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彰投地區
就業市場概況月報
中華民國108年2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編製
壹、 前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促進國民就業,以 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定期公布轄區人力 供需相關資訊,提供各界運用。
本分署服務範圍包括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轄下設置臺中、彰化、員 林、南投等4個就業中心,亦於彰化縣鹿港鎮設置勞動學苑,另由勞動部所委 辦之豐原、沙鹿就業服務站,共同構成中彰投地區就業服務網絡,詳細資訊請 參考本分署網站
https://tcnr.wda.gov.tw
首頁之「分署簡介-轄區概況」及「服 務據點」說明。本分署編製報表之資料來源,係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 整合系統」,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求才之業務數據,雖未能完全涵 蓋勞動市場活動全貌,但仍可藉此初步掌握轄區人力供需變化之脈動,提供各 界參考運用。
圖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轄區示意圖
貳、 提要分析
一、 本分署轄區本月整體求職求才概況
108年2月份轄區新登記求職人次為6,495人,較上月減少370人或5.39%,較 去年同月減少776人或10.67%;新登記求才人次為8,017人,較上月增加931人或 13.14%,較去年同月增加393人或5.15%;求供倍數則為1.23,代表平均每位求 職者有1.23個就業機會,較上月增加0.20個,較去年同月則增加0.19個(如圖 2)。
108年2月份新登記求職就業率為8.91%,較上月減少2.29個百分點,較去年 同月減少5.36個百分點;新登記求才利用率為12.40%,較上月減少2.52個百分 點,較去年同月則增加2.93個百分點(如圖3)。
圖 2 本分署逐月新登記求職求才人次及求供倍數
圖 3 本分署逐月新登記求職就業率及求才利用率
107 年 2 月
107 年 3 月
107 年 4 月
107 年 5 月
107 年 6 月
107 年 7 月
107 年 8 月
107 年 9 月
107 年 10 月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0.00 0.20 0.40 0.60 0.80 1.00 1.20 1.40 1.60
求職人次 求才人次 求供倍數
107 年 2 月
107 年 3 月
107 年 4 月
107 年 5 月
107 年 6 月
107 年 7 月
107 年 8 月
107 年 9 月
107 年 10 月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0.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求職
就業率 求才
利用率
從求職者性別來看,「女性」多於「男性」,分別為3,378人(占52.01%)及 3,117人(占47.99%);年齡別方面,以「25-29歲」求職者1,000人(占15.40%)最 多,「35-39歲」求職者931人(占14.33%)次之;學歷別方面,以「高職」學歷 者2,150人(占33.10%)最多,「大學」學歷者1,833人(占28.22%)次之。
從職業別來看,求職者欲從事的職業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與「事務 支援人員」較多,分別為1,748人(占26.91%)及1,230人(占18.94%);求才廠商則 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與「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職缺較多,分別為 1,637人(占20.42%)及1,538人(占19.18%)。
而本月轄區求才職缺所處行業別,仍以「製造業」4,828人(占60.22%)最多
,其次依序分別為「批發及零售業」814人(占10.15%)、「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 服務業」619人(占7.72%)、「住宿及餐飲業」565人(占7.05%)、「支援服務業
」245人(占3.06%)。
二、 本分署各地區本月求職求才概況
108年2月份轄區各地區求供倍數均超過1,分別為臺中1.14、豐原1.31、沙 鹿1.25、彰化1.23、員林1.30以及南投1.21(如圖4)。
從求職者性別來看,本月除豐原及沙鹿外,其他地區「女性」均多於「男 性」;年齡別方面,除沙鹿以「20-24歲」求職者,及員林以「35-39歲」求職 者最多外,其餘地區均以「25-29歲」求職者最多(分布圖如圖5);學歷別方 面,豐原、員林及南投以「高職」學歷者最多,臺中、沙鹿及彰化以「大學」
學歷者最多(分布圖如圖6)。
從職業別來看,求職者欲從事的職業,除臺中以「事務支援人員」最多外
,其餘均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而求才廠商所提供的職缺,臺中以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最多,員林及南投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
其餘均以「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最多(分布圖如圖7、圖8)。
而本月各地區求才職缺所屬行業別,均以「製造業」最多,另「醫療保健 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批發及零售業」職缺數大多都分別為各地區前五名(
示意圖如圖9)。
圖 4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職求才人次及求供倍數
圖 5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職者年齡分布圖
圖 6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職者學歷分布圖
臺中 豐原 沙鹿 彰化 員林 南投
0 500 1,000 1,500 2,000
1.05 1.10 1.15 1.20 1.25 1.30 1.35
求職人次 求才人次 求供倍數
15-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45-49 歲
50-54 歲 55-59 歲
60-64 歲
65 歲以上
0%
10%
20%
臺中 豐原 沙鹿 彰化 員林 南投
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博士
0%
20%
40%
臺中 豐原 沙鹿 彰化 員林 南投
圖 7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職者之職業別分布圖
圖 8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才職缺之職業別分布圖
主管及經理人員
專業人員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事務支援人員
服務及銷售 工作人員 農林漁牧業
生產人員 技藝有關
工作人員 機械設備操作 及組裝人員
基層技術工 及勞力工
0%
20%
40%
臺中 豐原 沙鹿 彰化 員林 南投
主管及經理人員
專業人員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事務支援人員
服務及銷售 農林漁牧業 工作人員
生產人員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機械設備操作 及組裝人員
基層技術工 及勞力工
0%
20%
40%
臺中 豐原 沙鹿 彰化 員林 南投
1 2 3 4 5 臺
中
製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住宿及餐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40.36% 16.67% 12.63% 11.98% 8.40%
豐 原
製造業 住宿及餐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批發及零售業 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 79.90% 5.87% 3.84% 3.61% 1.30%
沙 鹿
製造業 營建工程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批發及零售業 支援服務業 52.64% 10.77% 9.77% 9.77% 3.79%
彰 化
製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教育業 住宿及餐飲業
64.88% 10.28% 8.04% 3.13% 2.86%
員 林
製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營建工程業 其他服務業 73.44% 6.22% 6.15% 2.53% 2.46%
南 投
製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住宿及餐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 閒服務業 43.45% 16.17% 15.59% 7.79% 4.23%
圖 9 本分署各地區新登記求才職缺前五大示意圖
三、 本分署本月求職求才未能媒合原因
以分署從求職端及求才端所回收之求職介紹卡做為樣本,扣除「等待僱主 通知」及「系統自動關閉」選項後,整體而言,108年2月份未能媒合原因以「
體能、健康條件不合」與「技術不合」為主,另「工作環境不合」與「工作時 間不合」也未能成功媒合的主要原因(如圖10)。
圖 10 本分署求職求才未能媒合原因
與求職者就業意願不合 福利措施不合待遇不合 工作地點不合 工作時間不合 工作環境不合 工作內容不合 與個人性向不合 求職者本身條件不合 教育程度不合技術不合 體能、健康條件不合 其他條件不合 廠商已錄用額滿 另自行就業 錄取但未報到
0% 10% 20% 30% 40% 50% 60% 70%
求職端 求才端
四、 本分署本月資遣通報及失業給付辦理概況
108年2月份本分署轄區資遣通報人數總計為1,414人,較上月減少515人或 26.70%,較去年同期增加201人或16.57%,其中資遣事由1方面,以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事由630人最多,勞基法第11條第 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365人次之(如圖11)。
失業給付辦理概況方面,108年2月份本分署轄區失業給付初次認定人數為 790人,較上月減少447人或36.14%,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或0.77%;失業給付再 次認定人數為3,080人,較上月減少239人或7.20%,較去年同期增加483人或 18.60%;失業給付推介就業人數則為802人,較上月增加53人或7.08%,較去年 同期增加129人或19.17%(如圖12)。
圖 11 本分署轄區逐月資遣通報人數
圖 12 本分署辦理失業給付相關人次
1 有關資遣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 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 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 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107 年
2 月
107 年 3 月
107 年 4 月
107 年 5 月
107 年 6 月
107 年 7 月
107 年 8 月
107 年 9 月
107 年 10 月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勞基法 11-1 勞基法 11-2 勞基法 11-3 勞基法 11-4 勞基法 11-5 勞基法 13 條但 勞基法 20 條 其他事由
107 年 2 月
107 年 3 月
107 年 4 月
107 年 5 月
107 年 6 月
107 年 7 月
107 年 8 月
107 年 9 月
107 年 10 月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失業給付
推介就業人次 失業給付
初次認定人次 失業給付
再次認定人次
五、 本分署本月求職求才熱門行職業類別
檢視108年2月份本分署各行業類別求才職缺,以「金屬製品製造業」973 人最多,之後依序為「機械設備製造業」638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443人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408人、「居住型照顧服務業」387人(如圖13)。至 於轄區各地區,臺中以「餐飲業」職缺最多,豐原以「機械設備製造業」職缺 最多,沙鹿以「食品及飼品製造業」職缺最多,彰化、員林、南投均以「金屬 製品製造業」職缺最多。
從職業類別來看,求職部分,108年2月份本分署以「製造勞力工」1,218人 最多,之後依序為「事務秘書」648人、「包裝及有關機械操作人員」463人、
「商店銷售有關人員」203人、「一般辦公室事務人員」173人;求才部分,以
「製造勞力工」1,094人最多,之後依序為「其他製程控制技術員」593人、「
照顧服務員」435人、「商店銷售有關人員」327人、「包裝及有關機械操作人 員」261人。
另從各職類求供倍數,觀察各職類別特性,通常求供倍數大於1,數值越 大表示此職缺在就業市場上「供過於求」的程度越高;若求供倍數小於1,數 值越小則表示此職缺在就業市場上「供不應求」的程度越高。在本分署108年2 月份求職求才前30大的職缺中,以「其他企業支援服務代理人」7.28最高,之 後依序為「其他製程控制技術員」4.63、「工業及生產工程師」4.56;另方面
,「事務祕書」0.16最低,接著為「一般辦公室事務人員」0.50、「包裝及有 關機械操作人員」0.56(如圖14)。
圖 13 本分署求才熱門行業類別
金屬製品製造業 機械設備製造業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居住型照顧服務業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日常用品零售業 餐飲業 塑膠製品製造業 日常用品批發業 紡織業 住宿業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醫療保健業
0 200 400 600 800 1,000
0% 10% 20% 30% 40% 50%
求才人次 求才利用率
圖 14 本分署求職求才熱門職業類別之求供倍數
3339 其他企業支援服務代理人 3139 其他製程控制技術員 2141 工業及生產工程師 8199 未分類其他生產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3114 電子工程技術員 3117 工業及生產技術員 7993 非食品飲料產品分級及檢查人員 7223 金屬工具機設定及操作人員 8201 機械組裝人員 5320 照顧服務員 7429 其他電子設備裝修人員 4322 生產事務人員 8142 塑膠製品機械操作人員 4321 存貨事務人員 9909 未分類其他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5220 商店銷售有關人員 8202 電力及電子設備組裝人員 5139 其他餐飲服務人員 6010 農藝及園藝作物栽培人員 5404 保全及警衛人員 4222 接待員及服務台事務人員 3322 商業銷售代表 9320 製造勞力工 9502 環境清掃工 8322 小客車及小貨車駕駛人員 9112 辦公室、旅館及類似場所清潔工及幫工 8193 包裝及有關機械操作人員 4110 一般辦公室事務人員 4120 事務秘書
0 1 2 3 4 5 6 7 8
求供倍數
附錄-主要名詞解釋
1. 本報表為避免人數重複計算的解釋問題(如季報、年報數據可能出現同廠 商同職缺再次徵才情形,或同一求職者再次求職情形),本報表名詞統一 以「人次」代表「人數」。
2. 求職人次: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自 行在臺灣就業通登記求職之人次。
3. 求才人次:指雇主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在台灣就業 通登記求才之人次。
4. 新登記:指在當月內辦理求職或求才登記之人次,例如新登記求職人次
、新登記求才人次。
5.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 仍需予以介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於2個月,若屬於專案介紹之求職有效 登記期限,則依各專案法定期限。至於就業弱勢者,經評估需進入個案 管理者,其有效期限為實際服務期間。例如有效求職人次、有效求才人 次。
6. 求職推介就業人次:指有效求職人次中,經推介就業、利用本分署各項 資訊或自行就業之人次。
7. 求才僱用人次:指有效求才人次中,經推介僱用、利用本分署各項資訊 或自行僱用之人次。
8. 求供倍數:指求才人次除以求職人次之比值,即在排除個人特定求職偏 好下,求職者在就業市場當中,每人次所能獲得的平均工作機會個數。
9. 求職就業率:指求職推介就業人次占求職人次之百分比。
10. 求才利用率:指求才僱用人次占求才人次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