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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採計至 109 年 7 月 3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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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申請遷調市內他園服務 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項 目 所 需 證 件 審 查 參 考 原 則

實際服務年資 契約書影本及服務證 明書

1. 年資採計至 109 年 7 月 31 日

2. 當月在職 1 日以上即可視為當月在 職,全學期需每月在職,始得算 1 學期

3. 不包含擔任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服 義務役或育嬰以外之留職停薪期間 年資。

年資積分 1、契約書影本及服務 證明書

2、在職證明書

3、留職停薪同意復職 證明文件(無者免 附)

1. 年資採計至 109 年 7 月 31 日

2. 服務年資以月計算,滿 12 個月始得 採計 1 年年資,零星月份不予採計。

3. 借調、服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 資得採計。

4. 偏遠定義之行政區,以申請遷調當 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 之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偏遠地區清冊為準。

5.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以 107-109 學 年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之偏遠地區 (包含特偏、極偏及偏遠)學校名單為 準。

考核積分 (最高 10 分)

最近 5 年考核通知書 或函文(103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

採計 103-107 學年度考核通知書或函 文

獎懲積分 (最高 10 分)

最 近 5 年

(104.4.19~109.4.18) 獎 懲令(函文)及獎狀(牌)

1.採計 104 年 4 月 19 日至 109 年 4 月 18 日之獎懲及獎狀

2.獎狀(牌)核發日期,「月份」未標示明 確者,不予採計;日期未標示者,

視為當月「15」日(參照民法規定)。

研習積分

(最高 10 分)

最 近 5 年

(104.4.19~109.4.18) 研 習時數證明

1. 採計 104 年 4 月 19 日至 109 年 4 月 18 日止

2. 研習一日以 7 小時計,一週以 35 小 時計,教保專業知能研習累計每滿 35 小時給 0.5 分,未滿 35 小時之零 星時數不計分。

3.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取得之教

(2)

項 目 所 需 證 件 審 查 參 考 原 則 保專業知能研習以登錄於全國教保 資訊網之時數始得採計。

4.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取得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 學程、科之進修,幼教在職專班之 學分學程、大學推廣部學分,其一 學分以 18 小時計算。

5.參加其他機關團體 (如基金會、協 會、財團法人等),辦理之研習需經 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始得採計。

其他應備表件 遷調申請表

(以 A3 紙張列印)

需經申請人切結並核章完成。

線上登錄報名表 1.申請人至指定遷調網頁登錄完成後 列印簽名並經核章完成之報名表。

2.申請表之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料 不符者,以申請表所載資料為準。

切結書 同時申請遷調市內及他縣市服務者方 需檢附。

申請遷調服務名冊 依他縣市、超額及市內遷調由現職學校 或幼兒園分別造冊。

※ 注意事項:

1、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 109 年 7 月 31 日,餘一律採計至 109 年 4 月 18 日。

2、 申請遷調教保員應檢附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人事人員核驗,驗 訖後發還,另準備一份影印本交由服務學校(幼兒園)人事人員逕送遷調承辦學 校複核(影本每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

3、 檢附教保專業知能認定課程表如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207B 號 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00041161號函辦理。為落實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待加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38985 號函辦理。. 二、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地方政府函請教育部 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本

偏遠地區學校(依據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之認定方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14117 號函核 定「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學科中心 108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60141207C 號令頒「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 。 三、教育部 101 年 12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