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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王梅珍
電話:02-23979298#624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105年7月15日召開「研商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相關規範檢討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2 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 第211191號函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 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 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 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 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
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 從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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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 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 給字第211191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 停止適用。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 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本函之規定。
三、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 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 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 政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 2016-09-08
16: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