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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體操比賽本市代表隊遴選組隊 實施辦法
壹、依 據:一、比賽規程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規定及體操比賽技術手冊訂定 之。
二、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本市代表隊組隊(研商會議)決議案辦 理。
貳、宗 旨: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讓本市全部選手均具有參賽資格,遴選優秀選手參加比賽,
以獲取佳績,為本市爭取榮譽 。 参、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體操委員會
伍、遴選日期:自即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0 日止逕向臺中市體育總會體操委員會(臺中市北屯區興 安路二段 392-2 號)報名。
陸、參加單位:
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含外國僑民學校)與國民中學及實驗教育學 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成 表隊報名參加。
柒、競賽分組與人數:
一、韻律體操:每單位每組最多報名 10 人(個人競賽與團隊全能競賽得重複 報名參賽)
(一)高中部女生組 (二)國中部女生組
二、競技體操:每單位每組最多報名 6 人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 109 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校、大 陸地區台商學校及海外台灣學校),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部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為限(108 年度第 2 學 期開學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 109 年度第 2 學期仍在學者),下列情形 除外,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1. 因法律法治輔導轉學者
2.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地方政府函請教育部 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本 市市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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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齡規定(計算至 110 年 8 月 31 為止)
(一)國中部:限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高中部:限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各校在登記註冊報名時,必須依據遴選推薦名單辦理,如無特殊原因,沒有證明者,不 得任意更改名單或無故棄權。
玖、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