,2015 年),頁 112。
6 見武邑尚邦,《因明学—起源と変遷》,頁 58-62。
7 參見武邑尚邦,《因明学—起源と変遷》,頁 56。
者元曉(Wǒnhyo,617-686)。雖然元曉從未到過中國,但他毫 無疑問是一位思想敏銳的因明學者,以其針對玄奘唯識比量的相 違決定量而著稱於世。
玄奘本人沒有因明著作流傳下來,但他在因明方面的功績,
除了譯講因明以外,還體現在他留學印度、學成將還之際提出的 唯識比量。根據窺基的記述:
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度,為 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天竺,揀選賢良,
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申論詰。大師立量,時人 無敢對揚者。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 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 識」喻。8
然而,根據《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的記載,戒日王為玄奘 舉辦的辯論會發生在曲女城(Kanyākubja),而無遮大會則係玄 奘在會後應戒日王(Śīlāditya)之請前往觀禮。辯論會與無遮大 會並非一事。而且,玄奘在曲女城辯論會上提交辯論並取得勝利 的是他撰寫的《制惡見論》。9當然,經當代學者研究,一般認為 唯識比量當係《制惡見論》的主要內容。認為玄奘憑藉唯識比量 取得曲女城辯論的勝利,亦無太大偏差。10
8 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下文簡稱《因明大疏》),《大正新脩大 藏經》冊 44,第 1840 號,頁 115 中 21-27。關於唯識比量的解釋,見下註 22。
9 見唐.慧立、彥悰,《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大正新脩大藏經》冊 50,第 2053 號,頁 247 上 23- 頁 248 上 11(關於曲女城辯論會的記載),
與頁 248 中 11- 頁 249 上 3(關於無遮大會的記載)。
10 參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頁 63- 64;傅新毅,〈玄奘法師《制惡見論》考〉,《世界宗教研究》2011 年第 6 期,頁 21-23。
關於相違決定量,窺基有如下記述:
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聲振唐番,學包大小。業崇迦葉,
每稟行於杜多;心務薄俱,恒馳誠於少欲。既而蘊藝西 夏,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挹。雖彼龍象不少,海 外時稱獨步。於此比量作決定相違。乾封之歲,寄請釋 之:「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 故,猶如眼根。」時為釋言…… 11
這 裡 , 窺 基 將 相 違 決 定 量 歸 屬 於 另 一 位 新 羅 學 僧 順 憬
(Sungyǒng,7 世紀),並在「時為釋言」以下的文字中,對該 比量作出了嚴厲的批判。12然而,順憬在因明領域的事跡除窺基 此處提及以外,並不見於載籍。後來日僧善珠便根據元曉在其
《判比量論》中對相違決定量的自我闡述,指出該量應為元曉而 非順憬所撰。 13
11 《因明大疏》,頁 116 上 15-22。關於相違決定量的解釋,見下節。
12 《 因 明 大 疏 》, 頁 116 上 21- 中 11。 參 見 師 茂 樹,《 論 理 と 歴 史: 東 ア ジア仏教論理学の形成と展開》,頁 99-105。筆者對窺基的六條批判的 研 究, 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 識 比 量 ),” Wiener Zeitschrift für die Kunde Südasiens, no. 56-57 (2015-2018): 166-169, 186-190。
13 日.善珠,《因明論疏明燈抄》(下文簡稱《明燈抄》),《大正新脩大藏 經》冊 68,第 2270 號,頁 321 上 17- 中 5(Ce《判比量論》殘片,參見下 註 23):
何以得知,本是曉製?彼師《判比量論》云:今謂此因,勞而無功,由須
「自許」言,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立比a →量言:「真故極成色,定離 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遮相違難,避不定過。
孱類於前,謂若為我作相違過云:「極成之色,應非離識之色,自許初三 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我遮此難,作不定過:此極成色,為如 眼根,自許初三攝、眼← a識不攝故,非離識之色耶;為如我宗釋迦菩薩 實不善色,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是離識之色耶?若不須「自許」,
作不定過者。他亦為我作不定過,謂:此極成色,為如眼根,初三所攝、
眼識不攝故,是離眼識耶;為如我宗他方佛色,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
b →非離眼識耶?若為避此不定過故,須言「極成初三」等者,則不得遮
儘管窺基關於唯識比量與相違決定量的記述有如上種種不嚴 謹之處,他對唯識比量的解釋在此後的東亞因明傳統中,還是成 為一項專門的研究議題。他對相違決定量的六條批判,幾乎成為 了對該比量的權威判決。相違決定量與唯識比量之間的交鋒也似 乎到窺基的批判為止便告一段落,此後便無下文。14
在筆者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曾將元曉在其《判比量論》
中對相違決定量的自我闡述15與文軌(c. 615-67516)在其《因明 入正理論疏》(莊嚴疏)中的唯識比量解釋進行比較。 17經比較
彼相違難。← b云云。既言『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師所製量也。
粗體表示《判比量論》的文字,下同。a – a 參見五島美術館所藏《判比量 論》寫本,第 1-5 行,載金永錫,〈원효『판비량론』의 새로운 발굴 - 고 토미술관 및 미츠이기념미술관 소장본을 중심으로〉,98(圖版 1)、頁 99(釋文);金星喆,〈『판비량론』 신출 필사본의 해독과 유식비량 관 련 단편의 내용 분석〉,頁 219(圖版和釋文)。b – b 參見梅渓旧蔵本《判 比量論》寫本,第 1-2 行,載岡本一平,〈新出資料梅渓旧蔵本:元暁撰
『判比量論』断簡について〉,頁 97(釋文);金星喆,〈『판비량론』
신출 필사본의 해독과 유식비량 관련 단편의 내용 분석〉,頁 225(圖版和 釋文)、頁 228(校訂本)。善珠的這段引用也是相違決定量最初乃由元曉 提出的主要證據。對本段的英譯和研究,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 量 ),” 184-186。
14 這也是當代學界對唯識比量與相違決定量的通常敘事方式,如呂澂,《因 明入正理論講解》,頁 62-79;鄭偉宏,《漢傳佛教因明研究》,頁 229- 254。
15 見上註 13。
16 文軌的年代據沈劍英,《敦煌因明文獻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 年),頁 3。又據日本學者石井公成和韓國學者李泰昇的研究,文 軌很有可能與圓測(Wǒnch’ǔk,613-696)一樣亦來自新羅,參見 Shigeki Moro, “Xuanzang’s Inference of Yogācāra and Its Interpretation by Shilla Buddhists,” in Korean Buddhism in East Asian Perspectives, comp. Geumgang Center for Buddhist Studies, Geumgang University (Seoul: Jimoondang, 2007), 329, n. 24;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Indogaku bukkyōgaku kenkyū 印度学仏教学研究 65, no. 3 (March 2017): 1296。筆者在 本文中對文軌名字的羅馬化姑且採用韓文讀法(Mungwe)。但現有的材料 實際上還不足以確定文軌的國籍。這一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
17 《 莊 嚴 疏 》 卷 2, 頁 21 右 2- 頁 22 左 10(Ci 日. 藏 俊,《 因 明 大 疏 抄 》
發現,元曉對其相違決定量的闡述不僅在闡述的整體結構上參照 了文軌《莊嚴疏》的唯識比量解釋,而且在具體表述上也追隨了 文軌《莊嚴疏》所特有的一些術語。眾所周知,元曉的相違決定 量不僅在論證的基本思路方面,而且在限定語的使用方面,皆模 仿了玄奘的唯識比量。現在可進一步認定的是,為元曉的相違決 定量所模仿的範本,正是文軌在《莊嚴疏》中對於唯識比量的解 釋。元曉提出的相違決定量及其相違決定量闡述,曾受到文軌的 唯識比量解釋的深刻影響。
最近,師茂樹教授的研究將我們的注意引向了文軌《因 明論理門十四過類疏》(十四過類疏)中兩個鮮為人知的段 落。 18在一個段落(見下文獻﹝一﹞)中,文軌提到了對於唯
﹝下文簡稱《大疏抄》﹞,《大正新脩大藏經》冊 68,第 2271 號,頁 530 上 18- 中 11:「文軌疏一云……云云」):
問:如立宗云「真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同喻云「如眼識」。此因既云「自許」,應非極成。答:此云
「自許」,不簡他許,以他亦許「極成之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
彼云「自許」,即簡他許,以他不許「我」為「德所依」故,故不例也。
問:既不簡他許,何須「自許」言耶?答:此為遮相違故,須「自許」
言。謂他作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如眼識。」今遮此難云:此極成色,為如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非即識之色耶;為如我宗所許「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是即識之色耶?若不云「自許」,即不得與他作不定過,遮相違 難。問:但云「初三所攝、眼所不攝」,亦得作不定過,何須「自許」
耶?答:若不言「自許」者,即有他不定過。謂他作不定過云:極成之 色,為如眼識,初三所攝、眼所不攝,非定離眼識耶;為如我宗「釋迦菩 薩實不善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定離眼識耶?為避此過,故云「自 許」。若為避此過言「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者,即不得與他相違難,
作不定過,故唯言「自許」也。
筆 者 的 比 較 分 析 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194-195。參見 上註 13。
18 見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5-1301。《因明 論理門十四過類疏》(下文簡稱《十四過類疏》)是文軌《因明入正理論 疏》的最後部分。這一部分作為一個單獨的文本(錯誤歸屬於窺基),在
識比量的一種可能反駁。這種反駁基於「有法差別相違因」
(dharmiviśeṣaviparītasādhana,能證明﹝立論方﹞有法的﹝某 種﹞特殊屬性的反面的﹝邏輯理由﹞)。在另一個段落(見下文 獻﹝二﹞)中,文軌引述了一則針對唯識比量的相違決定量,與 元曉的相違決定量完全相同。文軌在引述以後,還對它進行了批 判。這一段落尤為重要,因為文軌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實際上不 同於窺基的批判,而且明顯要早於窺基。文軌在窺基以前便已批 判了相違決定量這一事實,不得不使我們重新審視相違決定量到 達中國的確切時間,以及窺基的相應記述的可靠性問題。
在下文中,筆者將依次考察這兩個段落,並嘗試給出一種 有別於師茂樹教授的解釋。並進一步根據其他文獻(見下文獻
﹝三﹞和文獻﹝四﹞),說明一個更重要的事實:儘管沒有證據 可以表明窺基的相違決定量批判為元曉所知,但元曉的確知道文 軌對該比量的批判的具體內容,並且元曉的確在其《判比量論》
中,針對文軌的批判作出過回應。而鑒於元曉與文軌之間的確存 在的互動關係,我們便不得不重新考慮文軌《莊嚴疏》的最終部 分即《十四過類疏》的撰寫時間。
20 世紀上半葉發現於《趙城金藏》。見唐.窺基(原文如此),《因明論 理門十四過類疏》(十四過類疏),《中華大藏經(漢文部分)》冊 99,
第 1880 號。《十四過類疏》的這個版本的年代約為 13 世紀下半葉,因為 它屬於《趙城金藏》自 1261 年起補雕的部分。南京支那內學院於 1934 年 對《十四過類疏》首次進行整理(見支那內學院版《莊嚴疏》第四卷)。又
《十四過類疏》的作者當係文軌而非窺基,這是因為該疏的部分文字曾在藏 俊的《因明大疏抄》中作為「文軌疏」而被援引,而且智周在其《因明入正 理論疏後記》中也曾提到「軌法師疏」中有對「似破」(十四過類即十四種 似能破)的詳細解釋。參見支那內學院版《莊嚴疏》的〈校者付記〉(《莊 嚴疏》卷 4,頁 27 左 4 以下);鄭偉宏,《漢傳佛教因明研究》,頁 267;
沈劍英,《敦煌因明文獻研究》,頁 18。
貳、元曉相違決定量的論證思路
在佛教邏輯中,一則推論(比量,inference)假若基於這樣 一個邏輯理由(因),該理由本身「並無偏離(avyabhicāra,
決定),但﹝它導向的結論﹞與﹝該推論所針對的之前一則推論 的結論﹞相矛盾(viruddha,相違)」,這則推論所基於的理由 便稱為「相違決定」或「決定相違」(viruddhāvyabhicārin),
這 則 推 論 本 身 便 稱 為 「 相 違 決 定 量 」 或 「 決 定 相 違 量 」
(antinomic inference)。正如奘門弟子文軌和窺基所主張的那 樣,玄奘的唯識比量滿足正確理由(因)的三項表徵(trirūpa,
三相19),即「無偏離」(因不在異品中有)。在此情況下,
假如元曉相違決定量的理由也同樣滿足「因三相」,即「無偏 離」,便將使唯識比量的可靠性構成疑問(不定)。玄奘的唯識 比量如下:
宗: 從終極真理的觀點看(*paramārthatas20,真故),
雙方承認的(prasiddha,極成)視覺形象(rūpa,
19 承《臺大佛學研究》的一位匿名審稿人指出,「因三相」之「三相」的對 應梵語當為 trairūpya。筆者之前也一直採用這一對應。然而,非常遺憾 的是,trirūpa 是「因三相」之「三相」目前唯一可以確證的梵語對應,
見《 因 明 入 正 理 論 》:「 因 有 三 相 」= hetus trirūpaḥ, 而「 何 等 為 三 」=
kiṃ punas trairūpyam,參見 Mingjun Tang, “A Study of Gomyō’s ‘Exposition of Hetuvidyā,’ Text, Translation and Comments (1),” in Logic in Buddhist Scholasticism, ed. Gregor Paul (Lumbini: Lumbini 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2015), 323。
20 承王俊淇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惠予指出:「真故」更可能的梵語對應 為 tattvatas,因為 tattvatas 一詞在清辨的著作中很常見,而 paramārthatas 則否。而且,窺基對「真故」的解釋為:「有法言『真故』,明依勝義」
(《 因 明 大 疏 》, 頁 115 下 4-5)。 若「 真 故 」 的 梵 語 為 paramārthatas
(勝義),這一解釋便顯冗贅。筆者未採納這一建議,而仍沿用 Eli Franco,
“Xuanzang’s Proof of Idealism (Vijñaptimātratā),” Hōrin, no. 11 (2004): 202 的 構擬。但此一問題的確還需進一步思考,以求定論。
色),是與視覺認知(cakṣurvijñāna,眼識)必定不 分離的。(「真故極成色,定不離於眼識」宗。)
因: 因為它是包括在我方承認的(自許)「視覺官能」
(眼根,cakṣurindriya)、「視覺形象」與「視覺認 知」三者組成的集合(初三)中,而不包括在「視覺 官能」中。(「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
喻:如視覺認知。(「猶如眼識」喻。) 21
Eli Franco 教授的研究已清楚解釋了玄奘的唯識比量為何滿足
「因三相」。22以相同的方式,我們也完全可以解釋元曉的相違
21 《因明大疏》,頁 115 中 26-27。關於本文對「色」、「眼根」與「眼識」
的現代語譯,尚有需要說明者:第一,將「色」譯為「視覺形象」,將
「眼根」譯為「視覺官能」,皆基於當代學界對佛教哲學中的 rūpa(色)
與 cakṣurindriya( 眼 根 ) 較 為 通 行 的 翻 譯 visual form 與 visual faculty。 該 譯法並不默認某一種特定的佛教哲學立場。第二,筆者之前一直將「眼 識」(cakṣurvijñāna)直接語譯為對應英語 visual consciousness 的「視覺意 識」,將「識」(vijñāna)一律譯為對應英語 consciousness 的「意識」。
這一翻譯在英語中無太大問題,但在漢語中則易與漢語唯識學的傳統概 念「 意 識 」(manovijñāna) 混 淆。 其 實,Eli Franco, “Xuanzang’s Proof of Idealism (Vijñaptimātratā),” 205, n. 19 已 指 出, 對 vijñāna 更 準 確 的 翻 譯 應 為 cognition 或 awareness 而非 consciousness。為此,筆者此番下決心,將
「識」一律表述為「認知」,如「眼識」表述為「視覺認知」,便不會再有 混淆。感謝《臺大佛學研究》的兩位匿名審稿人指出此處語譯可能存在的問 題,促使筆者作出修正與澄清!
22 根據 Eli Franco 的解釋,玄奘唯識比量對論域全集的三分如下:
宗:第二「界」(關於「十八界」,詳下表一);
同品: 第三「界」,即「眼識」。眼識是唯一體現唯識比量的「所立法」
即「定不離於眼識」這一屬性的事物,因為眼識自身不與自身分 離;
異品: 第一、第四至第十八「界」。它們構成不體現唯識比量的「所立 法」即不體現「定不離於眼識」這一屬性的事物的集合。
就唯識比量的「因」而言,「包括在『初三』中」(初三攝)即包括在第一 至第三「界」的集合中,「不包括在『眼根』中」(眼所不攝)即不等於第 一「界」。唯識比量的「因」就是這兩項條件的合取,即:包括在第一至第 三「界」的集合中,同時不等於第一「界」。因而,該「因」所表述的屬 性,即「或者是第二『界』或者是第三『界』」。據此,唯識比量對「因三
決定量為何同樣滿足「因三相」。元曉的相違決定量如下:
宗: 從終極真理的觀點看,雙方承認的「色」是與「眼 識」必定分離的。(真故極 成色,定離於眼識。)
因: 因為它是包括在我方承認的(自許)「初三」中,
而不包括在「眼識」中。(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 故。)
喻:如「眼根」。(猶如眼根。) 23
與唯識比量相似,元曉的比量也運用了「十八界(dhātu)」的 分類。「十八界」的分類如下:24
相」的滿足可解釋如下:
(1) 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因是宗所普遍具有的屬性),因為第 二「界」(宗)體現了「或者是第二『界』或者是第三『界』」這 一屬性;
(2) 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在同品中的確存在),因為第三
「界」作為唯一的「同品」,恰體現了「或者是第二『界』或者是 第三『界』」這一屬性;
(3) 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在異品中普遍不存在),因為屬 於「異品」的第一、第四至第十八「界」,無一體現「或者是第二
『界』或者是第三『界』」這一屬性。
詳 見 Eli Franco, “Xuanzang’s Proof of Idealism (Vijñaptimātratā),” 199-212。
當然,Eli Franco 的解釋未慮及唯識比量的三個限定語(簡別)「真故」、
「極成」與「自許」,尤其是「自許」在論證中的作用。關於「自許」的必 要性,詳見下節,以及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 識 比 量 ),” 145-149。 此 外,傅新毅,〈從「勝軍比量」到「唯識比量」:玄奘對簡別語「自許」
的使用〉,《世界宗教研究》2016 年第 2 期,頁 61-71 對唯識比量及其中
「自許」限定語的解釋,與筆者在 Eli Franco 基礎上所作的進一步解釋相 近,且對唯識比量中「自許」限定語的用法的來源有詳細說明,而為筆者撰 寫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一文時所未及參考。
23 《明燈抄》,頁 321 上 19-21(Ce《判比量論》殘片,見上註 13)。
24 參見 Eli Franco, “Xuanzang’s Proof of Idealism (Vijñaptimātratā),” 208。
表一:十八界 1. cakṣus = 眼
「視覺官能」
2. rūpa = 色
「視覺形象」
3. cakṣurvijñāna = 眼識
「視覺認知」
4. śrotra = 耳
「聽覺官能」
5. śabda = 聲
「聲音」
6. śrotravijñāna = 耳識
「聽覺認知」
7. ghrāṇa = 鼻
「嗅覺官能」
8. gandha = 香
「氣味」
9. ghrāṇavijñāna = 鼻識
「嗅覺認知」
10. jihvā = 舌
「味覺官能」
11. rasa = 味
「滋味」
12. jihvāvijñāna = 舌識
「味覺認知」
13. kāya = 身
「觸覺官能」
14. spraṣṭavya = 觸
「可觸者」
15. kāyavijñāna = 身識
「觸覺認知」
16. manas = 意
「心靈」
17. dharmas = 法
「諸非感官對象」
18. manovijñāna = 意識
「非感官認知」
根據陳那邏輯的「三分法」(tripartitionism),即將一則 論證或推論所涉論域全集分為「宗」(pakṣa,論證的主題)、
「同品」(sapakṣa,與宗相似的事物)與「異品」(vipakṣa,
與宗不相似的事物)三類的理論設定,元曉相違決定量所涉論域 全集可一分為三如下:
表二:相違決定量的「宗」、「同品」與「異品」
宗: 第二「界」;
同品: 第一、第四至第十八「界」。它們構成體現這裡的「所立 法」即「定離於眼識」這一屬性的事物的集合;
異品: 第三「界」,即「眼識」。眼識是這裡唯一不體現「所立 法」的事物,因為眼識自身不與自身分離。
就元曉比量的「因」而言,「包括在『初三』中」(初三 攝)即包括在上述第一至第三「界」的集合中,「不包括在『眼 識』中」(眼識不攝)即不等於第三「界」。元曉比量的「因」
就是這兩項條件的合取,即:包括在第一至第三「界」的集合 中,同時不等於第三「界」。因而,該「因」所表述的屬性,即
「或者是第一『界』或者是第二『界』」。元曉比量的「因」滿 足「三相」的情況可解釋如下:
表三:相違決定量的「因三相」
(1) 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因是宗所普遍具有的屬性),因 為第二「界」(宗)體現了「或者是第一『界』或者是第二
『界』」這一屬性;
(2) 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在同品中的確存在),因為第 一「界」作為「同品」之一,體現了「或者是第一『界』或者 是第二『界』」這一屬性;
(3) 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在異品中普遍不存在),因為 第三「界」作為唯一的「異品」,既非第一「界」,亦非第二
「界」。
因而,如果玄奘的唯識比量滿足「因三相」的話,元曉的 相違決定量也以相同的方式滿足「因三相」。根據論辯規則,在 這兩個比量同時滿足「因三相」並且各自的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 下,兩者均應判為無效。在這個意義上,元曉比量就「因三相」
規則而言的正確性,便將迫使玄奘的唯識比量成為不可靠,並使 後者在辯論中敗北。
而 且 , 元 曉 還 主 張 , 他 的 相 違 決 定 量 對 「 真 故 」
( * p a r a m ā r t h a t a ḥ , 從 終 極 真 理 的 觀 點 看 ) 、 「 極 成 」
(prasiddha,雙方承認)和「自許」(我方承認)這三個限定 語(viśeṣaṇa,簡別25)的運用,尤其是對「自許」的運用,與玄 奘唯識比量對這三個限定語的運用並無二致。
25 「簡別」的梵文原語,見 Huanhuan He, “Xuanzang, Bhāviveka, and Dignāga: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Thesis’ (*pratijñāviśeṣaṇa),” Indogaku bukkyōgaku kenkyū 印度学仏教学研究 62, no. 3 (March 2014): 1233。
參、文軌視唯識比量為錯誤嗎?
文獻(一)(《莊嚴疏》卷 4,頁 13 右 4-8 = 《十四過類 疏》,頁 439 中 1-5):如難唯識比量云:「極成之色,
應非即識之色,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
如此比量,唯違他許「即識之色」,不違自許「離識之 色」,亦應即是似破所攝?答:……難唯識比量,能破所 攝。26(按:下劃線為筆者所加,下同。)
在上述段落中,文軌提到了一則針對唯識比量的基於「有法差別 相違因」的反駁。該反駁(以下簡稱「反駁﹝一﹞」)的具體內 容如下:
宗: 雙 方 承 認 的 「 色 」 應 當 不 是 與 「 眼 識 」 同 一 的
「色」。(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
因: 因為它是包括在雙方承認的「初三」(極成初三)
中,而不包括在「眼根」中。(極成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
喻:如「眼識」。(如眼識。) 【反駁(一)】
文軌認為這是一則正確的反駁(能破所攝)。然而,只要反駁
(一)被認為正確,它所反駁的那則比量就必須被認為是錯誤 或無效的論證。以此為據,師茂樹主張:文軌「似乎將這個證 明(按:唯識比量)視為無效」(seems to regard the proof as invalid)。27而且,儘管《莊嚴疏》是在文軌聽受玄奘講解《因 明入正理論》所記筆記基礎上撰寫而成的, 28全書卻無一字提到
26 翻譯見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7。
27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7.
28 文 軌《 莊 嚴 疏 》 的 序 言( 卷 1, 頁 2 左 4-6) 對 當 時 聽 講 情 況 有 非 常 生
唯識比量的作者實即玄奘。29有鑒於此,師茂樹得出結論:「這 個證明(按:唯識比量)……可能不是玄奘的作品,或者玄奘 只是將它們作為謬誤的實例加以引述」(the proof ... were not Xuanzang’s work or that Xuanzang introduced them as examples with fallacies)。30
在文獻(一)中,文軌的確認為反駁(一)是一則正確的 反駁。但是,反駁(一)所要反駁的那則比量並非唯識比量實際 採用的表述形式。它所反駁的只是唯識比量的一種可能的表述形 式。即使文軌本人也對此非常明白。在《莊嚴疏》的敦煌版本即 二卷本傳本 31中,也有提到相同的反駁(一):
動的記述:「旋踵東華,頗即翻譯。軌以不敏之文,慕道膚淺,幸同入 室, 時 聞 指 掌, 每 記 之 汗 簡, 書 之 大 帶。」 參 見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6。
29 參見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6。在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150-152 中,筆者對此的解釋為:玄奘當時以唯 識比量為例為徒眾講解因明論證的各項細節時,可能根本就未提到他自己就 是該比量的作者。在現存文獻中,窺基最早提到唯識比量的作者實即玄奘。
參見《因明大疏》,頁 115 中 21-27。
30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7.
31 《莊嚴疏》的敦煌版本並非全帙,止於對《因明入正理論》「相違決定」段 的注釋,並附有題記曰:「□□□正理論疏卷上」,見唐.文軌,《因明入 正理論疏》敦煌寫卷(下文簡稱《莊嚴疏》寫卷,且僅註原寫卷行號),載 沈劍英,《敦煌因明文獻研究》,頁 239(圖版),行 173。這個「卷上」
的篇幅大致相當於全書的一半,由此便可推知該版本剩餘的部分應該是「卷 下」而非「卷中」和「卷下」,若該「卷下」的篇幅與「卷上」大致等同的 話。因此,該敦煌版本應該屬於《莊嚴疏》的二卷本系統。而根據《卍新纂 大日本續藏經》所收《莊嚴疏》卷一的跋尾(《因明入正理論疏》,《卍 新纂大日本續藏經》冊 53,第 848 號,頁 694 中 21)可知,現行的《莊 嚴疏》則屬於三卷本系統。參見武邑尚邦,《因明学—起源と変遷》,頁 219-221。此外,支那內學院本《莊嚴疏》(見上註 18)除採用了當時新發 現的《十四過類疏》以外,亦主要基於該書的三卷本系統,復將全書判分為 四卷。其卷一和卷二對應《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所收的卷一,卷三和卷四 對應三卷本系統的卷二和卷三。而由於三卷本系統的卷二和卷三業已散失,
故支那內學院本的卷三和卷四,除利用當時新發現的《十四過類疏》以外,
問: 但應云「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亦遮此難,何 須別用「自許」避之?
答: 雖得避不定過,然不能遮相違難。謂他作相違難云:
「此極成色,應非即識之色a,極成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如眼識。」此難便成也。(a 「即識之色」原 作「即色之識」)32
此處,提問者問道:為什麼唯識比量的因中的「初三」應當用
「自許」而不能用「極成」來限定,為什麼是「自許初三」而非
「極成初三」。「自許初三」(我方承認的「初三」)與「極成 初三」(雙方承認的「初三」)兩概念外延上的差異可如下表所 示:
表四:「自許初三」與「極成初三」33 自許初三(我方即大乘學者承認的「初三」)
A. 十方佛色 B. 他方佛色 C. 佛無漏色
D. 極成色 = 第二「界」
E. 極成眼根 = 第一「界」
F. 極成眼識 = 第三「界」
G. 最後身菩薩染污諸色
= 釋迦菩薩實不善色 H. 一切佛身有漏諸色
敵論即小乘學者承認的「初三」
極成初三(雙方承認的「初三」)
上述段落中的回答說到:如果用「極成」來限定唯識比量中的
其餘文字皆據日本因明疏抄所引《莊嚴疏》殘章斷句輯佚而成。
32 《莊嚴疏》寫卷,行 15-18。
33 實線框表示「自許初三」,即大乘學者承認的「初三」,包括項目 A–F。虛 線框表示敵論即小乘學者承認的「初三」,包括項目 D–H。兩框相疊的陰 影部分,表示「極成初三」,即立論方大乘學者與敵論方小乘學者雙方共同 承認的「初三」,包括項目 D–F。參見《因明大疏》,頁 115 下 8-14。關 於「十八界」,參見上文表一。
「初三」,使之成為「極成初三」,唯識比量便會遭遇上述反駁
(一)。在那種情況下,反駁(一)就會成為正確的反駁(此難 便成)。唯識比量便將犯有「相違因」的過失,成為一則無效的 論證。正是在此語境下,文軌才認為反駁(一)「能破所攝」,
是「正能破」。
然而,上述回答緊接著又提到:反駁(一)的正確性僅限於
「初三」限定為「極成初三」的場合。
若言「自許」,彼難不成,以得用他方佛色,與彼相違 作不定過故。用「自許」之言,一遮他不定難,遮相違 難。 34
根據《因明入正理論》對「有法差別相違因」及以之為基礎的反 駁的說明,一則以「有法差別相違因」為基礎的反駁(「有法差 別相違難」),必須完全照搬它所要反駁的那一則推論所使用的
「因」來作為該反駁本身的「因」。這是因為敵論方提出這一反 駁,只是為了揭示立論方自己採用的「這同一個理由」(ayam eva hetuḥ,「如即此因」)實際上否定了立論方推論的有法的 某種特殊屬性(有法差別),而這種特殊屬性恰恰為立論方所 主張。35與之相應,針對唯識比量的「有法差別相違難」只是為 了揭示唯識比量的「因」實際上能證明唯識比量的有法即「極 成色」,並非與「眼識」同一的「色」(非即識之色)。「即 識」,也就是「定不離於眼識」(與視覺認知必定不分離),正 是立論方意圖通過唯識比量所要論證的「極成色」所應具有的那 樣一種特殊屬性。
34 《莊嚴疏》寫卷,行 18-19。
35 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148, 179-180。
因此,當唯識比量轉而使用「自許」來限定「初三」,將其 表述為「自許初三」而非「極成初三」的時候,上述反駁(一)
作為一則「有法差別相違難」,便不得不隨著立論方對「初三」
限定語的改變,放棄原先的「極成初三」,亦使用「自許」來限 定「初三」,從而轉變為下述反駁(二)的形式。否則,該「有 法差別相違難」便將成為無的之矢,因為反駁(一)所攻擊的目 標已變更其「因」的表述形式,不再保持它原先所要反駁的那種 形態。反駁(二)如下:
宗: 雙 方 承 認 的 「 色 」 應 當 不 是 與 「 眼 識 」 同 一 的
「色」。(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
因: 因為它是包括在我方承認的「初三」(自許初三)
中,而不包括在「眼根」中。(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
喻:如「眼識」。(如眼識。)36 【反駁(二)】
反駁(二)所涉論域全集的「三分」可如下表所示:37
表五:反駁(二)的「宗」、「同品」與「異品」
宗: 第二「界」,即表四中的項目 D;
同品: 第一、第三、第四至第十八「界」。它們構成體現這裡的
「所立法」即「非即識之色」這一屬性的事物的集合;
異品: 表四中的項目 B(他方佛色)。「他方佛色」是「即識之 色」,同時又不是「極成色」(表四中的項目 D,即反駁
﹝二﹞的「宗」)。37
36 見《莊嚴疏》卷 2,頁 21 右 7- 頁 22 左 3。
37 參見上文表一。此外,表四所列的項目 A(十方佛色)和項目 C(佛無漏 色)其實也可以包括在反駁(二)的「異品」範圍中。因為它們與「他方佛 色」(項目 B)一樣是「即識之色」,同時也都不屬於反駁(二)的「宗」
(極成色)。然而,在文獻中,項目 A 和項目 C 都未在此情況下被提到。
故而此處亦暫且將它們忽略。
事實上,反駁(一)所涉論域全集的「三分」與反駁(二)幾近 全同。唯一的不同在於兩者的「因」的具體含義。反駁(一)
的「因」是「包括在『極成初三』中」(即包括在第一至第三
「界」的集合中)與「不包括在『眼根』中」(即不等於第一
「界」)這兩項條件的合取。因而,反駁(一)的「因」所表述 的屬性,即「或者是第二『界』或者是第三『界』」。相比之 下,反駁(二)的「因」則是「包括在『自許初三』中」(即 包括在第一至第三「界」以及項目 B 的集合中)與「不包括在
『眼根』中」(即不等於第一「界」)這兩項條件的合取。它所 表述的屬性,即「或者是第二『界』或者是第三『界』或者是項 目 B」。
反駁(一)的「因」滿足「因三相」,特別是它不為作為 該反駁的「異品」的項目 B(他方佛色)所體現,因而不存在於 異品中,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相比之下,反駁(二)的
「因」,儘管與反駁(一)的「因」一樣,滿足第一相「遍是 宗法性」和第二相「同品定有性」,38但是不滿足第三相。因為 作為反駁(二)的「異品」的項目 B 事實上體現了「或者是第 二『界』或者是第三『界』或者是項目 B」這一屬性。因此,在 上引《莊嚴疏》的敦煌版本中,便被認為犯有「不定因」的過失
(以得用他方佛色,與彼相違作不定過故)。如果唯識比量用
「自許」來限定「初三」,對它提出的「有法差別相違難」便不 構成一則正確的反駁(彼難不成)。39
上引敦煌本《莊嚴疏》段落的主要思想亦見於《莊嚴疏》的
38 參照上文表三對元曉相違決定量滿足「因三相」的解釋,反駁(一)和反駁
(二)皆滿足第一相和第二相這一點可以很容易得到說明。
39 見《莊嚴疏》寫卷,行 18-19。
通行本(三卷本系統40)中。該通行本中對應的表述如下:
若為避此過言「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者,即不得與他 相違難,作不定過,故唯言「自許」也。41
由此可見,為師茂樹所首先注意到的上述文獻(一),實際上對 應文軌在解釋唯識比量的時候對「自許」這一限定語用於限定
「初三」的必要性的說明。根據文軌的看法,針對唯識比量的
「有法差別相違難」,若構造為上述反駁(一)的形式,便構成 一則正確的反駁。然而,文軌並非無條件地主張反駁(一)的正 確性。其正確性僅限於唯識比量用「極成」來限定「初三」,將
「初三」表述為「極成初三」的情況。
無論在敦煌版本還是通行版本的《莊嚴疏》中,文軌都非常 清楚地說到,唯識比量用「自許」來限定「初三」的目的,正是 為了防範這樣一種「有法差別相違難」。在唯識比量的「初三」
表述為「自許初三」的情況下,針對它的「有法差別相違難」就 必須由反駁(一)轉為反駁(二)的形式,而反駁(二)由於犯 有「不定過」,便不再構成一則正確的難破。
因此,文軌對於反駁(一)正確性的認可,並不必然意味 著他將唯識比量視為錯誤或者無效的論證。反駁(一)所能反駁 的,僅僅是唯識比量的一種可能表述形式。這種形式由於用「極 成」而非「自許」來限定「初三」因而招致了反駁(一)。而唯 識比量實際採用的表述形式已經用「自許」替換了「極成」來 限定「初三」,因而得以擺脫任何一種形式的「有法差別相違 難」。反駁(一)對於唯識比量實際採用的表述形式不再構成
40 見上註 31。
41 《莊嚴疏》卷 2,頁 22 左 8-10。
「有法差別相違難」,而反駁(二)儘管構成「有法差別相違 難」,但由於犯有「不定過」,並非有效的反駁。
總之,文軌關於反駁(一)的正確性,以及唯識比量若缺少
「自許」限定「初三」情況下的不正確性的討論,僅僅是為了顯 示唯識比量所實際採用的表述形式的確構成一則正確的論證。如 果上述文獻(一)也是基於文軌當時聽受玄奘講解《因明入正理 論》所記的筆記,42那麼該段討論很可能還是反映了講解者玄奘 本人運用唯識比量作為可靠論證的一個生動實例,向其弟子展示 佛教邏輯學中的各項理論要素是如何實際應用於辯論的。總之,
文獻(一)並不構成對於唯識比量的創作者為玄奘本人這一傳統 記載的反證。
肆、文軌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
文獻(二)(《莊嚴疏》卷 4,頁 3 右 9- 頁 4 右 2 =《十四 過類疏》,頁 436 下 22- 頁 437 上 8):
(1) 問 : 如 立 量 云 : 「 真 故 極 成 色 , 非 定 離 眼 識 」 宗,「自許初三攝、眼根不攝故」因,「如眼識」
喻。43有人破此比量,作相違决定云:「真故極成 色,定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 故」因,「如眼根」喻。44此四句45中何句所攝?
42 見《莊嚴疏》卷 1,頁 2 左 4-6。。
43 這是文軌版本的唯識比量。參見《莊嚴疏》卷 2,頁 21 右 2-3 =《莊嚴疏》
寫卷,行 9-11。參見上註 21(窺基的版本)。
44 此「相違决定」與元曉的相違決定量完全相同。參見上註 23。
45 這裡的「四句」(反駁的四種類型)為:「以定破不定」(用決定因反駁不 定因)、「以定破定」(用決定因反駁決定因)、「以不定破不定」(用不 定因反駁不定因)和「以不定破定」(用不定因反駁決定因)。見《莊嚴 疏》卷 4,頁 3 左 5-7 =《十四過類疏》,頁 436 下 8-10。
(頁 3 右 9- 頁 4 左 3 = 頁 436 下 22-26)
(2) 答:此當第四「以不定破定」句攝,以眼根非同品 故。謂小乘宗自許眼根定離眼識。(頁 4 左 3-4 = 頁 436 下 26-27)
(3) 若大乘自在菩薩六識互用,眼識亦得緣彼眼根,現 眼相分。及成所作智,亦緣眼根,現眼相分。(頁 4 左 4-6 = 頁 436 下 27- 頁 437 上 2)
(4) 如此相分眼根,並是初三之中眼根所攝。此則大乘 不許眼根定離眼識。(頁 4 左 6-8 = 頁 437 上 2-4)
(5) 此之眼根,望自雖是同品,望他即是異品。然無共 同品故, 46是同品無。以眼識為異品,因復非有。此
「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因,於同、異品,既遍 非有,即六不定中不共不定也。(頁 4 左 8- 右 1 = 頁 437 上 4-7)
(6) 復是似喻中他隨一所立不成過也。(頁 4 右 1-2 = 頁 437 上 7-8)
對這段文獻,師茂樹說道:「《因明入正理論疏》(按:《莊嚴 疏》)引述了針對唯識比量的相違決定量的一個實例,該實例基
46 實際上,這裡還是存在除「眼根」(第一「界」)以外的其他事物,的確 體現此相違決定量的「所立法」即「定離於眼識」這一屬性,且這一點為 小乘與大乘學者所共同承認,因而屬於本量的「同品」,並非如這裡所說
「無共同品」(不存在雙方共同承認的同品)。這類事物即第四至第十八
「界」(見上表二)。因而,這裡的「無共同品」似應理解為不存在雙方 共同承認的「同喻」(sādharmyadṛṣṭānta)。文軌似乎混淆了「同品」與
「同喻」。事實上,在因明文獻中,混淆「同品」與「同喻」的情況屢見不 鮮。參見 Mingjun Tang, “A Study of Gomyō’s ‘Exposition of Hetuvidyā,’ Text, Translation and Comments (1),” 309-310。嚴格來說,根據文軌此處對相違 決定量的分析,該量只是「無同喻」,即不存在既體現所立法「定離於眼 識」、同時又體現因法「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即「或者是第一『界』
或者是第二『界』」,見上表三)的事物,而不是「無同品」。
於五根(或六根)互用的理論。《因明大疏》中順憬對唯識比量 的批判,以及善珠所引元曉《判比量論》的殘片,所給出的相違 決定量實例均與之相同,解釋亦復類似。」47
然而,在文獻(二)中,文軌不僅引述了窺基錯誤地歸屬 於順憬、爾後為善珠指認其作者實即元曉的那同一則相違決定 量,48更重要的是,文軌還對該相違決定量進行了批判。如上所 述,我們並無充分的理由質疑文軌對唯識比量所持的正面肯定態 度。而且,文軌在文獻(二)中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更表明了 他對於這樣一則針對唯識比量的相違決定量的否定態度。因此,
認為相違決定量是文軌本人的創見,爾後為順憬和元曉所繼承,
似不妥當。毋寧說,文軌在這裡所引述的相違決定量,是早已存 在於他之前並通過某種未知途徑為他所知的一則比量。
如果善珠將該相違決定量歸屬於元曉並無問題,那麼從文獻
(二),我們可進一步知道:元曉的相違決定量早在《莊嚴疏》
撰寫之際便已抵達中國。根據沈劍英先生的研究,《莊嚴疏》應 當撰寫於 649-654 年間;或更準確的說,649-655 年間。 49然而,
47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8: “IIRS introduces an example of contradictory formula of the proof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mixed usage of five (or six) organs. Sungyŏng’s 順 憬 criticism of the proof in YDS, as well as the fragment of Wŏnhyo’s P’an piryang non quoted by Zenju, shows almost the same example and similar explanation.” 關於這裡提到的順 憬對唯識比量的批判,見《因明大疏》,頁 116 上 15-22。關於這裡提到 的元曉的殘片,見下文獻(四),註 b – b。該殘片的完整版本,見《明燈 抄 》, 頁 322 中 26- 下 7(=《 大 疏 抄 》, 頁 528 上 24- 中 4), 見 下 文 獻
(四)。
48 見《因明大疏》,頁 116 上 15-22;《明燈抄》,頁 321 上 17- 中 5。
49 見沈劍英,《敦煌因明文獻研究》,頁 4。沈劍英先生給出的年代上限基於 玄奘譯出陳那《因明正理門論》的年代(649),因為《莊嚴疏》曾前後多 次引用奘譯《因明正理門論》。沈先生給出的年代下限則是基於呂才(600- 665)與奘門弟子之間發生於 655 年關於因明的那場著名辯論。在那場辯論
窺基提到,相違決定量是在乾封年間(666-668)、在玄奘逝世
(664)以後才寄到中國的(「乾封之歲,寄請釋之」)。 50但 是,如果沈先生對《莊嚴疏》的系年無誤,則元曉的相違決定量 就應該早在 655 年以前便已寄到中國。由此看來,窺基的記述似 有問題。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窺基在《因明大疏》中對相違決定 量的批判,緊隨於他對唯識比量的解釋之後。51相比之下,文軌 對唯識比量的解釋位於《莊嚴疏》的第一卷(三卷本系統),而 他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文獻﹝二﹞),以及上述文獻(一),
則位於《莊嚴疏》的最後一部分(三卷本系統的第三卷),即曾 經單行的《十四過類疏》。52這最後一部分(《十四過類疏》)
事實上有一個專門的主題,即《正理門論》的「過類(jāti)」
(錯誤的反駁)理論。因此,並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含有 文軌對唯識比量的解釋的《莊嚴疏》前半部分,與含有文軌對相 違決定量的批判的該書後半部分,並非撰寫於同一時期。具體來 說,在 649-655 年間,文軌可能只是撰寫了《莊嚴疏》前半部分
(三卷本系統的前兩卷),而該書的後半部分(三卷本系統的第
中,文軌的《莊嚴疏》是呂才因明觀點的依據之一。為此,沈先生將《莊嚴 疏》的下限定在 654 年。但嚴格來說,655 年也並非完全不可能,故而本文 取 655 年而非 654 年。不過,玄奘譯出《因明正理門論》的年代,事實上仍 有爭議。羅炤主張該論譯出於 655 年而非 649 年,見羅炤,〈玄奘譯《因明 正理門論本》年代考〉,《世界宗教研究》,1981 年第 2 期,頁 29-36。羅 先生系年的根據是《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的記載(唐.慧立、彥悰,
《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頁 262 中 6-10)。但是,假如考慮到《莊 嚴疏》前前後後曾多次逐字逐句引用奘譯《因明正理門論》而且《莊嚴疏》
只可能寫於 655 年之前這兩個事實,筆者認為羅先生的系年似有問題。
50 見《因明大疏》,頁 116 上 15-22,參見 Shigeki Moro, “Proof of vijñaptimātratā and Mungwe,” 1298。
51 見《因明大疏》,頁 115 中 21- 頁 116 上 15(解釋玄奘的唯識比量)、頁 116 上 15- 中 11(批判相違決定量)。
52 見上註 18、31。
三卷,即《十四過類疏》),則是在 655 年以後的某個時候撰寫 的。53如是,上述文獻(一)與文獻(二),便有可能撰寫於 655 年以後。很可能文軌先是完成了他對於唯識比量的解釋。由於包 含這一部分文字的《莊嚴疏》前半部分,在 655 年左右便已完 成,並在當時學界廣為流通,而在這之後,相違決定量才輾轉寄 到中國,為文軌所知曉,文軌便只能隨後在《莊嚴疏》的後半部 分中對它進行批判。如果是這樣的話,655 年便只是《莊嚴疏》
前半部分的年代下限,並非文軌相違決定量批判的年代下限。元 曉的相違決定量也有可能的確如窺基所述,在玄奘逝世以後的乾 封年間才寄到中國。54
無論如何,文軌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就其內容來看,也應 早於窺基對這一比量的批判。文軌的批判大致對應於窺基的六條 批判中的第四條。窺基的第四條批判如下:
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離眼識,根因識果,
非定即離故。況成事智55,通緣眼根。疎所緣緣,與能緣
53 參見上註 49。呂才並未表現出對《因明正理門論》的「過類」理論有何 了解。因而文軌關於「過類」的闡述撰寫於 655 年以後也並非不可能。這 後半部分以「十四過類疏」的名義的單獨傳承,不僅見於《趙城金藏》中 的《因明論理門十四過類疏》(見上註 18),而且還見於高麗僧人義天
(Ŭich’ŏn,1055-1101)《新編諸宗教藏總錄》的記載(「正理門論 過類 疏一卷 窺基述」,《大正新脩大藏經》冊 55,第 2184 號,頁 1176 上 28- 29)。若該「過類疏」與《趙城金藏》中被錯誤歸屬於窺基的《因明論理 門十四過類疏》是同一部著作,則義天的記載更可以證明文軌的《十四過類 疏》在當時韓國的單獨傳承。
54 儘管可以這樣來解釋窺基所說的「乾封之歲」與文軌相違決定量批判的年代 之間的矛盾,但筆者仍對窺基的記述持懷疑態度,尤其是相違決定量在玄奘 逝世以後才寄到中國這一點。參加下文文獻(五)。在下文中,筆者還將回 到這一有關《莊嚴疏》前後兩部分撰寫年代不同的假設上來。
55 文獻(二)提到的「成所作智」與窺基這裡的「成事智」,都對應梵語的 kṛtyānuṣṭhānajñāna(能完成﹝任何﹞任務的認知,cognition of achieving the task),參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眼識,有定相離義。 56
窺基對相違決定量的六條批判的主要思想是:相違決定量的因命 題的一部分,即「﹝雙方承認的『色』﹞是不包括在『眼識』
中的」(眼識不攝),57並不為大乘學者所認可。在窺基看來,
「不包括在『眼識』中」等同於「與『眼識』分離」(離於眼 識)。而「﹝雙方承認的『色』﹞是與『眼識』分離的」,這正 是有待於整個相違決定量來論證的宗命題。在一則比量中,任何 與有待論證的宗命題含義相同的命題,都不能作為論證的理由 來使用。此處,窺基對相違決定量的因命題所涉及的「包括」
(攝,inclusion)關係,實際上默認了一種存在論的解讀。在這 種解讀之下,某個體類 X 不包括在另一個體類 Y 中,便意味著 X 類個體的存在不取決於 Y 類個體的存在。窺基拒絕考慮另一種 解讀的可能性,即相違決定量涉及的「包括」關係,實際上也完 全可以理解為:X 不包括在 Y 中,僅僅意味著 X 在範疇分類的 意義上,不歸類在 Y 之下。58
窺基的這一主要思想,並不見於這裡的文獻(二)。此外,
與文獻(二)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相比,窺基在上述第四條批判 中,還另外提到了「眼根」與「眼識」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之 作為二者之間既不絕對同一、又不絕對分離(非定即離)的證 據。另一方面,窺基也沒有提到文軌在文獻(二)–(5)中所 指出的相違決定量的「因」由於在「同品」和「異品」中都不 存在因而犯有「不共不定」(asādhāraṇānaikāntika)的過失。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168。典據詳下註 61。
56 《因明大疏》,頁 116 中 3-5。
57 參見上註 23。
58 參見 Mingjun Tang,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Xuanzang’s Inference of Consciousness-only (wei shi bi liang 唯識比量 ),” 187, n. 132。
窺基只是重複了文獻(二)–(6)中文軌指出的另一過失,即 相違決定量的「所立法」(sādhyadharma,有待論證的屬性,
即宗命題的謂項所示的屬性)「定離於眼識」相對於該比量的
「同喻」(sādharmyadṛṣṭānta,正面例證)即「眼根」而言並 不成立(asiddha,不成),因而該「同喻」有「所立法不成」
(sādhyadharmāsiddha)的過失。
文軌對相違決定量的批判的主要思想為:大乘學者並不承 認「眼根」(第一「界」)體現了相違決定量的「所立法」,即 不承認「眼根」具有「定離於眼識」這一屬性。因此,「眼根」
根本就不是該比量「同品」的一員。59因為,作為「同品」,它 必須要為辯論雙方共同承認為體現「所立法」。為說明這一點,
文軌援引了大乘教義中的兩種特殊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經修行 到第八地(bhūmi)或更高境界的菩薩。這一類菩薩將獲得「六 識互用」(或「五根互用」)的超自然能力,即能運用自己六識
(或五根)中的任何一種以替代行使其他「識」(或「根」)的 認知作用。 60第二種情況是通過轉變自己的前五識從而獲得「成 所作智」的佛陀。「成所作智」即能夠完成任何一項所應完成的 任務的純淨的認知能力。佛陀憑藉這種能力,便能夠用自己「五 根」的任何一「根」來認知一切對象。 61在這兩種特殊情況下,
59 參見上文表二。
60 見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譯,《成唯識論》,《大正新脩大藏經》冊 31,第 1585 號,頁 21 上 9-11:「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 互 用, 任 運 決 定, 不 假 尋 求。」《 成 唯 識 論 》, 頁 26 上 25-26:「 若 得 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參見唐.窺基,《成唯識論述 記 》,《 大 正 新 脩 大 藏 經 》 冊 43, 第 1830 號, 頁 388 中 4-6:「 若 正 義 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 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
61 見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譯,《成唯識論》,頁 56 下 21-29:「成所作 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