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24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與作業要點
93 年 3 月 29 日系務會議通過 100 年 3 月 1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4 月 28 日院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16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0 月 25 日院務會議與凝態中心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4 年 6 月 22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7 月 7 日報院同意核備 105 年 6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30 日報院同意核備 依據 108 年 10 月 24 日 108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決議統一修正
一、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國立臺灣大學各 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所「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系所推派委員五名,系主任(兼所 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四名委員由人事委員會成員互推產生,另理學院院長指派委員 四名,共九名組成。
三、本系所應就其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 資聘用計畫送本會與理學院備查,並定期檢討。經同意備查之師資聘用計畫如須修正,應向本 會與理學院提出具體說明。
四、本會辦理新聘專任教師辦理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薦。如有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理學院備查。
五、本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理學院院長核可 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本會進 行教師甄選。
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惟如有特殊事例,經本會認定,並報經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本會宜於應徵人員達徵聘名額之三倍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如有特殊狀況,其處理方式需 專案簽請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
六、申請人如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 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本會認定者,不在此 限。
七、本會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