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中 市 立 龍 井 幼 兒 園 1 0 9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代 理 教 保 員 甄 選 簡 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任職前需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四、任職報到時繳交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參、進用名額:實缺代理教保員 4 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10 年 4 月 30 日 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若有錄取者未報到將由備取人員遞補。
肆、代理期間:※實缺代理自 110 年 2 月 1 日起至110 年 7 月 31 日止或教育局分派之人員到 任為止,惟最長仍不得逾 6 個月。如代理原因消滅,即無條件解職,不得異 議。
工作內容:負責幼兒園教保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伍、工作地點:本園(忠和)、麗水分班、山腳分班、龍津分班等共 4 名,上開人員本園可依實 際需求彈性調配工作地點。
陸、薪 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3 條之教保員薪資支給 基準表按出任第 1 級之薪資計算。
柒、錄取標準:一、口試(成績占 50%,時間 5 分鐘)。
二、試教(成績占 50%,教案主題:健康小勇士(可攜帶教具,時間 10 分鐘)。
*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者,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經錄取 者由本園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本項甄審由評委就應徵人員擇 優錄取,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園得予從缺。
捌、甄選時間:110 年 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時(依收件順序依序進行)。 甄選地點: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3 樓會議室(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 4 段 247 號)。
玖、報名方式:檢具下列證件 (一)個人履歷表(附件1)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附件 2)。
(四)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證書(附件 2)。
(五)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規定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情事切結書(附件 3)。
(六)任職報到時繳交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附件 4)
(七)曾任幼保相關工作證明及相關相關專長證照(如教師證)等資料影本。
◎報名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至 109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4 點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郵 寄送達-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四段 247 號 3 樓(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辦公室), 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代理教保員」。聯絡電話:04-26369391#18 林老師。
◎上述應徵資料請以 A4 紙張及信封裝訂,格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另所提供資料 如有不實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保員 應徵人員履歷表 應徵類別:代理教保員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附影本)
最近一年內 2 吋半身照 片
黏 貼 處 聯絡地址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白天: 晚上:
電子信箱
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電話
最高學歷 (附學歷影本)
工作經歷
(附證明文件)
專長 或 技能 檢定證明
自 傳
*本報名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教保員甄選之目的進行 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附件 1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證書
*本報名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職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 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附件 2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保員切結書 本人 ,切結下列情事:
□無以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規定不能任教保服務人員情事之一 一、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 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 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本人如有以上切結不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並願負刑事責任。
此致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報名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教保員甄選之目的進行 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附件 3
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