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 我國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 我國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
我國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1949-1958)
陳純瑩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學科副教授
摘 要
1949 年底中華民國政府遷台,隨著軍事戒嚴和戰時體制的延長,使台灣的 威權政體順理成章的發展。從威權體制的發展而言,1949 年至 1958 年可視為 奠基時期,當局在建構威權體制時,顯然技巧性地運用了日治時期台灣警政的 遺緒,與近代中國建警過程的傳統思維。
當局根據「以黨領政」、「以黨領軍」、「以軍領警」的原則,建構警政體制 的外部結構,以情治系統割裂警察權的方式,協助警察共同維護治安,讓警察 只居於治安體系的外圍角色,來淡化「警察國家」的色彩,這個部分可說是中 國大陸建警成效不彰,「警察無能」的歷史延續;警政體制內的運作與改革,則 是日治時期「警察萬能」的經驗借鏡,繼續利用警察協辦許多業務,使公權力 仍然能夠廣泛滲透民間社會,顯示當局無法割捨日治時期「警察萬能」的統治 便利。大陸時代的傳統與日本殖民體制的遺緒,經過威權政體的篩選、保留或 強化,建構了一個既能控制警察國家機器,同時又能善用警察功能的體制。警 政為威權體制奠定了政治與社會的穩定,同時也為鞏固威權領導付出了相當的 代價。
關鍵詞:戒嚴時期、威權體制、警政、以軍領警、警察國家
壹 壹 壹
壹、 、 、前言 、 前言 前言 前言
近代意義之國家的出現,是經過徵稅權、徵兵制、義務教育甚至管制經濟 活動等過程,將政府公權力逐漸滲透社會生活中,使人民開始形成國家意識。
在公權力滲透的過程中,經常會遭遇原有社會勢力的反抗,因此近代警察制度 的出現及其角色,也就具有國家建構(state-building)工具的功能。國家建構在不 同的地區是以不同的歷史階段進行,台灣社會與政府公權力之關係,在清朝統 治時期與日本統治時期有相當大的差別,與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簡稱國府)撤退 來台之後的狀況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現代政治體制通常被分為三種類型:民主體制、極權體制與威權 體制。威權體制是既非民主又非極權的政治體制,其本質是建立在以國家公權 力為基礎,強調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凸顯國家獨立於社會的自主性,社會雖然 在國家的支配下,不過仍具備部分自主力量。*以「中華民國」名號而構成的政 治體系,固然自 1949 年以來即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政治管轄權,但在台灣,它仍 然是具有實質國家主權意識的「政治實體」,有效行使對內的統治權力,對外也 以獨立的身分與其他國際社會單位往來,換言之,「中華民國─台灣」是符合「國 家」意義的結構。† 1954 年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協防條約,台灣被納入東亞反 共圍堵防線的集體安全體系,這個國際角色的確定,使國府的「合法性」被西 方集團國家所肯定。在美國的支持下,中華民國以「自由中國」之姿,建設台 灣作為反攻復國基地。隨著軍事戒嚴和戰時體制的延長,使台灣的威權政體順 理成章的發展,其建構威權體制的合法性,可說是建立於臺海兩岸軍事緊張以 及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際社會的承認基礎上,而美國經援及軍援台灣,鞏固了 台灣對美國的依賴,強化了中國國民黨的地位,「同時也可能是滋養國民黨逐漸 發展其在台灣之威權統治體制的重要因素」。‡
鑒於在中國大陸失敗的經驗,國府遷台後的政治改革是以重建政權,鞏固 中樞的領導權威為重心,同時維持「民主憲政」的架構,以爭取美國政府及民 意的支持。所以,1950 年代初期的台灣政治,就在國民黨建構權威體制與維持 民主形象的兩種不同發展方向上,呈現出許多衝突矛盾。引人關注的是:國府 在台灣建立威權體制的過程中,如何改造警察這項國家機器,如何運用警察推 動政策,執行任務?威權體制在傳承中國大陸時代的傳統或日本殖民體制的遺
*趙建民,《威權政治》(台北:幼獅出版社,1994 年 12 月),頁 9。
†彭懷恩,《認識台灣─台灣政治變遷五十年》(台北:風雲論壇出版社,1997 年 10 月),頁 16。
‡薛化元,《《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1950 年代台灣思想史的一個考察》(台北:稻鄉出版社,
1996 年 7 月),頁 32。
緒時,經過什麼樣的篩選、保留或強化,以配合需要?探討威權體制建構初期 警政體制的設計,可以了解它與大陸時代的傳統、日本殖民體制的遺緒如何接 軌,出現了哪些新設計,新設計解決了什麼問題,或銜接時產生了哪些新問題;
探討其成效缺失則可檢驗威權體制建構初期,警政改革的理想與現實有什麼樣 的落差,對日後產生哪些影響。
歷史學界有關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議題的研究不多,除了筆者在博士 論文〈台灣光復初期之警政(1945-1953)〉的第五章,曾經論及 1949 年至 1953 年的警政改革外,*另見張綠薇所撰之〈戰後警政的接收與重建─中樞遷台前後 警政發展之探討〉(文化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12 月),該文敘述台 灣戰後至 1990 年代初期的警政發展概況,書寫方式與吳學燕所撰之〈台灣地區 的社會變遷與警政建設〉(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1989 年 6 月)相 似,內容相較之下明顯簡略,也欠缺威權體制建構初期警政發展之歷史性探討;
非歷史學界有陳宜安所撰之〈我國國家體制與警政發展(1950-1987)〉(文化大學 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該文以 1950 年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 會成立、1960 年經濟開始顯著發展、1975 年蔣中正總統逝世、1987 年宣布解嚴 為分期點,劃分 1950-1960、1960-1975、1975-1987 等三個階段,說明國府所處 的國內外環境,探討國府制定警察制度的態度、做法與實施成效;認為 1950 年至 1960 年台灣警政發展的特質,為軍人首長領導的組織制度、治安與保防為 重的警察任務。†
從台灣警政史的角度而言,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是以接收與重建為主;省政 府成立後因時制宜,以配合政府遷台準備為主;國府遷台初期則 以配合威權體 制建構,推動戰時警察業務為主。從治安的角度來看,1947 年的「二二八」事 件,1957 年的「五二四」事件(又稱劉自然事件),1977 年的「中壢」事件與 1979 年的「美麗島」事件,都曾對台灣警政發展造成衝擊。其中,「五二四」事件是 國府遷台後首次發生的重大治安事件,促使當局於 1958 年對情治系統與警察組 織作大幅調整。若從威權體制的發展而言,1949 年至 1958 年可視為奠基期,1959 年至 1976 年可說是穩固期,1977 年至 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為止,可說是衰退 期。因此,本文以 1949 年至 1958 年威權體制奠基期為研究範圍,利用警務處、
國史館、近史所的檔案資料及警察機關的期刊,輔以當時的報章雜誌與議會質 詢資料,分析當局如何掌握與運用警察這項國家機器,探討警政為配合建構威 權體制所施行的改革與成效缺失。
*陳純瑩,〈台灣光復初期之警政(1945-195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4 年 6 月),頁 165-245。
†陳宜安,〈我國國家體制與警政發展(1950-1987)〉(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 年 5 月),頁 77-79。
貳 貳 貳
貳、 、 、國府遷台前的警政基礎 、 國府遷台前的警政基礎 國府遷台前的警政基礎 國府遷台前的警政基礎
一 一
一 一、 、 、兩個源流的形成 、 兩個源流的形成 兩個源流的形成 兩個源流的形成
國府遷台前的警政基礎,係由日本殖民統治者所建立的警政規模,與戰後 自中國大陸引進台灣的警政體制,經過初步接軌轉型而發展出來的成果。首先,
就日本殖民統治的警政建設而言,日本能夠有效統治台灣,主要得力於警察,
而警察之所以能發揮效能的原因,在於殖民者以維持社會治安為施政重心,視 警政建設為要務。日治初期曾經面臨軍、憲、警權責混淆不清的問題,總督兒 玉源太郎上任後積極改革,奠定警政發展基礎;繼任者也都能不斷充實改進,
使得警政能夠穩定發展,以「安內唯警」之姿,進而形成「警察王國」,充分展 現殖民統治者運用警察的成效。若與日本本土及其他殖民地的警察機關相較,
可發現台灣警察組織最特殊之處,在於利用保甲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使保甲 制度宛如深入民間的警網,對社會作嚴密的監督與控制。保甲制度原是中國舊 有的社會組織,殖民政府整頓傳統的保甲以輔助警察,可說是以傳統輔助現代,
作為現代制度在土地上紮根的成功設計。*
近代日本是在一個政局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近代國家的塑造,中國的 情形剛好相反,清末為推行新政,開始引進新式警察,從此展開艱辛建警的序 幕。新式警察制度的引進,代表中國對傳統治安體制的揚棄,是國家政治體制 近代化的重要內容。在建警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中央權力虛弱的窘境,導致建 警活動一直是地方各自為政的局面。除了少數沿海省份及城市,建警成效大多 不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傳統的保甲組織依然是基層治安管理的主體。†清末 建警無法「慎始」,以腐化的綠營移作巡警軍,造成軍警角色混淆,民國以後警 察和保安團隊角色不清即淵源於此。清末建警受限於時間、人才、經費與主辦 者的認知而成效有限,不過警政制度的各種基本要項,如警察名稱、中央及地 方警政主管機關等,大體均於此時建立基礎。‡
民國以後,軍閥所重者在軍不在警,因此除增設各省警務處,成立警官高 等學校外,對於警政並無多大的改進。§ 北伐統一後,國民政府開始對全國警 政作初步的整頓,公佈公安局編制大綱,但是大綱中並未規定其內部應如何組
*劉匯湘,《日據時期台灣警察之研究》(台北:台灣省警務處,1952 年),頁 38-42。
†田玉洪,〈清末巡警制度研究〉(華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1999 年 5 月),頁 29-30。
‡賴淑卿,〈國民政府警政制度之建立及其發展 (1925~1948)〉(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2 年 1 月),頁 25。
§王家儉,《清末民初我國警察制度現代化的歷程》(臺北:商務印書館,1984 年 10 月,初版),
頁 131。
織,所以各公安局大都依照地方情形,由該省市政府自訂單行組織章程。*由於 整頓警政處於初步階段,各地的公安經費多被挪用於保安團隊,使得地方團隊 取代警察,成為維持治安的主力,警察淪為配角。†1936 年國民政府公佈「裁團 改警」辦法,規定裁撤保安團隊,以其經費充作建警之用,並將保安團隊官兵 改充警察。此外,將警官教育統一收歸於中央。‡八年抗戰爆發,警政建設面臨 停頓的命運,「裁團改警」計劃因而受阻,但是戴笠所推動的特務警察,在穩固 國民政府政權及抗日活動中突顯起來,警察特務化的現象成為中國建警歷程的 新發展。§整體而言,從清末到抗戰勝利前夕,中國警政歷經政局的混亂與日本 的侵略,一直無法完全按照計劃進行整頓,其建設成果自難理想。因此,除了 一些大都市之外,警察素質普遍不佳,設備窳陋,待遇偏低,軍警角色混淆等,
便成了近代中國警政的一大特色。**
二 二
二 二、 、 、兩個源流的初遇 、 兩個源流的初遇 兩個源流的初遇 兩個源流的初遇
二次大戰後,日本結束在台灣的殖民統治,國府隨即接收台灣,兩種不同 的警政體制在台灣相遇,經由接收與重建工作,兩者得以銜接轉型產生新的風 貌。由於日治時期良好的警政基礎,人民守法的素養,以及日警的配合,加上 中央提前準備,使台灣警政的接收工作於 1946 年初即完成。當時警政工作的重 點為:根據我國法令,調整警察組織體系,建立人事制度,訂定法規,縮小警 察職權。將日治時期警察掌理的戶政、山地行政、保甲管理、衛生行政、海港 檢疫、土地測量等業務劃出,只持續負責衛生行政中,有關環境衛生之整理、
各種衛生法令之執行取締;山地行政中的山地警衛工作;以及戶政中的戶口查 察事宜。††行政長官公署時期,警察機構逐漸增加,日治時期並未設置的各種專 業警察陸續成立。基層組織則承襲日治時期以派出所為單位的設計,實施「散 在制」的勤務制度,同時將基層警察改稱「警員」,提高警員待遇,以別於大陸 地區的警長、警士。原先自 1920 年起由日本國庫負擔的警察經費,戰後改由各 縣市政府負責。‡‡雖然戰後台灣百廢待舉,社會經濟蕭條,治安大不如前,警政
*賴淑卿編,《警政史料》第一冊(台北:國史館,1989 年 6 月),頁 269 ~ 274;賴淑卿編,《警 政史料》第二冊(台北:國史館,1990 年 6 月),頁 490。
†賴淑卿,前引文,頁 80。
‡賴淑卿編,《警政史料》第三冊(台北:國史館,1991 年 6 月),頁 3-4。
§國防部情報局編,《國防部情報局史要彙編》(中)(台北:國防部情報局,1962 年 3 月),頁 1-3。
**李士珍,〈 目前警察有關的幾個重要問題 〉,《台灣警察》,第 10 期(1946 年 8 月),頁 8。
††陳純瑩,〈光復初期台灣警政的接收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的探討〉,收入賴澤涵主 編,《台灣光復初期歷史》(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 年 11 月),頁 36-61。
‡‡李崇僖,〈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6 月),
頁 113。
存在許多缺失,但是與大陸各省相較,仍為全國之冠。*
然而,1947 年爆發「二二八」事件,對警政產生重大衝擊,規劃警政接收 與重建頗具貢獻的警務處長胡福相下台;†警察機關組織,不論是刑事警察、保 安警察或警務處的科、室,也在記取該事件教訓的考量下,有了明顯的擴充。
由於戡亂軍興,大陸各省來台人口增加,形成新的治安壓力,鑒於警力不足,
戶口查察工作無法落實,1949 年 5 月 20 日台灣開始實施戒嚴,由軍、憲、警 共同維持治安,以確保台灣安全。‡ 此外,考量過去各種專業警察並未納入警 政体系,常引發權責紛爭,為強化警察內部的力量,開始將專業警察納入警政 系統。§1949 年 9 月實施「警察一元化」政策,首先將鐵路、森林、港務等專業 警察改隸警務處管轄,至於中央系統的專業警察,如海關警察、工礦警察、鹽 務稅警等,因牽涉問題較廣,未能如期改隸。
戰後台灣的警政,經由接收與重建的銜接轉型,已產生許多變化,這些發 展在中樞遷台重整政權之際,經威權體制的篩選、保留或強化,又使警政發展 出新的風貌。
參 參 參
參、 、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外部關係之轉變 、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外部關係之轉變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外部關係之轉變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外部關係之轉變
1949 年台灣實施土地改革,以消弱根基於土地的地方勢力,同時穩定農村 社會;同年 5 月 20 日實施戒嚴令,為戒嚴體制正式拉開序幕;9 月 1 日,成立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加強入境檢查、肅清匪諜等緊急措施;11 月 2 日,行政院 會議將台灣省劃定為戒嚴接戰地區,將接戰地區內的權限都歸於軍事機關。這 些措施加強了當局對台灣政治及社會控制,也為國府在台重建政權提供助力。**
國府撤退到台灣時,面對的首要問題是:已經瀕臨解體的統治機器如何重 建?因此,1950 年代前期,其施政重心在於記取中國大陸的失敗教訓,在政治 與黨務上力求變革,從國民黨在大陸時代的摸索與發展,以及日本殖民台灣的 歷史經驗中學習,逐步建構威權體制。††學者研究指出,其「威權體制」有幾個
*《臺灣新生報》,1946 年 10 月 29 日,第 4 版。
†李爾康,〈敬悼胡福相先生〉,《中央警官學校臺幹班簡史》(臺北:中央警官學校臺幹班互助基 金會編印,1987 年 10 月),頁 333-335;吳俊明,〈對奠定台警基礎之首任處長胡福相先生的 懷念〉,同上書,頁 336-340。
‡陳純瑩,前引博士論文,頁 120-123。
§所謂專業警察,係因他種事業機關之需要,商准警察主管機關設置之警察,例如以保護鐵路、
森林、工礦、公路、航空、港務、鹽務等事業為目的所成立者。陳明傳主編,《警察百科全 書》(六)行政警察(台北:正中書局,2000 年 1 月),頁 49。
**薛化元,前引著,頁 32。
††徐振國,〈組合主義與經濟發展:台灣威權主義的蛻變與發展 〉,《中國的民主前途:台灣地區政 治民主化的回顧與展望》(台北:民主文教基金會,1991 年 3 月),頁 12。
特性:一、黨政軍三元一體的核心結構:國民黨權力核心的組合,是一個黨政 軍的組合。以黨治國、以黨領軍,黨為最高權力,類似列寧式政黨,但非極權 主義(totalitarianism)的政黨,係以政治穩定為發展基礎。二、意識型態的獨占:
以國民黨的三民主義為依歸,強調反共愛國意識。三、一黨獨大的政治體系:
青年黨和民社黨在政治上只是花瓶的角色。四、權威性的指導原則:台灣的「國 家」角色居高,擁有最大的權力基礎,而在政治與經濟上進行其權威性指導。
五、克理斯瑪(Charismatic)型的領導者,成為政治體系的主導力量。*
1950 年 3 月 1 日蔣中正總統復職,為收攬民心徹底改革,無論在政府或黨 務方面都有重大的變革。政府方面,仍延續過去「以黨治國」的理念;黨務方 面,於 1950 年 8 月成立「中央改造委員會」,進行黨員歸建與黨的改造。由於 國民黨早期的統治經驗,使它熟悉透過黨的組織來控制政府、軍事、社會等結 構;然而要確立政治威權,情治系統的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為整頓情治系統,
當局曾於 1949 年 8 月 20 日成立「國民黨政治行動委員會」,其主要任務為「負 責協調及監視黨政軍和社會各階層的安全工作」,由唐縱負責統編情治工作。†不 過,整合工作並不成功,迄 1950 年初,各情治單位仍各行其是。為強化情治系 統的功能,1950 年底當局將政治行動委員會納入政府機構,改名「總統府機要 資料室資料組」,以蔣經國為實際首腦,主掌敵後工作與情報工作,並統合諸情 治機構。‡1954 年再取消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高級情報指導委員會,成立國防 會議,其下設置未法制化的國家安全局,以統攝各情報機關。國家安全局成立 以前,情治系統間的分工是很含混的;之後國內情治單位的領導與運作,才算 逐漸走上軌道。§當局整頓情治系統的同時,警政也面臨外部關係的重大轉變,
茲分述如下:
一 一 一
一、「 、「 、「以軍領警 、「 以軍領警 以軍領警」 以軍領警 」 」 」位階關係的塑造 位階關係的塑造 位階關係的塑造 位階關係的塑造
警政業務性質特殊,警察系統所能掌握的社會和政治資源相當豐富,掌控 警察系統,通常即象徵操控了社會政治資源。近代國家行使其警察權之方式,
大部分是藉由警察機關來執行,每個國家也都會藉由某種機制的設計,來管理 控制警察這項國家機器,其中又可分為警察內部管控與外在制衡機制二種。為 了掌控並有效運用警政建構威權體制,國民黨根據「以黨領軍」、「以軍領警」、
*鄭冠銘,〈中華民國政治經濟發展之研究(1949-1988)〉(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碩士論 文,1989 年 5 月),頁 60-68。
†內政部警察總署編,《中國警政概況》(南京:內政部警察總署,1947 年 9 月),頁 19。
‡劉熙明,〈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台灣史研究》,第 6 卷 2 期(2000 年 10 月), 頁 147。
§高明輝口述,范立達整理,《情治檔案─一個老調查員的自述》,(台北:商周文化,1995 年 3 月,二版),頁 138。
「戶警合一」的基本架構,塑造軍警主從的位階關係,規劃警政管理戶政的設 計,強化社會控制。
首先,就「以軍領警」而言,戒嚴時期政府可以使用軍隊執行警察工作,
並在制度上促使警察依附在軍方與情治系統的支配之下。1949 年 9 月 1 日,台 灣省保安司令部成立,*為求指揮靈活統一,台灣省各憲警及治安單位(即台灣 省警務處、保安警察總隊、憲兵團、省垣警備指揮所),受該部指揮。國府遷台 初期,負責台灣內部安全的特勤系統,包括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台北衛戍司令 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民防司令部等單位,事權重疊,功能矛盾。為有效執 行戒嚴業務,1950 年公佈實施「戒嚴業務執行辦法」,由國防部統一掌理台灣 全省軍人及非軍人戒嚴業務,分別交由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及台北衛戍司令部執行。†警察的治安工作中,不論是取締流氓、散兵遊民,或 肅清匪諜,查緝走私、戶口臨檢,甚至公共場所的電影劇院檢查,秩序的維持,
都有軍隊或憲兵參與。戒嚴体制下警察的外在制衡機制,可從 1953 年各情報治 安機關隸屬及工作關係表來觀察:
*《台灣年鑑》(台北:台灣新生報社,1951 年),第六章,政府(二),頁 25。
†薛月順,曾品滄,許瑞浩主編,《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從戒嚴到解嚴(台北:國 史館,2000 年),頁 88。
根據上表可知,執行一般社會治安工作及人犯之拘留逮捕等事宜的機關有:
憲兵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及內政部調查局;負責社會保 防工作的機關有:保密局、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及內政部調查局。
而「戒嚴業務執行辦法」將戒嚴業務,分別交由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台灣省保 安司令部及台北衛戍司令部執行,因此,警察除了法定的隸屬機關外,另受聯 合警衛、警備、司法、情報等多元之指揮監督,為軍情機關提供蒐集情報和監 控特定對象,配合情治單位建構嚴密的保防網,以掌握全盤治安狀況。例如,
國府遷台後頒布「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規定凡依法令維 持治安之機關,對於匪諜(嫌)份子均得以偵查逮捕及必要之搜索。根據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的《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台灣省文獻 委員會編纂的《一九五 0 年代白色恐怖時期口述歷史專輯》,以及台北市文獻委 員會出版的《戒嚴時期台北地區政治案件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白色恐怖事件查 訪(上)(下)》等資料,顯示警察為軍情機關提供蒐集情報和監控特定對象,協助 執行逮捕行動,許多白色恐怖時期以所謂「匪諜案」為主軸的冤、錯、假政治 案件,都有警察充當「打手」的身影。
體制外的多元指揮系統,常因單位間協調不佳,造成警察無所適從的困境。
資料來源:《蔣中正總統檔案》軍事類,第 013 卷;轉引自劉熙明,前引文,頁 147。
表表
表表 1111、、、、各情報治安機關隸屬及工作關係表各情報治安機關隸屬及工作關係表各情報治安機關隸屬及工作關係表各情報治安機關隸屬及工作關係表
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保密局、台灣省警務處掌社會保防
諜報:內政部調查局、外交部情報司、 保密局、內政部調查局 游擊及敵後工作:大陸工作處、 內政部調查局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 拘留逮捕等事宜:憲兵司令部、 一般治安:一般社會治安工作及人犯之 保防:憲兵司令部、總政治部掌軍中保防 指導協調
資料組
總統府
行政院
大陸工作處 憲兵司令部 總政治部 第二廳
保密局
國防部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台灣省警務處 內政部調查局 外交部情報司
令
保密局、第二廳
*茲以「五二四」事件為例,觀察警政體制的外部關係及其運作情形。1957 年 5 月 24 日發生震撼中美關係的「五二四」事件(或稱「劉自然事件」),事件起因 於當年 3 月 20 日深夜,革命實踐研究院打字員劉自然,在陽明山美軍顧問團上 士雷諾茲(Robert.G.Reynolds)住所外,遭雷氏以疑偷窺其妻洗澡為由,開兩槍擊 斃。案發後媒體並未立即報導,台灣各報於 3 月 22 日始刊載警務處所發表的公 報,後來雖有追蹤報導,但多未批評。5 月 23 日,美國軍事法庭宣判雷諾茲無 罪,消息傳出,引起社會上的不滿情緒。†次日上午 10 時許,死者之妻奧特華,
由劉之表兄陪同,到台北市中正路的美國大使館門口抗議。台北市各報記者聞 訊,先後趕至現場採訪,圍觀者逐漸增加。不久,台灣省警務處外事科長張漢 光,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宣善嶼,局長劉國憲等亦先後率員警到場警戒,並力 勸劉妻離場無效。後來台灣廣播電台的記者攜錄音機,到場訪問劉妻並播放,
劉妻聲淚俱下的哭訴,導致群情激憤,秩序遽趨紊亂。
台北衛戍司令部於 12 點多獲知群眾聚集美國大使館之狀況後,即令飭台北 市警察局及台北憲兵隊,全力驅散群眾,保護使館安全。但當天剛好防空演習,
憲警均因參加演習人力分散,只能先後到達現場,一部份進入使館戒備外,大 部分在使館外與群眾相持。13 時 30 分左右,台北衛戍司令部續令憲兵、保警 及警校學生各一個中隊增援,約 14 時 20 分左右,部分群眾越牆衝入使館大廈,
搗毀門窗玻璃,推翻書桌及檔案櫃等,旋因增援的憲兵、保警及警校學生陸續 到達,才將群眾逐退。14 時 30 分左右,參謀總長彭孟緝在接獲憲兵司令劉緯 的報告後,即令台北衛戍司令部統一指揮衛戍區內所有保安、憲兵、警察及其 原配屬部隊,嚴厲採取有效措施,驅散群眾。15 時 20 分左右,群眾中突然有 人高呼雷諾已飛離台灣,群情更加激憤,又衝入使館大肆搗毀。16 時 35 分憲 兵司令劉煒親率憲兵一個連到達,會同警務處長樂幹,一面以廣播車籲請群眾 冷靜散去,一面以憲警全力強迫驅散,館內群眾始於 17 時許被迫退出使館,此 後憲警與群眾仍相持於使館外。18 時 30 分左右,外交部長葉公超陪同美國蘭 欽大使到達使館巡視,引起群眾注意再度騷動,經憲警護衛安全離去。19 時起,
台北衛戍司令部實施宵禁,加上增援之憲警部隊陸續到達,至 21 時許,使館四 週群眾才被驅散離去。除美國大使館外,群眾的激烈行動還延伸至中山堂前的 美國新聞處、台北市警察局,台糖大樓因駐有美方機關亦險遭波及。‡
蔣中正總統對憲警的處置措施深表不滿,追究責任歸屬,台北衛戍司令部 司令黃珍吾、憲兵司令部司令劉煒、台灣省警務處處長樂幹,以及台北市警察 局長劉國憲等皆遭撤職。「五二四」事件在政府向美方的道歉賠償聲中逐漸落
*威廉,〈台灣警察的一元化與多元化〉,《警察雜誌》第 3 卷 30 期(1956 年 1 月 12 日),頁 4。
†國史館藏,〈「五二四」不幸事件處理經過〉,《行政院秘書處檔案》,檔號:071,165-1。
‡國史館藏,〈雷諾德槍殺劉自然案美方審判不妥發生台北「五二四」不幸事件處理經過〉,《行 政院秘書處檔案》,檔號:071,165-2。
幕,當局隨即展開內部整頓,首先被指定檢討的各級機關包括外交部、司法行 政部、國防部、台北衛戍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憲兵司令部、保安司令部、
台北市警察局及陽明山警察所等單位。警方在檢討報告中指出,警政體制外之 上級指揮單位過多,指揮關係複雜,使警察執行工作困難。*內政部亦要求簡化 治安機構,統一指揮權責。†蔣中正總統則表示:「…我看到警察組織的指揮系 統表,始悉市政府根本無權指揮市警局,而省警務處則須同時接受幾方面的命 令和指示。至於其餘有關單位如憲兵司令部和衛戍司令部等機構之間,更無明 確的命令隸屬系統」。‡為簡化治安機構,1958 年 5 月 15 日,台灣防衛總司令部、
台北衛戍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及民防司令部合併,成立台灣警備總司令 部,§主管台灣地區警備、治安、民防、戒嚴、衛戍及協助緝私等業務。雖然情 治機關中,國安局、調查局、警總與警察的關係密切,但是以警總為最,儼然 是警察機關的幕後指揮。**1958 年當局對情治機關的整頓,代表威權體制邁向 新的發展階段,也意味警察體制外部的結構有所轉變,使警察的治安角色更形 弱勢。當局「以軍領警」鞏固威權,這種轄屬位階關係影響警察的治安角色,
亦延伸出警察行政中立化與自主化的問題;對警察體制內的警力配置政策,以 及警察文化也產生重大影響。††
二 二
二 二、「 、「 、「戶警合一 、「 戶警合一 戶警合一」 戶警合一 」 」體制的設計 」 體制的設計 體制的設計 體制的設計
威權體制建構初期,警政體制的外部結構,除了塑造「以軍領警」的位階 關係外,也積極設定「戶警合一」的走向,以加強社會動態的掌握。戰後台灣 依戶籍法之規定,將戶政劃歸民政機關,但是基於治安的需要,仍由警察機關 執行戶口查察工作。國府遷台後,為了肅清奸匪,積極推動「戶警聯繫」,強化 戶籍管理。可是 1950 年實施地方自治選舉時,台北市出現大量的空戶漏口,‡‡戶 政究竟應由警察機關辦理,或由自治機關辦理,遂起爭議。反對戶政由警察機 關辦理者,其主要理由有:1、台灣戶政在日據時期已有良好基礎,不可因一時 辦理不佳就歸警察主辦,那是走回頭路。2、實施戶警合一是違反憲法,破壞國 家体制,更是違背民主潮流。3、警察業務已夠繁重,再掌管戶政更不利於治安 工作。主張實施戶警合一的理由是:1、戶籍登記與戶口查察一元化,才能權責
*〈內政部就「五二四」事件的考驗對當前行政檢討報告表〉,1957 年 9 月 16 日,國史館檔案,
檔號:070,026-1。
†內政部呈台(46)內警第 123722 號,1957 年 10 月 9 日,〈研討警察機關行政系統及在戒嚴時期依 法受統一治安警備機構之統一指揮具體辦法表及會議記錄〉,國史館檔案,檔號:071,165-2。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組織人士雜項〉,《經安會檔案》,檔號:30-01,34.2。
§內政部警政署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警察大事記》(台北:內政部警政署,1995 年),頁 160。
**林美玲,《治安問題與警力運用》(台北:國家政策研究中心出版,1991 年),頁 28-29。
††林鶴瞻,〈警察工作與知識份子〉,《警民導報》第 294 期(1957 年 11 月 1 日),頁 10。
‡‡《台灣新生報》,1950 年 10 月 4 日,第 3 版。
合一,達到嚴密戶口管理之目標。2、戶政人員素質不齊,登記業務錯誤百出,
效率又差;台灣警察機關普遍,人員素質較高,由警察辦理可簡便申報減少錯 誤。3、為配合動員戡亂需要,警察主辦戶政較易掌握動員組訓,有效防制匪諜 的滲透與潛伏。*
內政部曾於 1951 年 7 月間,召集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每次會議 意見都非常紛歧,正反主張雜陳,內政部綜合歸納後簽呈行政院核示,行政院 認為茲事体大而不敢貿然作改變,決議「以維持現制為宜」。為嚴密戶口查記,
適應戡亂動員的需要,蔣中正總統陸續於 1951 年 11 月的國父紀念會、1952 年 的元旦文告中,提出「改善戶政加強戶警合一」的指示。因此,省府於 1952 年、1953 年間,在加強戶警聯繫原則下,曾分別試辦並實施「台灣省整理戶籍 計劃綱要」及「台灣省整理戶籍實施辦法」,在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成立戶口申 報處,實施基層戶警人員合署辦公,†為日後施行的「戶警合一」制踏出第一步。
1956 年 11 月省府訂頒「改進戶口查記實施辦法」,撤銷各派出所之戶口申報處,
戶籍登記改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請,以鄉鎮市區公所為戶警聯繫中心。警務 處令飭各縣市警察局,在未設置分局之鄉鎮,一律設置分駐所,以配合戶政改 革。‡雖然直到 1969 年 7 月全台才開始試行「戶警合一」,並於法源依據產生後,
自 1975 年 4 月起正式全面實施該制,但是「戶警合一」體制的設計,當局早在 威權體制建構初期就已勾勒。
綜觀威權體制建構初期,警察權在「以軍領警」的架構下被分割;同時又 在戶警聯繫的運作下,欲將戶政納入警政管轄的領域,藉此擴大情治機關對民 間社會的掌控,配合動員戡亂的需要,此設計顯然對於日治時期警察掌管戶政 的功效難以忘情。日本的殖民統治,缺乏社會基礎,因此以警察掌理戶政,再 利用保甲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使警察能深入台灣社會各個角落,對建構殖民 體制、穩固殖民政權而言,有其現實上的必要性。就撤退來台的國府而言,在 台建立政權的社會基礎也相當薄弱,可是當時保甲制度已成歷史,戶政也劃歸 民政機關,在鞏固反攻基地,建立威權統治的考量下,建構威權體制必須藉著
「戶警聯繫雙軌一途」的政策,聯合警政與戶政,才能順勢推動警政掌理戶政 的「戶警合一」制,讓「以黨領軍」、「以軍領警」、「戶警合一」三者產生連結,
威權體制能夠藉此結構延伸觸角深入社會,鞏固統治基礎。
*《警察與戶政》(台北:台灣省警民導報社,1952 年 7 月),頁 28-32。
†《中華民國年鑑》(1953 年),頁 685;《台灣新生報》,1953 年 6 月 23 日,第 2 版; 阮毅成,
〈論台灣省的戶籍整理〉,《台灣新生報》,1953 年 9 月 23 日第 2 版。
‡〈評各縣(市)鄉鎮(區)普設警察分駐所〉,《警察之友》9 卷 12 期(1956 年 12 月),頁 3。
肆 肆 肆
肆、 、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內部的改革 、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內部的改革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內部的改革 威權體制的建構與警政內部的改革
國府遷台後逐漸穩定統治基礎,掌握高度的社會控制力成為威權政體,警 政體制內部為了配合威權體制的建構,也做了一些改革,茲分述如下:
一 一 一
一、 、 、調整組織與警力以加強戰時警察業務 、 調整組織與警力以加強戰時警察業務 調整組織與警力以加強戰時警察業務 調整組織與警力以加強戰時警察業務
首先,繼續執行「台灣省統一警察系統實施辦法」,1949 年 12 月,資源委 員會台灣工礦警察總隊改編為「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951 年 6 月正式 改隸台灣省警務處。*1950 年 7 月,鹽務稅警改組成立「台灣省鹽務稅警總隊」,
1953 年省府公佈組織規程,改稱「台灣省鹽務警察總隊」,正式納入警察系統。
†1955 年 1 月,省府為確保省、民營廠礦安全,將省菸酒公賣局、省工礦公司、
省農林公司、省煤礦公會等駐衛警察隊合併,成立「台灣省工礦警察總隊」,隸 屬警務處。‡為健全森林警察,加強保林護林實效,1956 年 1 月成立森林警察大 隊,隸屬警務處。上述專業警察經過此番整頓,納入警察體系,達到統一指揮 系統的目標。
其次,調整機關組織與警力,以因應時局的需要。1950 年警務處成立資料 室(1953 年 7 月改稱調查室,即日後之保防室),推動保防工作。同年 10 月,警 務處實施「台灣省戰時警察工作方案」,規定戰時警察業務的重心為:推行總動 員,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四大改造;完成防空防護準備;加強治安貫 徹防諜肅奸任務;協助軍事動員及應變措施。§翌年 3 月,省府公佈「台灣省各 縣市警察局警力調整方案」,增加基層行政警察的警力,至 1944 年時,全台各 縣市警察局佐警編制人數為 8776 人。**1956 年間,警務處重新調整組織警力,
全省基層單位共計分駐所 269 個,派出所 1169 個,警勤區增加至 5931 個。††由 於實施戒嚴,軍隊憲兵得以協助治安工作,因此,警察機關配置的機動警力很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台北:中央警官學校,1971 年 12 月),頁 320。
†鹽務警察之回顧與前瞻編輯委員會編,《鹽警察之回顧與前瞻》(台北:鹽務警察之回顧與前瞻 編輯委員會,1976 年 4 月),頁 55-57。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重修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0 年 12 月),頁 101。
§梁爾恭,〈戰時警察任務及其工作要領〉,《警政論文集》(台北,親民半月刊社及警民導報社共 同出版,1962 年 11 月),頁 111。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台灣省通志》,卷三政事志保安篇(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 年 6 月),第二冊,頁 77。
††樂幹,〈元旦獻詞〉,《警民導報》第 265 期(1957 年 1 月 1 日),頁 2;《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二 屆第六次大會專輯》,頁 483。
少,也缺乏處理群眾暴動的訓練與裝備。*「五二四」事件發生後不久,警務處 自保一總隊抽調 6 個中隊,增編為第四大隊,將抽調之保警集中於警察學校,
予以短期之應變防暴技能訓練,再分別配屬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基隆等 市警察局,作為機動部隊。†
1958 年 7 月,警政當局根據中央推動行政革新的原則,實施國府遷台以來,
首次大規模的組織調整。根據「台灣省各級警察機構警力調整方案」,‡其重點 在於:(一)、精簡機構:調整警務處內部單位及附屬機關,包括:1、裁併專員 室、山地警務室、旅檢室、業務檢查室等單位。2、簡化刑事警察總隊建制,將 內部行政人員與第三科(司法)合併,設立刑事科;將鑑識單位、直屬隊及台灣 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刑警隊合併,成立刑事警察大隊。3、警務處第五科(外事科) 與外事警察隊合併,改為外事警察室。4、縮小工礦警察總隊建制,改為工礦警 察大隊。5、裁撤森林警察大隊,人員撥歸各森林場所之警察局。6、縮小基隆、
高雄港務警察所編制,改隸基隆、高雄市警察局。§(二)、統一權責:台灣省刑 事警察總隊於 1949 年 5 月成立,雖然隸屬警務處,可是在業務、人事與經費上 卻自成體系。**各縣市(局)刑警隊是刑警總隊配屬地方的單位,雖然組織規程明 訂警察局長有權指揮監督,實際上是直接受刑警總隊指揮,警察局長往往很難 運用。此次調整體制,將原先配屬地方之刑警隊,撥歸各縣市警察局,與原來 的第三(司法)課合併,設置刑事課與刑警隊,劃分責任區,既強化警務處對刑 警系統的掌控,也加強地方刑警權責。††(三)、充實基層組織與警力:各縣市總 共增設 25 個分局,將裁併機構之官警(省級官警 1650 人,專業警察 657 人,合 計 2307 人),一律撥派縣市警察局(所)服務。‡‡(四)、增強機動警力: 改革「四 八巡守互換制」勤務制度,依據「集中管理,機動使用」為原則,改採「三班 勤務制」,規定備勤人員三分之二留守,三分之一集中分局作為機動警力。§§此 外,警察局(所)普遍設立保安警察隊,增強地方保安警力。***
二 二 二
二、 、 、配合 、 配合 配合 配合「 「 「 「以黨領政 以黨領政 以黨領政 以黨領政」 」 」 」創辦警察政訓工作 創辦警察政訓工作 創辦警察政訓工作 創辦警察政訓工作
1950 年代初期的政治環境,強調「忠黨愛國」的精神教育,為了順應時勢,
*〈行政院俞院長對台北市不幸事件處理報告書〉,國史館檔案,檔號:071,165-2,1957 年 6 月。
†台灣省政府呈,1957 年 8 月 15 日,府祕機字第 80513 號,國史館檔案,檔號:071,165-2。
‡郭雁翎,〈適時的警政革新〉,《警民導報》第 318 期(1958 年 7 月 1 日),頁 2。
§古奠基,〈台灣警政之回顧〉,《警光》269 期(1978 年 12 月),頁 33-34。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85
††劉滙湘,〈各方屬目的警政大改革〉,《警民導報》第 314 期(1958 年 5 月 21 日),頁 3;易敬簡,
《警政繽紛錄》(台北:作者自印,1961 年 1 月),頁 54。
‡‡〈警察通訊〉,《警民導報》第 310 期(1958 年 4 月 11 日),頁 15。
§§張周天,〈新勤務制度的改革精神〉,《親民》第 96 期(1958 年 5 月 5 日),頁 21。
***酆裕坤,〈為我國建警前途慶〉,《親民》第 100 期(1958 年 7 月 1 日),頁 12。
警務處也積極加強警察的政治教育,推動警察「國民黨化」。1954 年,依據國 軍之政工制度,公佈「台灣省警察政訓工作綱領」,創辦我國建警史上首見的政 訓工作,規定自該年元月起,舉辦警察政訓工作,其業務由督察單位承辦,並 由警務處舉辦政工訓練班,訓練工作人員。*同年 3 月 1 日,創辦我國警察廣播 工作,成立警察廣播電台,利用廣播的方式協助宣達政令、加強政訓工作、灌 輸警察常識、推動為民服務,安排了「警察講座」、「警教廣播」、「總統訓詞研 讀」、「時事分析」、「警民之間」等節目。†
以往警察機關所實施的常年教育,僅限於佐警,直到本省創辦政訓工作,
頒布警察政治教育計劃,才將常年教育受教的範圍擴大到全體警察。1955 年 10 月起,又遵照內政部指示,將政訓工作與佐警常年教育合併辦理,警務處因此 訂定「台灣省警察常年教育計畫」,加強實施思想教育。‡此外,為了輔助政訓 工作的推行,1954 年創辦《親民》半月刊,該刊以「發揚主義,宣導政令,研 究學術與警察政訓業務,報導工作經驗,統一各級警察機關政訓工作的方法與 步調」為目的,並以「交流警察政訓工作方法與經驗,灌輸警察政訓的理論與 知識」為目的。§《親民》半月刊的發行經費,正式列入政府預算,每期發行達 萬份,且為免費刊物。**警政當局為配合「以黨領警」的思想,除了透過養成教 育、常年教育,利用廣播與發行期刊之外,常不定期邀請黨政高層及學者,宣 揚三民主義闡述總統訓詞,分析共產暴政必將敗亡的道理,以強化國民黨威權 統治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然後要求員警撰寫心得報告,或舉辦年終大會考,檢 驗政訓工作績效。
三 三 三
三、 、 、減少兼辦業務以杜 、 減少兼辦業務以杜 減少兼辦業務以杜 減少兼辦業務以杜「 「 「警察政治 「 警察政治 警察政治 警察政治」 」 」之譏 」 之譏 之譏 之譏
警力的運用,通常牽涉到警察業務範圍、勤務規劃與打擊犯罪策略,以及 員額配置等三方面;若是業務範圍(包括主辦業務與協辦業務)主從不分,容易 導致警察角色混淆,造成警力分散,打擊士氣。國府遷台以來,警察業務不斷 增加,要求劃清警察職權的呼籲也愈來愈多,††員警認為「大陸時期的警察,始 終未能得到社會的重視,現在台灣的警察,又太受各方重視,兩者同樣成了建 警工作的暗礁。受日據時代警察權高脹的影響,今日各種施政稍有困難,無不 委諸警察,警察也就在勇於負責,擴大服務的口號下,自我陶醉於萬能的夢幻
*陳仙洲,〈一年來之警政工作〉,《警民導報》第 178 期(1954 年 7 月 21 日),頁 3。
†段承愈,〈警察廣播電台簡介〉,《警民導報》第 164 期(1954 年 3 月 1 日),頁 4。
‡微之,〈談談警察常年教育的幾個問題〉,《警民導報》第 268 期(1957 年 2 月 1 日),頁 7。
§黃對墀,〈「親民」三週年〉,《親民》第 73 期(1957 年 5 月 16 日),頁 3;樂 幹,〈親民創刊三 週年〉,《親民》第 73 期(1957 年 5 月 16 日),頁 8。
**酆裕坤,〈檢討我國警察出版物情形〉,《警民導報》第 250 期(1956 年 8 月 1 日),頁 6。
††李知章,〈對本屆全省警政會議之展望〉,《親民》第 27 期(1955 年 6 月 20 日),頁 26。
中。使警察業務因此多達一百餘種,同時,也形成了警察本身職權不分,本末 倒置等現象。」*
因此,吳國楨曾經稱台灣為警察國家,國際人士也有同樣的質疑。†警政當 局承認「我國警察所擔任的工作,比任何國家的警察繁多」,‡必須簡化業務,
才能防杜「警察政治」之譏,遂呈請省府將 17 項警察協辦業務,撥歸原主辦機 關。1958 年 5 月 23 日,獲准先將其中 10 項業務,撥交原主辦機關辦理。計移 撥之業務為:1、改革現行養女習俗與保護養女工作,交由民政廳及社會處辦理。
2、推行民眾補習教育,交由各縣市鄉鎮公所辦理。3、簽證糧食購運證,交由 糧食局辦理。4、檢查畜牲異動情形,交由農林廳辦理。5、森林防治蟲害交由 農林廳辦理。6、監督配售黃豆,交由物資局辦理。7、查緝私自買賣美援豆餅,
交由糧食局辦理。8、改善山胞生活,交由民政廳辦理。9、推行山胞教育,督 導國校民教班學生上課,交由教育廳辦理。10、獎勵山地實行定耕農業,交由 農林廳辦理。§ 社會輿論以「自覺自尊」評論警政當局的措施,認為減化警察 協辦業務,可說是警政改革的開始。**
四 四
四 四、 、 、推動 、 推動 推動 推動「 「 「 「警民一家 警民一家 警民一家 警民一家」 」 」 」改善警民關係 改善警民關係 改善警民關係 改善警民關係
建構不同於殖民政權的警民關係是警政工作的要項,「警察民眾化,民眾警 察化」則是努力目標。警務處長陶一珊提倡「軍警一體」、「警民一家」,強調警 民協會是最理想的執行者。††透過警民協會,警政當局可藉助民眾力量,推行政 令,改善警察設備與福利。各級警民協會成立後,對於協助修理消防車輛,購 置消防器材,修建各地派出所之辦公房舍、員警宿舍,修復或添購交通工具等 貢獻良多。然而,各級警察機關逐漸依賴警民協會解決經費不足問題,警民協 會的收費與運作方式也逐漸受到非議與責難。‡‡為袪除弊端,1951 年 5 月省府 頒布「各級警民協會組織通則」,規定徵收會費標準及經費預算,均需呈由縣市 政府轉送縣市議會審送通過,報請省府核定後始准徵收及開支,並由各縣市政 府嚴加監督。§§但是仍有未依規定辦理的情形發生,因此,省府規定自 1952 年 起,取消會員費之徵收,改由政府補助經費,省警民協會遂決議設立警民服務
*庸言,〈警官講習班受訓雜感〉,《警民導報》第 249 期(1956 年 7 月 21 日),頁 11。
†易敬簡,《台灣警政革新問題》(台北:作者自印,1958 年 8 月),頁 3。
‡陳仙洲,〈一年來之警政工作〉,《警民導報》第 178 期(1954 年 7 月 21 日),頁 7。
§內政部警政署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警察大事記》(台北:內政部警政署,1995 年),頁 160-161。
**1958 年 5 月 24 日,《民族晚報》,社論;酆裕坤,〈為我國建警前途慶〉,《親民》第 100 期(1958 年 7 月 1 日),頁 13。
††《台灣新生報》,1950 年 6 月 8 日,第 5 版。
‡‡陳志斌,〈警民協會之沿革及展望〉,《警民導報》第 125 期(1953 年 2 月 1 日),頁 5。
§§《台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50 年 12 月),頁 183;梁肅庵,〈一年來台灣警政〉,《警民導報》
第 86 期(1952 年 1 月 1 日),頁 10。
站,配合政府推行便民運動,將中心工作轉為為民服務。*唯政府的財政困難,
經費補助極微,各地警民服務站因此陸續停辦,1953 年底時只剩 120 處,†至 1957 起正式停辦。
整頓警民協會之外,警務處也推行「便民運動」、「實踐警察新作風運動」,
革新警察形象,改善警民關係。由於部分警察未能適應時代潮流改變作風,仍 有打人和不當處罰犯人的情形發生,警務處積極倡導「實踐警察新作風」,推行 便民運動,訂頒「實踐警察新作風運動綱要」,從觀念、禮貌與態度三方面加強 教育訓練,規定台灣省警察學校編訂教材,列為精神教育之科目;訂頒「警察 便民運動實施要點」12 項,將各警察單位便民運動的成績作納入年度考績。1955 年接著倡導「親民運動」,要求警察工作深入民間,勤求民隱,規定要定期舉行 警民座談會,民眾可隨時參觀或訪問警察機關,舉辦民眾識字班,嚴禁刑訊、
打人、罵人,警察機關內貼「警察不打人,打人非警察;人民罵警察,警察不 回口」的標語。‡此外,在警察學校增設「警察態度」課程,及編印《如何改善 警察人員的服務態度》一書,要求員警研讀;§鼓勵警察利用機會實踐親民運動,
例如,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佐警,自帶便當替出征家屬割稻;台南縣警察局 佳里分局學甲分駐所,舉辦婦女裁縫補習班等。**希望改善警民關係,達到「警 民一家」的目標。
五 五 五
五、 、 、公佈警察法改善警察人事與教育 、 公佈警察法改善警察人事與教育 公佈警察法改善警察人事與教育 公佈警察法改善警察人事與教育
國府遷台後力求黨政軍的改革與重整,在「建國必先建警」的指示下,內 政部積極從法制方面著手,健全警察体制。由於實施地方自治後,有關中央與 地方的警察權限亟待確立制度,1953 年 6 月 15 日「警察法」公佈,對警察組 織、職權、人事、教育、經費、設備等,均有原則性之規定,可據以制定各種 子法推行警政,我國警察体制從此定型。1956 年 11 月,警察法施行細則公佈 實施,使警察法制趨於完善。
由於各方不斷呼籲提高警察待遇,1951 年 5 月起,警察比照一般公教人員 待遇,並加發勤務津貼 30%(刑警人員仍另支給刑警津貼 30%)。此後只要公教 人員調整待遇,警察人員亦分別按其等級調整勤務津貼。††威權體制建構初期,
*李心浩,〈怎樣實現警民一家〉,《警民導報》第 149 期(1953 年 10 月 1 日),頁 13;陳啟清,
〈台灣省各級警民協會及附設警民服務站工作概況〉,《警民導報》第 149 期,頁 11。
†《台灣警務》(台北:台灣省警務處,1954 年 10 月),頁 147-148;陳啟清,前引文,頁 11。
‡《台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大會專輯(下)》,頁 2678;張公度,〈假使我是警察首長? 〉,
《警察之友》第 10 卷 6 期(1957 年 6 月),頁 22。
§樂幹,〈元旦獻詞〉,《警民導報》第 265 期(1957 年 1 月 1 日),頁 3。
**〈警察通訊〉,《警民導報》第 226 期(1955 年 12 月 1 日),頁 15。
††《中華民國年鑑》(1952 年),頁 716;《台灣警務》,頁 44;樂幹,〈元旦獻詞〉,《警民導報》
第 265 期(1957 年 1 月 1 日),頁 2。