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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許倖瑤
電話:02-23979298#651
E-Mail:hsurinoa@dgpa.gov.tw
受文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 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 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 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 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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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本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 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 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 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 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 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 2017-07-03
11: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