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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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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本 送 - 學 校 所 屬 地 區 的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 經 辦 人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

附件一

副 本 - 學 校 存 檔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  」 號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資 助 學 校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申 領 表 格

( 此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聘 用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以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學 校聯 絡人及其電話號碼 (以便教育局處理本表格時作查詢之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校 欲 申 領 上 述 津 貼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延 長 有 薪 產 假 至 1 4 個 星 期 1, 而 聘 任 合 資 格 代 職 人 員 所 支 付 的 額 外 薪 金 2, 詳 情 如 下 : 甲 部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及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請 使 用 下 列 表 格 I 及 I I 分 別 填 寫 以 月 薪 及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資 料 )

I . 以 月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a)欄]期間所有以月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b)

代職人員 姓名5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a)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6

(c)

月薪7

代職曆日 日數8

薪金9

(d)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10

(e)

(f) = (d) + (e) 首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a)

日/月/年

日/月/年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3

元 ( 月) 元( ( 月)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4

1.

2.

3.

4.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月份: 年份:

(2)

I I .

以 日 薪 形 式 聘 請 的 代 職 人 員

放取 14 個星期有薪產假的原任合約教職員資料 在原任合約教職員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有薪產假[即表格(g)欄]期間所有以日薪聘請的代職人員資料 津貼金額

姓名 休假日期 額外四個星期產假的

薪金資料 [只計算由教育局現金津

貼所支付的薪金]

(h)

代職人員 姓名5

代職日期

[不得超逾表格(g)欄所示日期]

佔全職工 作比例 6

(i)

日薪率7a

實際工作 日數8a

薪金9a

(j)

強積金計劃 供款津貼10

(k)

(l) = (j) + (k) 首 10 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額外四個星期

由日/月/年 至日/月/年

(g)

日/月/年

日/月/年

 #

教學人員/

非教學人員

月薪3a

元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元( ( 月) [經換算的每日平均工資

為: 元]

職級:

佔全職工作比例:

薪金來源4

1.

2.

3.

4.

總日數 日 總額 元

1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未 符 合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的 規 定 放 取 有 薪 產 假 , 即 使 學 校 有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替 代 其 職 務 , 亦 不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

2 . 額 外 薪 金 指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以 替 代 休 假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法 定 有 薪 產 假 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 2 8 日 ) 。

3 . 發 還 金 額 的 上 限 以 原 任合 約 教 職 員於 正 常 工 作 日 的 薪 酬 釐 定 ( 即 並 非 其 產 假 薪 酬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並 不 相 同 ,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資 料 。

3 a . 發 還 金 額 的 上 限 以 原 任合 約 教 職 員於 正 常 工 作 日 的 薪 酬 釐 定 ( 即 並 非 其 產 假 薪 酬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並 不 相 同 ,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資 料 。 此 外 , 學 校 亦 須 填 寫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期 間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以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計 算 ) 。

4 .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薪 金 來 源 必 須 為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現 金 津 貼 。

5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放 取 額 外 四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學 校 曾 聘 任 一 名 或 以 上 的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須 分 別 列 出 各 代 職 人 員 的 姓 名 及 聘 用 詳 情 。

6 .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不 可 超 逾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於 放 取 額 外 四 星 期 ( 即 2 8 日 ) 有 薪 產 假 期 間 , 屬 教 育 局 現 金 津 貼 支 薪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即 表 格 ( b ) 欄 或 ( h ) 欄 內 填 報 的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

(2022 年 8 月修訂)

(3)

7 .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不 得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 即 表 格 ( b ) 欄 內 填 報 的 「 月 薪 」 金 額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金 額 並 不 相 同 , 相 關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亦 不 可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相 應 薪 酬 。 如 代 職 人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月 薪 , 並 於 表 格 ( c ) 欄 填 寫 其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7 a .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不 得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即 表 格 ( h ) 欄 內 填 報 的 「 經 換 算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金 額 ] 。 如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產 假 橫 跨 兩 個 曆 月 , 而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月 薪 及 經 換 算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並 不 相 同 ,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亦 不 可 高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在 該 兩 個 曆 月 的 相 應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如 代 職 人 員 為 兼 任 人 員 , 則 須 填 寫 已 反 映 其 兼 任 職 務 的 日 薪 , 並 於 表 格 ( i ) 欄 填 寫 其 全 職 工 作 比 例 。

8 .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指 由 起 始 日 至 完 結 日 期 間 的 曆 日 數 目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 此 欄 的 代 職 曆 日 總 日 數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如 該 代 職 人 員 在 受 僱 期 間 曾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須 扣 除 無 薪 假 期 的 日 數 , 學 校 亦 須 於 乙 部 ( i )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

8 a .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不 應 包 括 公 眾 假 期 、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的 假 期 或 教 職 員 無 需 執 行 職 務 的 任 何 日 期 。 實 際 工 作 總 日 數 亦 不 可 超 逾 2 8 日 。 9 . 薪 金 應 根 據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按 比 例 計 算 [ 以 代 職 人 員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 代 職 人 員 的 月 薪 金 額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 x 代 職 曆 日 日 數 ] 。 9 a . 薪 金 應 根 據 代 職 人 員 的 日 薪 率 x 代 職 人 員 的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計 算 。

1 0 .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有 關 入 息 的 5 % 供 款 , 並 受 限 於 按 2 8 日 比 例 計 算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供 款 ( 1 , 3 8 1 元 = 現 時 最 高 供 款 每 月 1 , 5 0 0 元 x 1 2 個 月 / 3 6 5 日 x 2 8 日 ) 。 如 學 校 無 需 向 該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請 在 此 欄 填 寫 “ 0 ” 。

乙 部 申 領 金 額 及 補 充 資 料

( i )

於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1 4 個 星 期有 薪產 假 期 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 已 連 續 1 4 個 星 期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 曾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 以 履 行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職 務 , 但 代 職 時 段 少 於 1 4 個 星 期 , 原 因 是 ( 可 選 多 於 一 項 ) :

 教 職 員 放 取 之 有 薪 產 假 有 部 分 時 段 與 主 要 學 校 假 期 (#聖 誕 節 假 期 /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復 活 節 假 期 / 暑 假 ) 重 疊 , 故 此 , 學 校 無 需 在 該 段 產 假 期 間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在 某 時 段 未 能 聘 請 合 適 的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未 有 足 夠 時 間 招 聘 代 職 人 員

 學 校 需 要 在 該 段 產 假 期 間 聘 請 多 於 一 名 代 職 人 員 , 而 他 們 的 任 職 期 未 能 完 全 連 接

 月 薪 代 職 人 員 曾 於 受 僱 期 間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 詳 情 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 他 原 因 : ( 請 註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i i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現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向 教 育 局 申 領 「 額 外 代 職 人 員 津 貼 」 共__________________元 [ 原 則 上 為 表 格 ( f) 及 ( l ) 欄 的 總 額 ] , 以 發 還 因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額 外 四 個 星期 法 定 有 薪 產 假的 代 職 人 員 薪 金 開 支 ( 即 最 多 2 8 日 ) 。 謹 此 附 上 經 校 監 簽 署 核 證 的 下 列 文 件 副 本 , 以 供 查 考 :

 原 任 合 約 教 職 員 的 薪 金 證 明 ;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 包 括 首 1 0 個 星 期 及 額 外 四 個 星 期 ) 的 薪 酬 收 據 ; 及

 所 有 代 職 人 員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的 證 明 資 料 ( 如 適 用 ) [ 如 代 職 期 少 於 6 0 個 曆 日 , 但 代 職 人 員 須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請 提 供 理 由 及 相 關 證 明 ] 。

丙 部 認 證 本 人 證 實 –

( i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已 審 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註 冊 醫 生 、 註 冊 助 產 士 或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證 實 懷 孕 的 有 效 證 明 書 、 註 明 預 產 期 或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 按 適 當 情 況 而 定 )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等 ) , 並 按 照《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及 教 育 局相 關 規 定 批 准 上 述 以 現 金 津 貼 聘 請 的 合 約 教 職 員 放 取 延 長 有 薪 產 假 至 1 4 個 星 期 ;

(4)

(iii)

所 聘 用 的 代 職 人 員 如 屬 教 師 , 他 / 她 必 須 是 檢 定 教 師 , 或 已 具 備 可 申 請 成 為 檢 定 教 員 或 准 用 教 員 的 所 需 資 歷 , 並 在 上 任 前 提 交 教 師 註 冊 申 請 。 學 校 亦 已 仔 細 查 閱 教 師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和 教 師 註 冊 證 的 正 本 及 / 或 查 詢 其 教 師 註 冊 身 份 和 相 關 資 料 ; 所 聘 用 的 代 職 人 員 如 屬 非 教 學 的 專 責 人 員 , 他 / 她 亦 須 具備相關的資格;

(iv) 本校#並 沒有 /有 過剩 常額 教師 _______名,而在聘請代課教師替代原任合約教師放取額外四個星期法定有薪產假期間,過剩常額教師數目 已經抵銷 [即

在同一時間內,休假連續三日或以上的教師數目 (包括常額教師及以教育局「現金津貼」聘請的合約教師的數目 )超逾過剩常額教師數目。如有

需要,請註明有關詳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學校的過剩常額教師數目未 被抵銷,因額外四個星期有薪假期而 衍生的代職人員薪金開支 將不會獲得發還;

(v) 上 述 各 部 分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及 完 整 ( 已包括原任合約教職 員放取額外四個星 期產假期間的 所有 代職人員的聘用資 料),本校 就此個案的申 請已完成,

亦明白如上述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不 齊全,教育局不會處理本表格;

(vi) 學校已先行向代職人員支付薪酬 及其他法定責任的相關開支;

(vii) 如發放的津貼額多於本校應得,本校會 把多收的津貼退還政府;及

(viii) 已支付予該原任合約教職員的額外四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及額 外代職人員津貼不曾/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補貼。

校 監 簽 署 ︰ 校 監 姓 名 ︰ 申 請 日 期 ︰

只 供 教 育 局 填 寫 致: 教 育 局 經 常 津 貼 組 ( 經 辦 人 : 一 級 會 計 主 任 )

學 校 在 本 表 格 內 提 供 資 料 及 文 件 副 本 , 已 經 校 方 確 認 。 本 人 核 證 學 校 在 乙 部 ( i i ) 申 領 的 津 貼 金 額 無 誤 及 應 予 支 付 。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 ) 簽 署 : 姓 名 : 日 期 :

校 印

(2022 年 8 月修訂)

(5)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收集個人資 料 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處理、核實及查證就資助學校「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的申請;

(b) 就上文(a)項所述申請的處理、核實及查證,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

(c)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以核實/更新教育局的記錄;

(d) 培訓及發展,包括發出計劃/活動邀請、處理發還課程費用申請、 評審提名、獎項和獎學金,以及監察達標進度;

(e) 處理及審核撥款/補助/津貼申請、發放撥款/補助/津貼,以及審計;

(f) 編製統計資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執行規則及規例[包括《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 279 章)及其附屬法例(例如《教育規例》、《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津貼學校公積金 規則》)和《資助則例》]。

2. 你必須按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本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可獲轉 移 資 料 者

3.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b) 與本表格相關的學校,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以及

(d)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

查閱個人資 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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