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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受文者:銓敘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盟 109 年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 1090026271 號
速別:最速件地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 號10樓
傳真: 02-2397
9744承辦人:許患婷
電話: 02-23979298#552
E一說ai
1 : hthsu@dgpa.gov. tw密等及解密條件處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09D001634_1_101707301740001.
pdf)主話: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詩
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問 學 2 退,有鵑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 109 )年2 月 1 1 日 至 24 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桶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言兌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2 月 7 日肺中指字第 1 093700078 號函 辦理(女口的件)
二、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 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
申請:
1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
二、三年級)或麗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 、自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窗台主停課,或家長自 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文薪等規
銓敘部總收文 109治2/10
定,請依本總處本年2 月 5 日總處玲字第 1090025887號函(
諒達)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 調查委員會,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 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
合規劃處、給與福利處、人事室(均含的件)109/0'.UlD 1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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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
地址:10050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沈依慧
聯絡電話:02-23959825#3776 電子信箱:ivani919@cdc.gov.tw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09370007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高 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 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本中心本(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諒 達。
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 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 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 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 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 假。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 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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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 假。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67
函
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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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0050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沈依慧
聯合各電話: 23959825#3776 電子信箱: ivani9l 9@cdc.gov.tw
受文者:勞動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2 月 6 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 1093700075 號
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話: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 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有關防疫照顧假 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請查照。
言兌明
:
一、本中心本( 109)年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56號函諒達。
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 12 歲以下 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 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
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 照顧 f段。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 需求,如幼兒園於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 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 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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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教育部、勞動部 副本:
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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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2 月 5 日 發文字號:總處玲字第 1090025887 號
速另1J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 2 號 10 樓 傳真: 02
2397 9744承辦人:許息婷
電話: 02 23 9792 98#5 52 E-Mai 1 : hthsu@dgpa. gov. tw
主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 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 校延後開學 2 適,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 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
丁 轉知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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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兌明
: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 109 )年 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 0056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前開函說明略以,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 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l l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 學校延後問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 1 日至 24 日期間,如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 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 2 月 1 1 日 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 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 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 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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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放寬高中(含高中、高職、五專 一、二、三年級)或國中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者,
亦得適用。
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 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 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 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
安全調查委員會,不令行正 龍全是對改總處) 、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蚓、市言 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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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綜合規劃處、給與福利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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